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化妆品应符合的安全、卫生、质量等方面的标准,包括对于化妆品中所使用的成分、用途、标签、说明书等方面的要求。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实施规程》:该规程对各种化妆品产品进行分类,并明确了不同类型的产品应当遵守的不同标准和要求,其中包括了美白祛斑霜这一类型产品的标准和要求。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美白祛斑霜时应关注产品是否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号,并查看产品标签上相关的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以充分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你提到的四种物质在化妆品中是禁止有意添加的,不管是做为什么功效。但是因为工艺条件等原因可能会随其他原料带入化妆品中,这是在GMP条件下也无法避免的,所以对于铅、汞、砷,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原料带入的量分别不能超过40PPM、10PPM、1PPM,对于氢醌,那是绝对不能含有的,即在目前的检测水平下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方法,检验出的结果要达到“未检出”。
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生产用水的水质至少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标准(GB5749-2006)。这也是工艺用水的最低要求。需要提及的是,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限度标准与纯化水的指标一样,都是<100CFU/ml。
但纯化水通常是以生活饮用水为水源加以提纯,在离子等化学指标上要优于饮用水,更适合于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配方,因此很多企业都以纯化水的标准来设计工艺用水系统。纯化水应符合《中国药典》中的化学和微生物的标准。
扩展资料:
1、生产企业固定设备、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设备及半成品、成品。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设备密闭化。
2、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当光滑,便于清洁和消毒。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应当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3、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当妥为保存,保存期应当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4、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其他有害物品均应当有固定包装和明确标识,储存在专门库房或者柜厨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5、厂区内应当定期或者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中国药典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
1、综合法规
①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④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 年8 月16 日公布实施) ;
⑤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 年4月3日卫生布发布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
⑥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⑧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⑨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2月17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1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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