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使用目的分类
清洁化妆品 用以洗净皮肤、毛发的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化妆品 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化妆品 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化妆品 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二)按使用部位分类
肤用化妆品 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发用化妆品 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 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 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三)按剂型分类
液体化妆品 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等。
乳液 蜜类、奶类。
膏霜类 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
粉类 香粉、爽身粉。
块状 粉饼、化妆盒。
棒状 口红、发蜡。
(四)按年龄分类
1.婴儿用化妆品 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2.少年用化妆品 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3.男用化妆品 男性多屋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五)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
乳剂类 指各种膏霜蜜。
粉 类 各种香粉、爽身粉。
美容类 指唇膏、眼影、睫毛膏、指甲油等。
香水类 香水、古龙水、花露水。
香波类 指香波、浴液、护发素。
美发类 指染发、烫发、定发用品。
疗效类 添加药物的化妆品。
化妆品的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 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 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 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 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 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 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 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 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 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 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 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韩语化妆品中的生产日期、截止日期和其他常见的表示如下:
1、生产日期(제조):生产日期一般日期后面或前面有韩文的제조(制造),默认不标的都是生产日期。
2、截止日期(까지):截止日期后面会标有韩文的까지(截至)
3、没有其他字符:只有日期没有别的字符,这种标志为生产日期。
4、开封后保质期:化妆品背面通常有以下标识,这是开封后的保质期。
化妆品的存放要求:
1、怕潮:有些化妆品含有蛋白质,受潮后容易发生霉变。有的化妆品使用铁盖,受潮后容易生锈腐蚀化妆品,使化妆品变质。
2、怕久放:一般化妆品的有效期限为1-2年,开封后存放的期限更短些。因此,化妆品最好在有效期限内用完,不可停停用用直到过期。再好的化妆品,再精心的保管,如果过了保质期,便会一文不值。
3、怕污:化妆品使用后一定要及时旋紧瓶盖,以免细菌侵入繁殖。使用时最好避免直接用手取用,可以用干净的棉棒等工具取用。如果一次取用过多,可涂抹在身体其他部位,不可再放回瓶中。
化妆品是双刃剑
有专家说,化妆品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美丽皮肤的同时也在摧残着皮肤,因为化妆品终究是化学合成的,从长远来说对皮肤是有不良影响的,而且越是成分复杂的,皮肤越不适应。世界上大约有7000多种化学物质作为化妆品的原料,按不同的比例配合成各种各样的化妆品。目前市场出售的化妆品中就基本包括了油脂、表面活性剂(也叫乳化剂)、防腐杀菌剂、抗氧化剂、色素、香料等。某些特殊功用的化妆品还必须添加保湿剂、增粘剂、收敛剂、抗氧化助剂、漂白剂、紫外线吸收剂等,而这些原料大都是化学物质,有些能对人体产生急慢性危害。在不良化妆品中最常见的化学毒物为汞、铅、砷、甲醇及雌激素。而引起皮肤功能障碍的原料中最危险的是香料,其次为色素和防腐杀菌剂,它们被称为化妆品的“三害”,而市场上所有化妆品几乎都含有这三种成分。例如:
双刃剑之美白产品:
像果酸等各种酸性美白成分作用机理就是把皮肤表层的老死皮肤除去,第二层皮肤自然光洁白嫩,但长期对皮肤进行刺激,反而会引起黑色素的反跳,到了中老年,皮肤就会粗糙有斑点。而使用维生素C类的美白产品,虽然维生素C能抗氧化,但其本身有还原性,暴露在空气中会被氧化,被破坏。为了防止这点,现在往往采用维生素C的化合物,虽不容易被氧化,但美白效果没有维生素C好。
双刃剑之天然化妆产品:
即使是天然化妆品,使用了天然植物,也还是要添加一些防腐剂等化学物质来保质的。况且,天然植物同样可能引起过敏。此外,如果化妆品不含防腐剂,在使用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变质。一旦肌肤长期使用这些变质的天然化妆品,就会出现发炎、红肿等过敏现象。所以金教授觉得使用化妆品不要过度,尽量少用。
一些强调不含防腐剂、香精、色素,纯天然物质制造的化妆品如今正大行其道,受到不少关心健康者的青睐。是不是使用天然化妆品,就能有效避免化学侵害了呢?
