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非常好用的身体乳,就是我们小时候用的郁美净的儿童霜,可以说胜过我所有的身体乳。我本身适合皮肤极干的人,尤其是到了冬天,腿上干的时候都会疼,一层层的皮,用了各种身体乳,用了以后还是会干,还会痒,发红。我就到超市卖了一盒郁美净身体乳,很便宜,不到十块钱5袋,洗完澡擦了以后,真的很管用,一点皮都不会起,经典国货就是厉害,推荐冬天皮肤干的妹子可以试试。如果皮肤起皮,记得要经常去角质,这样才会有效果。
是。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蜜瑟琳品牌于2022年2月7日注册商标,注册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是个正规品牌,所经营范围属于工商局审核通过。蜜瑟琳护肤品质量好,使用不粘腻、不厚重,易吸收、修护功能强大,可以解救小红脸、沙漠脸、疙瘩脸和易敏脸,让肌肤变得更加柔软健康。
一到冬天,有些朋友脸部就会出现发烫发红的现象,而在别的季节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冬天为什么脸发烫发红呢下面小编将告诉你原因。
冬天脸发烫发红的原因
1、冬天脸发烫发红原因之温差过大
在医学上,冬天脸发烫发红这种现象被称之为“脸部潮红”,主要是因为冬季温度较低,尤其是干燥多风的低温天气,室内外的温差会比较大,所以骤变的温度会引起脸部微血管收缩力衰减或爆裂,从而会让脸蛋泛红。另外当人从冷风中到空调房间,忽冷忽热,微血管在反复收缩及扩张中失去弹性,反映在双颊和鼻端,就会使双颊发红刺痛。初期,脸部变红还能立即恢复原状,但若长期反复持续下去,血管收缩,丧失扩张机能,在过度扩张状态硬化,使脸部变得平时看起来也红红的。严重时,低头后抬头也会出现脸部潮红症状。这种症状在春夏秋季比较平静,到冬天多转为严重。
2、冬天脸发烫发红原因之面部皮肤较薄
在很多病理情况下,会导致我们脸部的皮肤变薄。冬天天气比较寒冷,身体出于自我保护的调节下,会向脸部提供更多的血液,而出现脸部发红的情况。轻者只是脸部发红,比较严重的话会出现脸部红血丝、开裂等。这种情况建议去医院及时治疗。
3、冬天脸发烫发红原因之身体病理表现
在医学诊断中有“高原红”(颧部发红)一说,出现高原红多为心功能不好,或者是呼吸循环功能不好导致的病理表现。在中医中,为心、肝、肺的功能不好,心不能及时向身体输送血液、肝肺不能及时代谢血液,导致脸部发红发热。
冬天脸发烫发红怎么办
医生建议冬天应避免过冷的环境与温度的急剧变化,注意皮肤的保湿和保暖工作,在特别干燥和温度较高的室内,如果脸上觉得干就要及时补水,洗脸则以温水为主。到室外,可用围巾或口罩防止冷空气直接侵袭脸部,避免湿差温差过大,使扩张了的微血管遇冷急速收缩,形成红血丝。有脸部冻伤史的人在冬天里应经常揉搓脸部,促进血液循环。
除了注意要选择温和的洁面产品外,洗脸时候的水温也要特别注意,最好要与体温差不多的温水,也就是35-37度为宜。因为当水温过热的时候就会让脆弱的皮脂膜受到刺激,容易造成脸部瘙痒和刺痛的症状。当然,水温过低也不好,不但不能彻底清洁肌肤,而且还容易造成毛孔阻塞。
除了对肌肤的关照之外,也要注意营养平衡。除了要多多补充维他命c之外,还要避免食用辛辣、刺激、过甜、过油腻的食物,酒精饮品也是需要忌讳的。起居方面,害怕“小红脸”的人要尽量保持舒适的室温和良好通风环境,这样才能避免突然的剧烈温度变化引起的肌肤不适应。
秋冬季节怎么保护肌肤
1、做足保湿功课
秋冬时节保湿功课是重中之重,在这里我们无需过多的赘述。气温骤降的时候,建议大家不要一次性更换掉所有的护肤品,可以先更换保湿精华或者保湿面霜,用过一周后,等到肌肤已经完全接纳新产品后,再更新一款保湿类单品,这样可以把对肌肤的刺激降到最低,也可以根据气温的逐步下降,做足保湿功课。
2、温和护肤
在这个敏感的季节中,要尽量减少去角质的次数,可以从夏季的每周一次延长到10天一次,或者一月两次。在去角质产品的选择上,也可以用啫喱质地的产品,代替磨砂类产品,给肌肤更加温柔的呵护。另外,在护肤品选择上,也应该尽量避免含有酒精成分的单品,酒精成分虽然可以帮助肌肤做好二次清洁,但是如果肌肤已经出现敏感现象,还是应该尽量远离酒精单品。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分别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仅供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完整性的核查。符合要求的,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公布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得上市销售。
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主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后,直接申请重新备案。
八、已获备案的产品,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应重新按本规定要求提交产品备案信息。
九、产品配方信息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以复配形式填报,应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的除外),应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7.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十、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其中企业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做毒理相关检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 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二、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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