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三公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周代已有此词,西汉今文经学家据《尚书大传》、《礼记》等书以为三公指司马、司徒、司空(见三有事)。古文经学家则据《周礼》以为太傅、太师、太保为三公。秦不设三公。东汉末年建安十三年(208),曹操罢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自为丞相。两汉时实行了两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终止。曹魏重新恢复三公之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依然位居极品,且开府置僚佐。但实权则进一步向尚书机构转移。至隋,三公不再开府,僚佐全部撤销,完全变成虚衔或“优崇之位”。
各朝的三司状况
三司是户部、度支、盐铁三个财政部门的统称。大唐天佑三年,昭宣帝将朱温任命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这是三司使之名的第一次出现。朱温篡唐后建立建昌院,使其执掌天下钱粮、盐铁、度支等事,可以看作是三司使的前身。李存勖灭梁后,废建昌院,先置国计使,随后又将三司事务归于租庸使之下。直到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年),李嗣源第一次将这三个部门统一起来,任命张延朗为三司使,从此三司职权合而为一,成为了全国最高财政长官,并直接对皇帝负责。三司使因为掌握着全国的财政大权,所以地位非常高,成为朝中仅次于宰相和枢密使的要员,被称为次相或亚相。
唐
唐初,尚书省户部为中央财政机关,下设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掌天下土地、人民、钱谷之政、贡赋之差。”“于时封疆既广,经费尤多,亦不闻别分利权,改创使额,而军需取足”但自玄宗朝,使职官开始大量涌现,“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而财政使职的设置,破坏了原有的财政体制,盐铁、度支转运、户部等使职之地位却日渐突出,标志以这三个部门为核心的新的财政体制逐渐形成。唐中期后,盐铁转运、度支、户部成为独立的财计机构,这三司中以盐铁转运使最重要,“掌食盐专卖,兼及铜铁矿冶”度支和户部都是尚书、门下的司。度支统筹财政支出纳,而且在全国各地设有盐监、盐场等下属机关,构成一个直接控制到基层的经济监督网。户部又下设四个司,户部、度支、金部、仓部。除户部是郎中、员外郎各两人外,其它三部的郎中和员外郎都各是一人。另外户部巡官二人,主事四人,度支主事二人,金部主事三人,仓部主事三人。
五代
五代亦设三司,较之唐时期的三司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一,天成元年(962)将三部门由宰相一人专判,其二,设置三司使。长兴元年(930)张延郎以工部尚书充三司使,“三司使之名自此始”其三,职能有所变化,五代时期三司得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征收与减免赋税,管理盐曲事务。
负责供给军队粮饷,军需事务。
参与马政事务的管理。
参与营田事务的管理。
管理府库及官员俸禄等事务。
掌供祭祀所用一干钱物等。
参与其他军国事务,司法事务等。
但需要说明的是五代三司设置,虽使全国财政高度集中,但还是没有改变财政管理上政出多门的现象,也就是说,全国得财政还没有统一到三司,诸道节帅仍然拥有较大的财权,地方上的上供、送使、留州得财政分配体制依然如故。
宋
1、元丰改制前的三司机构
北宋前期建立三司制度,集中财权,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国家的财政收支,以求财利归于朝廷。苏辙说:“祖宗参酌古今之宜,建立三司,所领天下事几至大半,权任之重,非他司比。推原其意,非以私三司也。事权分则财利散,虽欲求富,其道无由。”《古今源流至论》前集卷九《财计》说:“利权
宜合不宜分,利源宜公不宜私,此国朝建置三司之美意也”。另外,北宋三司使多为皇帝的心腹之臣,
皇帝通过控制三司使来掌握财权。皇帝也通过控制内库的财富,限制三司使权力的过分膨胀,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
其实,在宋朝初期三司的职官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宋太宗时,罢三司使,另设盐铁、度支、户都三使。真宗时,又罢三使,重设三司使一员,另设盐铁副使、度支副使和户部副使。其中宋太宗在位的21年间(976——997),是北宋三司机构变化最多、最大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三司的凭由、理欠、提点等诸子司时分时合,三司使副、三部使等职时废时置。
太平兴国元年(976)十二月,以贾琰为三司副使,“三司置副使自琰始”。太平兴国八年(983)三月,分三司为三部治事,“分置三使”,沿袭三司制度的初期状态;淳化四年(993)五月,三部又合并为三司,“复置使一员,总领三部。”用后唐的三司制度。同年十月,三司改为总计度司,不久﹐全国分为十道﹐分属左﹑右计﹐东京为左计﹐西京为右计﹐设左﹑右计使各一员分管﹐不久又设总计使判左﹑右计事。次年底﹐罢十道和左﹑右计﹐又分为盐铁﹑户部﹑度支三部﹐各置使分领。
咸平六年(1003)再度合并为三司,次年十二月,分总计司为三部。咸平六年(1003)六月,因为“三司各置使局,不相总统,彼此自求充济,以促办为务。至于出纳移用,均会有无,则专吝封执,动相违戾;或交摭利病,以邀功希进。哗言日闻于上,颇烦亲决,文符互出,莫知所从”因此,“并盐铁、度支、户部为一使” 。“以寇准尝执政,故以为使,兼总三部”其后或分或合,但以三司合一时间居多。
根据《宋会要辑稿·职官》职官和《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宋代三司之间的具体分工是:
首先,盐铁司。其长官为盐铁使,“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下置副使1人,签盐铁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按所掌工作细目不同,分为盐铁七案。具体说:一曰兵案,“掌衙司军将、大将、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库务月帐,吉凶月制,官吏宿直,诸州衙吏、胥史之迁补,本司官吏功过,三部胥吏之名帐及刑狱,造船、捕盗、亡逃绝户资产、禁钱。”二曰胄案,“掌修护河渠、给造军器之名物,及军器作坊、弓弩院诸务诸季料籍。”三曰商税案,掌工商收税。四曰都盐案,掌盐的开采和销售。五曰茶案,掌茶叶的种植及销售。六曰铁案,“掌金、银、铜、铁、朱砂、石炭、锡、鼓铸”七曰设案,“掌旬设、节料、齐钱、餐钱、羊豸,米麦、薪碳、陶器等物”。各案长官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辅佐。
