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销库存软件哪个好 免费三易通化妆品软件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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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说明

采购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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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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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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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 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 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管道应当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光滑无脱落,便于清洁和消毒。设备的底部、内部和周围都应便于维修保养和清洁。

  第二十三条 提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方式生产。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不应产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及设备的滴漏或凝结。管道的设计应避免停滞或受到污染。不同用途的管道应用颜色区分或标明内容物名称。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第三章 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企业应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pH值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不合格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应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

  第三十条 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库存的原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第三十二条 包装材料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

  第三十三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分库(区)存放。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应当遵循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按规程进行生产,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生产操作应在规定的功能区内进行,应合理衔接与传递各功能区之间的物料或物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或传递过程中的污染和混淆。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中应定期监测生产用水中pH、电导率、微生物等指标。水质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并有记录;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并监测合格。

  第三十七条 产品的原料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产品配方进行称量、记录与核实。称量记录应明确记载配料日期、责任人、产品批号、批量和原料名称及配比量。配、投料过程中使用的有关器具应清洁无污染。对己开启的原料包装应重新加盖密封。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生产车间的地面和墙裙应保持清洁。车间的顶面、门窗、纱窗及通风排气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

  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和更衣室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1000 cfu/立方米;灌装间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 cfu/平方米,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 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 生产车间各功能区内不得存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区用途。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废弃物应分别设固定存放区域或专用容器收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进入灌装间的操作人员、半成品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应造成对成品的二次污染。半成品储存容器应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通过传递口至灌装环节。存放容器或辅料的外包装未经处理不得进入灌装车间。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号管理、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比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各项记录应当完整并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生产企业应具有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装。

  第四十四条 成品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产品的标识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贮存应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确保贮存安全。

  第四十六条 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应有明显的待检标志;经检验的成品,应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注上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标志,分开贮存;不合格品应贮存在指定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成品贮存的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四十八条 成品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

  第四十九条 产品出库须做到先进先出。出库前,应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检验结果是否相符。出库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并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 定期将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品名和数量进行汇总,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超过化妆品有效期半年。

  不合格品运出仓库进行处理应有完整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设立退货区用于储存退货产品,退货产品应明显标记并有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并保存备查。

  退货经检验后,方可纳入到合格品或不合格品区,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卫生管理组织架构,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企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定期体检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由经过培训和考核、且具有化妆品生产经验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和车间等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设置专职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员。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熟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因素和控制措施,有从事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化妆品生产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制定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化妆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建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档案。

  (六)配合产品召回、不良反应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七)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参与保证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其他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负责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至少应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要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或留样柜。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企业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发现任何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应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如果某一批次化妆品被发现或怀疑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为了确认其他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需要检查其他批次产品。

  对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投诉的处理,应详细记录所有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并作为对相应批次产品记录的补充。

  化妆品生产出现重大卫生质量问题或售出产品出现重大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发现化妆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迅速、及时采取召回行动。召回的产品应被注明,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并单独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场所,等待处理决定。因卫生质量原因召回的化妆品,应及时处理。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化妆品退货和召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处理意见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有涉及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各项制度和文件记录,同时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有效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第七章 人员资质要求

  第六十条 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生产企业的管理者应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能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认真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有关的卫生规范和要求。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六十一条 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掌握微生物学的有关基础知识, 掌握《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熟悉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了解化妆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上岗前应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六十二条 从业人员每年培训应不得少于1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

  第八章 个人卫生

  第六十三条 健康检查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从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二)应按规定开展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健康监护。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六十四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裤、帽、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感觉手脏时。

  正确的洗手程序和方法:①卷起袖管。②用流动水湿润双手,擦肥皂(最好用液体皂、洗手液),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最好用刷子刷指尖。③用流动水把泡沫冲净,并仔细检查手背、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④必要时,按规定使用皮肤消毒液喷淋或浸泡,完成手消毒。⑤将手彻底干燥。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

  (三)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穿戴制作间、灌装间、半成品储存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的工作衣裤、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四)临时进入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六十五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二)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六十六条 从事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防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生产操作过程中接触气溶胶、粉尘、挥发性刺激物的工序应戴口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二〇〇〇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一、设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已获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受理范围

从事化妆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以及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审批条件

1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

4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产品命名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6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的规定;

7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被委托生产加工企业应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被委托方应当具备加工同类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委托方应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

