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的“风口论”,“等风来”成为创业者们集体的“内心独白”。实际上,与创业相比,营销更需要风口。
随着社会化媒体的兴起,站在风口上借势营销,一飞冲天的品牌比比皆是,杜蕾斯甚至被封为借势营销的鼻祖,享受着一批又一批文案小白们的顶礼膜拜。借势,成为品牌出街的必经之路。
因此,在各种社会热点中,在各类大小节日中,我们都能看到“装备精良”的品牌们,列队待发、静等风来。
大家对“中国锦鲤”意犹未尽。都想找机会沾沾喜气,碰碰运气。所以各种“锦鲤”也冒了出来。这波热度还会持续一段时间。
然而,并不是所有风口上的猪都能飞上天,有的只是跟着跑几步,有的悬在了半空中,只是少数品牌能够借着风势,一飞冲天,完成吸睛又吸金的大业,一夜之间,大红大紫,名利双收,让其他同伙望尘莫及。
群体传播:
信息压力和趋同心理: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会认为多数人提供的信息,其正确性大于少数人;个人希望与群体中的多数意见保持一致,避免因孤立而遭受群体制裁。锦鲤是什么?
这些大企业大品牌还真不是盖的,把中国传统文化,百姓心理都研究透了。在大众中间,最容易形成传播的是什么?祝福,吉祥,安康。给他人送祝福,给自己送祝福。微信就是靠“红包”进一步引爆的。而支付之前的“集五福”也同样获得了超级效果。
尝到了甜头,这次改用“锦鲤”。
信手转发一条微博,给自己博好运同时也为他人传递了“祝福”,传递有价值的信息。不转还不行,别人都转准没错,我不转似乎落伍了,不合群了。万一中了呢。。。
这个好比各大公园里的吉祥物,都被大众摸得发光发亮了。。。
集合行为:
群体暗示和群体感染:集合行为通常是大量人群聚集在狭小的无力空间内,人们保持着高密度的接触,参加者通常处于极度亢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样的环境很容易使人们丧失理智的分析判断能力,而表现为一味的盲从、盲信、群体模仿。微博是什么?
就如上述所说,微博就是一个狭小的互联网空间,人与人之间保持着高密度的接触和交互。一个活动出来,而且奖品如此丰富,不得不让参加者处于极度亢奋、激动的精神状态。成功的活动就像一剂高剂量的鸡血。被打过的用户就会变得盲目,盲从,盲信。
记得微博前几年就风靡过所谓“抽口红热”,某品牌为了宣传新品口红做的营销活动,与营销号合作抽一人送全套新品口红。创造了巨大的声量,带动了口红的销量持续上涨和众多品牌跟风效仿。甚至还爆出了“女子挪用巨额公款买口红”的新闻,也都是当时口红营销的社会影响力的体现。
锦鲤现象只是一个开始,春节还有几个月。坐等中国麒麟,玄武,白虎,朱雀,青龙,福娃。。。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扩展资料:
挪用资金罪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据悉,扬州小伙在网上买口红送给女友,却被女友发现口红是假货,并误会该小伙。该男子后选择报案,竟无意间牵出了亿元大案。有些网店内售卖名牌口红,化妆品等,合格证却是伪造的。假货,特别是化妆品、护肤品的生产是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更容易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黑心网店,黑心制造厂家是该事件引出的打假重点,其中的违法行为是知假制假售假。
那么知假售假会如何处罚、判刑
目前相关的执法部门对制假、售假者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额度为一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常听到别人在谈到读书的话题时,说“某本书对自己的影响很大,在人生历程中起到过‘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位畅销书作家曾在他的作品中提到,对自己影响最大的是《基督山伯爵》,爱德蒙·邓蒂斯成功越狱,在基督山岛找到宝藏的章节。他看了一遍又一遍,常常幻想自己像基督山伯爵一样,获得财富和成功。
有位我尊敬的老师曾说过,对她影响最大的两本书,一是《牛虻》,另一本是《简·爱》。我爸爸曾说过,他当年在南京读初中时,曾在图书馆借过一本《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那本书对他的影响最大。我近来常常也会想到这个问题——哪本书对我影响最大呢?畅销书作家、我尊敬的老师、我爸爸提到的这几本书,青春年少时我都读曾过,囫囵吞枣。如果一定要找“对自己影响很大”的一本书或一部小说,我觉得是《项链》。第一次读到《项链》的故事,是在一本连环画册上,就是70年代流行的那种小画书。