其次,度支司。其长官为度支使,“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签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按所掌工作细目不同,分八案八事。具体说一曰掌给案,“掌诸给赐、赙赠、例物、口食、内外春冬衣、时服、绫、罗、纱、绵、布鞋、席、纸、染料、权物务、三府公吏”。二曰钱帛案,“掌军中春冬衣、百官俸禄、左藏钱帛、香药榷易”。三曰粮料案,“掌三军粮料诸军校口食、诸州粟给受、御河漕运、商人飞钱”。四曰常平案,“掌诸州平籴”。五曰发运案,“掌汴河、广济、蔡河漕运、桥梁、折斛、三税”。六曰骑案,“掌诸坊盐院务,饲养牛、羊、马蓄及市马等”。七曰斛案,“掌两京仓禀仓积,计度东京粮料、百官禄粟厨料”。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职官奉料、祠祭礼物、诸州驿料”。各案长官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辅佐。
最后,户部司。其长官为户部使,“掌天下户口、赋税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签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户部有五案,一曰户税案,“掌夏税”。二曰上供案,“掌诸州上供钱帛”。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诸库薄帐,勾校诸州营垒、官廨、桥梁、竹木、排筏”。四曰麴案,“掌榷酤、官麴”。五曰衣粮案,“掌勾校百官诸军诸司奉料、春冬衣、禄粟、茶、盐、酱、傔粮等”。各案长官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辅佐。
为更好统辖下属三司,三司使自身又复置15个司,以资杜弊、检查、督促、三司工作。这15个司是:
(1)都磨勘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覆勾三部帐籍,以验出入之数。”
(2)都主辖支收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管物已支未除之数,侯至所爱之处,附籍扳所由司而封除之”。
(3)拘收司,长官“以判磨勘司兼掌”,其职掌“支收财利未绝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4)都理欠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负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都。雍熙二年(985年)设,景德四年(1007年)废。
(5)都凭由司,长官“以都理欠司官兼掌”,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
(6)开拆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受宣敕及诸州申牒之籍,发放以付三部,兼掌发放、勾凿、催驱、受事”。
(7)发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
(8)勾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薄帐”。
(9)催驱司,“掌督京城诸司库务末帐,东畿仓场库务月帐凭由送勾,及三部支迄内外俸禄之事”。
(10)受事司,“掌诸处解送诸色名籍,以发付三部”。
(11)衙司,长官为管辖宫官2人,“掌大将、军将名籍,第其劳而均其役使”。
(12)勾当司,长官为公事官2人,“掌分左右厢检计、定夺、点检、覆验、估剥之事”。
(13)三司推勘公事司,长官为推勘公事1人,“掌推勘劾诸部公事”。
(14)勾当诸司,长官1人,“掌文武诸司、诸军给受奉料,批书卷历,诸仓库案验而禀赋之”。
(15)勾当马步军专勾司,长官1人,“掌诸军兵马逃亡收并之籍,诸司库务给受之数,审校欺诈,批历以送粮科院”。
由此可见三司职权之广泛,事务之般繁。皇帝通过三司这一机构直接控制了全国的财政大权,但三司之设破坏了六部、诸寺监的职司作用。可以说宋初的三司,下则尽统财权,上则直接对皇帝负责,皇帝由此而真正做到富甲天下。
2、元丰改制后的三司机构
元丰三年(1080年),宋神宗亲自主持官制改革,历经三年完成。此次管制改革,以省费去冗,改变机构体系的混乱状况为目的。调整不仅在形式上(机构设置),而且在内容上,收到了职司归位、职事相符的效果,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宋初之弊。
元丰改制后,三司完全取消,归并于户部,“权发遣三司使安焘试户部尚书”,安焘是宋朝最后一位三司使。神宗说:“户部左右曹,系三司、司农寺”,三司官署也暂时改为尚书省办公处所。这时,一切财政大权归户部所有,户部则直接隶属于三省,置于宰相的领导之下。《渑水燕谈录》卷5《官制》概括元丰改制以前三司制度嬗变过程说:
唐末,始分盐铁、度支、户部,专领财赋。唐明宗始号三司,总以一使。本朝或曰判三司,或曰权判,或曰点检三司。开宝中,以参知政事二人点检三司,既而更用宰相为提举。兴国中,分二使同判三司,逾年,复析为三使。淳化中,又合为三司,而又以天下为十道,二京为左、右计,置二计使,分判十道。别命三司总计使判左、右计事,三司如故。咸平末,三司各置副使,其官轻则曰发遣,迄元丰初不废。今悉归尚书省。
其中言及宋以前,与史实略有出入,归纳宋代史实,则都准确。
三司归并尚书省户部以后,朝臣又感觉到旧日三司制度财权集中的合理性,对此有所议论。元祐元年(1086)初,宰相司马光就讨论了取消三司制度的不合理性,认为财权分散、“不相统摄”,不利集权中央领导。但三司制度始终没有再恢复。
明
明朝的“三司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皇权!
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长官有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长官之中有一人统司事,称掌印,简称都司,位次在布、按两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五》说:“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
卫指挥使司设官与京卫同。外卫皆统于都司及行都司。卫以下为千户所,千户所又辖百户所。千户所有正千户1人(正五品),副千户2人(从五品),镇抚2人(从六品)。其属吏目1人。千户所辖百户所10个,共有百户10人(正六品),总旗20人,小旗100人。刑狱则归镇抚掌管。凡卫所皆隶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自卫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袭,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称后来变为空头的官阶,而统兵之官则须别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目。《明史·职官志五》:“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凡总兵、副总兵一职均须有公、侯、伯、都督爵衔者充任。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儹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间,又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添设浙江总兵。万历间,又在临洮、山海增设总兵。至明代末年,总兵官增置繁多,不可胜记。总兵在明代本为无品级之差委,至清代则为正二品的正规武职。
