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有以下三个理由:
首先,汉代时候礼教尚未形成,儒学还不是社会的主导。汉代女子再嫁现象很普遍,如汉武帝刘彻的母亲,就是先在民间有丈夫,并且生养了孩子之后再改嫁汉景帝的。可见,汉代对女子的贞操并未有后世那么严酷的要求和规定;只要自己人品好,能干,就可能被人看中重新结婚。兰芝是个好女子,县官家和太守家看中她要娶来做儿媳,在礼仪上和面子上都没有什么不恰当的。
其次,这是一首民歌,民歌中对美好的女子加以赞赏,往往是极力展现女子的美貌、勤劳、善良等美好的一面,进而展现她的被人喜爱。因此,即使兰芝是被休回家的,还是有人提亲做媒。而将这写成是县官家和太守家看中了她,要娶她,更突出了兰芝的身价和受人喜爱;这样写是对兰芝美好人格的赞美。
第三,作为文学作品,写兰芝被富贵人家争着迎娶具有对比作用,对比前面婆婆的驱逐,更能表现婆婆的无理和蛮横,也展现兰芝的自尊和刚强;对比后面兰芝哥哥的心烦,展现了哥哥的势利。特别是和后面兰芝毫不犹豫的殉情对比起来,充分展现了兰芝不为富贵所动、忠于爱情的高尚品质。
供参考。
一、先秦时代 —— 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春秋战国时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二、秦汉时代 – 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汉武帝之后,儒学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 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颍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我国古代的社会道德观念对女性的贞节要求达到了极端甚至变态的程度,「 ”好女不嫁二夫”、「 ”男女授受不亲”、「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被奉为金科玉律,故而女子改嫁被视为非常严重的失节行为,会遭到全社会的严加指责和处罚。 不过,十分奇怪的是,在视女性贞节为生命的中国古代,身为全天下女性首领和表率的皇后,居然有许多改嫁而来的,即所谓的「 ”二婚皇后”,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主要有: 1 秦庄襄王嬴异人的王后,秦始皇嬴政的生母赵姬。 《史记·吕不韦列传》中记载:「 ”吕不韦取邯郸诸姬绝好善舞者与居……子楚从不韦饮,见而说之,因起为寿,请之。吕不韦怒,念业已破家为子楚,欲以钓奇,乃遂献其姬……子楚遂立姬为夫人。”赵姬原本为吕不韦的爱妾,嬴子楚(异人)在赵国都城邯郸做质子的时候,吕不韦为进行政治投资,将爱妾赵姬送给了他。后来异人成为秦王,赵姬便成为王后。 上图_ 孝景皇后王娡(?-前126年),为汉景帝第二任皇后,汉武帝生母 2 汉景帝刘启的第二任皇后,汉武帝刘彻生母王娡。 《史记·外戚世家》记载:「 ”王太后,槐里人,母曰臧儿。臧儿者,故燕王臧荼孙也……臧儿长女嫁为金王孙妇,生一女矣,而臧儿卜筮之,曰两女皆当贵。因欲奇两女,乃夺金氏。金氏怒,不肯予决,乃内之太子宫。太子幸爱之,生三女一男。”王娡先是嫁给了一个叫金王孙的人,但王娡的母亲臧儿听信了算卦的忽悠,认为自己的女儿将来会大富大贵,便强制王娡离婚,送进了太子宫,嫁给了当时的太子刘启。后来,刘启即位后废掉了薄皇后和太子刘荣,立了王娡为皇后。 3 汉昭烈帝刘备的皇后吴氏。 《资治通鉴·卷六十九》记载:「 ”汉主立夫人吴氏为皇后。后,偏将军懿之妹,故刘璋兄瑁之妻也。”刘备在益州鸠占鹊巢之后,称帝之后册封的皇后吴氏,其实是原益州牧刘璋兄长刘瑁的遗孀。 上图_ 文昭甄皇后(183年1月26日—221年8月4日),名不明,相传为甄宓 4 魏文帝曹丕的皇后,魏明帝曹叡的生母甄宓。 《三国志·魏书·后妃传》记载:「 ”建安中,袁绍为中子熙纳之。熙出为幽州,后留养姑。及冀州平,文帝纳后于邺,有宠,生明帝及东乡公主。”甄宓原为袁绍次子袁熙的妻子,后来曹操平定冀州,占领邺城的时候,曹丕把袁熙的老婆给抢了。后来曹丕篡汉称帝,立了甄宓为皇后。 5 晋惠帝司马衷第二任皇后、前赵昭文帝刘曜的皇后羊献容。 《晋书·卷三十一》记载:「 ”惠羊皇后,讳献容,泰山南城人。……故以太安元年立为皇后。将入宫,衣中有火。……怀帝即位,尊后为惠帝皇后,居弘训宫。洛阳败,没于刘曜。曜僭位,以为皇后。曜甚爱宠之,生曜二子而死,伪谥献文皇后。” 羊献容原本是西晋惠帝司马衷的第二任皇后,「 ”八王之乱”的时候被人当成玩偶一样肆弄,历经了五次废黜和五次复立。