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是我们平时护理肌肤最常见的一种护理方式,防晒是很重要的,肌肤的衰老和防晒有密切关系,我们日常护肤最后一步就是防晒,很多大人也会给小孩做防晒。
儿童防晒霜哪个好用1、Thinkbaby婴儿防晒油SPF50+
主要成分:水、芦荟汁、甘油三酯
防晒成分:氧化锌20%(物理防晒)
SPF值:50
EWG评分:1(此评分越低越安全)
价格:90元,合11元/克
Thinkbaby这款产品连续几年都被EWG评分为1,是评分最高的婴儿、海滩和运动防晒霜。其不含有害的化学物质(不含阿伏苯宗,UV紫外线吸收剂或UV化学吸收剂),是第一款通过美国有机商品超市 Whole Foods高级护理要求的防晒霜。目前大部份无毒防晒品都是SPF30左右,Thinkbaby这款是比较少见的SPF50。
2、BurnOut婴儿防晒乳SPF35
主要成分:水、甘油三酯
防晒成分:氧化锌189%(物理防晒)
SPF值:35
EWG评分:1(此评分越低越安全)
价格:120元,合13元/克
BurnOut在EWG也是象征无毒健康的绿色1分,这款产品在国内基本没什么人知道,但也是一款好产品,纯物理配方,敏感皮肤也可以放心使用。
3、Blue Lizard 蓝蜥蜴物理防晒霜SPF30+
防晒成分:二氧化钛5%、氧化锌10%(物理防晒)
SPF值:30
EWG评分:1(此评分越低越安全)
价格:30元,合1元/毫升
这是澳洲销量第一的专业物理防晒品牌,也采用物理防晒,同样不含化学成分和香料,利用氧化锌细微粉粒在皮肤表面形成一层均与的对抗紫外线的防护屏障。独创“智能瓶”设计:白色的瓶子/透明的管盖在太阳光和在紫外线的照射下会变成粉紫色或蓝色,能让你随时随地探测到紫外线的是否存在。
4、California Baby 加州宝宝保湿防晒霜
防晒成分:二氧化钛11%(物理防晒)
SPF值:30
EWG评分:1(此评分越低越安全)
价格:145元,合17元/克
加州宝宝旗下的防晒产品,主打有机,全部使用天然有机成分,不添加任何化学色素,产品取自日本绿茶,利用绿茶中含有的450多种有机化合物和15种以上无机矿物质有效成分,因为不含化学防晒成分,所以适合敏感肌肤宝宝。
5、Babyganics儿童防晒乳SPF50
主要成分:水、天然混合籽油,甘油三酯
防晒成分:氧化锌117%、甲氧基肉桂酸辛酯75%、水杨酸盐5% (混合防晒)
SPF值:50
EWG评分:2(此评分越低越安全)
价格:90元,合05元/毫升
著名的Babyganics旗下防晒霜,采用自然矿物成分和混合种子油,天然成分质地温和,不含PABA及防腐剂,采用弱酸无泪配方,低过敏原。
6、水宝宝无泪无香防晒乳SPF50
防晒成分:氧化锌145%,甲氧基肉桂酸辛酯75%,辛水杨酯5%(混合防晒)
SPF值:50
EWG评分:4(此评分越低越安全)
价格:90元,合04元/毫升
这产品价格波动很大,我从美亚海淘的,下单价格17美金,现在售价才11美金。。。水宝宝应该是目前国内知名度最高的产品了,按销量排基本在哪个电商平台都能排到前面去,小S之前貌似也推荐过,这款产品中氧化锌的含量也不少,所以防晒伤效果也很好。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品牌旗下产品非常多,这里给大家推荐的是粉瓶的无泪系列,它采用的无泪(低刺激眼睛),无香(无香料添加和去除一些成分本身的味道),无油(无油脂添加)技术,非常温和,是美国儿科医生推荐品牌。也是物理防晒加化学防晒,选购的时候注意带Pure & Simple和“Tear Free”字样的是无泪配方。
7、香蕉船宝宝防晒乳SPF50
防晒成分:Homosalate 15%,Octinoxate 75%,辛水杨酯 5%,二氧化钛24%(混合防晒)
SPF值:50
EWG评分:3(此评分越低越安全)
价格:80元,合03元/毫升
虽然也是物理化学混合类防晒产品,但这款其实起作用的主要是化学防晒,物理防晒起作用的二氧化钛含量非常少。化学防晒对皮肤的刺激会大一些,因此这款防晒霜并不适合娇嫩的小宝宝。
