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男生还是女生都会进行一些简单的化妆,来让自己看起来更加的漂亮完美。但是关于化妆品还有许多要了解的小知识。现在我们就来说说日本化妆品生产日期怎么看。
查看化妆品表面是否有6位英文、数字组成的字串,如果有那么这个就是生产日期。
洗面奶底部有一个6位编码,那么这个就是生产日期,批号为6056QD。
6代表年份就是16年,如果是5就是15年,056代表天也就是在16年第56天生产,大概是16年2月份。
一般没有写保质期的产品都是保质期3年以上。
看生产日期还是要查看瓶身的6位字符串。
6位字符的含义。前两位代表日期也就是几号生产的。第三个字母代表年份,H-V分别表示2000年-2014年。第四个字母代表月份A-L分别代表1-12月。
基础部分
第一章绪论1
一、化妆品的定义及作用1
二、化妆品的分类2
三、化妆品的发展趋势3
思考题4
第二章化妆品与皮肤、毛发和牙齿科学5
第一节化妆品与皮肤科学5
一、皮肤的结构5
二、皮肤的生理功能8
三、皮肤的颜色10
四、皮肤的老化及其保健11
五、由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疾患12
第二节化妆品与毛发科学13
一、毛发的组织结构13
二、毛发的化学组成及其结构14
三、毛发的化学性质及其变化16
四、毛发的颜色17
五、毛发的生长及其影响因素17
六、头发的护理18
第三节化妆品与牙齿科学20
一、牙齿及其周围组织的结构20
二、牙齿的发育22
三、牙面沉积物与常见牙病22
四、牙病的预防25
小结26
思考题26
第三章表面活性剂理论27
第一节表面活性剂及其性能27
一、表面活性剂27
二、表面活性原理与临界胶团浓度28
三、表面活性的表征29
四、表面活性剂溶液的性质29
第二节乳化和乳状液31
一、乳状液31
二、乳状液的物理性质32
三、乳状液类型的测定32
第三节加溶和微乳液33
一、加溶作用33
二、微乳液34
第四节泡沫和消泡35
一、泡沫的形成35
二、消泡作用35
第五节润湿和分散36
一、润湿36
二、分散36
小结38
思考题38
第四章化妆品原料39
第一节化妆品基础原料39
一、油性原料39
二、粉质原料43
三、水溶性聚合物44
四、溶剂45
五、表面活性剂45
六、保湿剂47
第二节化妆品辅助原料47
一、抗氧剂47
二、防腐剂48
三、香精48
四、色素49
第三节化妆品功效性原料51
一、营养、疗效型添加剂51
二、防晒剂53
小结53
思考题54
专 业 部 分
第五章乳液及膏霜类护肤化妆品55
第一节乳液及膏霜类护肤品的配方组成55
第二节乳液及膏霜类护肤品的配方设计57
一、配方设计的总体原则57
二、油相原料的选择57
三、乳化剂的选择58
四、水相原料的选择61
第三节乳液及膏霜类护肤品的生产工艺61
一、生产过程61
二、生产工艺62
三、生产中应注意的问题62
第四节雪花膏64
一、配方组成64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65
三、质量控制67
实训项目1雪花膏的生产70
第五节润肤霜76
一、配方组成76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77
三、质量控制78
第六节乳液79
一、配方组成79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80
三、质量控制80
实训项目2润肤乳液的生产82
第七节香脂86
一、配方组成87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88
三、质量控制88
第八节功效性化妆品89
一、防晒化妆品89
二、抗衰老化妆品91
三、祛斑美白化妆品92
小结93
思考题94
第六章洁面化妆品95
第一节清洁霜和洗面奶95
一、清洁霜95
二、洗面奶98
三、洁面奶(膏霜)的质量标准104
第二节深层洁面产品105
一、磨砂膏105
二、去死皮膏106
第三节面膜107
一、剥离面膜108
二、粉状面膜109
三、成型面膜110
四、其他类型面膜110
五、面膜的质量标准111
实训项目3洗面奶的生产112
小结119
思考题120
第七章水剂类化妆品121
第一节化妆水121
一、化妆水的基本原料121
二、化妆水的类型及配方123
三、化妆水的生产工艺127
第二节香水128
一、溶剂类香水128
二、气雾型香水131
三、乳化香水131
四、固体香水133
五、香水的生产工艺136
第三节水剂类化妆品的生产设备137
一、混合设备138
二、过滤设备138
三、液体灌装(充填)设备138
第四节水剂类化妆品的质量控制139
一、水剂类化妆品的质量指标139
二、水剂类化妆品的质量问题及其控制方法140
实训项目4化妆水的生产142
小结147
思考题147
第八章沐浴及洗发用品149
第一节沐浴用品149
一、淋浴浴剂149
二、泡沫浴剂150
三、其他浴用品151
第二节洗发用品152
一、洗发用品的基本原料152
二、洗发用品的类型及配方153
第三节液洗类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156
一、原料准备156
二、混合或乳化156
三、产品的后处理157
四、包装157
第四节液洗类化妆品的质量控制157
一、洗发液(膏)的质量指标157
二、洗发液的主要质量问题158
实训5洗发香波的生产159
小结164
思考题164
第九章粉剂类化妆品165