直到永嘉之乱爆发,西晋灭亡后,被前赵昭文帝、匈奴人刘曜抢占,刘曜十分宠爱她,将她再次立为皇后。 上图_ 武则天(624年-705年12月16日) 6 唐高宗李治第二任皇后、中国古代唯一的正统女皇帝武则天。 这个最为人们所熟知,武则天早年是唐太宗李世民的嫔妃,虽然只是最末等的「 ”才人”且并不受宠,但依然在伦理上是唐高宗李治的庶母。然而,李治对她神魂颠倒,几经波折纳入后宫,后来武则天更是斗倒了王皇后,成为皇后,再往后更是成为一代女皇。 7 宋真宗赵恒第二任皇后刘娥。 司马光的《涑水记闻》记载:「 ”龚美以锻银为业,纳邻倡妇刘氏为妻,善播鼗。既而家贫,复售之。张耆时为襄王宫指使,言于王,得召入宫,大有宠。”刘娥很早就嫁给了蜀地的一个银匠龚美,二人来到汴京谋生,龚美因贫困不堪就又把刘娥卖给了襄王赵恒,即后来的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刘娥被册封为皇后。 上图_ 刘娥(968年—1033年),章献明肃皇后,宋真宗赵恒皇后 (刘太后) 细数这些「 ”二婚”皇后,除了不守礼法和不重道德的匈奴人刘曜抢占的羊献容、伦理关系较为混乱特殊的唐朝李治和武则天夫妇属于特殊情况之外,其余的均是正儿八经「 ”改嫁”过去的。这就十分耐人寻味了:皇帝的虽然嫔妃众多,但正妻即皇后却只能有一个,在极端重视女性贞节的古代社会,皇后是要作为天下女性的楷模,即所谓「 ”母仪天下”的,为何会出现「 ”二婚”、「 ”改嫁”的情况? 其实近代著名的文学家鲁迅先生就曾经回答过这个问题,他在《我之节烈观》这篇文章中说道: 「 ”古代社会,女子多当作男人的物品,或杀或吃,都无不可;男人死后,和他喜欢的宝贝、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更无不可。后来,殉葬的风气渐渐改了,守节便也渐渐发生。但大抵因为寡妇是鬼妻,亡魂跟着,所以无人敢要,并非要她不事二夫。这样风俗,现在的蛮人社会里还有。中国太古的情形,现在已无从详考,但看周末虽有殉葬,并非专用女人,嫁否也任便,并无什么制裁。由汉至唐也并没有鼓吹节烈,直到宋朝,那一班‘业儒’才说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话,看见历史上‘重适’两个字,便大惊小怪起来。” 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女性的贞节观念虽然出现的年代十分早,且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大加提倡。但实际上,真正执行起来并不十分严格,到了宋代以后才上升到一个极端的高度。 上图_ 宋朝的女子 中国古代女性的贞节观念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宽松期、严格期、宗教化期。 一、宽松期 先秦时期至北宋初年,这一时期对于女性贞节确实有很多要求,例如,「 ”男女授受不亲”出自战国时期的《孟子·离娄上》,秦始皇极度赞扬一位丈夫去世却终生未改嫁的女性楷模——「 ”巴寡妇清”;两汉时期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都被统治者独立成书进行宣传。然而,从官方到民间,在具体执行上并没有极其重视,总体较为宽松。 西汉大臣朱买臣的妻子因嫌弃他穷困而离婚再嫁,朱买臣后来当官发达以后,搞出了著名的「 ”覆水难收”典故,这个典故千百年来一直在流传; 西汉著名辞赋家司马相如与才女卓文君的爱情故事千古传诵,卓文君就是丈夫死后又改嫁给司马相如的; 上图_ 马相如与卓文君 东汉初年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的妻子刘兰芝被休回娘家后,太守与县令居然急不可耐的找媒人让刘兰芝改嫁,才引发了之后的悲剧,可见刘兰芝并未被当时的世俗所嫌弃; 东汉末年著名的女性文学家蔡文姬更是先后嫁了卫仲道、匈奴左贤王和董祀三位丈夫,也并没有被世人轻贱。再加上三国两晋南北朝、唐末至五代十国时期战乱不止,人口锐减,统治者为保证人口快速繁衍,也很大程度上默许了寡妇再嫁的现象。 即使到了北宋初年,虽然由于儒学复兴运动的进行,贞节观念比之前有所加强,但对于妇女改嫁依然保持着宽泛的态度。例如,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范仲淹的母亲就曾改嫁,而他本人不仅丝毫不介意,还在自己创立的慈善组织「 ”义庄”的规矩中明确规定给予寡妇再嫁的费用;北宋另一位政治家王安石更是在儿子身患重病但还没有死去的时候,怕连累儿媳妇而逼着她改嫁了。 