8、露得清宝宝超柔防晒霜SPF60+
防晒成分:二氧化钛6%,氧化锌47%(物理防晒)
SPF值:60
EWG评分:3(此评分越低越安全)
价格:120元,合08元/毫升
露得清独家研制的PurescreenTM的技术,提供较多的广谱UVA/UVB保护,不含导致皮肤敏感的化学成分PABA(氨基苯甲酸),不阻塞毛孔,超常温和的配方,质地轻盈,十分适合婴儿娇嫩、敏感的肌肤。新添加的保湿配方,滋润而不粘腻。是欧美儿科和皮肤科医生推荐使用的防晒隔离产品。
9、Aveeno天然燕麦婴儿防晒霜SPF55
防晒霜成分:阿伏苯宗3%、水杨酸辛酯10%、辛水杨酯5%、奥克立林28%、二苯甲酮6%(化学防晒)
SPF值:55
EWG评分:7(此评分越低越安全)
价格:90元,合08元/克
Aveeno这款也是非常知名的品牌,之前在我们的调查中护肤霜用的人数最多的就是这个品牌,但是在防晒霜中因为被EWG检测出有6%的Oxybenzone,所以被评为高危的7分。对化学这些成分我也不太懂,所以我查了一下,说Oxybenzone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雌激素,这项物质虽然能增强皮肤吸收性,但如果持久性使用可能会造成内分泌失调、毒性。
接下来的三款是欧洲和日本的,因为EWG是美国的公益组织,所以只收录了在美国市场上有的防晒产品,其他的产品我们上同样是分析化妆品成分的cosdna网站查看其产品成分。
10、丝塔芙儿童防晒spf 50+/UVA 28
主要成分:水,C12-15 烷基苯甲酸,甘油,水杨酸乙基己酯,钛白粉(混合防晒)
SPF值:50+
价格:300元左右,合6元/毫升
丝塔芙是很多欧洲国家必备的护肤产品,国内很多妈妈也在给孩子用这个品牌的护肤品,这款产品也不含香料及任何引起过敏的成分,适合所有皮肤,特别是敏感性的皮肤。我家从哥哥小时候就用这款防晒,主要还是因为是医生的推荐,购买于香港的万宁,价格真的不低,应该是本次评测中最贵的产品。我觉得如果宝宝不是过敏的体质,这个产品的价格确实有点高了。
儿童防晒霜推荐1、水宝宝儿童防晒霜
2、曼秀雷敦儿童防晒霜
3、贝亲儿童防晒霜
4、雅莱蒂诗儿童防晒霜
5、玫琳凯儿童防晒霜
6、孩儿面儿童防晒霜
7、史努比儿童防晒霜
8、雅漾儿童防晒霜
9、青春使者儿童防晒霜
10、近江蔓莎儿童防晒霜
紫外线对孩子的危害据估量,儿童每年接受的紫外线照射量是成人的3倍。然而婴幼儿黑色素细胞生成黑色素小体和合成黑色素的功能不成熟,儿童的皮肤保护机制还没有发育成熟,这时候的他们抵御紫外线的能力还很弱,更容易晒黑。晒伤,成年以后患皮肤癌的风险也就越大,所以孩子更需要做好防晒。
孩子该如何防晒1、避免紫外线强烈时在户外活动
上午10点至下午4点是紫外线最强的时间段,尽量避免这时候带孩子直接暴露在阳光下。
2、0-6个月宝宝避免直接在太阳下
6个月以内的宝宝还不能自由活动,只能“任人摆布”,所以外出时可以用遮阳伞、遮阳帽、婴儿车的凉棚等阻挡阳光,并选择浅色编制致密的衣服以最大限度的阻挡和反射紫外线。遮挡式的防晒是最健康和安全的,必要时给孩子选择标有紫外线防护系数(UPF)的防护服装。
3、请给孩子戴上太阳镜
保护孩子的眼睛免受紫外线的伤害同样重要!儿童眼睛的晶状体不易过滤紫外线,更容易造成视网膜损伤,日积月累,可能诱发黄斑变性,影响视力。为孩子戴能遮挡99%UVA和UVB的太阳镜,选择适合孩子大小和脸型的太阳镜,保护他们的眼睛。美国儿科协会就曾提醒妈妈们给孩子通过墨镜来避免阳光直射眼睛。
4、请给孩子擦防晒霜
6个月以上的宝宝可以选择擦防晒霜了,防止皮肤晒伤。
5、从小给孩子树立防晒意识
家长作为孩子们的启蒙老师,我们要每天做好防晒,让孩子知道防晒是每日所需,为孩子建立防晒意识。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当下的商业生态,一家企业的自我修为固然重要,但如何借助移动互联更好地达成工作和管理的目标,同样至关重要!随着全行业在移动互联领域展开转型,如果管理者不能善用移动互联,那么企业在接下来的”赛跑”将可能变得异常艰难!
