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渠道冲突的原因似乎特别分化,从本质上讲,造成冲突的原因有以下七种: °角色对立
角色是对某一岗位的成员的行为所做的一整套规定。应用于营销渠道中,任一渠道成员都要实现一系列他或她应该实现的任务。
°资源稀缺
特许权授予者应该向特许经营者提供广泛的经营协助以及促销支持,反之,特许经营者也应该严格按照特许权授予者的标准经营程序来经营。如果有一方偏离其既定角色(例如,特许经营者决定制定一些自己的政策),冲突就产生了。
有时,渠道成员要实现其各自的目标,在一些贵重资源的分配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此时也会产生冲突。
°感知差异
一个代表性的例子是关于购买现场(point-of-purchase,POP)促销的。采取这种方式的制造商认为POP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可以提高零售量。而零售商通常视现场宣传材料为废物一堆,占用了宝贵的空间。例如,一硬木地板制造商印制了自认为精美的四色宣传册以展示其产品在豪华家居中的功用,这些册子原打算发给光顾商店的顾客,向其展示地板的质量、美观度及使用范围。数以千计的宣传册连同展示的地板送达一个大型家具零售中心,可零售商非但没有拿出这些册子,反倒将大部分册子压成用于装退货的纸盒装材料。
°期望差异
典型的例子是全美最大的传输维修业务公司Aamoco公司。Aamoco特许经营商预测随着汽车制造商提供的维修保证越来越多,他们今后的业务会越来越难做。这种业务会削减的预期使很多特许经营商迫切要求将特许使用费率从9%降至5%,同时扩大其经营区域。激烈的冲突由此而引发。Aamoco公司辩解:因为预期未来传输维修业务将会下降,公司需要提高特许权费用以便做更大的广告宣传。
°决策领域有分歧
价格决策正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许多零售商认为价格决策属于他们的决策领域,而有的制造商则认为他们才有权定价。制造商在有些情况下支持1975年废除的《公平贸易法》,因为该法给予其零售定价权,从而扩展了他们的决策领域。尽管正式的《公平贸易法》已废除,公平交易仍大量存在。这样一来,制造商巧妙的告知零售商:如果他们不接受制造商的定价建议,就会失去货物的供应。那些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需要定价灵活性的零售商时常感到制造商试图通过操纵定价侵入其领域。这有时会导致长期的激烈冲突。
°目标不一致
以一家百货店的男士衬衫部为例,这里同时销售三种品牌。该部门的目标甚至超过目标,卖出哪个品牌的衬衫都无所谓。而对于制造商来讲,其特定品牌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决定其生死存亡,其品牌销售观与零售商有着天壤之别。若其中厂商感到零售商无视其品牌,零售商的行为就会被厂商视为对其所定目标的阻碍,由此也就埋下了目标冲突的种子。 °传播障碍
以AlphaGraphics公司为例,作为特许权授予者,它在美国及国外有300家特许经营店。很多特许经营者连连抱怨。觉得AlphaGraphics公司对其缺乏支持,他们交了特许经营费却不知这笔钱如何改善其业务。一些特许经营者气愤的起诉了特许权授予者,AlphaGraphics公司为自己解说:他们需从特许经营者那里得到全面的信息。例如,只有不到半数的特许经营者按AlphaGraphics公司的要求每月交财务报表。针对这种窘境,AlphaGraphics公司的总裁麦克尔声称:除非特许经营者每月按时上交财务报表,否则AlphaGraphics公司难以帮助其改善业务。为了化解矛盾,AlphaGraphics公司重新修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增加了特许权授予者如何使用特许费的透明度,同时要求特许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供详尽的财务报表。
同时,冲突还有一个直接根源那就是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网络成员都在追求利润最大化。 超级目标法
当企业面临对手竞争时,树立超级目标是团结渠道各成员的根本。超级目标是指渠道成员共同努力,以达到单个所不能实现的目标。渠道成员有时会以某种方式签订一个他们共同寻找的基本目标的协议,其内容包括渠道生存、市场份额、高品质和顾客满意。从根本上讲,超级目标是单个公司不能承担,只能通过合作实现的目标。一般只有当渠道一直受到威胁时,共同实现超级目标才会有助于冲突的解决,才有建立超级目标的必要。
对于垂直性冲突,一种有效的处理方法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渠道层次上实行人员互换。比如,让制造商的一些销售主管去部分经销商处工作一段时间,有些经销商负责人可以在制造商制定有关经销商政策的领域内工作。经过互换人员,可以提供一个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问题的位置,便于在确定共同目标的基础上处理一些冲突。 沟通
