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化妆品是广大女性乃至男性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嘛,但是你们知道市场上的东西有真有假,那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如何怎么判断它的合法性呢!
1那就是国家局查询备案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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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化妆品的标签来辨别
化妆品的标签是指粘贴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盒内的说明书;起着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信息的作用,是制造商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化妆品标签内容的完整和准确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和安全使用的必备条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有些不法制造商往往为了追求利益,在标签内容上用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误导消费者,为此,国家在2008年专门出台了《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对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相关信息和语言的表达程度均作出相应规定。因此,消费者应多了解一些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知识,在选购化妆品时对于识别欲购产品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
化妆品标签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直接印刷或黏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②小包装上的标签;
③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国家对化妆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有明确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如下:
1产品商标和名称,外国在中国的代理商,除标注英文外,还要有对应的中文。
2包装、分装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品牌产品一般都标注自己的网站,有的甚至还标注电话号码。
3净含量。一般用质量或体积表示,有的也用长度表示,如唇膏。
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5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认证QS标志;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号。(从2017年7月1日开始,产品标签上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号。)
我国在2017年之前,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6223;卫生许可证号:(2002)卫妆准字29-XK-2445。但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原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作废,使用重新认证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把原来的“两证”管理变为现在的“一证”管理,产品标签上不再有卫生许可证号,只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这一个证的标识,新执行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4位阿拉伯数字)。
已经印刷出来的原有包装标签可延用至2017年7月1日之前。同时,从2017年7月1日起,沿用了近10年的生产许可认证QS标志也不再标注。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号有以下几种:GB/T ×××(如GB/T 22802—2005),QB/T×××(如QB/T 1645—2004),DB××/T×××(如DB44/T 453—2010),Q/×××(如Q/YQEG43)。其中GB/T表示国家推荐标准,QB/T表示轻工行业推荐标准,DB××/T表示地方推荐标准,Q/×××表示企业内部标准。通常情况下,企业标准都高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6注意事项、使用指南、储存条件及产品中的所有成分标识。我们国家明确规定,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化妆品的全成分。那些在标签上没有进行全成分标识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化妆品行业的法规要求的。
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如:国妆特字G20140789。
8进口化妆品还应有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对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有批准文号,如:国妆特进字J20080002;对于进口普通化妆品应有备案文号,如: 国妆备进字J20094505。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判断欲购化妆品是否合法的第一步,也是消费者可参照的唯一的客观标准。
化妆品卫生标准
1 总则
11 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标准。
12 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 甲、口唇等)或口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产品。
13 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进口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4 地、市以上(含地、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实行卫生监督,县以上(含县)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的化妆品销售实行卫生监督。
15 在卫生部下设“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负责对全国化妆品安全性的有关重大和疑难问题进行评审,其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产品的注册,登记、审查等事宜。
2 化妆品卫生标准
21 一般要求
211 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212 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213 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22 对原料的要求
221 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222 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223 凡使用两种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如下规定:具有同类作用的物质,其用量与表中规定限量之比的总和不得大于1。
23对产品的要求
23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2311 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ml或500/g。
2312 其它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 ml或1000/g。
2313 每克或每亳升产品中不得栓出粪大肠群,绿脓杆菌,2,3.1.9 和金**葡萄球菌。
232 化妆品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量 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以铅计) 40 含乙醇铅的染发剂外
砷(以砷计) 10
甲醇 02%
24 化妆品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
25 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对含有药物化妆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尚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6 对演员化妆品的某些特殊要求另订。
3 化妆品的卫生检查和监督
31 对化妆品的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79171—79174—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和(GB 17181—79185—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32 对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按GB 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
33 化妆品监督部门有权派员到所辖区化妆品生产厂检查生产过程的卫生情况以及抽样检查产品的卫生质量。
34 监督人员抽检的产品,必须立即贴上封条,并贴标签注明采样地点、日期、采样人员和其它有关事项。
35 监督部门应有计划地对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管理和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轻工业部提出,由中国预防医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化妆品卫生标准”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钰慧、尹先仁、姜正德、刘燕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卫生许可证与卫妆准字是卫生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的一种方式,也是对产品一种安全性的检验,如果产品没有标注则视为违法产品,SQ标识是对产品的生产许可的肯定,不管是国产产品还是进口产品必须标注,如果没有则为假劣产品,根据我国的《消费产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化妆品必须标识有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如产品名称、制造商、厂址等信息。
店主的解释完全不可理喻,洗护产品是我国化妆品中的护肤品,属于化妆品中的非特殊类,也是大家常说的普通产品,此类产品需要得到产品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备案证明才可生产,赠品未标注SQ完全是一种误导消费,如果产品涉及了风险消费者可以投诉国家的药监总局或省级的药监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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