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A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计征对象为转让方);
B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1%及3%,以营业税为基数计征(计征对象为转让方);
C个人所得税:按实际销售金额减去房屋原值、转让方应交的税费以及合理费用的差额计征,税率为20%(计征对象为转让方);
D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按1%计征,个人此情形外购买普通住宅的,按销售金额的15%计征;其他的按销售金额的3%计征(计征对象为受让方);E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购置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计征对象为转让方);F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
需要。
印花税,其他的按实际销售金额的千分之一计征(计征对象为转让方、受让方各一半);G登记费:申请人为个人的,按每证50元收取;申请人为单位的,按每证80元收取(计征对象为受让方);H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商品房住宅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6元/平方米收取(计征对象为转让方、受让方各一半);I《房地产证》贴花:按5元/本收取(计征对象为受让方)。税费相关情况以具体办理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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