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知而无畏。是有人说玫琳凯的种种不是,其实是不了解导致的;玫琳凯般的直销在国外已是个成功的销售模式了,不用怀疑;你完全可以是一个应用型的消费者,也可以成为一个经营型的消费者,完全看你自己的选择了。
任何一个工作我们都要为此付出,直销也是如此,不同的是在传统工作模式中,更多地存在着“天花板”效应,而直销就打破了这个“天花板”,可以凭你的能力去尽情地发挥,所以,很有可能你与同学同时参加了工作,你在传统行业中的收入会远远不及在直销业的同学的收入;这是因为直销中无论哪个级别你都可以凭业绩来超越,而传统行业里却不能!
另外,直销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它为不能全职工作的人提供了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的工作,所以有很多人加入了直销,尤其是做了妈妈的人或是家庭负担重的人。任何工作的收入都会跟你的付出挂钩的,如果你在商城里碰到一个热情向你推介商品的售货员,你会认为她“魔魔怔怔”的吗?
还有,任何产品都会有人说三道四,玫琳凯也不会例外。如果是一个玫琳凯合格的美容顾问,我想她会给你用玫琳凯产品解决绝大部分皮肤护理的问题——有很少部分的不能解决(如严重的过敏性体质的人)也会给出你合适的护理建议。
你那个高材生的同学之所以是高材生,我想与她的确实聪明是分不开的,她比一般人早地看到了玫琳凯的商机和个人为之奋斗的前景,所以她加入了;你与她比起来,她就先你开始开拓市场了,若你现在终于看懂了,也只有奋起直追的份了,你可能不屑我的话,但是我敢断定3年后你再看她,就会吃惊的!——前提是她能顶住传统的压力坚持下来。
最后要说的是: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尽管直销在国外已不是新生事物,接受新生事物也是需要勇气的!虽说你是“碍于情面”走进过玫琳凯的课堂,还是要恭喜你——因为你的勇气!如果你也能坚定地走下去,成功非你莫属!
另外说明一下“一次要订3000元货”的问题:商业要追求利润最大化,按玫琳凯的业绩利润率计算,每次订货在3000元以上才会得到最大利润,这也是你同学为你着想才如是说吧。
不奇怪,直销这行业本来就不强调学历的东西,靠的是能力和实力,所以在玫琳凯什么层次的人都有。客观说吧,玫琳凯是一个很锻炼人的平台,有培训和学习,你会遇到很多你不曾遇到的事情和困难,相比打工来说吃的苦会更多,能挺过难关并且真正靠自己实力把玫琳凯做起来的人是最值得敬佩的。但,这个平台不是什么人都适合,特别是那些没有人脉没有多余资金支持的人,因为分分钟连销售都成问题,更不用说赚钱了。玫琳凯进入中国至今,已经有成千上万的人加入,可是最后能在玫琳凯存活下来的永远是少数,这行业永远是大多数人成就少数人,20%的成功者靠的就是那80%的人给撑起来的。你能不能做到那20%的人?
督导级别是有万元收入,只要她和她的团队每个月都为玫琳凯公司做出足够多的业绩就会有,所谓的业绩就是从玫琳凯公司那里买货进来,买得越多收入也会相应增多,公司的年销售额就是这样来的,至于买进来的货最后有没有卖出去,那就是自己的事,不关公司的事了。如果业绩不够,就不会有万元收入,有的是连3000都不到的工资,所以有的督导会为了万元收入,千方百计苦口婆心劝底下的美容顾问花钱订货,也不管她们之前的货卖完没有,有没有钱,不够就用自己的钱贴进去。所以有人做到负债累累,没钱吃饭,经常啃馒头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收入有一半以上是用来还债的,那这个万元收入又有什么值得羡慕呢?
这是个积累性很高,淘汰率也很高的行业,很多人离开不是因为不坚持,不是因为看不懂,更不是因为学习不够行动不够,而是没有多余的市场资源和自身充足的条件。 还是那句话,只要你有足够多的人脉和稳固的经济实力,你就有可能做得了,否则最后你会选择离开。
玫琳凯每个月多少号发工资,得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一般,用人单位财务部门需要10几天时间核算工资,出财务报表,所以工资发放日一般在中下旬。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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