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面膜属于化妆品吗
你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但下面的您应注意。
目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的"进口化妆品" 关键字 "面膜" 的内容列表 中 共有 6577 条记录。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化妆品许可批件(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为备案凭证)。根据上述规定,今后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许可批件(包括备案凭证,下同)的产品。
目前,已获得进口许可批件的化妆品数量达到136万多种,具体名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进口化妆品”数据库中对外公布,涵盖了绝大部分国际知名品牌和主流产品,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可以选购到品牌、品类范围足够丰富的化妆品。
美容(用)面膜属于商标分类第3类0306群组;
经路标网统计,注册美容(用)面膜的商标达545件。
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化妆品,群组号:0306)类别的商标有40件,注册占比率达734%
2选择注册(香皂,群组号:0301)类别的商标有28件,注册占比率达514%
3选择注册(成套化妆用具,群组号:0306)类别的商标有22件,注册占比率达404%
4选择注册(浴液,群组号:0301)类别的商标有20件,注册占比率达367%
5选择注册(洗面奶,群组号:0301)类别的商标有19件,注册占比率达349%
6选择注册(清洁制剂,群组号:0302)类别的商标有19件,注册占比率达349%
7选择注册(护发素,群组号:0301)类别的商标有19件,注册占比率达349%
8选择注册(牙膏,群组号:0307)类别的商标有18件,注册占比率达33%
9选择注册(香精油,群组号:0305)类别的商标有17件,注册占比率达312%
10选择注册(香波,群组号:0301)类别的商标有17件,注册占比率达312%
面膜需要药监局备案
扩展资料:
面膜属于非特殊类化妆品,需要按照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备案资料如下: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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