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我国化妆品法规主要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两部分组成。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广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生产许可、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广告宣传、销售管理等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化妆品市场的秩序。
《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则对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形式、规格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了化妆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码、净含量、用途、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规文件,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生产卫生规范》等,为化妆品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等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化妆品
中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 其他
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 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 基本要求
8.1 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 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 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 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相关规定,凡是进口化妆品都必须进行备案或行政许可,国产非特殊类产品采取备案制,特殊类产品采取注册制。今天程诚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化妆品备案的流程和材料要求。
首先必须区分非特殊类和特殊类产品,只有非特殊类产品才能做备案,非特殊类产品还要区分进口和国产,流程、周期、资料、费用都是有差别的。按照要求,在备案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这些资料中,1和2我们会在网上备案的时候用到,剩下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一般备案成功后的3个月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进行现场审核,企业需要提供这些资料以供检查。
一、化妆品备案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1、化妆品委托生产备案申请表
2、委托方所在省、市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委托生产预登记通知书等表明已告知本省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经公证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及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委托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生产特殊用途用途化妆品的,需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
6、托生产产品的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7、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标签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标注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8、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产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9、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
1、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方)和实际生产企业(受托仿)分别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
2、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确定检验项目。
3、准备样品(数量、净含量均要满足检验要求),送至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领取检验报告。
5、按照《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要求准备备案留档材料。
6、待检验报告与备案留档留档材料备齐后,按照相关要求申报产品备案(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分别申报)
7、待备案结果出具后,准备现场检查。
程诚结语: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并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制定并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办法共计6章63条。广大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的商家需要认真研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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