女主人公玛蒂尔德年轻貌美,她的丈夫是一个普通的小职员。虽然地位低下,她非常羡慕、向往豪华的贵族生活,为了出席一次盛大的晚会,她从好友那里借来一串钻石项链,在舞会上出尽了风头。不幸的是,回家后发现项链丢了。他们赔偿了那条项链,却付出了十年的艰辛。最后,她从项链主人那里得知——所谓的钻石项链是假的,价值不过500法郎。
《项链》是莫泊桑的代表作,短篇小说的范例。“结构完整,节奏灵动,主旨明朗。直接,讽刺,机敏,洗练而又有力。”
还记得连环画的最后,那位贵妇朋友得知真相后,说:唉,我可怜的玛蒂尔德……
—2—我知道 “虚荣”这个词,就是因为《项链》。那本小画书,成功地教育了我(们这代人?):不能像被资产阶级虚荣心污染了的玛蒂尔德,为了一串项链、为了晚会上一时的风头,耗尽十年的大好青春。
文学作品在当年起到的作用不就是“批判谁,鞭挞谁,抨击谁、教育谁……”吗?我们要学习的榜样是做好事不留名的雷锋炸碉堡的董存瑞堵枪眼的黄继光守纪律的邱少云生得伟大死的光荣的刘胡兰不远万里支持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的白求恩为人民烧炭的张思德拦惊马的欧阳海不让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草原英雄**妹……而资本主义,是“腐朽的堕落的垂死挣扎的”。整个18世纪的法国所谓的上流社会,“骄奢*逸生活糜烂惟利是图追求享乐”,弥漫着虚伪虚假虚荣的氛围。瞧,借项链给玛蒂尔德的朋友,居然借了条假项链给她!她才是致使玛蒂尔德落入悲惨命运的罪魁祸首。
小时候,我以为人类只需要以“好”、“坏”来划分。看所有的**都会问一句“哪是好人?谁是坏人?”这一点,我的小学老师大概还记得,我就是那个在孟庙里问:“老师,孟子是好人还是坏人?秦始皇是好人还是坏人?”的学生。我以为《项链》里玛蒂尔德本是穷苦出身的好姑娘,却被资本主义生活方式毒害了。她辛苦劳作的十年,是不值得过的。她是用来批判而不是用来学习的。
如果一定要找“对自己影响最大”的作品,我想,就是《项链》吧。
我不做无法企及的梦,这让我从容淡定;
我不花超出自己偿还能力以外的钱,这让我有安全感;
我不愿参加晚会结交很多所谓的朋友,因为深知“圈子不同,不必强融”;
我甚至从来不去美容院、几乎不穿高跟鞋,偶尔参加活动,只擦点粉涂点口红、穿不超过6分的高跟儿;
就算自己没有,我也绝不会借人家的项链戴在自己脖子上,借别人的衣服穿在身上,我不想有人情的负累;
……
我努力避免的,其实只是自以为的“虚荣”,而已。
—3—我一直在学习尊重别人的生活方式,并努力不做评判。一旦带着评判,就可能会戴上“有色眼镜”,可能受自己眼界和格局的限制。但有两则关于女性的新闻,还引起了我的思考。
温州有个26岁的女出纳,“挪用200多万公款狂买1000支名牌口红”。经常素颜上班的她,在朋友圈里各种“炫富”。受众多女性追捧的“萝卜丁口红”,她一晒就是10多支。要知道,那种被称为“口红中的劳斯莱斯”的网红产品,一支就要1000多块钱。
除了口红,女出纳还买了大量的香水、包包,但几乎都没怎么用过。据说她看到喜欢的衣服就会买下来,甚至一个款式每个颜色都买,或是同一款衣服买好几件……心理学家称这种行为是“强迫性购物”,等待这名女出纳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前几年曾听闻,有年轻人想拥有一部Iphone手机却苦于没钱,不惜“卖肾”换手机。所以每缝苹果推出新品,坊间便有“卖肾”的声音。虽然只是个例,足以令人“友邦惊诧”。
那得有多么地虚荣,才会不惜以放弃身体重要器官为代价去追求啊?!
媒体也曾报道,广州有个读中专的17岁女孩小陈,为了得到1万块钱,“使用促排卵激素类药物,被一次取卵21个,险些失掉性命。”
这得有多么地无知、无畏和虚荣,才敢冒着“作死”的危险去赚这种钱啊?!
我甚至想,如果他们领会《项链》的故事,大概就不会为了买口红而贪污为了拥有一部新手机卖肾为了1万块钱“捐卵”……
大概我还是太天真了。
莫泊桑的《项链》写于1884年。
—4—
因为家里有个女儿,总难免担心她会成为那种“虚荣”的人。在这物质的时代,迷失自己。有时难免会拿这种“社会新闻”在家里“敲边鼓”,询问她对这些事的看法。好在她会评价说“脑残”、“有病”,并会翻白眼觉得我的担心是多余的。虚荣心难免人人会有。我肯定也不例外。有次听课,讲师说女人应该有个好的包包,所谓的好,是至少要花掉半年工资的那种,并且说自己老婆有多少包……当时,我真的觉得自己不到两百块的包该扔了。
有次跟汪老师一起出国,同行的人在各免税店大买特买,我俩只买了些小东西。问她为什么不买包?奢侈品的那种。她说:“觉得一个人的着装用度要跟整体的家居环境搭配……”
我一下就懂了,本来还打算在免税店花大钱买个奢侈品的包包,听了她的话,立刻淡定起来。
重读了一遍《项链》。
挪用资金200万属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扩展资料: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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