四、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一)审批程序

1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行政审批窗口递交化妆品备案有关材料(其产品应当经依法取得检验资质的化妆品卫生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化妆品备案申报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按照要求在补正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不予退还申请人,卫生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将该项规定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中加以注明。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化妆品备案有关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审查资料内容不符合备案条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订正的全部内容和订正期限;对核实确认申请材料虚假的或在订正期限内未提供材料的,做出不予备案决定。做出不予备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报材料、资料审查及检验检测结果符合化妆品备案发放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发给化妆品备案凭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化妆品备案凭证》

(二)审批流程图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和化妆品新增类别备案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限10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新办证企业除外);

3 产品配方、原料用途及来源清单;

4功效成分及使用依据(申请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时提交);

5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6产品标签、说明书和产品外包装(或设计稿);

7产品执行标准;

8自治区卫生厅认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单原件;(申请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时另需提交自治区卫生厅认可的机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人群试用试验报告书原件);

9商标注册或查询证明;

10 委托加工合同和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委托加工时提交)。

六、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填表和整理申报材料之前请认真

阅读填表说明及申办须知;申报材料中的合理缺项,申报人应予以书面说明;所有申报材料提交一式一份,材料不返还,申报者应备份。

(一)《化妆品备案申请表》填写要求

项 目

要 求

产品名称

1、 产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个部分。

2、 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于不同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 、指甲油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实际的颜色、气味、适用人群以示区别。如: 爱华牌睫毛膏(黑色) 爱华牌睫毛膏(棕色)

规格、型号

列出申请备案的产品所有规格,如,100ml/瓶、400ml/瓶

生产企业名称

按卫生许可证上核准的内容填写。

生产企业地址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用于对申报资料进行补充说明。

1、 无公章的单位可在此处声明。如:“我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公章,所以提交资料以拟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加盖指印作为凭证,特此声明。”

2、 续发备案凭证时可以在此声明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是否与原核准的内容一致。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与原核准的内容一致。”

(二)产品配方书写要求

1配方中使用限用物质含量、防腐剂、着色剂等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2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份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 、稳定剂等添加剂。

3列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具体名称及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4配方中的成分使用INCI(国际通用名称),不得仅列出商品名。

5配方中含有植物提取液、动物脏器提取物的,若为购买的,应附原料来源;若为自制的,提供制备过程(含产品配方、制备工艺)。

6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7如为进口原料,应提交原料生产国(地区) 名称及原料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我国允许进口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以下是产品配方书写示例,供参考:

潇潇牌洗发水产品配方

成 份 含 量

蒸馏水 75%

茶籽提取液 12%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AES) 10%

硅油 2%

柠檬酸 04%

香精(柠檬香型) 02%

柠檬黄 02%

氯化钠 01%

溴硝丙二醇(布罗波尔) 01%

(三)原料用途及来源清单要求

按下表内容以表格形式列出。表中“用途”填写原料在产品中发挥的作用,如防腐、着色、增稠、润肤、保湿、乳化、调香、去头皮屑、溶剂等;“来源”填写生产厂家的名称或供货厂家的名称。

原料用途及来源清单

原料名称

用途

来源

(四) 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示例要求

1生产工艺简图是指用一组方框图与箭头组成的图形表述工艺过程,简述是指用文字叙述工艺过程。

2叙述中包括温度、时间控制、状态(如搅拌至透明)、包装材料清洗、消毒等内容;如有自制的提取液(如芦荟提取液、中药提取液),应附提取液的制备过程。

以下是洗发水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书写示例,供参考:

萧潇牌洗发水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工艺简图:

使用方向箭头将原料到成品生产过程各工序按顺序描述出来,并标出技术参数。例:原料 乳化 静置 检验 灌装 包装 入库

工艺简述:

1将100g茶籽粉碎,与500ml水混合,加热10分钟,冷却,过滤,得茶籽提取液。

2包装容器清洗、紫外线消毒10分钟。

3将蒸馏水、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AES)混合,加热,溶解均匀。

4在搅拌情况下依次加入茶籽提取液,使各组分混合均匀。

5冷却至60℃加入溴硝丙二醇(防腐剂)、柠檬黄(色素),继续搅拌,降温至45℃,再加入香精,搅拌均匀,用氯化钠调好粘度。

6产品静置48小时,至气泡消失,检验合格后,灌装,包装,入库。

(五)产品说明书(或样稿)和产品外包装(或设计稿)要求

1同一个产品的包装,若文字内容不同,视为同一产品的不同包装,应逐一提供。

2包装、说明书设计稿包括以下内容:

(1) [ 产品名称 ]

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个部分。如“##牌洗发水”、“##牌美白面膜”等。

(2) [ 执行标准 ]

系指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标准的编号表示。如“QB/T1974-1994。

(3) [ 含量 ]

