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这个行业产品的一个对于质量合格方面的执行标准的编号,有这个说明编号产品是合格的厂家生产的。才能正常使用,投入市场。
:
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
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面膜:
面膜,面膜的原理,就是利用覆盖在脸部的短暂时间,暂时隔离外界的空气与污染,提高肌肤温度,皮肤的毛孔扩张,促进汗腺分泌与新陈代谢,使肌肤的含氧量上升,面膜有利于肌肤排除表皮细胞新陈代谢的产物和累积的油脂类物质,面膜中的水分渗入肌肤表皮的角质层,皮肤变得柔软,增加弹性。要想面膜有美白补水等作用就一定要选专业的护肤面膜,专业产品对皮肤没有刺激和伤害,用着健康放心。市场上一袋袋的面膜贴,都是化学制剂泡出来的,敏感性肌肤是不适合使用的,在选择面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专业健康很重要。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于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被修改。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生产批号:生产批号就是每一批产物的生产号码,证明面膜被有关部门批准开始用于生产的日期。
限用日期:在它给你的日期之前把面膜使用完,也可以理解为过期时间,一定要在这期限内使用,过期的面膜不要使用,对皮肤有危害的。
因为面膜过期之后,其中的成分就会发生变质,不但失去了它原有的对皮肤的保护作用,而且继续使用的话还可能会引起皮肤的过敏及其他的肌肤问题等。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毁容,所以过期了的面膜是一定不能再用在脸上的,这点妹纸们要知道,不要因为那几块钱而冒着毁容的危险去尝试。
扩展资料:
使用方法
时间:
通常织布式面膜敷10~15分钟即可,具体的敷面时间可根据面膜上的说明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面膜并非敷得时间越长效果越好,如果你发觉到了面膜说明书上规定的时间,但是面膜仍然很湿润,也无需继续敷下去,因为面膜中的有效成分已经被你的肌肤充分吸收,再敷也不会增加效果。
按摩:
将织布式面膜取下后,可以借助脸部留存的营养成分配合按摩,令面膜的功效加倍。双手手指按照“从中心到外围”、“由下向上”的顺序顺着肌肉的纹理按摩,这个路线是淋巴循环的线路,可以排毒并紧致皮肤。
包裹:
面膜之所以具有出色的保养效果,最主要的也在于面膜的“包裹”效应,令肌肤与空气完全隔离,让肌肤充分吸收营养。因此,敷面膜的时候最好是能躺着敷,让面膜的自身重量充分压在脸上,帮助面膜发挥“包裹”效应。
参考资料: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qbt2872代表该标准文件的编号代码。
国家规定的面膜标准QB/T2872-2007是由中国轻工业联合提出。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这个是国家的检验标准,在面膜的包装袋上要注明有这个才是合格的产品,否则是不能进行销售的。
QB/T2872是国内对面膜这一品类的统一执行标准,不管你是片装面膜、睡眠面膜、水洗面膜、眼膜,只要是这类的膜类产品全部标准都是2872。
扩展资料:
面膜行业新标名称为QB/T2872-2017,从名称、产品分类、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多维度出台了详细的技术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也同时宣告,执行十年之久的面膜行业标准QB/T2872-2007正式退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4号》文件,五项化妆品行业新行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脱毛产品首次出现行业标准,而面膜则由即将推行的QB/T2872-2017替代现行的QB/T2872-2007。
参考资料: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