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哪些
1、绿化及小物品(比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以及公共座椅等);
2、公共照明设备;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比如:围墙、摄像头、护栏以及园区大门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6、公共给排水设施(下水渠道、管井、管道阀门、雨水管以及污水篦子等);
7、公共配电设施(配电箱、电力管井、电闸箱以及线槽等等);
8、公共弱电设施(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以及派接室等);
9、公共健身以及娱乐设施;
10、建筑物楼顶屋面以及共用外墙;
11、电梯、电梯等候厅;
12、公共楼道、单元门厅以及公共卫生间(非必要);
13、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
公共设施受损无法找到责任人时,一般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具体情况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外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内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住宅楼内所有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一栋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一个单元所有业主专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层的所有产权按照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在住宅中,一楼住宅所有业主专用的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由该楼层所有业主按照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法律分析:在保修期外的,一般是由物业启用维修基金来维修的。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法律依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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