GB/T 29665(o/w)是现行“护肤乳液”推荐性国家标准;护肤乳液按乳化类型分为“水包油”型和“油包水”型;O/W表示是:水包油。
本标准规定了护肤乳液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柔肤乳属护肤乳液,所以柔肤乳可以GB/T 29665-2013《护肤乳液》为产品执行标准。
国标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为主原则,提高标准的适用性。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贴近经济,紧跟市场,服务企业,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使企业成为制定标准、实施标准的主力军。
坚持国际化原则,提升中国的综合竞争力。遵循WTO的规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大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努力实现从“国际标准本地化”到“国家标准国际化”的转变,全面提升中国的综合竞争力。
坚持重点保障原则,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面向国民经济的主战场,重点加强社会急需的农业、食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高新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坚持自主创新原则,提高中国的标准水平。加强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紧密结合,促进中国自主创新技术通过标准快速形成生产力,提高标准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标准为基础的技术制度,提高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化妆品名称种类有很多,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洗面乳、浴液、洗发
化妆品的名称种类真的是多不胜数,那么化妆品名称种类都有哪些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下吧!
化妆品名称种类
一、按效果分类
1、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
2、护肤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3、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4、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5、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橄榄精华等。
二、按用途分类
1、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2、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3、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三、按剂型分类
1、液体: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洁肤水、卸妆液、精华液、原液等。
2、乳液:蜜类、奶类、护发乳、精华乳。
3、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遮瑕膏、_发膏、精华霜、妆前霜。
4、粉类:香粉、爽身粉、散粉、洁肤粉、蜜粉。
5、块状:粉饼、化妆盒、口红、发蜡。
6、油状:卸妆油、润肤油、润发油、精华油。
四、按对象分类
1、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2、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3、女士化妆品:女士化妆品的选用要根据自己的皮肤情况和年龄段来考虑,一般来说,干性皮肤选择补水滋润的化妆品,油性皮肤选择清爽易透的化妆品;年龄在20岁之前选择保护性的化妆品比较好,20-30岁选择保护和滋润双重作用的,30岁之后就要选择延缓衰老祛除皱纹之类的化妆品。
4、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属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5、孕妇化妆品:女性在孕期内,因雌激素和黄体素分泌增加,肌肤自我保护与修复的能量不足以应付日益增加的促黑素,进而引起黑色素增多,导致皮肤色素加深。
五、按功能分类
化妆品按功能性分类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粉底液的国家执行标准号:
1、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2、Q/TDVH 04《修饰乳液》。
3、细菌总数/(CFU/g)≤1000(眼、唇部、儿童用产品≤500)。
4、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100。
5、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金**葡萄球菌、绿脓杆菌。
6、铅/(mg/kg)≤40汞/(mg/kg)≤1砷(mg/kg)≤10。
合格的化妆品判定:
目前,我国化妆品检验强制性标准是GB7916-87,GB7916-87主要控制化妆品的重金属和微生物指标。化妆品合格与否,判断标准如下:
1、重金属指标
铅≤40ppm
汞≤1ppm
砷≤10ppm
甲醇≤02%
2、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1000cfu/克(毫升),眼、口唇、口腔粘膜、婴儿儿童为500 cfu/克(毫升)。
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金**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还增加一项
霉菌或酵母菌总数≤100cfu/克(毫升)。
4、禁用限用物质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禁用496种(其中植物提取物75种),限用303种。
化妆品闪粉标准如下:
1、化学成分是闪粉产品必须由安全、有效的颜料和抗菌剂组成。
2、安全性是闪粉产品必须满足国家相关安全要求,不含有任何有害机械成分。
3、使用方法是闪粉产品应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以避免皮肤的不良反应。
1、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2、QB/T 4079-2010《按摩基础油、按摩油》
3、GB/T 26516-2011《按摩精油》
4、GB/T 144551-2008《精油 命名原则》
5、QB/T 2660《纯露/花水》
6、常见植物俗名应在词级“(精)油”之前
7、当植物没有被普遍接受的俗名时,完整的精油名称必须包括芳香植物的植物学名,学名可在括号内,放在芳香植物的通俗名称后、“(精)油”词组前。
8、外观呈无色或淡**至黄绿色澄清油状液体。
9、无异味。
10、酸值(mgKOH/g):≤5
11、过氧化值(mmol/kg):≤10
12、皂化值(mgKOH/g):≥80
13、单方精油标准规格:10ml
相关部门检测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4、细菌总数/(CFU/g)≤1000(眼、唇部、儿童用产品≤500)
15、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100
16、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金**葡萄球菌、绿脓杆菌
17、铅/(mg/kg)≤40汞/(mg/kg)≤1砷/(mg/k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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