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的小伙伴都知道,前段时间, 雅诗兰黛旗下倩碧的 Repairwear Laser 焕妍活力系列产品,因广告宣传语误导消费者,被意大利监管部门处罚 40 万欧元。
韩束、欧舒丹、倩碧 、欧莱雅 均被国内外监管部门处罚过。
其实,国内化妆品行业对产品进行夸大的虚假宣传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比如 有些化妆品广告中 “肌肤15 倍透亮白皙”、“7 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 光采 ”、“迅速美白” 等等让人心动的宣语,通常都是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各国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 “药妆”、“医学护肤品” 等 “药妆品” 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
那么,常见的化妆品违法宣称有哪些?可别被这些花言巧语忽悠喽!
[左上] 医疗术语
1// 适应证相关用语,包括但不限于:
妊娠纹、妊娠斑、黄褐斑、病理性脱发、斑秃、全秃、普秃、疤、瘢、疹、疮、疔、疥、疖、痈、癣、炎、伤、痛、肿、脓、疱、痉挛、抽搐、酒糟鼻、脚气、感染、止脱、生发、净斑等。
2// 医学专业相关用语,包括但不限于:
医护人员专用称谓(如医生、医师、大夫、中医、军医、药师、郎中、护士等)、专科、患、靶向、医疗、医治、治疗、治愈、愈合、内分泌、病毒、细菌(致病菌)、真菌(致病菌)、免疫、排毒、脱敏、抗敏、防敏、杀菌、灭菌、防菌、抑菌、抗菌、除菌、消毒等。
3// 药学专业相关用语,包括但不限于:
药方相关称谓(如药方、汉方、韩方、藏方、苗方、蒙方、维方、古方、秘方、验方、祖方、单方、复方、方剂、处方等)、药用、药物、中药、中草药、生长因子、激素、荷尔蒙、抗生素等。
4// 其他用语:
基因、因子、干细胞、干扰素、毛细血管、淋巴、中枢神经、细胞修复、红血丝、黑眼圈、药妆等。
[左上]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包括但不限于:补肾、补血、活血、除湿、排毒、解毒、调节内分泌、吸附铅汞、祛寒、去除雀斑、祛风、祛红、通脉、行气、益气、理气等。
[左上] 虚假夸大用语
包括但不限于:复活、再生、更生、重生、整形、微整、整肤、换肤、抗疲劳、丰乳、丰胸、高渗透、透皮、激活、活细胞、减肥、瘦、净脂、清脂、吸脂、燃脂、溶脂、抗氧、零负担、强壮、热能、透活、微导等。
[左上] 绝对化用语
包括但不限于: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专效、神效、速效、极效、超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至尊等。
[左上] 医学名人的姓名
包括但不限于:神农、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
[左上] 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用语
包括但不限于: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活能、活氧、 科技 平衡、冷效应、氧份修复等。
[左上] 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
特殊用途化妆品 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1// 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 宣传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的;
4// 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5// 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6// 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7//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实,不管化妆品标签及广告如何宣传其产品功效,我们只要回到化妆品的定义中,从化妆品的本质出发,就能轻易地识别出哪些化妆品广告夸大了宣传。
化妆品的作用只有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 另外, 化妆品的作用温和,只能起辅助作用,且起效周期长。
若发现化妆品违法宣称或虚假夸大广告,可拨打1233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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