上图_ 周敦颐(1017年6月1日—1073年7月14日),宋朝儒家理学思想的开山鼻祖 二、严格期 宋代中后期至明朝末年,由于程朱理学的盛行,改变了中国的学术思想以及风俗制度,广大的妇女同志也跟着倒了大霉,妇女贞节观念在崇古的基础上越来越严格。 宋明理学的开山鼻祖,北宋思想家周敦颐在《通书》中曾经说:「 ”礼,理也;乐,和也。阴阳礼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后和,故礼先而乐后。”算是重新强调了「 ”夫为妻纲、以夫御妇”的观念。 再往后传到程朱理学的开创者——二程(程颢和程颐)之后,妇女的贞节观念开始真真正正严格起来。 《程氏遗书》中有一段对话:「 ”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 ”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尤其是那句「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直接被后世添油加醋、过分解读成至理名言。 上图_ 朱熹(1130—1200),字元晦,又字仲晦,号晦庵 时间再往后推移,理学传到南宋二程的第四代弟子、理学集大成者朱熹的时候,其在总结前人「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基础上,搞出著名的「 ”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来、还将三纲五常中的「 ”夫为妻纲”上升到三纲之首。朱熹好友陈师中(丞相陈俊卿之子)的妹夫死后,朱熹就给他写信劝导陈师中设法让其妹妹守节。 到了元明两朝,妇女贞节观念进一步加强,而且官方居然出台了明确的妇女守节奖励和失节惩罚的具体规定。例如,《明会典》中规定:「 ”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寡妇如果守节到五十岁,不但本人可以得到旌表的荣誉,就连全家人也跟着沾光,不用服差役。在官方真金白银的引导下,妇女守节人数急剧增加。 上图_ 《大明会典》(Code of Great Ming Dynasty),记载中国明代典章制度,以行政法规为主的官修 三、宗教化期 历经宋元明三朝的大力倡导和引导,女性的贞节观念到了清朝就不可避免的滑向了偏激的方向上去了,从官方到民间弥漫着一股守节的氛围。 清代官府每年都会「 ”下指标”——让地方乡绅、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开举荐节妇烈女由各级官府给予表彰。各地也开始大规模修建「 ”节孝祠”、贞节牌坊等标志性建筑物,守节事迹特别突出的女性甚至会被皇帝题匾赏赐,节妇烈女的事迹和名字会被列入正史和地方志。 如此一来,清朝女性守节近乎成为一种全社会的宗教信仰了。嫁过门的女性在丈夫死后守节是天经地义的,妇女不守节等同于背叛国家,而且未嫁进门未婚夫就死亡的(俗称「 ”望门寡”)也要守节。最恐怖的是,女子的生命也彻底与贞节纠缠在一起了,妇女失节必须一死才能了结。女子守节大于天的风气愈演愈烈,加之清代地方乡绅、族长是高度自治的,可以随意处死失节女子,无数的女性要么被逼迫,要么自愿以身殉夫,酿成了无数的人间惨剧。 上图_ 晚清时期的淑女 很显然,中国古代社会对于女性改嫁和贞节观念的态度有着明显的差异分界,宋代之前较为宽松,宋代以后开始严格并走向极端。因此,即使是皇后也可以是「 ”二婚”而来的,当然刘娥之后「 ”二婚皇后”便销声匿迹了。 至于女性守节,也自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彻底成为了历史。 文:博陵清河
参考资料:
一、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在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地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②]