如: “含量:100ml”、 “含量:50g”。

(4) [ 产品说明 ]

产品说明中提到的制法、成份、效用或性能等不得有虚假、夸大词语;不得宣传适应症及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不得使用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等方面数据;禁止使用“最新发明”、“纯天然”、“无副作用”、“特效”、“高效”、“奇效”、“第×代”等语言,使用“科技成果”、“进口原料”、“获××证”等需提交依据。

(5) [ 使用方法 ] 详细列出产品使用方法。

(6) [ 注意事项 ]

本项内容包括产品保存条件、使用防护和使用禁忌。如发胶产品的注意事项“远离火源,避免与眼接触,如产品不慎入眼,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

(7) [ 企业名称及其卫生许可证号 ]

应标注产品的责任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号码(建议标注国内区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当产品责任单位不是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时(如委托加工),还应同时标明委托方“经销或研制”等字样。卫生许可证编号标示方式:(年号)卫妆准字28-XK-####号。

(8) [ 生产日期 ] / [ 生产批号 ] 仅标注产品批号的,批号应按年月日方式表示。

(9) [ 保质期 / 有效期 ] 系指该产品的有效使用期限。

(六)人群试用试验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经卫生厅认可,受试人数不少于50人。

(七)其它要求

1申请备案的化妆品应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见附件)内的产品。

2 同一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请备案。

3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其公章一致。

4申请备案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受委托加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许可证许可类别应与委托加工产品类别相一致,产品备案手续由产品生产单位办理。

5申报资料中出现的外文或提供的外文资料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6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7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8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应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9申报资料按本须知“需提交的资料”各项所列的顺序排列,整理成册,并附资料目录。

10资料不需装订,使用反尾文件夹夹好,逐份装文件袋提交。

11窗口接收申报之后,申报单位要求更改申报内容(检验报告、产品配方、型号或剂型、生产工艺等内容不得更改)的,应出具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均应写明出具资料的日期(年月日),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12已备案的产品,其配方、生产工艺改变时应按新产品重新备案。

13已备案的化妆品,申报单位应按备案核准认可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制作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

14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证申请。凡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申请的,不予办理续证申请。

15自通知领取备案凭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应凭资料接收凭证领取备案凭证,并出示领取人身份证。

七、审批时限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附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类别

许可类别

产品品种

洗发类

洗发水、洗发液、洗发香波、洗发露、洗发膏、洗发粉等用于清洁头发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护发类

护发素、发乳、发油、发蜡、焗油膏、护发胶囊等用于保护、护理头发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喷发胶类

啫喱水、啫喱膏、摩丝、发胶、喷涂发彩等用于修饰、固定头发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洁肤类

洗面奶液(霜、液、盐、啫哩、粉)、洗手液(盐、啫哩、粉)、沐浴液(霜、液、盐、啫哩、粉)、卸妆水、按摩膏(霜、乳液、啫哩、精华素)、去死皮膏等用于清洁皮肤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护肤类

护肤膏(霜、香脂、乳液、油、啫哩、精华素)、紧肤水、按摩膏(霜、乳液、啫哩、精华素)、面膜等用于面部、手部润肤、美白等护理作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眼周护肤类

眼周部皮肤的护肤膏(霜、香脂、乳液、油、啫哩、精华素)、紧肤水、按摩膏(霜、乳液、啫哩、精华素)、面膜等用于眼周部护理作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彩妆粉类

各种颜色胭脂、粉饼、粉底霜、粉底液,各种香型爽身粉、香粉、定妆粉等用于美容修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护唇及唇部彩妆类

各种颜色的口红、唇膏、亮唇油、唇线笔等美容修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眼部彩妆类

各种颜色描眉类、睫毛膏、眼影、眼睑等美容修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趾)甲修饰类

各色指甲水(油、液、啫哩)、洗甲水(油、液、啫哩)等美容修饰清洁作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芳香类

各种香水、古龙水、花露水等美容修饰作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出厂手续:

推入市场需要前期的检测,检验,去药监局备案

扩展资料:

首先要了解的是,我国对于化妆品有一个基本的分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美白)、防晒等具有独特功效的化妆品。我国把药妆也归类于特殊用途化妆品。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则是不含有以上特殊功效的,比如单纯的润肤水之类,祛痘、去皱、抗氧化等现在都算非特。

两者的备案信息分属不同系统,特殊类采用的是注册制,非特使用的是备案制。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跟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和非特)属于一个系统,可以直接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化妆品栏目查询。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则在国产非特类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

