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客户资料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军事斗争中的成功经验同样适应于现代商业社会。买方市场形成后,由于客户资源有限,企业销售已经转变为一种竞争性的销售,赊销方式普遍流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了解客户、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的信用状况对于企业防范风险、扩大交易、提高利润、减少损失尤为重要。信息收集已经成为信用社会经济繁荣与稳定的重要基础。
评估和授信
2, 评估客户的信用,决定给予客户怎么样的信用额度和结算方式,是企业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传统的信用评估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很难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科学的信用评估应该建立在经验和对信用要素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他首先要求对信用要素进行详细分析,然后综合本企业的经验以及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经验,经过比较权重、量化指标,最终达到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
3,保障债权
债权保障的工作主要有:信用管理人员和法律专业审核合同条款,排除可能造成损失的漏洞;严格审查单证票据,防止各种结算方式的欺诈;提出债权保障建议、包括保理、信用保险、福费廷、银行担保、商业担保、个人担保等手段转嫁信用风险,减少信用损失。
4账款追收
只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就有可能出现逾期应收账款。企业必须认真分析每笔应收账款逾期的原因,找到最佳处理对策,并马上实施追收。处理逾期应收账款最忌讳的就是拖延,很多本来能够收回的帐款,随着时间的流逝变为坏账。 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竞争中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因此,以资信、产品质量、服务为主体的企业信用体系,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美国科学家富兰克林在《给一个年轻商人的忠告》中有一句话:“切记,信用就是金钱”。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认为,在市场经济运作中,资源配置并非完全取决于价格因素,有时更多的取决于企业信誉。
企业信用修复流程
1、企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流程:
一般失信行为我们可以通过信用部门修复以及原行政处罚机关修复,两种流程任选其一。
信用部门修复我们需要准备: 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刑侦处罚机关修复需要准备:信用修复承诺书、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我们选择在线申请修复并提交材料,提交成功后,平台将会以短信的形式发送给您信用修复进度查询码。之后经“信用中国”网站审核通过后,撤销公示,一般申请会在10个工作日完成。
2、企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流程:
一般企业涉及到严重失信,行政处罚的公示期会在半年到三年不等。企业若想修复信用,需要通过信用部门修复。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想要修复信用,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以及信用报告。
材料准备齐整之后,我们需要到现场受理网点提交材料。提交通过后,流程和之前一样,我们会短信收到修复进度查询码,之后经过信用中国网站审核通过后,我们就能撤掉行政处罚,流程也是10天左右。
3、企业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这种企业就像我们上文提到的,是食品药品部门或者是消防安全等部门,这类企业如果涉及失信行为,需要公示三年的时间,三年公示期内信用将不得修复!具体行为包括:
①在视频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于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②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行为三年内均无法修复信用。
4、如果无法判断失信的严重程度
请直接联系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地市级及以上)进行咨询,或通过电话/邮件向“信用中国”网站咨询。
1、AAA 级:偿债能力极强 ,基本不会有 违约风险 ;
2、AA 级 :偿债能力很强, 有很低的 违约风险 ;
3、A 级 :偿债能力较强 ,有较低的 违约风险 ;
4、BBB 级:偿债能力一般 ,有一定的 违约风险 ;
5、BB 级 :偿债能力较弱,有较高违约风险。
6、B 级 :偿债能力 受 经济环境 影响较大 , 有很高的 违约风险 ;
7、CCC 级:偿债能力 受经济环境影响 极 大 , 有极高的 违约风险 ;
8、CC 级 :基本 无法确保能够 偿债。
9、C 级 :不能偿还债务。
10、 D 级:无信用,濒临破产。
信用等级的评定流程
1、 前期准备 : 向评级机构申请 ;
2、 资料采集 :企业提交相应资料, 评级机构 成立 信用 评级 小组 并 制定评级方案 ;
3、 资料处理 : 评级小组分析 并核实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4、 初步评级 :整理资料和调查的情况,结合 有关部门的复审意见 , 评级机构对信用状况 做出初步评价;
5、 确定等级 : 评审委员会 讨论并审核 初评结果,确定信用等级 ;
6、 公布等级:网站 和 各大媒体上 公布 评级结果, 给予 信用证书和报告 等;
7、 跟踪评级:评级机构 于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监测, 根据实情调整信用等级并公布 。
1首先就是进行信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信用培训证明;
2其次提供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证照复印件、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信用培训证明、信用修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信用修复报告;
3最后查找相关行政处罚,将准备的相关材料上传。
随着社会对个人和组织信用信息的日益重视,招投标领域也在不断完善对信用信息的应用,最常见的就是在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
如果真的存在失信行为,
还有“后悔药”可以吃吗?
有!
7月1日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申请修复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并履行修复相关要求后,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最近,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中,针对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修复信用要履行哪些程序?
针对一般失信行为:
申请人需向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已履行行政处罚的材料,并公开做出信用承诺,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针对严重失信行为:
除满足上述一般失信行为的修复要求外,还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总的来说,要完成信用信息的修复至少得满足三项条件:
◆ 第一,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了有效整改,这也是修复信用的前提。
◆ 第二,申请人公开做出信用承诺。
◆ 第三,行政处罚信息已经在信用网站上完成了最短公示期的公示。
可见,国家给发的这个后悔药并不是时光倒流的后悔药,而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悔过药。的确,失信行为既已发生,所产生的后果与影响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才能挽回。因此,确保主体承担相应的失信违法行为成本,是保障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
此外,《通知》中也明确了失信行为的最短公示期,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的最短公示期是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是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同时,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那么,所有失信行为都可以修复吗?
不,这些情形例外!
《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此外,《通知》中还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进行了界定。
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环节。在招投标领域,对于招投标交易各方主体实施惩戒和行政性约束,是打击招投标活动围标串标、出借资质投标、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的有效举措。
但是,失信惩戒也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既让失信者付出代价,又要鼓励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更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对失信主体而言,能够完成法定责任和义务,消除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行为,就能够“修复信用”,这也是奖励守信、惩戒失信,最大化发挥信用激励的有效手段。
事实上,在招投标活动中,信用体系的缺失一直被认为是我国招投标制度中难以有效防范恶意低价中标的原因之一。在信用建设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是否能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推动招投标规范、有序发展,仍然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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