通过劝说来解决冲突其实就是在利用领导力。从本质上说,劝说是为存在冲突的渠道成员提供沟通机会,强调通过劝说来影响其行为而非信息共享,也是为了减少有关职能分工引起的冲突。
协商谈判
谈判的目标在于停止成员间的冲突。妥协也许会避免冲突爆发,但不能解决导致冲突的根本原因。只要压力继续存在,终究会导致冲突产生。其实,谈判是渠道成员讨价还价的一个方法。在谈判过程中,每个成员会放弃一些东西,从而避免冲突发生,但利用谈判或劝说要看成员的沟通能力。事实上,用上述方法解决冲突时,需要每一位成员形成一个独立的战略方法以确保能解决问题。
法律战略
冲突有时要通过政府来解决,诉诸法律也是借助外力来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这种方法的采用也意味着渠道中的领导力不起作用,即通过谈判、劝说等途径已没有效果。一旦采用了法律手段,另一方可能会完全遵守其意愿改变其行为,但是会对诉讼方产生不满,这样的结果可能是双方的冲突增加而非减少。从长远看来,双方可能会不断发生法律的纠纷问题而使渠道关系不断恶化。 解决冲突的最后一种方法就是退出该营销渠道。事实上,退出某一营销渠道是解决冲突的普遍方法。一个企图退出渠道的企业应该要么为自己留条后路,要么愿意改变其根本不能实现的业务目标。若一个公司想继续从事原行业,必须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渠道。对于该公司而言,可供选择的渠道成本至少不应比现在大,或者它愿意花更大的成本避免现有矛盾。当水平性或垂直性冲突处在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时,退出是一种可取的办法。从现有渠道中退出可能意味着中断与某个或某些渠道成员的合同关系。
作者:朱玉童
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4-1
渠道冲突(conflicts in channel),就是指渠道成员通过有意或无意的市场行为所触发的存在于公司营销渠道系统外部及内部的各种矛盾的总称。
解决渠道冲突的办法多种多样,包括发展超级目标(superordinary objective)、沟通(communication)、协商谈判(negotiation)、诉讼(litigation)以及退出(exit)等。不过,大多数渠道冲突的解决办法或多或少地依赖于权力或领导权。
1发展超级目标
概括地说,发展超级目标,就是指为渠道系统中的渠道成员设立一个共同的发展目标,况且这个共同目标通常是单个渠道成员所不能实现,而只有渠道系统中的所有成员通力合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超级目标的典型内容包括渠道生存、市场份额、高品质和客户满意等。
发展超级目标,犹如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攘内必先安外”。因此,发展超级目标一般仅适用于化解外部冲突。比如当某厂商的渠道系统遭遇另一厂商渠道系统的强力挑衅以至于可能“渠毁厂亡”的情况下,发展超级目标就是渠道系统内的所有渠道成员立即放弃内部斗争,全力以赴抵制外来的“侵略”以求生存。
2 沟通
通过劝说来解决渠道冲突,实质上就是在利用领导力。从本质上说,劝说就是为存在冲突的渠道成员提供沟通的机会。强调通过劝说来改变其行为而非信息共享,也是为了减少渠道系统中有关职能分工引起的冲突。劝说的重要性在于使各渠道成员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处于渠道系统的不同层级,自然需要扮演相应的渠道角色,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3协商谈判
谈判的目的在于停止渠道成员间的冲突。从实质上说,谈判是渠道成员间讨价还价的一种方法。在谈判过程中,通常每个渠道成员都会放弃一些东西,从而避免冲突发生或避免已发生的冲突愈演愈烈。不过,利用协商谈判来解决渠道冲突,需要看渠道成员的沟通能力和是否依然保持愿意合作的意愿。
4 诉讼
渠道冲突有时需要借助外力来解决。比如诉讼、法律仲裁等。不过,通过诉讼来解决渠道冲突则意味着渠道中的领导力没有起到作用,即通过沟通、协商谈判等途径都已经没有起到效果。
5退出
退出,就是离开原来的营销渠道系统。无论是对于厂商还是对于其他渠道成员,退出都显得有些残酷。不过,事实上退出某一营销渠道系统恰好是解决渠道冲突的普遍方法。当水平性冲突、垂直性冲突或者不同渠道间的冲突处在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时,退出往往是一种可取的办法。不过,从现有渠道系统中退出可能意味着中断与某个或某些渠道成员的合同关系。因此,在确定要退出一个渠道系统之前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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