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③]”,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在此时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④],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⑤],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二、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⑥]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⑦]”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⑧]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⑨]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⑩],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11]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12],后来失宠,据说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13]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14]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15]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16]
同样,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讪C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17]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18]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19]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五、宋元时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是,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20]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21]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础。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
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
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23]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
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六、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24]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25],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26]”《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27]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不过,笔者以为,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因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当然,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
《孔雀东南飞》是我国古代最长的一首叙事诗。其情节波澜曲折,叙事缜密紧凑,主题深刻隽永,思想、艺术成就之高,历来备受称赞。故与《木兰辞》并称“乐府双璧”。 《孔雀东南飞》所表现的主题思想,历来比较一致,大多赞成唐�先生的观点。即“作者通过焦仲卿刘兰芝夫妇的婚变,深刻而又细致地描写了兰芝与焦母之间的矛盾,描写了兰芝和她哥哥的矛盾,从而揭示出封建礼教和门阀观念压迫下一个女子的地位,进一步对宗法社会传统伦理展开了有力的进攻”(摘自《唐�文集》)。
焦母是整个悲剧的直接制造者。人们一直认为她不喜欢兰芝,一是因为兰芝不能满足她的专横的统治欲,“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二是因为兰芝出身寒微,不足以和她的门阀匹对。她在劝说仲卿时说:“汝是大家子,仕宦于台阁,慎勿为妇死,贵贱情何薄。”人们由此认为她时时流露出的是“宗法独夫政治培育而成的那种专横偏狭的面目”,进而认为是封建礼教和门阀制度借焦母之手酿成了刘兰芝与焦仲卿的爱情悲剧。
在唐�先生及大部分人眼里,刘兄是封建传统伦理观念的又一个化身,是“一个热衷富贵,时刻希望往上爬的自私自利的人物”。其理由有两点,一是兰芝的口述:“我有亲父兄,性行暴如雷,恐不任我意。”二是刘兄对兰芝的直白:“作计何不量!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泰如天地,足以荣汝身。不嫁义郎体,其往欲何云”据此还有人认为这是刘兄在变相驱赶兰芝,在威逼其尽快出嫁。因此认定刘兄是造成兰芝仲卿爱情悲剧的帮凶,是封建礼教的又一个卫道士。
如果仅从时代性的角度看,唐�先生对作品主题的政治性解读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用新世纪视野从心理学的角度去解读,我们就会得出另外的结论,而且这种解读似乎更符合作品的人文性,更符合新课标的要求,更容易为学生所接受。
为什么兰芝“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天天起早贪黑,夜夜独守空房,三天织出五匹布,焦母却还嫌她织得慢为什么焦仲卿为留住兰芝与母亲发生冲突,放出狠话“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焦母依然“槌床便大怒”,“会不相从许”为什么说好了“东家有贤女,可怜体无双,阿母为汝求”,可仲卿“遣”走兰芝二十多天了,而且准备自杀,而焦母仍不去为儿求亲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焦母如此仇恨兰芝,仇恨到宁可舍弃儿子,宁可断后真是她要维护封建礼教、门阀制度
我们知道,汉代在武帝以前,一直是遵从“黄老之术”的,统治阶级主张的是“无为而治”,朝廷对地方、对百姓并不怎么干涉管束。直到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礼教才开始影响人们,但影响并不深刻。这一点在《孔雀东南飞》一文中,我们也能感知。兰芝被休回家后,只有十多天时间,就有县令派人上门为“窈窕世无双,年始十八九,便言多令才”的三公子提亲,接着又有太守派人为“娇逸未有婚”的五公子说媒。当兰芝应婚后,太守家“金车玉作轮,流苏金镂鞍”,“赍钱三百万”,“杂彩三百匹”,“从人四五百”,浩浩荡荡去迎亲,没有因为兰芝是二婚,是寒门,就有丝毫的慢待。可见当时人们并不十分看重门阀等级,也不看重头婚二婚,看重的主要还是人品和相貌。这一点恐怕比当代更开明开放。连太守、县令都不怎么看重的所谓封建礼教与门阀,焦母作为一个普通妇女,真的会那么看重吗
焦母丧夫,儿子外出公干,女儿尚小,内心孤独郁闷却无处诉说,兰芝正好成了她发泄苦闷的对象。所以在她眼里,兰芝的一切都是“无礼节”、“自专由”。兰芝再美丽也是不美的,因为还有“窈窕艳城郭”的;兰芝再贤惠也是不贤的,因为“东家有贤女”;兰芝再勤劳也是要嫌“迟”的。兰芝的一句“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并不是每一个家庭的媳妇都难做,只是“君家”的儿媳才难为。可见焦母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并不代表整个时代。焦母是出于个人情感与私心在时时处处刁难儿媳。这种刁难不是在维护封建礼教,而是在排解内心苦闷的近于变态的情绪。是她企图全部占有儿子,不允许他人分享亲情的本能反应。因此,她容不得仲卿对兰芝的恩爱,听不得仲卿对兰芝的赞誉,加上兰芝又没有生育,于是,仲卿越爱兰芝,她就越恨兰芝,也恨所有与仲卿结合的女人。这应该是她坚决赶走兰芝而且在赶走兰芝后又不立刻为儿子求亲的真正原因。
所以我认为,纯粹是一个寡母强烈的“恋子情结”所产生的嫉妒与变态心理,活生生拆散了一对鸳鸯,导致了刘兰芝焦仲卿的爱情悲剧。因此,作品的主题思想应该是:以刘兰芝焦仲卿的爱情悲剧为线索,细致地描写了兰芝与焦母之间的婆媳矛盾,深刻地揭示了焦母因恋子情结而产生的嫉妒与变态心理,有力地表现了兰芝的美丽、贤惠与反抗精神。
