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理黄河的关键在于治沙。黄河泥沙90%来自中游,加强中游黄土高原地区的水土保持是治黄的根本。具体措施:①造林种草,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使土不下坡,清水长流;②修筑梯田,打坝淤地,以减少入河泥沙;③修建水库,治沙和防洪并举,如小浪底水利枢纽建成后,可发挥防洪、发电、灌溉、防凌汛、防淤、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④加强全流域的统一管理,协调各方利益,实现人地协调发展;⑤加固下游大堤等。
采取的有效措施:①兴建蓄水、调水工程;②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工作;③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防治水污染。
2,长江中下游地区发生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①长江宜昌以上干支流,南面的洞庭湖、鄱阳湖两大水系及北面的汉江是长江中下游洪水的三个主要来源。有些年份,流域内普降暴雨,三股主要洪水出现在同一时期,就会使长江干流出现特大洪水。②前些年,长江上中游山区滥伐现象严重,植被遭到破坏,保持水土能力差。③部分防洪工程质量低劣。④围湖造田,湖泊调蓄功能削弱等。防洪成为综合治理长江的首要任务。
采取的主要措施:①加固江防大堤;②兴建分洪蓄洪工程;③修建水库,重点治理荆江河段;④退田还湖;⑤实施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⑥建设长江三峡工程等。
长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是密不可分的关系。以下是全方面的分析:
1 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是长江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基础条件。只有保护好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才能够保证长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生态环境的破坏会影响经济发展。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会导致水资源减少、水质恶化、生态系统失衡等问题,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长江经济的发展,如影响水利工程的建设、港口的运营等。
3 生态环境的保护可以促进经济发展。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可以促进旅游业、渔业、水利工程建设等产业的发展,进而促进长江经济的发展。
4 长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支持。在长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才能够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5 长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和管理。长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和管理,包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对污染物的治理等方面的规划和管理,以确保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长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才能够实现长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合理建议有:
1、成立省政府直管的长江大保护决策协调机构
目前在落实大保护和有效开发方面,仍存在“各自为政”“闭门造车”“小打小闹”等现象,难以实现科学规划、合力作为、责任明确、全省一盘棋的态势。因此,建议成立由省政府直管的长江大保护决策机构。
2、协调布局,统筹规划控制岸线利用率
目前岸线利用局部布局不合理,沿江造船、化工、钢铁等传统行业占比较高,土地产出效率和效益总体上偏低;区域内土地的开发强度高,资源环境的承载压力较大;港口码头存在“深水浅用”的现象。
3、合理重组和调整现有岸线资源
建议重点保障重要港口、产业园区、过江交通设施、临港产业沿江布局等需求,降低岸线开发强度,对土地利用率和效益双低的项目整改或搬迁;开发可替代资源以平稳安置关停项目,提高利用效率以缓解岸线资源紧缺矛盾;对化工码头搬迁后岸线进行生态化修复。
4、建立联合审批、联合执法机制
目前存在项目审批流程复杂、时间长、执法难度大等问题。建议加强长江流域岸线利用项目监督管理,形成事权明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管理机制;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内的生态整治修复项目,要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各环节简化程序,并提供政策支持。
5、建立长江流域全要素智慧化信息共享平台
长江流域全要素(特别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地理、岸线、工程等)数据库的共享信息平台,可对长江保护带内各种经济活动和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不同系统、部门分类要素监测,不同专业方向的数据交叉互补不够、数据共享不足的缺陷得以逐步改善。
6、开展长江沿线滩涂湿地调查和抢救性保护
目前我省长江沿线滩涂湿地破坏严重、监测体系有待完善。建议由省级相关部门定期统一开展长江湿地动植物资源调查,强化沿江滩涂湿地红线意识,对违规开垦和已造成破坏的围垦项目要采取强制性恢复措施,对其他滩涂湿地自然岸岸线严格管护。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 流域立法 。 综观域外流域立法,流域管理体制及其具体的制度设计是流域特别法的重中之重。 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管理体制是制定《长江保护法》的直接原因之一,也是治疗“长江病”最为关键的地方《长江保护法》立足国情,超越既有立法中的“部门”与“地方”结构,创造性地以多重流域统筹协调,为长江流域破解“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条块分割”型传统管理体制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长江流域是中国最大的河流,也是世界著名的生物多样性重要区域之一。为了保护和恢复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大投入,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体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的保护,提高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
加强生态监测和评估。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实施生态补偿政策。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推行生态补偿政策,让生态保护者和生态环境受益者分享生态保护的成果。
促进生态旅游和环保教育。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旅游,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让更多人参与到生态保护中来。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周边国家的合作,共同保护和恢复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进一步改善濒危物种的栖息环境,促进长江流域的生态恢复,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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