第一节香粉类化妆品165
一、香粉类化妆品的性能和原料165
二、香粉类化妆品的配方示例168
三、香粉类化妆品的生产工艺169
第二节粉底类化妆品172
一、粉底类化妆品的性能和原料172
二、粉底类化妆品的配方示例173
第三节粉剂类化妆品的主要生产设备174
一、混合设备174
二、粉碎设备176
三、筛分设备177
第四节粉剂类化妆品的质量控制179
一、香粉、爽身粉、痱子粉的质量控制179
二、粉饼的质量控制180
三、粉底霜的质量控制180
实训项目6香粉的生产181
小结187
思考题187
拓 展 部 分
第十章护发及美发用品188
第一节护发类化妆品188
一、护发素188
二、焗油190
三、发油190
四、发蜡191
五、发乳191
第二节烫发、染发类产品191
一、烫发类化妆品191
二、染发类化妆品193
第三节定发制品195
一、喷发胶196
二、摩丝196
三、定型啫喱197
第四节护发及美发化妆品质量控制198
一、发用啫喱(水)的质量指标198
二、护发、美发化妆品的主要质量问题198
实训项目7美发啫喱水的制备199
小结202
思考题203
第十一章美容化妆品204
第一节胭脂204
一、概述204
二、配方组成204
三、典型配方与生产工艺205
四、其他形态胭脂205
五、胭脂的主要质量问题和控制方法207
第二节唇部用化妆品208
一、唇膏208
二、其他唇部用化妆品210
第三节眼部用化妆品210
一、眼影210
二、睫毛膏212
三、眼线制品213
四、眉笔214
第四节指甲用化妆品215
一、指甲油215
二、指甲油去除剂217
小结217
思考题217
第十二章口腔卫生用品218
第一节牙膏218
一、牙膏概述218
二、牙膏的组成219
三、牙膏的配方221
四、牙膏的生产工艺222
五、牙膏的质量指标224
第二节其他口腔卫生用品224
一、牙粉224
二、漱口剂225
实训项目8牙膏的制备226
小结232
思考题232
参考文献233
湿敷对化妆水要求是基础类型的补水化妆水,一些功效型的美白或者抗氧化和抗衰老等类型的化妆水并不适合湿敷。因为湿敷就是将化妆棉敷在脸上,通过化妆棉的作用来将化妆水更长时间更深层次的敷在皮肤毛孔深处。
所以补水类型的化妆水它们的质地比较轻薄而清爽,在浸湿化妆棉的时候就比较没有阻碍,然后将这样的化妆水湿敷在脸部能够让化妆水更深层次的进入肌底。但如果是性质比较油润或者比较润泽的化妆水就不容易打湿化妆棉,即便打湿化妆棉它们的营养成分也被化妆棉所吸收,它们的流动性很差很难透过化妆棉浸入肌肤底部。
所以适合湿敷的化妆水一定是轻薄而且成分简单的,基础类型的化妆水就是和湿敷,无论是便宜的还是贵的类型化妆水,只要是基础补水的化妆水都适合。湿敷要根据化妆水的粘稠度来选择湿敷的时长,一般清爽类型的化妆水在湿敷的时候渗透的快但是干的速度也快,所以一般敷3~5分钟即可,而较为粘稠的化妆水相对吸收更慢而干得也更慢,所以湿敷在5分钟左右即可。
化妆水其实无需每天都进行湿敷,因为湿敷这一步骤是为皮肤补充水分的,隔一天做一次即可保证皮肤内的水分摄入。
合格日期应该是生产日期,但化妆品的包装或瓶子上很多都标有两个日期,一个是生产日期,一个是有效期截止日期,也有的仅写生产日期,但标注有使用有效年,比如有效期24个月(2年)、3年等。
化妆品如果超过了保质期绝对别再使用,这里说的保质期是指护肤产品未开封前的保质期,开封后的护肤品一般保质期时间很短。
彩妆品也有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保存,做到避免污染,避光保存,保持干燥,温度适宜。部分过期的化妆品,如爽肤水,化妆水,可以用来清理手机屏等,比如一些过期的乳液,可以抹在发梢用来减少头发发叉。
扩展资料
化妆品过期后处理方法:
1、面霜、手霜等膏霜状保养品。这类化妆品质地比较稠,通常含油分也比较多,滋润细腻,是用来保养包包、皮夹、皮鞋的好原料。用化纤质地的擦布沾取化妆品擦拭即可,去污又保养,闪亮亮滴。
2、洗面奶、洁面膏等清洁类产品。这类产品通常泡沫丰富、性质温和,是清洁卫生间的好帮手。用抹布沾取少许,擦拭面盆、马桶、置物架、墙砖等等,既干净又不伤手,更不会损害器具表面的釉质。
3、眼部保养品。眼部皮肤娇嫩无比,保养品也是品质最好的,滋润度神马的都要比面霜高很多,用来擦包包有点浪费啦。可以用来做护手霜或者护脚霜来用,对于淡化手脚的细纹,效果杠杠滴。
人民网—化妆品保质期是多久化妆品过期了要注意什么
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实施指南与释义有看过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划地域。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2010年6月份实施,暂不讲解)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规定标注。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QS标记),如沐浴剂。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见100号令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编号及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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