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流程:
1取得化妆品进口许可批文,此批文需在企业归属省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2做好进口化妆品收发货人备案。
3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
4报关通过缴税之后在商检局领取CIQ方可上架销售。
化妆品许可证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一、样品检测前需要提供的资料:
1产品配方(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如果有复配原料中各成分含量分别标出)。
2使用说明书(英文或者中文的有使用方法即可,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注:以上资料先发电子版通过我公司审核后再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3如果为小语种,请提供外包装翻译(如委托我方翻译,翻译费用实报实销)
4产品名称信息,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信息。(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会提供表格签写)
5产品样品(需要国外市售未启封的,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的;样品含量大于30g,普通类的数量16个,特殊类的数量25~30个(根据功能定))。
6经公证的授权书(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订,并在国外做法人签字真实性公证的)。
7经公证的接受授权书(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订,并在国内做法人签字和公章真实性的公证。)
8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如果贵司计划准备配方和样品,请及早告知,我司免费指导配方准备的格式以及样品要求。避免企业因为不了解法规准佳备的不合格,浪美时间全钱和精力。
二、提交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前需要提供的内容:
1在生产国或原产国开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件。
2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安全控制要求。
3产品安全风险物质的评估材料。
4生产工艺和简图(指特殊类产品)。
5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科学文献资料(指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
6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被委托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证明。(仅指委托加工的情况需要提供)申报周期4-5个月(普通类)6-7个月(特殊类,美乳和育发除外)美乳8个月,育发8到9个月
三、首次进口化妆品,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产品成分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审查的有关检测报告(复印件,附中文翻译)
7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样本
8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进口化妆品是需要做化妆品SFDA备案的,备案周期在4--6个月左右
1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 产品配方
3 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 生产工艺及简图
5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 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 产品说明书
9 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 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化妆品进口手续相对比较麻烦:注册批号,中文标签,卫生标签,产地证书等。化妆品关税在65%-15%,1增值税7%,消费税10%。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 产品配方;
3 产品质量标准;
4 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A 检验申请;B 检验受理通知书;C 产品说明书;D 卫生学(V 生物、理化)检验报告;D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5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提供成分含量。
6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7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化妆品一般要进行V 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急性经口毒性等毒性试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一、设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已获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受理范围
从事化妆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以及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审批条件
1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
4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产品命名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6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的规定;
7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被委托生产加工企业应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被委托方应当具备加工同类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委托方应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
四、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一)审批程序
1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行政审批窗口递交化妆品备案有关材料(其产品应当经依法取得检验资质的化妆品卫生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化妆品备案申报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按照要求在补正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不予退还申请人,卫生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将该项规定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中加以注明。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化妆品备案有关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审查资料内容不符合备案条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订正的全部内容和订正期限;对核实确认申请材料虚假的或在订正期限内未提供材料的,做出不予备案决定。做出不予备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报材料、资料审查及检验检测结果符合化妆品备案发放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发给化妆品备案凭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化妆品备案凭证》
