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急,应该是结膜充血,我去年冬天就是突发性毛细管破裂,当时吓坏了,到医院检查后没有大碍,还验了血,眼睛的细小的血管破裂出血,医生开点药就可以了,完全吸收要7-14天。
不要紧张啊
轻微伤是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一般轻微伤愈合后对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体态无影响或影响轻微。我国现行法律对何为轻微伤无明文规定,也无全国统一的轻微伤法医学鉴定标准,仅有地区性、行业性的鉴定标准,如1988年上海市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试行)》,1996年公安部发布的《轻微伤鉴定标准》等。
脑袋皮下组织出血算轻伤吗 脑袋皮下组织出血算轻伤,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无意受到外伤引起的皮下出血,一般会逐渐吸收但是如果是止血功能障碍,则只要有轻微触碰即可发生大块皮下出血,或无损伤也可出现自发性皮下出血都算轻伤。轻伤按受伤程度分为一级和二级,另外还有 轻微伤 和重伤两个等级。 致人轻伤的法律责任 刑法 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具体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量刑 的分格原则: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3个月。 故意伤害罪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从重情节] 1、有 累犯 情节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2、致被害人轻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致被害人轻伤偏重的; (2)致被害人多处轻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轻伤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有预谋持械或者持枪并伤人的; (2)手段残忍或者动机卑劣的。 5、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个量格内从重处罚;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二)、[从轻、减轻情节] 1、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2、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害人系轻伤(轻伤偏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有 自首 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或者拘役。 6、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7、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8、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9、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由此可见,脑袋皮下组织出血在医学鉴定为轻伤,但致人轻伤是一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轻则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则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此外还需赔偿受害人的 医疗费 等费用。现今社会上,因发生口角而动手致人受伤的例子不断发生,我们在生活也应注意不要动手伤害他人。
至少属于十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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