说刘兄是封建礼教的帮凶,实在是冤枉他了。他对兰芝的一番开导,合情合理。在兰芝与仲卿不可能复合的情况下,他希望妹妹趁年轻,尽快再找个好婆家,有什么错呢再说,不嫁县令的儿子也就罢了,如果连太守的儿子都不愿嫁,以后谁还敢再上门提亲兰芝本就是二婚,已经二十岁了,这在当时已是大龄青年。与仲卿的复合不可能,如果又没人再敢提亲,那结局是可想而知的。作为长兄,审时度势,劝导妹妹认清形势,这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就算有错,不过是有点虚荣心罢了。这是每一个平常人都可能有的虚荣心。正是这样的虚荣心,才使刘兄这个人物更真实,作品更生动。说他“热衷富贵”、“时刻希望往上爬”、“自私自利”,这么上纲上线,罪状似乎太大。如果他真是一心只想往上爬,那县令的儿子来求亲,他就会牢牢把握机遇了,哪里还会坐等太守的儿子再来说媒呢
有人说,这首长诗,就是反抗封建礼教,赞美忠贞爱情。我觉得赞美忠贞爱情是真的,反抗封建礼教不明显。兰芝从十三岁起,学织布,学裁衣,弹箜篌,诵诗书,到十七岁出嫁,到被遣,始终都是按传统礼教做的,行为没有丝毫偏差,哪里有反抗的迹象如果她在婆家的行为举止真的是反礼教的,岂不是印证了焦母遣走她是正确的她最后自杀,要说有反抗,也是很消极的反抗,如果用新世纪的视野来看,用死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反抗,应该是懦弱逃避。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文学作品,如果赞美自杀,宣传死亡,都是亵渎生命,不负责任的。就算她受时代的限制,选择了用死来做最后的反抗,一个弱女子,她最多也只知道反抗一个个体――焦母,硬要说她是反抗封建礼教,实在有点高看她了。
文艺作品中所表现的中心思想,是作品内容的主体和核心,是文艺家对现实生活的认识、评价和理想的表现。主题是作者从自己对生活的感受和对题材的加工、提炼中产生的,是生活暗示给他的一种思想;是作者在文章中通过各种材料所表达的中心意思,它渗透、贯穿于文章的全部内容,体现着作者写作的主要意图,包含着作者对文章中所反应的客观事物的基本认识、理解和评价。可见,对一部文艺作品主题思想的认识,不能是随意的、片面的、超生活、超时代的,如果这样去解读,那绝不是对文艺作品主题思想本来面目的认识。语文新课标特别强调对文学作品的鉴赏,强调用现代观念去审视作品,强调自我情感体验,强调做出自己的分析判断。因此我们对《孔雀东南飞》的主题思想的分析,就不应该再贴政治标签,用政治主题去说教学生,忽视学生个人的情感体验。一个因心理扭曲而酿成的爱情悲剧故事,不能说成是一部反封建乃至反压迫的政治宣言书;一个爱子太深的寡母不能当成封建礼教的代表;一个审时度势好心开导妹妹的有点爱慕虚荣的哥哥也不能当成封建宗法的帮凶。应该让文学作品从单纯的政治性回归到人性中来,让学生在品味作品的同时,增强人文素养。这是文学作品的要求,是新课标的要求,更是新时代的要求。
杨兴虎,语文教师,现居湖北沙洋。本文编校:剑 男
梁祝比孔雀东南飞发生的时间早,梁祝在前。
“梁祝”爱情故事发生于西晋晚期,在我国民间广泛流传。“孔雀东南飞”是南北朝。
《梁山伯与祝英台》是中国汉族民间四大爱情故事之一,其他三个是《白蛇传》、《孟姜女哭长城》、《牛郎织女》。其中,《梁祝传说》是中国最具魅力的口头传承艺术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唯一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中国民间传说。自西晋始,在民间流传已有一千七百多年,可谓中国家喻户晓,流传深远,被誉为爱情的千古绝唱。从古到今,有无数人被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悲惨爱情所感染。《梁山伯与祝英台》与《罗密欧与朱丽叶》齐名。
《孔雀东南飞》是中国文学史上第一部长篇叙事诗,也是乐府诗发展史上的高峰之作,后人盛称它与北朝的《木兰诗》为"乐府双璧"。
《孔雀东南飞》取材于东汉献帝年问发生在庐江郡的一桩婚姻悲剧。原题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因诗的首句为"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故又有此名。全诗350余句,1700余字。主要讲述了焦仲卿、刘兰芝夫妇被迫分离并双双自杀的故事,控诉了封建礼教的残酷无情,歌颂了焦刘夫妇的真挚感情和反抗精神。
作为古代史上最长的一部叙事诗,《孔雀东南飞》故事繁简剪裁得当,人物刻画栩栩如生,不仅塑造了焦刘夫妇心心相印、坚贞不屈的形象,也把焦母的顽固和刘兄的蛮横刻画得入木三分。篇尾构思了刘兰芝和焦仲卿死后双双化为孔雀的神话,寄托了人民群众追求恋爱自由和幸福生活的强烈愿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