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资源的过度利用、气候干旱化等,特别是湿地的生态保护功能和社会经济价值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使得我国沿海部分湿地生态系统退化和受损,湿地面积减少,湿地环境遭受污染,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负面影响,湿地生态系统面临着严重威胁。湿地生态系统能够提供许多类型的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这决定了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过程中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对等,形成湿地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通过显示湿地开发利用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可以判定湿地开发利用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同时,由于缺乏制度安排等原因,沿海湿地生态系统服务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湿地资源难以得到持续的保护和有效的管理。这就需要适时采取适宜的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策略,进行沿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使其服务功能得以稳定的发挥。
(1)完善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制度建设
完善沿海湿地环境综合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高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促进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和合作取得实效,使沿海滩涂围垦、过度捕捞以及工业污染等问题真正得到解决。在整个湿地生态系统内全面严格限制对自然湿地的围垦利用,严禁盲目围垦,严格滩涂利用审批手续,有效控制自然湿地减少的态势。实行湿地开发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捕捞许可证和捕捞限额制度,规定可捕种类和数量,使渔业活动收到时空限制。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时,必须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必要时采取网栅设置等保护措施。对围垦区有碍于行洪排涝,破坏生态环境或占用重要水禽繁殖地,要采取“退田还泽(滩)”的应急措施,促进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
实施大规模的伏季休渔制度,休渔的保护对象从鱼类扩大到蟹虾类,强化伏季休渔期间的增殖放流,使海洋渔业资源的恢复从“静态的养护”变成“动态的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前提下,整合湿地资源利用方式,以减少湿地资源利用中可能发生的冲突,进而提高资源产出率。
(2)建立湿地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
沿海湿地可持续利用的效益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是不同的,因此,他们在湿地可持续利用的途径选择上的作为也是不同的。农户在效用化的驱动下,进行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安排湿地的利用方式。湿地的外部性与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中央政府干预湿地利用的经济行为是必要的。从经济理性来看,作为利益主体的地方政府,由地区利益诱发的行为具有其合理性。三者必将进行博弈,这就需要运用激励机制,实现博弈结果的合作均衡。
将沿海湿地保护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对湿地保护不力的给予惩处,这样将强化政府在做决策时将湿地保护不力所面临的风险纳入成本收益计算,从而激励地方政府保护湿地的行为。在制度框架内提供一种内生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农户或养殖户对保护湿地有强烈的收入期望,进而提高其积极性。对采取湿地保护的县域、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应的补贴,使湿地保护不再停留于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和社会的公益性行为,而是投资与收益对称的经济行为,使湿地保护成果转变为经济效益,激励投入者更好地保护湿地。
运用经济激励手段的目标就是确保利用沿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真实成本传输给生产者和消费者,从而纠正市场失灵。可以通过赋予原来自由使用的生态系统服务一个价格来促进市场发育。例如,征收海域及湿地使用费、渔业资源使用费等。同时,通过评估沿海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使这些价值纳入到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之中,来调整市场。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判定某一具体湿地保护区或旅游景点的价值,向商业性旅游业运营商征收许可证费来调整区域旅游资源市场。
(3)将湿地生态建设纳入区域综合发展规划
随着沿海湿地资源稀缺性增加,湿地开发与保护需要付出的劳动将越多,湿地资源价值也会随之增加。作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应被纳入沿海地区综合发展总体规划之中。调节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湿地保护、湿地恢复工程。通过对淡水湿地、盐生沼泽湿地和海涂泥滩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可使受损的湿地生态系统再现其完整的组织结构和特有的生态功能,增强沿海湿地生态系统景观结构的稳定性。通过开展沿海地区生态养殖工程示范区建设等,促进区域生态产业的发展,以提高当地社区的经济收入,增加居民的就业机会。
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优化模式是对沿海地区进行造血式经济补偿,如提供技术、管理经验、投资开发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社区合作。推行沿海地区清洁生产,把污染治理由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治转变,降低环境治理成本。在确保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的同时,促进湿地资源的再生或替代资源的开发。沿海湿地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实施后,社会总资本的存量没有减少,自然资本的存量和获利能力没有下降,将实现综合管理的代际公平。
会仙岩溶湿地作为我国低纬度、低海拔亚热带岩溶地区唯一幸存的大型岩溶湿地,在我国地质、地理、水文、岩溶学、生态学等研究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其地处桂林市老城区和正在建设中的西城区、雁山行政中心之间、桂林岩溶峰林平原中央,拥有我国旅游黄金水道漓江风景的区位优势,具有特殊的水文、生态调节功能和作为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大型原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景区的巨大开发潜力。综合考虑湿地内相思埭(古桂柳运河)等历史文化古迹所蕴涵的历史价值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湿地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经济发展,确定了对会仙岩溶湿地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遏制湿地退化)和以水系统修复为主导、生物措施与非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模式;同时,在保护的基础上兼顾湿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开发,重点发展以生态休闲为主导的绿色产业,促进桂林旅游观光和休闲度假产业的发展,带动湿地及周边农村的经济建设,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群众生活,提高人口素质,扩大科研学术交流与文化普及,进一步提高桂林城市的知名度,以对湿地的最小破坏获取最大的生态、经济价值。以分阶段逐步将会仙岩溶湿地建设成为继桂林市“两江四湖”以后的另一个集防洪抗旱、旅游观光、生态休闲度假、洞穴探险、科学研究与文化交流、科学普及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城市综合生态景观工程、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主题园区、桂林市的后花园、国家岩溶生态科普教育与研究基地、跨流域岩溶水资源调蓄试验区以及桂林西城区生活污水自然净化试验区为总体目标,并在条件成熟后,争取分步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世界重要湿地名录》。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坚持如下湿地修复原则:
1)坚持以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为主线,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实现对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的优化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使会仙湿地成为一个生态结构合理、系统稳定的良性湿地生态系统。
2)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在保证生态系统得到良好修复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建立以湿地保护区为核心的多种类、多层次的生态经济开发示范区,重点发展休闲旅游、绿色经济产业,实现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充分遵循自然规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按照湿地生态演替理论,分析湿地退化的机理和过程,确定主要影响因子,以自然修复为主导,或辅以人工措施,实现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改良。
