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化妆品的功效标识有哪些

防晒化妆品的功效标识有哪些,第1张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 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第八条 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二)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三)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

1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lC≥370nm。

2 SPF值≥2,PFA值≥2。

(五)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

1 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性能。

2 通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

3 通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

第九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第十条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生产加工的,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标示。

第十一条 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暂时性染发产品除外)必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等相关用语。

(五)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须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功效未经卫生部检验机构验证。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避开口、鼻、眼,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二条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三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第十四条 附件1和附件2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但均不限于所列举内容,卫生部将不定期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以往发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化妆品标签标识推荐用语

在保证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下列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功能宣传:

一、 清洁功能。如:清洁皮肤;清凉;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减少或去除头屑;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清除阻塞毛孔的彩妆、污垢及多余油份等。

二、消除不良气味功能。如:预防异味;香气使人心旷神怡等。

三、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如:防止皮肤粗糙;滋润皮肤;使皮肤光滑;使皮肤湿润;使皮肤保持健康;增加皮肤弹性;保护皮肤防止干燥;保湿;使皮肤细腻;使皮肤柔软、有光泽;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叉;保持发型;塑造发型;增加头发弹性;改善头发梳理性;遮盖皮肤瑕疵;防止口唇干燥;润唇;护唇;使口唇光滑;防止皲裂;防止干裂;补充皮肤的水分;使化妆持久不易脱落;使皮肤更清爽;淡化细纹;减轻眼部皱纹、细纹;遮盖皱纹(细纹、幼纹);控油;紧致(实)肌肤;舒缓和修护肌肤;改善肤质;防止肤色暗哑;修饰眼部轮廓;修饰脸部轮廓;修饰唇形;调整肤色;令睫毛纤密、卷翘;赋予指甲持久亮丽的色彩;祛痘;抗(抑制)粉刺;抗皱;使皮肤白皙等。

四、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种特殊用途功能。如:预防脱发;育发;有助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改变头发颜色;改变头发弯曲度;减少或消除体毛;美乳;美胸;有助于乳房健美;增加乳房皮肤弹性及张力;塑身、美体、有助于体形健美;去除腋臭;淡化色素斑;祛斑;减轻皮肤色素沉着;抑制(减少)黑色素形成;防晒;防紫外线;防水、防汗(限于防晒类产品宣传);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等。

附件2: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

一、 虚假夸大用语: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二、 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治疗;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三、医疗术语: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妊娠纹;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化妆品的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我们上妆之后不可能维持很久的,因为所有的妆都是浮在皮肤表面的,空气的流动和皮肤的代谢都会影响妆感,所以一般在中间需要补妆,补妆有很多方面,底妆补妆是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那么,一般补妆怎么补?补妆的正确步骤是怎样的?

1、补妆的重要性

补妆的目的在于消除脸上的浮粉、油光,让脸上的妆始终维持干净、完美的状况,所以补妆的第一个动作,就是用吸油面纸或面纸按压脸上出油出汗、脱妆糊色的部份,再以两用粉饼或是蜜粉饼薄薄的补上粉底。切忌下手太重,以免补得过厚就得卸掉重上。

补眉毛、眼影之前,别忘了先以面纸擦拭、吸油再补画,否则油和脏污混合彩妆品,只会愈描愈糟。虽说过于晶亮的唇妆不适合上班族,但现在已有许多唇蜜是既滋润,颜色又自然,使用起来也很便利。因此除了用原来的唇膏补妆外,唇蜜也是快速补妆的利器。最后,如果使用的是眼、颊两用的颜彩,可补眼影也可补腮红,那就更简洁方便了。建议练习花1分30秒吸油、清洁、补粉底,30秒补眼影,30秒补唇膏,30秒补腮红;只要3分钟,就可迅速补妆,从容不迫地恢复漂亮的容颜。

2、快速补妆步骤

1以吸油面纸或面纸轻压脸上出油、脱妆的部位。

2以两用粉饼或是蜜粉饼适度补上薄薄的粉底。

3以刷子轻轻补上眼影。

4以唇蜜补妆,是既方便快速、效果又好的选择。

5补腮红也补气色,可在令人昏昏欲睡的午后显得更有精神。

3、不同肤色的底妆

1、偏黑或红的肤色

绿色底妆比较适合。绿色饰底乳能令肌肤看起来白皙透明。在原先的粉底中加一点绿色饰底乳,能让肌肤显得白嫩光滑。

2、偏黄或古铜肤色

**底妆,能有效地融合本身肤色和上妆后肌肤的色差。会令你的皮肤看起来清透,自然亮滑。

3、苍白或暗沉肤色

选紫色底妆。紫色饰底乳能改变暗沉无光的肌肤。让你的肌肤重新恢复鲜润光泽。还能有效地改善眼皮浮肿。

4、其他各种肤色

选白色底妆。白色蜜粉能让比较平或者偏瘦的脸型看起来更立体有轮廓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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