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是解释词语或文章的意义,那么有看过《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释义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如下[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本次检测凡士林倍护润手霜为D-产品。
优恪网(okoercom)此次检测的10款畅销护手霜,结果令人失望:成绩最好的妮维雅深层滋润护手霜仅获评B(良),伊欧诗绿意青瓜味护手霜获C(中),其余8款——曼秀雷敦、资生堂、德国小甘菊、悦诗风吟、欧舒丹、所望、凡士林、屈臣氏评级均为D(差)或D-(警示)。
上述产品中,不乏美妆网站力荐款和海淘热门款,而拉低评级的主要问题集中在香料与防腐剂上。
讨喜的香精香料带来健康隐患
不少化妆品因香气而受人青睐,香气是否存在健康风险却鲜有关注。优恪网曾经检测的日化类产品,多因问题香料被扣分。
本次送检的10款产品全部中枪:包括成绩最好的妮维雅在内的7款产品检出铃兰醛,悦诗风吟等3款产品检出新铃兰醛,所望检出羟基香茅醛,德国小甘菊等5款检出多环麝香化合物,屈臣氏和所望检出硝基麝香化合物。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2012年及2015年发布的资料显示,新铃兰醛和羟基香茅醛被划定为“常见过敏原”;铃兰醛虽为“少见报道的过敏原”,但因为在动物实验中表现出了对生殖系统的损害等问题,SCCS认为铃兰醛并不安全。
北京工商大学理学院副教授录驰冲对优恪网(okoercom)表示,现代化妆品大多使用人工合成香料,弥补了天然香料的不稳定、见光易分解等缺陷,成本更低,更易获取。
欧盟化妆品指令EU Regulation 1223/2009规定,当在驻留型化妆品中含量大于0001%时,包含羟基香茅醛、铃兰醛和新铃兰醛等在内的26种可致敏原香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标注,以避免给过敏人群带来健康风险。妮维雅、欧舒丹、凡士林、屈臣氏4款产品中检出的铃兰醛已超过该值。
中国国标《GB 52963-2008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并无类似要求,只规定:“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人工麝香香精安全性有待商榷
学术期刊《化学进展》2012年发文称,多环麝香化合物使用广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并积累,曾被欧洲研究人员在人体脂肪组织、血液和母乳中检测到。动物实验显示,这类化合物中的若干种,表现出了亚慢性毒性和内分泌干扰。
文章指出,硝基麝香是最早使用的人工合成麝香,被证明具有潜在的致癌性,已在多个国家限制使用。对其中的酮麝香和二甲苯麝香,《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有明确的限量规定,在香精、花露水外的其他产品中含量分别不可超过0042%和003%。此次检测产品的未超过限值,但出于更严格的健康考虑,优恪还是对相关产品进行了降级。
对于其余几种香料,目前并无明确的国家标准。
防腐剂问题集中于羟苯酯类
曼秀雷敦、资生堂、小甘菊、所望、凡士林、屈臣氏6款产品,因检出了有问题的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物质(羟苯酯类)而被降1级,这一物质在婴儿湿巾、儿童牙膏、沐浴露等产品中都曾出现过。
羟苯酯类化合物是常用的化妆品防腐剂之一。中国疾控中心原研究员秦钰慧主编的《化妆品安全性及管理法规》一书提到,美国化妆品成分审查专家小组(CIR)认为,羟苯丙酯、丁酯等在动物实验中表现出很低的类雌激素作用,可能会对内分泌系统产生干扰。但对人体危害尚不确定。
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相比,食药监总局2015年8月12日发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丙酯、丁酯有了针对性限制,规定“丙酯及其盐类、丁酯及其盐类之和分别不得超过014%”,限值大幅收紧。
欧盟去年发布的化妆品新规要求,羟苯丙酯和羟苯丁酯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同时使用,最高浓度均不可超过014%。