4)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注重长期、中期与近期目标相结合。既要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运行规律和保护、开发目标进行统一规划,保证会仙岩溶生态系统修复或开发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整体性,又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重点优先,滚动实施。先保护,后开发,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进一步促进湿地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5)坚持国家投入为主体,政府在规划、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行使管理和引领职能;群众积极参与,科研、设计部门积极配合,是实现湿地修复与开发的重要保证。
坚持以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为主线,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实现对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的优化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使会仙湿地成为一个生态结构合理、系统稳定的良性湿地生态系统。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
一、措施
1从宏观引导方面完善湿地保护规划。
2完善基础设施,着力提升公园服务功能。
3创新方法路径,着力拓宽社区共建渠道。
二、湿地恢复技术
1湿地的基底恢复:通过采取工程措施,维护基底的稳定性,稳定湿地面积,并对湿地的地形、地貌进行改造。基底恢复技术包括湿地及上游水土流失控制技术、湿地基底改造技术等。
2湿地水状况恢复:包括湿地水文条件的恢复和湿地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水文条件的恢复通常是通过筑坝(抬高水位) 、修建引水渠等水利工程措施来实现;湿地水环境质量改善技术包括污水处理技术、水体富营养化控制技术等。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水文过程的连续性,必须加强河流上游的生态建设,严格控制湿地水源的水质。
3湿地土壤恢复:包括土壤污染控制技术、土壤肥力恢复技术等。
三、湿地恢复步骤
1确定被恢复对象及其系统边界;
2湿地生态系统退化成因分析,识别退化主导因子、退化过程、退化类型、退化阶段与强度等;
3确定生态恢复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湿地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湿地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湿地保护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湿地的环境保护负有监督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公安、畜牧、农业、旅游、统计、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社区,下同)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湿地保护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湿地保护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林业、统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保护成效等指标,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旅游、畜牧等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辖区湿地保护规划,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湿地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并重新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开展湿地资源调查。
湿地资源调查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
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湿地公园,由本级人民政府确立并命名。第十三条 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在湿地周边设立界标,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区界、湿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以及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涂改、移动湿地界标。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挖沟、筑坝、堆山;
(二)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三)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
(四)砍伐林木、采挖泥炭、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六)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征用、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现将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的《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
****:0356-2031122
电子邮箱:jcssfjlfk@163com
晋城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2日
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湿地公园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内列入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
第三条基本原则
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研究、宣传、科普和合理利用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宣传教育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保护的科普和教育,普及湿地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湿地保护知识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内容,提高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保护义务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社会举报与控告并及时处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设立
湿地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保护价值,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应当设立湿地公园进行保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具备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省有关规定申报。
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具备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申请设立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经依法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规划协调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湿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规划内容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湿地公园的范围、规模、性质,科学合理划定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明确水体、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自然景观和文化资源等的保护措施,提出科普宣教措施及科研监测要求,确定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方式。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分区管理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十六条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制定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对在湿地公园内捕捉水生动物、采集植物资源、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参观游览、经营服务、车辆通行等活动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湿地资源调查制度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及动植物资源数据库。
第十八条科普设施建设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湿地公园科普研学路线,设置湿地野生植物铭牌,建立湿地宣传专栏和解说系统。
第十九条科研监测
鼓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湿地公园科学考察与研究。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科研监测设施建设,在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重点区域设置动物、植物、藻类等的定位或半定位监测站(点),定期开展野外调查与监测,记录调查与监测数据。
第二十条湿地公园评估
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定期对全市的湿地公园保护状况开展评估。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湿地公园年度自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湿地生态系统、湿地保护与修复、湿地科研监测、湿地科普宣传、湿地合理利用以及管理能力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标识和界碑设立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管理范围设置保护标识、界碑(桩)。
湿地公园保护标识、界碑(桩)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湿地公园保护内容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水资源、水系、水岸,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以及自然景观和文化资源等实施全面保护和系统保护。
