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孩子从出生开始,他的成长、教育、未来发展真的让家长操碎了心。在发掘孩子兴趣的阶段,更是对他们认真观察,生怕漏掉了什么内容。拿着本书,将来就是文学家;拿着根笔,以后就要考大学……
但是如果发现孩子特别喜欢药品广告,这并不一定是喜欢医学的表现。
在孩子牙牙学语,什么都不会的时候,会本能的对声音、感兴趣。孩子想要学习说话、行走、认知,就会对一切有关的事物留心。其次,药品广告里的人物,大人像自己的爸爸妈妈,以及身边的一些人,孩子像自己,看到那么有亲切感的人,当然要扑楞着小手要亲亲。孩子还小,对医药知识一窍不通,根本就没有喜欢这一说。至少要等他有意识了,能表达了,再看情况定。如果,不是家里有人学医,最好还是不要着急往这个角度想,因为又排除了遗传的可能性。
现在的广告,别说孩子,成年人都有点兴趣。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很多你觉得没有关联的东西,都能加到同一个广告里。人物形象好,特效又炫酷,有点情节的也比较夸张。孩子对药品广告感兴趣,可能不是喜欢药品,是喜欢广告,说不定将来要投身于广告业。家长关心孩子,但要注意不能小题大做。把他的一点点小的行为放大,不如思考如何照顾好他,未来的事没有人能知道,应该让孩子自己去探索。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第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七条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除了一般的产品广告外,还有与人民健康和生命密切相关的产品,比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化妆品等一些特殊商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商品。对这些特殊商品的广告,更要做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特殊的标准。
(一)涉及专利的广告
(1)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未得到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了专利权。
(3)不能使用正在申请的专利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要求 (1)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 (4)不得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表现,或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
(1)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2)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3)药品广告中介绍药品的成分、功能、主治、用量、服法、禁忌症、不良反应等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4)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三)烟草广告
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限制性规定:
(1)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3)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四)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1.食品广告
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标准和事项,如食品的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须与标准相符;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2.酒类广告
获得国优、部优、省优和39度以下的烈性酒,以及符合卫生许可事项的酒,才可做广告。不得用一些医疗用语或易于混淆的用语,不得以文字、语言等形式鼓励人们饮酒,给消费者身心造成危害。
3.化妆品广告
其质量必须达到卫生许可标准,在广告中表述的化妆品主要配方、功用、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均要与标准相符。也不能使用医学用语或易与药品相混用语。
(五)农药广告
(1)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断言的语言。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不得含有违反农药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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