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一、一次性使用输血、输液、注射用医疗器械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含自毁式、胰岛素注射、高压造影用);
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含牙科、注射笔用);
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含精密、避光、压力输液等各型式);
4.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5.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
6.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器;
7.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8.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
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
二、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医疗器械
1.普通骨科植入物(含金属、无机、聚合物等材料的板、钉、针、棒、丝、填充、修复材料等);
2.脊柱内固定器材;
3.人工关节;
4.人工晶体;
5.血管支架(含动静脉及颅内等中枢及外周血管用支架);
6.心脏缺损修补/封堵器械;
7.人工心脏瓣膜;
8.血管吻合器械(含血管吻合器、动脉瘤夹);
9.组织填充材料(含乳房、整形及眼科填充等)。
三、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四、动物源医疗器械
五、计划生育用医疗器械
1.宫内节育器;
2.避孕套(含天然胶乳橡胶和人工合成材料)。
六、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医疗器械
1.人工心肺设备辅助装置(含接触血液的管路、滤器等);
2.血液净化用器具(含接触血液的管路、过滤/透析/吸附器械);
3.透析粉、透析液;
4.氧合器;
5.人工心肺设备;
6.血液净化用设备。
七、循环系统介入医疗器械
1.血管内造影导管;
2.球囊扩张导管;
3.中心静脉导管;
4.外周血管套管;
5.动静脉介入导丝、鞘管;
6.血管内封堵器械(含封堵器、栓塞栓子、微球)。
八、高风险体外诊断试剂
1.人间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三、四类危害)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九、其他
1.角膜接触镜(含角膜塑形镜);
2.医用可吸收缝线;
3.婴儿保育设备(含各类培养箱、抢救台);
4.麻醉机/麻醉呼吸机;
5.生命支持用呼吸机;
6.除颤仪;
7.心脏起搏器;
8.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
9.一次性使用非电驱动式输注泵;
10.电驱动式输注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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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官网查询、官方客服咨询。
1、药监局官网查询: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监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化妆品批准文号数据库,以中国为例,可以访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并找到相关数据库或查询工具,输入批准文号进行查询。
2、官方客服咨询:联系国家药监局或相关部门的官方客服,提供该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咨询是否有关于该批准文号被多个化妆品使用的记录。
没有国家唯一认证的祛斑产品
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类化妆品的一种,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只要经国家药监局注册后便可上市销售,这些产品均属于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国家不会对任何一款祛斑类产品做特殊认证。
祛斑美白类产品的批准文号格式:国产产品为“国妆特字G2020XXXX”,进口产品为“国妆特进字J2020XXXX”。国家药监局2019年发布了“化妆品监管”APP,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可以在该APP上查询并核对产品的注册备案信息与产品标识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产品来源存疑。
扩展资料:
使用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注意事项
一些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含有一定的促进去角质成分,可以加快角质细胞脱落,应当注意的是,肌肤角质层新陈代谢有其固定的周期,过度使用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会使角质层越变越薄,皮肤的耐受性减弱。
频繁使用美白产品会导致肌肤屏障作用降低,使肌肤更多地直接暴露在紫外光、污染物等外界环境中,会导致其他肌肤问题的出现。故使用祛斑美白类化妆品要适度,控制好用量和频次。
消费者应当按照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建议的使用方式、用量和频次使用产品。若消费者同时使用不同品牌的多种皮肤护理化妆品时,还应注意产品间的叠加效应。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药监局-理性认识和使用祛斑美白类化妆品
-美白祛斑类化妆品
法律分析:膏药属于中药的一种剂型,正规合法销售的膏药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准字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有关规定,中药说明书格式中应标明主要成分。在药品说明书上还应标明: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贮藏、不良反应、禁忌证(有的标为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内容。
法律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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