北京工商大学理学院副教授录驰冲认为,羟苯酯类防腐剂经济、适用范围广,属于传统防腐剂体系中比较安全的,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范围内可以适量添加。
虽然所有受检产品中的羟苯酯类防腐剂都未超过现行国标限值,但优恪网建议厂商应使用安全风险更低的防腐剂。
甲醛、卤代有机化合物仍有出现
联合利华的凡士林倍润护手霜是本次唯一检出防腐剂甲醛/甲醛释放体的产品。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已将甲醛确定为1类致癌物。欧盟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委员会(现为SCCS)认为它是一种皮肤致敏剂,可以诱发鼻咽癌和白血病。
虽然甲醛/甲醛释放体仍然是现行化妆品国标中允许使用的防腐成分,且该产品中的甲醛含量并未超过02%的限值,但优恪网从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检出甲醛的产品直降4级。
另外,唯一检出卤代有机化合物的产品是价格最贵的欧舒丹乳果丰凝润手霜,并因此被降两级。此类物质可能来自于防腐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指出,许多卤代有机化合物可致敏、致癌或属于污染生态环境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检测结果
测评结果非常让人失望:妮维雅深层滋润护手霜获得本次测评最高分,也仅为B(良);伊欧诗绿意青瓜味护手霜紧随其后,获得C(中),另外有两款D(差),6款D-(警示)。
人工麝香化合物存在争议
一半送检产品中检出多环麝香化合物,导致降级;两款护手霜中还检出了硝基麝香化合物。
根据德国联邦环保局网站介绍,有些麝香化合物可在环境、动物和人体组织中富集。一些硝基麝香化合物——如本次检出的酮麝香,在欧盟必须根据其化妆品指令限制使用。
10多年来,因麝香化合物成分在欧洲引起的争议越来越大,德国ÖKO-TEST一直对德国化妆品中的此类成分进行检测,发现近年来德国产品中检出该成分的情况日益减少。
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此类成分的剂量如此之高,非常值得关注。其实,厂商要放弃使用这一物质并不困难。
可致敏香料不容忽视
所望牛奶手霜中检出可致敏香料羟基香茅醛,悦诗风吟绿茶精萃保湿护手霜、凡士林倍护润手霜、屈臣氏骨胶原滋养柔润护手霜检出新铃兰醛,各被降1级。
对于另一种问题香料——铃兰醛(学名丁苯基甲基丙醛),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认为,该物质作为化妆品的香精成分使用时不安全,有致敏风险,动物试验证明其会对生殖系统造成损害。10款送检产品中,有7款检出含铃兰醛。
此外,由于上述香料的可致敏性,根据欧盟化妆品法令(EU Regulation No 1223/2009),这些成分在驻留型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 时,必须在标签上进行标注,以提醒消费者注意。
香料中的添加物也存在隐患
屈臣氏骨胶原滋养柔润护手霜中检出邻苯二甲酸二乙酯,被降1级。这一物质或许来自添加的香料成分,它可以让香料挥发速度减慢,从而使香味更持久。
该物质能被皮肤吸收,并影响皮肤自我保护机制。德国联邦环保局认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可能损害肝、肾和生殖器官,有类荷尔蒙的作用。
争议防腐成分仍有出现
护手霜是水和油脂混合而成的乳液,因此含有大量的水,而水给病菌繁殖提供了环境。添加防腐剂是为了抑制病菌的产生,但某些防腐剂同样可能危害健康。
实验室在联合利华公司的凡士林倍护润手霜中检测出了甲醛或甲醛释放体。美国国家环保局官网介绍,甲醛能刺激黏膜组织和致敏,高剂量的甲醛可导致肿瘤的产生。此外,甲醛还能使皮肤迅速老化。
由于甲醛是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划定的“确定的人类致癌物”(即1类致癌物),所以检出甲醛或甲醛释放体的产品被直接降4级。
我们对某些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羟苯酯类)防腐剂也提出批评:5款护手霜中检出羟苯丙酯,2款中检出羟苯丁酯。
此类物质常用作化妆品和药品防腐剂,相对致敏性较低。但SCCS认为,长链的对羟基苯甲酸酯,如羟苯丙酯和羟苯丁酯,可能干扰人体敏感的内分泌系统。
对此,欧盟还通过EU Regulation No 1004/2014法令,禁止在3岁以下婴幼儿尿布范围使用的驻留类产品中添加这两种物质。