此外,还有军民府、土州、土县,其官员设置,与府、州、县制相同。
据何先生介绍,掌管天津卫的最高官员就是天津卫指挥使,一位正三品的军事长官。何教授说,明朝中央机构在初期设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但这些基本上属于荣誉称号而非实授。处理具体政务的是中央设立的中书省,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到1380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六部,由六部尚书(相当于各部的部长)直接对皇帝负责分理国家诸事。此外还设有具备司法功能的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纪检部门的都察院等一些职能部门。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
巡抚是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加兵部尚书衔,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从一品,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正二品;巡抚,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宣德八年,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巡抚与镇守并设阶段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景泰四年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英宗复辟后,镇、巡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资格的逐渐制度化
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 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如“军门即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征东军务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袁可立”(朝鲜 李民宬《朝天录》)。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元年,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成化二十二年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等于承认了巡抚的地方化。
巡抚地方化、制度化的完成
至嘉靖,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经完成,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类型。
(1)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2)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天顺以后改称巡抚),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3)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4)组成战区。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天启、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登莱、密云等巡抚。但登莱巡抚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继有十四任,直至明亡。
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
平级制约力量
宣德、正统间,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区形成了总兵、中官、文臣三镇守并立的新三角关系。嘉靖以后,总兵地位下降,镇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总兵和巡抚仍是平级关系,边镇又时时复设中官镇守,因此,在边境地区,总兵和中官仍然是对巡抚的牵制力量。
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
尽管三司已隶属巡抚,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对巡抚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巡抚有违法行为,三司长官亦得向中央参奏。这样,一方面是巡抚统驭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对巡抚实行牵制。
来自中央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
巡抚的任命须经廷推,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巡抚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巡按御史对巡抚的制约
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于洪武十年。此后,巡按御史逐渐成为中央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和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景泰四年以后,巡抚均戴都御史衔,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巡抚不得干预。巡按是直接对中央都察院负责。巡抚所行之政,巡按却可查核纠劾。
这样,巡抚一方面总揽一省之军政,被视为“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接受巡按代表中央所进行的纠举督察。另外,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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