一、关注组织的七大要素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一个组织必定会存在以下七大核心要素,包括:人的要素、流程的要素、知识的要素、客户资源的要素、项目事件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财的要素。即使将来机械工业以及人工智能高度发达,企业组织高度精简,这些要素也依然会始终存在。换句话说,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管理始终逃不开这些要素。而这些要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和协同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管理的效能。
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对任何企业而言,这些要素必然会以某种方式接入到移动互联,核心的议题在于各自接入还是统一协同接入!这依赖于移动互联下企业信息化的思路和方向。
二、PC时代的痛没有必要再来一次
PC时代,很多企业在管理信息化走了弯路:一开始单纯地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去做,最后发现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信息孤岛、数据不统一、重复的人工操作,报表的滞后等等,到最后甚至要推倒重来!这样的痛,相信没有企业愿意再来一次!
在业务层面,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积极试水移动互联,在管理层面,相信很多管理者会有这样的感觉,并没有多少紧迫的问题要通过移动互联去解决,更不能为了移动互联而移动互联。但面对移动互联大势,管理上总该做点什么?!毕竟业务和管理是那么的密不可分!因此,如何统筹业务与管理,找到移动信息化的最佳切入点,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移动互联下的管理真相
由客户指挥员工,由员工指挥管理,个人认为这是最能总结当下移动互联下的管理模式的一句话。这意味着,管理行为中,员工个体价值的释放,将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移动互联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互途径正在变得更直接、更加多元化,而管理所要面对的人的要素也在不断的泛化,不仅仅有员工,还包括客户、伙伴、供应商、经销商等外部的资源要素。试想一下,当客户、员工、伙伴变成移动互联网上无处不在的链接,客户不再按照预期的途径和方式与企业交互,员工开始寻求随时随地的业务支持,伙伴呼吁业务信息的高度对称,这个时候,企业的管理该何去何从?!
我想企业需要做3件事:
面向用户角色重构业务场景
在后端统一,让完善的权限管理替代割裂的系统应用
提供一个入口让用户能够随时随地的接入
现在哈根达斯、玫琳凯、家乐福、山东航空等企业,都在尝试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的办公方式:通过一个移动app或者微信企业号,实时的推送和处理各项事物。在平台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可以通过工作微博、工作微信等社交化方式进行,团队的管理可以通过目标绩效任务等应用跟进,部门之间的协同事项通过流程进行固化,外部的资源与企业内部的资源在后端高度整合……
四、移动互联下的管理场景
2012年度中国 行业信息化 最佳数据中心奖 苏州国科数据中心平台立足苏州、面向全国,为高科技中小企业、政府机构、新兴互联网服务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国际一流的机房环境、IT资源租赁、各类综合数据服务等专业IT外包服务。获得国际Tier Ⅳ数据中心认证及ISO9001、ISO20000、ISO27000管理体系认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州国科数据中心(简称SISDC)是苏州工业园区政府为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而巨资打造的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立足苏州、面向全国,为高科技中小企业、政府机构、新兴互联网服务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国际一流的机房环境、IT资源租赁、各类综合数据服务等专业IT外包服务。
苏州国科综合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8亿元,主要用于苏州国科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营。公司于2010年10月正式投入运营后,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获得国际TierⅣ数据中心认证及ISO9001、ISO20000、ISO27000管理体系认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际一流的规划设计
数据中心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按国际最高等级Tier Ⅳ标准设计建造,属于华东地区规模最大的第三方数据中心。
SISDC总投资84亿元,分两期建设,2010年10月投入运营。第一期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其中机房区域108万平方米,设施配套区域7200平方米,最大可配置标准机柜1719个;第二期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其中机房区域14万平方米,设施配套区域1万平方米,最大可配置标准机柜2400个。
