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进口产品。
进口化妆品需要获得在国家卫生部注册的“卫妆进字(年份)×××号”或“卫妆备进字(年份)×××号”,且在产品的外包装上须有中文标识方为合法进口化妆品,请消费者注意识别,谨防上当买到水货产品。
因为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口,所以没有中文标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
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要加贴包含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使用期限等信息的中文标签,有中文标签表明产品是正规渠道进口的。
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消费者应谨慎购买。即便商家声称“海外代购”,但进货渠道不明,货品质量很难辨别。
扩展资料: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化妆品时要注意:
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汉字标注的许可批号或备案号、原产国名、地区名(指香港、台湾、)、制造商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沂源县食药监局提醒消费者,在挑选化妆品时,要有防伪防劣意识,注意检查化妆品是否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要注意化妆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异味,有无形状改变等。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汉字标注的许可批号或备案号、原产国名、地区名(指香港、台湾、)、制造商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证是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三证是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此三证在化妆品标签上都会有所体现。
,进口化妆品上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此标签经审合格后才能颁发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标注的中应为规范汉字,即简化字,字体高度不小于18mm。
第二,对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上应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如“国妆备进字J20124321”;对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上应有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如“国妆特进字J20132105”。
第三,产品标签上应贴有CIQ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要通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才可以在销售,并在产品包装上加贴检验检疫CIQ标识。
-进口化妆品申报
韩国面膜没有中文标签,这确实对中国消费者来说是个问题。毕竟,没有中文标签的面膜给人一种不方便和不可信赖的感觉。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韩国面膜没有中文标签。毕竟韩国是一个独立国家,他们制造的产品在市场上有自己的品牌和特色。可能他们认为中文标签不符合他们产品的形象或者是其他原因。虽然这对中国消费者来说有些不便,但我们也要尊重他们的决定。
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可以通过搜索、咨询朋友或者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来了解产品的用法、成分和注意事项等信息。我们还可以通过购买渠道或者厂家直销的方式获取到更详细的说明书或者使用指南。
我们还有一个更好的选择——购买有中文标签的韩国面膜。市场上有一些供应商会特地为中国市场设计产品,并在包装上附上中文标签。这样一来,我们就能更方便地了解和使用这些产品。
总结起来,确实韩国面膜没有中文标签对中国消费者来说是个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理解、寻求其他渠道和选择有中文标签的产品来解决这个问题。毕竟,我们购买面膜是为了美容护肤,只要我们能够获得到相关信息,并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就能达到预期效果。所以并不需要过度担心或者失去对韩国面膜的信任。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口碑选择适合自己的面膜,而不仅仅是看标签是否有中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口化妆品上没有中文标签会罚款。
法律分析
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
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
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
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
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
3-2008)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
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
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
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三亚免税店的化妆品有中文标签,原因如下:
1 根据海关的规定,进口的化妆品需要贴中文标签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2 三亚免税店销售的化妆品也是从国外进口的,因此也需要贴中文标签。
3 贴中文标签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所以,在三亚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是有中文标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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