(二)审批流程图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和化妆品新增类别备案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限10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新办证企业除外);
3 产品配方、原料用途及来源清单;
4功效成分及使用依据(申请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时提交);
5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6产品标签、说明书和产品外包装(或设计稿);
7产品执行标准;
8自治区卫生厅认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单原件;(申请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时另需提交自治区卫生厅认可的机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人群试用试验报告书原件);
9商标注册或查询证明;
10 委托加工合同和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委托加工时提交)。
六、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填表和整理申报材料之前请认真
阅读填表说明及申办须知;申报材料中的合理缺项,申报人应予以书面说明;所有申报材料提交一式一份,材料不返还,申报者应备份。
(一)《化妆品备案申请表》填写要求
项 目
要 求
产品名称
1、 产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个部分。
2、 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于不同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 、指甲油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实际的颜色、气味、适用人群以示区别。如: 爱华牌睫毛膏(黑色) 爱华牌睫毛膏(棕色)
规格、型号
列出申请备案的产品所有规格,如,100ml/瓶、400ml/瓶
生产企业名称
按卫生许可证上核准的内容填写。
生产企业地址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用于对申报资料进行补充说明。
1、 无公章的单位可在此处声明。如:“我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公章,所以提交资料以拟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加盖指印作为凭证,特此声明。”
2、 续发备案凭证时可以在此声明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是否与原核准的内容一致。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与原核准的内容一致。”
(二)产品配方书写要求
1配方中使用限用物质含量、防腐剂、着色剂等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2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份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 、稳定剂等添加剂。
3列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具体名称及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4配方中的成分使用INCI(国际通用名称),不得仅列出商品名。
5配方中含有植物提取液、动物脏器提取物的,若为购买的,应附原料来源;若为自制的,提供制备过程(含产品配方、制备工艺)。
6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7如为进口原料,应提交原料生产国(地区) 名称及原料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我国允许进口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以下是产品配方书写示例,供参考:
潇潇牌洗发水产品配方
成 份 含 量
蒸馏水 75%
茶籽提取液 12%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AES) 10%
硅油 2%
柠檬酸 04%
香精(柠檬香型) 02%
柠檬黄 02%
氯化钠 01%
溴硝丙二醇(布罗波尔) 01%
(三)原料用途及来源清单要求
按下表内容以表格形式列出。表中“用途”填写原料在产品中发挥的作用,如防腐、着色、增稠、润肤、保湿、乳化、调香、去头皮屑、溶剂等;“来源”填写生产厂家的名称或供货厂家的名称。
原料用途及来源清单
原料名称
用途
来源
(四) 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示例要求
1生产工艺简图是指用一组方框图与箭头组成的图形表述工艺过程,简述是指用文字叙述工艺过程。
2叙述中包括温度、时间控制、状态(如搅拌至透明)、包装材料清洗、消毒等内容;如有自制的提取液(如芦荟提取液、中药提取液),应附提取液的制备过程。
以下是洗发水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书写示例,供参考:
萧潇牌洗发水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工艺简图:
使用方向箭头将原料到成品生产过程各工序按顺序描述出来,并标出技术参数。例:原料 乳化 静置 检验 灌装 包装 入库
工艺简述:
1将100g茶籽粉碎,与500ml水混合,加热10分钟,冷却,过滤,得茶籽提取液。
2包装容器清洗、紫外线消毒10分钟。
3将蒸馏水、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AES)混合,加热,溶解均匀。
4在搅拌情况下依次加入茶籽提取液,使各组分混合均匀。
5冷却至60℃加入溴硝丙二醇(防腐剂)、柠檬黄(色素),继续搅拌,降温至45℃,再加入香精,搅拌均匀,用氯化钠调好粘度。
6产品静置48小时,至气泡消失,检验合格后,灌装,包装,入库。
(五)产品说明书(或样稿)和产品外包装(或设计稿)要求
1同一个产品的包装,若文字内容不同,视为同一产品的不同包装,应逐一提供。
2包装、说明书设计稿包括以下内容:
(1) [ 产品名称 ]
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个部分。如“##牌洗发水”、“##牌美白面膜”等。
(2) [ 执行标准 ]
系指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标准的编号表示。如“QB/T1974-1994。
(3) [ 含量 ]
如: “含量:100ml”、 “含量:50g”。
(4) [ 产品说明 ]
产品说明中提到的制法、成份、效用或性能等不得有虚假、夸大词语;不得宣传适应症及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不得使用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等方面数据;禁止使用“最新发明”、“纯天然”、“无副作用”、“特效”、“高效”、“奇效”、“第×代”等语言,使用“科技成果”、“进口原料”、“获××证”等需提交依据。
(5) [ 使用方法 ] 详细列出产品使用方法。
(6) [ 注意事项 ]
本项内容包括产品保存条件、使用防护和使用禁忌。如发胶产品的注意事项“远离火源,避免与眼接触,如产品不慎入眼,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
(7) [ 企业名称及其卫生许可证号 ]
应标注产品的责任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号码(建议标注国内区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当产品责任单位不是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时(如委托加工),还应同时标明委托方“经销或研制”等字样。卫生许可证编号标示方式:(年号)卫妆准字28-XK-####号。