苏州国科数据中心按照国际最高标准Tier Ⅳ标准设计建造,并成为国内首个向Uptime Institute申请并获得Tier Ⅳ设计认证的数据中心。
本数据中心为专用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苏州地区基本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抗震类别为重点设防类。建筑防火等级地上地下全部为一级。防洪设计标高相当于85国家高程495米,远高于防洪水位(苏州地区防洪水位为26米)。
电力系统可靠性系数达到9999%。从两个不同变电站引入两路20kV市电,通过不同路由进入数据中心配电室,双UPS系统,由两个路由电力供应到机房内,分楼层供配电。单个机柜UPS供电量为4kW,高密度区可达8kW。柴油发电机为双冗余设计,一期配置7台2000kW柴油发电机,具有独立油库,柴油后备时间满足数据中心48小时连续运行。
采用两套完全独立的水冷中央空调系统,双路管路至机房。空调机组采用水冷下送风型,EC变频风机根据机房负载自动调节制冷量。机柜区采用冷、热风道分离设计及冷通道封闭技术(冷池),保证恒湿恒温机房环境。
数据中心核心网络设备采用CISCO- NEXUS 7000系列,全部为双冗余拓扑结构,拥有电信、联通、移动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多线路核心骨干网接入,形成覆盖科技园、联通全省甚至全国的稳定可靠的网络系统,并具备8条155M国际电路使用权,充分保障离岸外包企业的国际网络需求。
数据中心建筑采用红外周界报警及视频监控,设置了整个大楼的巡更、对讲配合7×24小时保安巡逻检查。升降式地障和台阶防止车辆暴力侵入,金属检测与身份认证系统确保进入数据中心人员的合法性。各独立区域的门禁及视频监控确保进入人员操作的合理性,专业的生物识别系统用于特殊区域的身份验证。不同功能区根据安全等级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系统。
ECC总控中心对整个数据中心的物理安全、系统监控、系统营运提供全面整合的管理服务。机房环境监控系统集成监控环境温湿度、漏水探测、末端配电、UPS供配电、空调制冷状况等运行状态。
智能楼宇控制系统集成监控冷冻水、变配电、双电源自动切换ATS、智能照明等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对整个大楼的火灾报警进行集成监控,同时联动大楼水喷淋、水喷雾、气体灭火系统,对大楼实现全面消防保护。BOSS系统对核心网络系统、客户IT设备及系统运营状况进行全面监控管理。
多样化产品服务能力
苏州国科数据中心整合应用最新的融合通信技术、网络安全技术、数据安全技术、高性能计算技术、绿色节能技术等多种泛IT技术,打造差异化竞争中高性价比、国际标准的绿色数据中心,根据服务企业的不同类型,提供资源租赁服务、通信服务、集成系统管理服务、数据服务、云计算服务等专业IT外包服务。
公司凭借良好的融合通信技术、安全技术、绿色节能等国际化高品质技术,先后与IBM、HP、新电等国际知名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IBM、HP分别合作成立了IBM在线灾备数据中心、HP服务外包数据中心等国际领先的数据中心,同时引进了IBM-IMS项目、永诚保险、招商信诺人寿、玫琳凯、国富瑞、百安居、欧莱雅、罗氏、南通大地物流等知名企业数据中心入驻,承接了园区智能交通、电子医疗等智慧城市项目,并为上百家中小企业客户提供专业IT外包服务。
社会效应
苏州国科数据中心通过提供可靠的基础软硬件、丰富的网络资源、低成本的构建和管理能力,有效加速企事业单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企事业单位目前面临的IT机房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难、人工成本和能源消耗巨大等问题,有效地降低企事业单位的IT投入与运营成本,缩短系统部署上线时间,快速响应发展需求,使用户专注于自身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营业务。
通过给企业提供专业的IT外包服务,将企业的资本投入转变为日常开支和运营成本,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其信息化门槛,弥补其在IT投资和维护方面的不足,促进企业生产、管理与市场开拓的升级,提升了苏州工业园区的孵化环境,增强了苏州工业园区的服务竞争力和对科技企业的吸引力。
苏州国科数据中心的建成和运营,填补了江苏省内数据中心增值服务的空白,大大改善了江苏省高端IT 服务环境,提升综合数据服务能力。
作为综合型专业数据服务中心,该平台建成将有助于提升苏州服务外包业、电子商务业、软件产业及其他高科技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服务外包产业、电子商务企业、软件产业及其他高科技产业的集聚效应,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转型发展,吸引更多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企业进驻苏州。
综合数据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它既有成熟的商业运行模式,又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只要经营得当,其本身也能带来很好的经济收益。
为响应国家绿色节能的号召,该平台采用一系列先进的绿色节能技术,如在水冷技术方面采用变频冷水机组,冷通道封闭、高温冷冻水技术,自然冷却技术,EC风机,背板冷却等,设计PUE值小于16。总制冷能耗比采用标准ARI 工况恒定制冷量压缩机降低335%。如果开启自然冷却功能组件,PUE 值将进一步降低,真正达到绿色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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