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JJF 1244-2010
标准名称: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Rules of Metrology Testing for Package of Food and Cosmetics
实施日期:2010-4-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容简介:本规则主要适用于食品(含月饼)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的计量监督检验以及包装成本与商品销售价格比率的检查。
化妆品的灌装容量标准会因产品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化妆品灌装容量标准:
1 液体包装容量标准:液体化妆品包材容量标准通常基于密度、粘度和表面张力等物理特性来确定。常用的物理量单位为美制盎司(oz)和公制毫升(ml),其中1oz等于2957ml。例如,一般日常使用的化妆品,如乳液、面霜、洗面奶等,容量一般在50ml至200ml之间。而某些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如眼霜、口红等,则较小,容量通常在10ml至30ml之间。
2 固体包装容量标准:固体化妆品包材容量标准通常基于重量来确定,常用单位为盎司。但同样的重量,其实际大小和外形可能略有差异。例如,标准的口红重量为35g至4g,而化妆刷则有不同大小和形状,重量则在1g至50g之间不等。
3 气雾剂包装容量标准:气雾剂包装化妆品的容量标准通常基于重量和容积比例,即含重量百分比和容积百分比两种方式来确定。例如,体积百分比为50%的含重量百分比为10%的气雾剂,容量为200毫升。而仅含重量百分比为10%的气雾剂,容量则可能会更大。
此外,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规定》,定量产品包装允许误差范围如下:
标称净含量5-50g(ml)的商品,净含量的百分比是9;
50-100g(ml)的商品,不得少于实际量的45g(ml)。
了解废品行情就上废品之家,您的问题我来回答
化妆品包装是在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为保护化妆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而采用的容器及材料;化妆品初级包装是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及材料。塑料是目前广泛使用的化妆品包装材料。化妆品与塑料长时间接触可能导致塑料内的单体、助剂、易挥发物、有害物质等迁移到化妆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化妆品中的某些成分可能与塑料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塑料包装的性能变差,使化妆品的稳定性和品质下降。因此,使用塑料制品作为化妆品包装材料时需要注意其安全性。
对于化妆品包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出了一些要求。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化妆品发生化学反应以及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化妆品包装材料应清洁和无毒;《QB/T 1685-2006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规定,化妆品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对人体造成伤害。我国对化妆品安全性及检验检测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可以依照其对化妆品原料和终产品开展安全性检验检测。然而,对于化妆品包装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目前尚无及时有效的检验检测方法,只有当产品生产出来后才能够进行检验检测,无法实时反馈结果。目前,我国对化妆品包装的检验检测主要针对外观和物理性能(如力学性能、抗跌落能力、密封性、气体阻隔性等),缺少针对化学安全性的检验检测标准;我国现行相关标准、规章中没有针对化妆品包装材料安全性的统一评价指标或检验检测标准,导致化妆品企业大多不开展化妆品用塑料包装安全性检验检测,或者参照食品用塑料包装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纸箱按尺寸,分有标准邮政纸箱和客户自定义规格纸箱,邮政标准纸箱是目前网上销售最多的纸箱,按从大到小,有1号~12号12种,具体尺寸可以参考如下:
1号 标准5层530290370mm大件商品。
2号 标准5层530230290mm箱包等。
3号 标准3层430210270mm箱包及鞋子等。
4 号 标准3层350190230mm鞋子等。
5号 标准3层290170190mm装饰品等。
扩展资料:
包装设计:消费心理。
一种商品能否有良好的销售业绩必须经过市场的检验。在整个市场营销过程中,包装担任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用自己特有的形象语言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去影响消费者的第一情绪,在消费者第一眼看到它时就对它所包装的产品产生兴趣。
它既能促进成功也能导致失败,没有彰显力的包装会让消费者一扫而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广大消费者已日趋成熟和理性,市场逐渐显露出“买方市场”的特征,这不但加大了产品营销中的难度。
同时也使包装设计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驱使产品的包装把握大众的消费心理,朝着更加科学、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
包装成为实际商业活动中市场销售的主要行为,不可避免地与消费者的心理活动产生密切的关系。而作为包装设计者如果不懂得消费心理则会陷于盲目。
-包装盒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化妆品
中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 其他
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 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 基本要求
8.1 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 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 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 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的设计中国相关的法规要求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产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制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监管部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原则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与批准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开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的标签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实际生产加工地;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六)全成分表;
(七)保质期限;
(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
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
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
(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
(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
(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
(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第二十六条(标签标识违法召回)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不符合本办法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的化妆品负有召回义务。
化妆品标签标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主动召回的,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化妆品监管部门可以公告责令其召回。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出具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标签标识信息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及补充说明)宾馆、沐浴、美容美发等服务消费场所提供的化妆品及商业活动中通过免费赠予、试用等形式提供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第三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包装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库存包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产品功效宣称相关的实施进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在化妆品包装设计的过程中,要注重品位、典雅与浪漫性,要求设计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艺术修养。设计中要注重体现涵养、气质、个性和潮流性,紧紧抓信消费者的审美意识和时髦心理。
设计者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可将化妆品包装设计的色彩加以不同的定位:
1.年轻少女、中年女性和老年女性的色彩定位
2.年轻男性、中年男性和老年男性的色彩定位
3.儿童的色彩定位
4.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及不同区域的色彩定位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