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据BBC报道,法国奢侈品牌香奈儿在与华为的商标纠纷中败诉。这起纠纷始于2017年,当时华为曾向商标机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批准注册其计算机硬件商标。该商标由两个垂直半圆相交构成,香奈儿对此表示反对,称该设计与其“双C”商标相似。
如何看待香奈儿诉华为 logo 侵权败诉?
一个在香水上,一个是计算机硬件,风牛马不相及,故而败诉也不惊奇。个人觉得是香奈儿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商标在香水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争议华为商标与其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上均存在一定区别,难以认定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何况香奈儿商标是在香水上,华为的商标在计算机硬件上。退一万步来说,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普通消费者会认为买华为产品的时候,他们是在购买香奈儿产品吗?
什么是商标标识侵权?
商标标识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指出:“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而所谓商标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扭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扭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直接对比法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logo设计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
华为logo被香奈儿起诉,败诉之后香奈儿还会上诉么?
我国案件审理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败诉后再提出上诉,那么上诉之后的审理就已经是终审,不能再次提出上诉。
香奈儿认为,华为在欧盟为其计算机硬件申请的Logo,与其Logo过于相似。2017年,华为为其用于计算机硬件的Logo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此举遭到香奈儿的反对,称这“两个相互交织的半环”(华为的Logo),与其受保护的Logo相似,后者已被香奈儿用于化妆品、香水和服装等产品中。
此后,商标局于2019年驳回了香奈儿的反对意见,称不存在相似之处,也不可能在公众心中造成混淆。随后,香奈儿再次于卢森堡法院对这一裁决提出质疑,该法院在周三的裁决中驳回其上诉,欧盟综合法院裁定认为,有争议的商标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外观差异很大。
香奈儿是法国的品牌。创始人是Coco Chanel(原名是Gabrielle Bonheur Chanel,中文名是加布里埃·可可·香奈儿),该品牌于1910年在法国巴黎创立。该品牌产品种类繁多,有服装、珠宝饰品及其配件、化妆品、护肤品、香水等。该品牌的时装设计有高雅、简洁、精美的风格,在20世纪40年代就成功地将“五花大绑”的女装推向简单、舒适的设计。香奈儿品牌产品种类繁多,有服装、珠宝饰品及其配件、化妆品、护肤品、香水等。2018年12月18日,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2018世界品牌500强》揭晓,香奈儿位列44位。2019年10月,Interbrand发布的全球品牌百强榜排名22。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一) 基本案情
香奈儿公司是1954年8月27日在法国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是世界范围内著名的奢侈品牌之一。该公司系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围巾、游泳衣”等商品的 “ ”、“ ”图形商标及“chanel”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凯旋酒店公司的分公司华美达酒店与文大香签订商铺租赁合约,承租位于华美达酒店首层西走廊2号铺作经营服装、皮具等使用,并约定保证不在商铺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香奈儿公司认为文大香销售的鞋、钱包等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以文大香、凯旋酒店公司及华美达酒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二)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文大香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凯旋酒店公司及其华美达酒店不构成侵权。香奈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华美达酒店的高档星级酒店身份、合同显示的酒店与商铺的特殊关系以及文大香长期反复侵权等因素,华美达酒店对涉案售假商铺应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且文大香的售假行为明显,华美达酒店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华美达酒店对文大香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侵权行为发生,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文大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改判文大香、华美达酒店、凯旋酒店公司连带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三)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服装市场、酒店等出租商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屡有发生。商标权利人通常将商铺经营者与商铺出租方、管理方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商铺出租方、管理方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审理法院在判断商铺出租方对商铺经营者侵权是否明知或应知时,考虑了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商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出租方与商铺经营者的具体关系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了商铺出租方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探索了商铺出租方、管理方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对于保护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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