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水资源保护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规划和开展水资源调度时,应当统筹考虑湿地公园的生态用水需求,将生态用水需求纳入有关规划,对湿地公园水体的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予以保障。
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湿地公园的水体和水面,因生态保护以及相关的教育科研等活动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者利用的,应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湿地公园水质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周边地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湿地公园水体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标准要求。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水体的水质监测,定期组织开展公园水体清淤疏浚,合理贯通公园范围水域水系,实施必要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强化湿地公园水生态系统功能。
第二十五条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珍稀或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除生态保护以及按照规定开展的农耕渔事等生态体验活动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以垂钓、网捞等方式捕捉鱼、虾等水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植物资源保护
湿地公园内严格控制采集植物资源。
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湿地公园内的植被恢复,应当优先选用湿地公园传统特色植物和乡土植物。
第二十七条栖息地保护1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改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觅食条件,采取种植食源植物,建立生态岛或者保育区,配置巢箱、鸟食台、饮水槽等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八条栖息地保护2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植树绿化、病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和繁衍环境以及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生态修复方案,逐步恢复、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
禁止在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开展影响野生动物迁徙、取食、繁殖等行为的各种活动,禁止未经批准在水面设置各类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人文历史资源保护
湿地公园内的宗教寺庙、遗迹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十条湿地公园建设要求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持湿地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的,应当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三十一条开展相关活动的要求
在湿地公园开展下列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征求管理机构意见。
(一)设置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
(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
(三)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
(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六)宣传、演出、赛事、节庆、展览等公众活动;
(七)其他相关活动。
凡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景观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第三十二条限制性规定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
利用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为主,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国家和省对湿地公园已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在湿地公园内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采挖、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林木;
(二)擅自移动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省、市、区、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小康为统领,全力推进生态屏障重点区建设,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一、湿地资源基本情况
江苏姜堰溱湖国家湿地公园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系由原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二家、江苏省首家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境内,地处全国著名三大洼地之一的里下河地区,规划面积为8069公顷,湿地面积5886公顷,湿地率729%,湿地分为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3类,永久性淡水湖泊、永久性河流、草本沼泽等3型。共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湿地恢复区和合理利用区三大功能分区。
二、湿地保护修复落实情况
2005年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2011年通过试点建设验收,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
溱湖国家湿地公园以“水、湿地、生态”为主题,区内的湖泊、河流等占景区总面积37%左右。园内现有各类植物153种,野生动物97种,其中包括麋鹿、丹顶鹤、扬子鳄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自查评估:
1从组织落实看,坚持区委区政府领导,健全湿地管理机制,完善跨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加强湿地管护员履职尽责的问题。
2从时间进度看,严格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总体规划实施,稳中推进,确保有序完成湿地恢复建设任务。
3从攻坚突破看,有利发展旅游业和提升区的形象,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4从改革效果看,在区委政府的领导下,从具体区情出发,坚持生态优先,筑牢长江下游重要生态屏障,在建设生态屏障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坚持以湿促旅,保湿富民原则。以湿地公园为载体的生态旅游,以湿地生态旅游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富民兴区以取得突破性进步。
三、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1生态系统脆弱,有待加强保护与治理。自然湿地存在着面积不断萎缩、湿地退化、湿地植被消失现象,急需加强保护和恢复:受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的干扰等影响,天然植物资源仍然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
2是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威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自然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一些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使得局部生态系统受到严重干扰,森林病虫害和外来生物入侵风险日益加大。
3湿地位于姜堰区溱潼镇,由于部分交通条件不畅,导致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景区可通达度有待提高。
4旅游业发展与湿地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湿地景区旅游宣传存在很大问题,力度不够,影响力急需做大做强。人民对湿地认知概念不够深刻。
建议一:针对我区财政不充足,缺乏政策资金支持,湿地资源治理进度慢的情况。建议国家、省、市上级部门给予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着力加快我县退化湿地资源的修护力度,着力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建议二:为有效巩固我区脱贫攻坚成果。建议将区湿地资源纳入省级湿地生态效益政策补偿范畴;给予湿地奖补资金,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实现“湿地增绿、旅游增效、人民增收”的目标。
建议三:鉴于我区从事湿地资源保护修复的人员业务水平欠缺的实情,恳请上级部门加大相关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有效提升我区技能人员综合业务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
1积极争取湿地奖补资金、生态补偿资金、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补助资金等,加大湿地资金投入,筑牢生态屏障,建设全域旅游示范区。
2健全管理体系。结合全市湿地管理的需要,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在湿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3加强保护宣传。充分利用“世界湿地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世界环境保护日”等节日活动,开展湿地科普宣传;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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