化妆品引起的皮肤之痛
一层层涂抹,唯恐岁月早早留痕,殊不知在此后的数十年间,常常因为对本人情况和产品的不了解,反让自己的肌肤遭了大罪。
病症1瘙痒型皮炎
是一种最常见的化妆品皮炎的类型,其症状是面部皮肤,尤其是两颊、额部突然发生一种瘙痒感、烧灼感或蚁爬感,但皮疹不明显。停止使用引起病变的化妆品,症状随之消失。重者可出现大片红斑、丘疹、斑丘疹、水疤,上下眼睑出现水肿,甚至睁眼都困难,局部可以剧痒、有烧灼感、发胀感,出现糜烂时可疼痛。
病症2色素沉着皮炎
接触化妆品部位的皮肤出现片状或弥漫性淡褐色、深褐色或红褐色的色素沉着斑。起初,其边缘不十分明显,色泽也较浅,随着病情的反复发生和时间的推移,边缘变得清楚,色素也加深,部分色素可呈网状,或有交错的毛细血管扩张,有时皮肤干燥,可伴有脱屑。
病症3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它是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引起皮肤黏膜的光毒性反应或光变态反应。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可见于防腐剂、染料、香料以及唇膏中的荧光物质等成分中,防晒化妆品中的遮光剂及其脂类化合物也有可能引起光感性皮炎。
病症4化妆品痤疮
该病为使用化妆品引发的面部和颈部的一种炎性反应,往往表现为红肿、水疱及大疱,同时伴有某种程度的瘙痒及灼热感。发生化妆品斑疹的原因,一是使用人本身属过敏体质,当皮肤接触化妆品时,便会发生化妆品斑疹;二是化妆品变质,此乃导致皮肤过敏的重要原因。
减轻化妆品损害N招
1要认真查看化妆品的标识和生产日期。它包括:产品性能、名称、使用方法、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特殊用途批准文号等。有了上述保证后,要选择离生产日期最近的。
2要学会识别劣质化妆品。买化妆品时不仅要看外表,还要打开看看内容和化妆品品质优劣。如过期一般会有一些改变,如化妆品的颜色由原来的正常色变为黑色、**、褐色;化妆品表面出现异色和霉斑;化妆品变稀,表面出水等等。
3使用前可先做皮肤斑贴试验。可以在洗脸后选择在耳朵后面、或者手背皮肤上和其他敏感处先试用一周,如果出现红斑、丘疹和水疱等,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该化妆品。
4化妆也要有“星期天”。得不到休息的皮肤受到的伤害更重,所以,应当给皮肤一定休息时间,如不外出时不要化妆,涂一点营养霜,养养皮肤是最好的。
5不要在脸部使用多种化妆品,更不要同时使用三种以上的产品。
常见化妆品有害成分
钕:金属元素,是一种稀土金属。淡**,在空气中容易氧化,用来制合金和光学玻璃等。钕对眼睛和黏膜有很强的刺激性,对皮肤有中度刺激性,吸入还可导致肺栓塞和肝损害。
铬:金属元素,银灰色,质硬而脆,耐腐蚀。用来特制特种钢等,镀在别种金属上可以防锈。也叫克罗米。铬为皮肤变态反应原,可引起过敏性皮炎或湿疹,病程长,久而不愈。
汞:祛斑产品里含有的成分。人体汞蓄积多容易引起汞中毒,致使人失眠乏力、记忆力不好、情绪变化明显。
镉:口红里含有的成分。是致癌物之一,能伤害人的肝、肾和骨骼。
铅:口红里含有的成分。慢性铅中毒,会引起贫血,能伤害人的肝、肾、骨骼,引发神经衰弱、便秘、食欲不振等现象。
邻苯二:常见于指甲油中。干扰内分泌,使男性精子数量质量下降,严重的会导致睾丸癌,增加女性患乳腺癌的几率,还会危害到她们未来生育的男婴的生殖系统。
苏丹3号:口红等化妆品中。刺激皮肤,产生湿疹、花粉热、哮喘等过敏症;刺激眼睛、口腔、鼻腔和唇部黏膜导致发炎
增塑剂:常见于指甲油等。破坏人体荷尔蒙、影响生殖健康、甚至引发癌症。
小知识:测试化妆品是否过敏
用蒸馏水或生理盐水浸湿一块布,拧至一半干,并折叠为4层约1厘米见方大小,将化妆品涂在布的一面,然后敷在前臂内侧或背部正常皮肤上,再盖上不透气的玻璃纸或塑料薄膜,以胶布固定。经过24~48小时的观察,若试验部位无任何症状,则表明该化妆品对皮肤无刺激性,较为安全。如果测试处剧痒或灼痛,表明该化妆品对皮肤有刺激性,提示该化妆品绝对不可使用,应及时将试验物去掉,用清水冲洗。
化妆品、护肤品批发零售。化妆品公司本身并不参与化妆品的加工和生产环节,在经营范围方面可以写:化妆品、护肤品批发零售。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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