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如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或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主要有以下11种特征。这些常见的骗人招数,能帮我们辨别广告的真伪,一眼就能识破它们忽悠老百姓的伎俩。
1,宣传效率、治愈率和治疗效果。如“根治糖尿病、高血压”或保证“一个疗程无效,一律免费治疗”等,都是违法医疗广告。特别是中间出现“首个”、“最”等字眼的一定要小心。
2,发布国家暂不准发布的疾病。按照国家规定,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均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但现在,很多治疗性病的广告会以泌尿感染诊治中心、生殖健康专科、妇科特诊替代,致使不少人上当受骗。
3,广告中只有内容,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已过期。任何医疗广告的发布,都有对应的批准文号,其标准格式为:×药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号。“×药”代表广告审查机关,如“沪药”等;数字部分为10位,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广告序号。
4,以机构、专家、患者现身说法,变相刊登医疗广告。很多产品都以患者亲身经历证明产品的有效性,部分广告中还经常出现解答问题的“权威专家”。但只要一核实就会发现,这些“专家”们,有些是“专职演员”,有些则是完全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
5,出现“祖传秘方”等字眼。这在法律中明令禁止。
6,宣扬所谓的新技术。打着“高科技”、“新疗法”的幌子,用“纳米治疗术”、“基因疗法”等名目繁多的词汇,引诱患者前去就医。
7,利用军队的名义。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凡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医疗广告,都是违法的。比如广告出现XX部队肝病治疗中心等,多为打着部队医院旗号的空架子,用邮寄药品的方式进行欺诈。
8,号称得过发明专利、各项大奖。在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中,号称得过“国家××专利奖”、“诺贝尔奖医学奖最新成果”,或是XX协会颁发的优质奖的数不胜数,但多数都是子虚乌有。专利必须要标明专利号和种类。
9,保健品宣称能治病,广告内容与报批内容不符。不管是药品、器械,还是保健品、食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都有备案。广告内容与报批内容不符的,都不能相信。
10,使用***题词或参观照片。有些企业会把***参加某次活动的题词用作自己的宣传,更有甚者,假造一些***或名人参观企业的照片。只要有***或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出现的广告,肯定都是有问题的。
11,打着赠书旗号卖产品的,需要警惕。有些广告打着赠书的名义,实际是在推销某些保健品。媒体刊登此类赠书广告前,最好先核实一下。
广告是为了广而告之。因此,当医药广告提供的信息涉嫌作假时,不明真相的人就会深受其所害。一些患者如果轻信虚假医药广告,延误正规治疗,很可能危及生命。虚假医药广告本是不应该出现的!然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仅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就已达到184万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3110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83万次。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所做的一项调查则显示,在2245人受访者中,767%的人认为当前虚假医疗广告非常多;662%的人表示,自己或家人曾因听信虚假医疗广告而被骗。
所以,打击虚假医药广告、整治医药广告市场的行动,还任重道远!打击虚假医药广告的专项行动进行过不止一次,但为何屡打不绝?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对于医疗服务,人们还有很多不满,在就医遇到困难时,就会去寻找其他看起来更容易的途径,虚假医药广告便借此而生。他们宣传的“价廉、便捷、迅速、有效”对患者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其次,大众的医疗素养较低。他们不相信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这就给了虚假医药广告生存的空间。
再次,执法不严。相关职能部门很难做到完全的依法而治,存在对广告的审查不严的情况。此外,我国的违法成本较低,即便企业因虚假广告被查处惩戒,却仍能从中获利。
最后,媒体不够自律。很多人被虚假广告所骗,就是由于相信刊登广告的媒体可靠。由此可见,一个负责任的媒体,能够成为老百姓的一道防伤害墙;相反则会为不良企业“保驾护航”,成为伤害老百姓的帮凶。
因此,要彻底解决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就应同时在这些方面着手改进。重中之重是加强执法,国外有不少可以借鉴的具体做法,如美国对虚假医药广告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美国对医药用品电视广告的规定尤其严格,播放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的词句;同时必须详细说明该药物的副作用。医药广告中如有痛苦呻吟的表情、动作及声音也会被禁止。美国法律规定,名人为某个产品做广告前必须使用这一产品,而且该产品必须在名人身上产生效应,否则就要被指控,后果严重者会坐牢。
此外,法国对医药广告的管理事无巨细。医院不许做广告是死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语则从字体、字迹到颜色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日本的医药广告要接受专门机构审查,假如宣传中有虚假成分,则不通过。另外,《医疗法》规定,对于打虚假广告的诊所或者医院,其法人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拘留,30万日元的罚款。日本还专门设立了国民健康管理部门,重视消费者的投诉,如投诉确实,会动用行政力量与企业交涉。
最后,对于这次多个部委通力协作整治虚假医药广告的集中行动,我们静观其变,待行动结束后,医药广告的市场是否还会渐渐故态复萌,虚假广告是否会死灰复燃,则是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有这么几个广告
1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为推销由欧缇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欧缇丽尊贵璀璨时光精华”,在某网上商城丝芙兰官方旗舰店“欧缇丽尊贵璀璨时光精华”化妆品宣传页面中,在没有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虚构“红人亲测”及某网红使用该化妆品前后脸部对比图案及功效介绍,宣称“这款精华才使用几天效果就很明显。下颌线up 的感觉是最明显的”等内容,构成虚假广告。上述广告系欧缇丽公司设计、制作后与丝芙兰公司共同协商确定的广告内容,两者构成共同广告主。
2发布“石墨烯空气净化器:除菌杀毒(新冠)才是基本功”的广告,在没有科学和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宣称“是业内首款具有高效杀灭新冠病毒等病原体的专用空气净化器”等内容,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5万元。
3盒马夸大宣传大米“富含蛋白质”被罚
当事人在某网上商城旗舰店销售的“常新农夫5kg有机五常大米”宣称“富含蛋白质”。经查,该产品蛋白质含量远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富含蛋白质”含量声称的要求,构成虚假广告;同时,当事人还借助成分宣传该大米的保健功能及医疗作用。
当事人对其同在该网店销售的“淘乡甜5kg 龙江大米”和“九三葵花籽油500ml 葵花籽油”宣称为“非转基因”。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非转基因”,未明确表示作物的完整信息,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造成该类作物可能同时存在‘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产品的错误认知。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