实验室在欧舒丹乳木果丰凝润手霜中检测出了卤代有机化合物,此类物质同样可能来自于防腐成分。该产品标注的含有可致敏防腐剂氯苯甘醚,很可能就是所检出的卤代有机化合物的来源。
聚乙二醇向有害物质敞开大门
制造商使用乳化剂将水和油脂成分融合成乳膏,经常使用的乳化剂包括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这些成分使皮肤变得容易渗透,有害物质从而易于渗入皮肤。
尽管一些厂商否认这个事实,但部分产品正是利用这一特性,让成分中的某些物质能够穿透皮肤而产生一定的效果。
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的专家小组认为,含有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的化妆品不应用在有破损或有皮疹的皮肤上。
6款护手霜中,检出有争议的聚二乙醇或其衍生物。
廉价石油基油脂可能带来风险
护手霜中的油脂应该养护皴裂的手部皮肤,天然油脂和蜡可以很好地达到这一效果。遗憾的是,许多厂商并没有使用天然油脂,而是使用了从石油中提炼的石蜡、硅化物等廉价替代物。
从技术角度来看,硅化合物能使护手霜更易涂抹均匀,并给人一种迅速被皮肤吸收的感觉,但合成成分不能像天然成分一样维持肌肤自身的平衡。因此,6款检出超过1%的石蜡、石油基制品或是硅化合物成分的产品都降1级。
此外,石蜡和石油基制品还有可能将数量可观的矿物油芳香烃成分(MOAH)带入化妆品中。德国风险评估研究所认为,不排除其中会含有一些多环芳烃类物质,这些物质即使少量存在,也会有致癌风险。
我们对含有超过1%的石蜡或石油基制品成分的产品进行了MOAH的抽检,值得庆幸的是均未检出该成分。
两款产品因包装降级
优恪网不仅测评产品成分(成分具体评分),还会对产品包装进行评估(其他缺陷具体评分),并由此得出总评。比如塑料瓶+包装盒的组合就是没有必要的,这样会产生更多的垃圾。而玻璃瓶子+保护性的纸质包装盒没有问题。
两款护手霜有额外包装盒,而瓶子却不是玻璃质的,因此在其它缺陷评分中被各降1级。
如果在产品包装上发现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或含氯塑料制品,在其它缺陷评分中也会被降1级,因为含氯塑料制品的生产和回收都会污染环境。
伊欧诗绿意青瓜味护手霜的包装中检出了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或含氯塑料制品,并且其塑料软管还有一层外包装,它因此失去了B(良)的评级。
产品总评主要基于成分具体评分。只有当其它缺陷具体评分的结果是B(良)或是更差的评级(中/差/警示)时,才会对总评有影响,本测评中的伊欧诗绿意青瓜味护手霜就属于这种情况,通过其它缺陷具体评分的二次降级,它的总评从B(良)降至C(中)。
厂商反馈
屈臣氏回应称,“屈臣氏天然骨胶原滋养柔润护手霜产品符合中国化妆品卫生规范标准及要求”,并对优恪的检测结果“不予置评”。
护手霜可以用来临时擦脸,但是效果却没有专业的擦脸油好。护手霜主要的作用就是保持手部肌肤的滋润状态,擦脸油主要的作用是让脸部保持年轻,胶原蛋白流失慢,只不过擦脸油有功效性可选择,比如祛斑除皱美白保湿。护手霜临时用来擦脸可以滋润肌肤,但是却少了很多功效性,只能在短时期内使用,长时间使用对脸部状态无益。
而且护手霜的长期使用对脸部并不是一件好事,人的手部皮肤往往比脸部皮肤要粗糙的多,所以一些较为刺激的成分是可以在护手霜内使用,却不能在面霜内使用的,只能说在极度特殊的情况下,短时间内使用护手霜护肤对脸部皮肤的刺激性不大。
如果长时间的使用护手霜擦脸,对面部的刺激远远要高于不误使用任何的护肤品,还有可能会导致皮肤加速老化,变得更加粗糙,甚至出现鸡皮肤,这个时候所付出时间和精力远远比购买一瓶专业的擦脸油要多的多。
且大部分的擦脸油里面不含任何的刺激性成分,国家标准也较为严格,护手霜的生产则要随意的多,只要有备案符合国际标准就可以了,往脸上使用还会导致起痘,或者是改变肤质,总而言之护手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上脸,但时间久了对皮肤并不好。
适用范围不同
GB/T14382是通用的,但只有三通过滤器
HG/T21637化工用的,但有多种形式的过滤器
GB/T 14382-2008 管道用三通过滤器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用三通过滤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尺寸DN400及其以下,公称压力PN16~PN40和Class150~Class300,工作温度范围为-196℃~540℃的管道过滤器。
HG/T 21637-1991 化工管道过滤器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