(8) [ 生产日期 ] / [ 生产批号 ] 仅标注产品批号的,批号应按年月日方式表示。
(9) [ 保质期 / 有效期 ] 系指该产品的有效使用期限。
(六)人群试用试验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经卫生厅认可,受试人数不少于50人。
(七)其它要求
1申请备案的化妆品应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见附件)内的产品。
2 同一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请备案。
3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其公章一致。
4申请备案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受委托加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许可证许可类别应与委托加工产品类别相一致,产品备案手续由产品生产单位办理。
5申报资料中出现的外文或提供的外文资料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6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7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8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应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9申报资料按本须知“需提交的资料”各项所列的顺序排列,整理成册,并附资料目录。
10资料不需装订,使用反尾文件夹夹好,逐份装文件袋提交。
11窗口接收申报之后,申报单位要求更改申报内容(检验报告、产品配方、型号或剂型、生产工艺等内容不得更改)的,应出具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均应写明出具资料的日期(年月日),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12已备案的产品,其配方、生产工艺改变时应按新产品重新备案。
13已备案的化妆品,申报单位应按备案核准认可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制作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
14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证申请。凡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申请的,不予办理续证申请。
15自通知领取备案凭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应凭资料接收凭证领取备案凭证,并出示领取人身份证。
七、审批时限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附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类别
许可类别
产品品种
洗发类
洗发水、洗发液、洗发香波、洗发露、洗发膏、洗发粉等用于清洁头发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护发类
护发素、发乳、发油、发蜡、焗油膏、护发胶囊等用于保护、护理头发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喷发胶类
啫喱水、啫喱膏、摩丝、发胶、喷涂发彩等用于修饰、固定头发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洁肤类
洗面奶液(霜、液、盐、啫哩、粉)、洗手液(盐、啫哩、粉)、沐浴液(霜、液、盐、啫哩、粉)、卸妆水、按摩膏(霜、乳液、啫哩、精华素)、去死皮膏等用于清洁皮肤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护肤类
护肤膏(霜、香脂、乳液、油、啫哩、精华素)、紧肤水、按摩膏(霜、乳液、啫哩、精华素)、面膜等用于面部、手部润肤、美白等护理作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眼周护肤类
眼周部皮肤的护肤膏(霜、香脂、乳液、油、啫哩、精华素)、紧肤水、按摩膏(霜、乳液、啫哩、精华素)、面膜等用于眼周部护理作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彩妆粉类
各种颜色胭脂、粉饼、粉底霜、粉底液,各种香型爽身粉、香粉、定妆粉等用于美容修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护唇及唇部彩妆类
各种颜色的口红、唇膏、亮唇油、唇线笔等美容修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眼部彩妆类
各种颜色描眉类、睫毛膏、眼影、眼睑等美容修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趾)甲修饰类
各色指甲水(油、液、啫哩)、洗甲水(油、液、啫哩)等美容修饰清洁作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芳香类
各种香水、古龙水、花露水等美容修饰作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国外的化妆品如何进口到国内:
从国外进口化妆品,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化妆品首次进口需先获得国家食药局行政许可审批,其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获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获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办理好进口备案凭证后操作流程:
提供装箱单、合同、发票、产地证、卫生证、外包装
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海关口岸进行申报
经商检审核,海关查验后,缴税,放行
进入到监管仓库进行样品化验,合格后出检验合格证书,拿到证书后就可以自由销
扩展资料:
根据最新申报受理规定规定:
1、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2、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3、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4、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5、以上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资料来源:药监局官网
关于化妆品的进口,首先我们需要的是确认化妆品的种类,海关编码,看是否需要办理批文备案。
大多数品类都需要申请化妆品批文(称为NMPA备案)才能进口,比如面膜、面霜、精华液、洗发水、粉底液、口红都是需要办理批文备案。
不需要办理批文的有洗手液(抑菌达到50%以上杀菌80%以上)、香皂、牙膏、香薰、精油、半成化妆品等批文备案分为两种是按产品的功效来进行区分的,
1)特殊类批文,比如产品有美白、祛斑等功效,需要在京食药局办理,时效在9个月左右。
2)非特殊类批文,比如产品有保湿、补水等功效,在省局办理,时效4个月。
二、确认其他进口所需单证是否齐全,进口资质是否符合
进口所需提供文件资料有:
批文、产品的外文包装和翻译件、中文标签、生产日期证明、产地证、成分百分比配方表、箱单、发票、采购合同、提单、申报要素、进口商需有进出口权、收货人备案
在确认资料齐全后,就要确认进口的产品是否有加贴中文标签和进口口岸不同的口岸要求也是不同的,有些口岸没贴中文标的要求必须在海关整改库贴完才能放行(海关整改库贴标价格相对较贵),有些口岸可以直提不用贴标,有些口岸审单放行命中动检才需要进库贴标,没有命中动检就可直接放行(概率在10%-20%)。当然如果没有贴中文标放行之后进口商也应自行加贴中标,不然投入市场被市监局抓到会罚款。
进口流程:
1)提供箱单,确认船期,开始订舱
2)货物到港开始出口报关
3)到达目的港,递交资料开始申报缴税,贴标,放行
4)国内配送
5)海关放行后大概3-5天左右的时间出卫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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