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2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3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第一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一)备案范围:
经营化妆品种类主要包括: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他化妆品。
(二)办理流程: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选择“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选项申请备案。
(三)申请材料:
收货人应当于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3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4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第二步 申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在办理申报前应提前进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进口化妆品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海关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 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6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的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示、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的成分须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如有批件或备案凭证,其品名、成分及使用方法等,还须与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中的内容一致。
第三步 检验检疫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
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
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法律依据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准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相片,工厂的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当地的地税、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材料。
在浏览器中输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一、打开国家药监局网站
在浏览器中输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使用搜索引擎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开网站。
二、选择化妆品栏目
点击上方化妆品栏目,在快速搜索栏目选择点击”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
三、信息查询
点击信息查询,输入验证码,打开网页,可以看到产品名称,备案编号,单位名称三种查询方式。
四、备案编号查询
选中点击备案编号一栏,在搜索栏中输入要查询的名称,点击查询便可查到。
备案号是网站是否合法注册经营的标志,可随时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上查询该ICP备案的相关详细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站备案管理系统颁发的网络信息许可证号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这么说,ICP备案号是网站是否合法注册经营的标志,可随时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上查询该ICP备案的相关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审核查验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信息管理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所需的注册受理、现场核查、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注册人、备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就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原料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自首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开展研究,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一)其他国家(地区)发现疑似因使用同类原料引起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
(二)其他国家(地区)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对同类原料提高使用标准、增加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其他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有关的情况。
有证据表明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反馈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出现可能与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化妆品年度不良反应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通过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能够消除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3年后,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新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意见。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备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一、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
三、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
1、首先需要找到一家中国大陆的企业为境内责任人(一般可以找总经销或自己在国内成立公司)。
2、建立国外公司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具体操作为撰写授权文件,然后请依次请国外公证机构和国内公证机构公证。
3、在国家药监局注册用于备案的账户,需要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和第2步中完成的授权文件等资料,取得化妆品备案账号。
4、寄送少量样品(通常20件)至国内用于检验微生物、重金属和皮肤毒理实验等。
5、编撰和整理全套资料(包括第4步中取得的检验报告、产品配方、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产品包装、自由销售证明、工厂良好生产规范等文件),网上提交至药监局审核。
6、审核通过后,获得化妆品备案凭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批文,产品就可以安排进口和清关了。
上述过程耗时约3-6个月,流程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法规和化工知识,大型企业如需大量进口可以招聘专业人才,中小企业建议找代理公司协助办理。有相关问题可以再咨询我!
进口化妆品需要做标签备案,需要准备的资料
1、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资料目录;
2、申请单位保证书;
3、化妆品功效成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4、产品配方;
5、产企业质量标准;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销售文件
7、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相关检测报告的,需提供复印件;
8、进口化妆品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9、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时,提供销往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
10、出口化妆品生产商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扩展资料:
进口化妆品上面的标签跟说明什么的,全是英文或其他国家的文字,但其实,真正在实体店销售时,所有的进口化妆品都要贴上中文标签,卡俪缇丝为此还特意去查询了一些规定,主要有两条: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20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那么,如果不贴中文标签,会有什么后果?记者从z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该局稽查支队对一家违规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商家进行了二度处罚。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进口化妆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并关注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
进口香皂需要做进口化妆品备案吗
不需要
进口香皂需要备案吗,怎么操作备案
进口香皂流程:
中文标签备案
商检报检
海关报关
缴税放行
查验入仓
出化验结果
拿卫生证书
自由销售
法国香皂进口要备案吗?
你好,要做产品备案和企业备案,产品备案不用提前做的,是到了口岸之后再做的,企业备案需要提前做一下
进口香皂流程告诉一下
这个要按化妆品报关,走海运就可以了,单据交给货代,货代会递交给海关商检进口前还要做企业备案和标签备案
香皂、精油皁属于什么,需要在药监局备案么
香皂、精油皁属于日化用品,如果涉及化妆品的话,应该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批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手工皁需要备案吗?
大型企业是需要备案的,手工皁作为化妆品大类中的一种,有着独特性。众所周知化妆品在进口前是需要到北京去申请备案,而备案周期长(普通类4-6个月,特殊类9个月左右),费用高,从而使很多进口商望而却步。
而手工皁有着化妆品的功效,却可以合理规避去北京申请批文,从而大大提高货物进口周转率,降低成本。
手工皁进口报关流程
下面是我总结的香皂进口报关手续流程:
1、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2、外商准备各种单据(产地证、装箱单、invoice等);
3、预付货款,外商发货;或外商先发货,后付款;
4、国外发货到上海码头,在海运过程中报关行办理香皂收货公司备案;
5、报关行到港提货,报检,报关,缴纳相关税费,货物放行;
6、进行法检,送样检验;
7、商检出具卫生证书
进口概述:
牙膏和香皂进口是属于简单化妆品,需要在货物到港前委托报关行办理化妆品备案手续,其他只要国外单证齐全就可以直接接口清关。
香皂及手工皁进口报关的流程一样吗
亲,香皂和手工皁进口报关流程是一样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进口手工皁都要什么资质
主要看你的手工皁是成品还是半成品,成品要去北京备案、备案时间大概在半年左右,费用是一个品种大概1W多到2W的样子,如果是半成品,只需要在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局备案就可以了,如果有什么问题再问我。你只要有进出口权就行,没有这个也不是问题。
香皂进口是属于化妆品进口吗?
香皂为进口非特殊(普通)类化妆品,进口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审查(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及卫生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北京市卫生总局无权利审查进口类产品,只有国产类化妆品(非特殊)才列入北京市局。具体办理手续请登录:sfdagov/WS01/CL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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