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可以(应该可以评上十级)(但是没有一定的评定标准。有时候可能会因人的想法而异)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心脏支架已经成为治疗冠心病的有效治疗手段。
有好多支架术后的患者,很是担心:放完支架,以后就变成废人了,啥也干不了。
有很多人都担心放完支架干不了活了,有的人怕支架掉出来,有的人怕支架折断了,有的人更是莫名其妙的怕。
因为心血管疾病的好发年龄越来轻,很多人都是四五十岁放了支架,必须面临干活问题,
那么到底放完支架能不能干重活呢?
其实放支架本身跟能不能干活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支架放进人体后是掉不下来,也很少发生断裂,即使锻炼跟干活也没有关系。心脏支架放入心脏血管后,就和血管内壁紧密的贴合在一起,逐渐的就会和血管长在一起,就变成了血管的一部分,别说掉,取出来都很难。
但是,心脏支架手术后通常不能干重体力活。进行心脏冠脉支架植入手术,是由于冠状动脉存在严重狭窄,也就是患者明确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介入治疗通常只能解决狭窄最严重的部分,在没有植入支架的冠状动脉部位,也可能存在较明显的狭窄,
所以如果此类患者进行重体力活动时,仍然会加重心肌缺血缺氧,使患者出现心前区不适严重者,甚至可能出现急性心肌梗死,所以此类患者不能进行重体力劳动。
再有,患者如果觉得胸闷,气促等症状出现,就不能继续劳动,立马停下来好好休息。
做了心脏支架后,平时生活中需要注意什么?
1、坚持服用药物
冠心病是涉及到整个冠状动脉的病变,但各个部位的病变程度和性质有所不同。支架植入只是解决了某个部位的严重狭窄或斑块不稳定的问题,其他部位可能还存在斑块不稳定以及动脉粥样硬化继续加重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靠药物预防或治疗。
同时,植入的支架并不是我们身体自身的组织,所以存在支架内血块形成的风险,只有自身的血管内皮长到支架内,完全覆盖支架后,这种支架内血块形成的风险才减少,但是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所以服用抗血小板药至少需要坚持1年以上。
2、科学进行运动康复
运动对于心脏的康复有着重大意义,例如运动耐量的提升可以降低心绞痛发作频率、运动能力可以提升生活质量等。但是,患者植入支架后进行运动,一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安排。
3饮食方面
在饮食方面,注意控制高脂血症的发生是预防和减缓冠状动脉在心脏支架手术后再堵塞的重要措施之一。
饮食上需要低脂,低盐,低糖饮食,高蛋白的肉类可以适当多吃,维生素丰富的果蔬可以多吃,有助身体恢复。
另外需戒烟酒酒,不吃辛辣,腌制,油炸,烧烤类食物,蛋黄不能吃。
支架术后需要辅助调理,可以多吃荞麦,霜后桑叶,枸杞,槐米,决明子,野菊花等药食两用的食物,建议喝荞麦桑叶复合菌发酵饮品,三高人群中应用广泛的一个食物发酵液,有助于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食物中所含的芦丁,亚油酸,桑叶多糖,元素铬,大黄素等物质,有软化血管,抑制血管胆固醇脂质合成,防止堆积的作用。
最后,再次总结,做了心脏支架手术后。建议最好不要做重活,患者如果觉得胸闷,气促等症状出现,就不能继续劳动。
还有平常要注意,坚持服用药物,和科学进行运动康复还有饮食方面的合理搭配。
人流是人为地中断正常妊娠,机体没有一个缓慢渐进的适应过程,所以对人体健康是有一定影响的。
人流后,要注意营养和休息
梳头是可以的,少洗,别让头部受寒
最好不坐硬板凳
一个月内不要吃生姜蒜,碰冷水做重活
注意事项
一、在正常饮食的基础上,适当限制脂肪。术后一星期内脂肪控制在每日80克左右。行经紊乱者,忌食刺激性食品,如辣椒、酒、醋、胡椒、姜等,这类食品均能刺激性器官充血,增加月经量。也要忌食螃蟹、田螺、河蚌等寒性食物。
二、人工流产后半个月之内,蛋白质每公斤体重应供给15~2克。蛋白质是抗体的重要组成成分,如摄入不足,则机体抵抗力降低。因此,可多吃些鸡肉、猪瘦肉、蛋类、奶类和豆类、豆类制品等。
三、人工流产手术后,由于身体较虚弱,常易出汗。因此补充水分应少量多次,减少水分蒸发量;汗液中排出水溶性维生素较多,尤其是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因此,应多吃新鲜蔬菜、水果。
建议一周2~3次。如果是油性皮肤的话,建议一周一次。如果是干性皮肤的话,建议可以适当性增加1~2次。
因为眼膜含有大量的营养物质,如果经常使用的话,会让眼周肌肤产生耐受性,使用效果还不如没有用好。如果经常使用眼膜,就是几乎天天在给眼周肌肤补充同样的营养,会给眼周肌肤带来负担,导致眼周肌肤油腻,甚至长出脂肪粒等,所以不建议太频繁使用眼膜。
当然,如果有护理的需求,需要天天使用的,建议使用补水的水溶性面膜,而不是那种中油性的眼膜,这样才能保持眼部周围肌肤的时刻湿润。
而且贴眼膜的时间的不能太久,每次使用敷20~30分钟就可以了。各位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来决定敷20分钟还是30分钟。因为眼膜在敷的过程中会越变越薄,如果感觉到眼膜已经变薄了,而且变干了,那么没有到30分钟也是可以取下来的。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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