两个平台只是分类不同,并不存在“非特都是野鸡备案”和“非特平台都是未审查”的说法。

国产化妆品备案信息分为卫妆准字(非特)和卫妆特字(特殊),进口化妆品分为卫妆备进字(非特)和卫妆特进字(特殊)。

2008年9月1日,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从此卫妆特字、卫妆备进字和卫妆特进字变更为国妆特字、国妆备进字、国妆特进字。

二 为什么要备案  

备案是对化妆品成分和技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种公示。

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强调独特效果的产品,所含的物质可以对人体产生影响,如果添加了违禁物质或者某些成分过量都可能会对人造成伤害。所以,国家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很严格,相关产品上市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批件,并在网上备案。

进口化妆品因为企业和生产厂家可能都在国外,不确定因素多,无论是特殊还是非特,也都需要行政许可批件和备案。  

此前,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在产品投放市场两个月内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2013年政府发布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

也就是说,2014年以后,所有类型的化妆品在上市前都需要备案。  

仓库管理制度(试行稿)

仓库是公司重要财产保障部门,也是公司配送中心和成本控制部门,它连接着生产,销售,采购和财务四个部门,在公司里起了一个纽带的作用。为了使仓库这个部门更好的运作和其它部门更好的协调与和合作,现制定以下制度。

一,岗位人员:仓库主管,仓管,仓库助理,搬运工。

二,岗位职责

仓库人员共同遵守的职责

1,要按时上下班,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如遇公司赶货,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无条件服从。

处罚标准:迟到早退第一次,口头警告,迟到早退第二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第三次,罚款20元并作书面检讨。旷工一天罚款50元。

2,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并保持仓库内清洁,整齐。严禁在仓库里吸烟,乱接电源。

处罚标准:在仓库吸烟,主管不做口头警告直接罚款300元并做书面检讨!违反第

二次罚款500元并辞退处理。仓库人员发现别人在仓库里吸烟不制止的,第一次口头警告,

第二次罚款300元(按等同自己在仓库吸烟处理)并做书面检讨!

3,要坚守岗位,熟悉业务,有责任感,以礼待人,自觉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同时要乐于听取他人的意见和批评,不允许把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

4,个人不允许私自接受客户及供应商的礼物及好处,以免影响公平,让公司受损。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下,客户及供应商坚持要送礼物的话,请上交公司。

处罚标准:如私自接受礼物及好处不上交,将罚款50元并做书面检讨。

5,要爱护公物,损坏照价赔偿。对于恶意损坏者,将双倍处罚。

6,要保守公司机密,对于传播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将按损失比列处罚。

7,同事之间要发扬友爱互助精神,不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8,要尊重上级,服从安排,违者视情况处理。

处罚标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将罚款50元,达到三次将辞退处理。

9,不准拉帮结派,打架骂人,违者劝退处理。

10,辞职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批准后才可交接走人。

11,不准乱拿公司物料,要申请批准后方可以领用。违者罚款10元并做书面检讨。

主管岗位职责

1,制定与修改仓库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2,负责安排监督仓管员,搬运工及仓库助理的日常工作,督促仓管员做好出仓,进仓等登记工作(做到准确无误),以便统计和核查。

3,定期对仓管员,搬运工及仓库助理进行工作培训和岗位考核。对于下属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4,负责监督与协调本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工作衔接,使公司更好的运转。

5,熟悉和了解各个客户的产品及包材情况,让客户产品加工不出错,让客户满意。

6,关心和爱护下属员工,解决下属的困难与问题。发扬团队精神和力量,带好下属员工做好仓库工作。

7,负责仓库的规划及管理,使仓库物尽其用。

8,对不合格产品及包材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9,协助财务做好盘点及核查工作。

10,按照公司发展规划拟定本部门人员编制,报公司领导批准。

11,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12,对于超越自身工作权限或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仓管员岗位职责

1,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入库手续,包材或成品,半成品进仓时,要核实数量,规格,种类是否和货单一样。包材进仓前一定要品检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仓,对于特殊情况或者要急用的,一定要有相关负责人员书面同意!

处罚标准:未经检查(有质检时一定要请质检检查)而直接入库第一次对当事人给

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10元!没有质检时仓管自己检查是否合格(对照上次样板)。

2,入库的包材及成品,半成品要分区堆放(放在指定区域),摆放整齐,杜绝不安全因素。

3, 入库后要及时入账,准确登记。不允许单据放几天后才入账,以免记忆模糊导致入错账,数据不准。管理数据推荐用onlyit软件,禁止用其它表格管理!

处罚标准: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20元并做书面检讨!

4,领料部门应开具领料单,若需配套领料时,应配套领用。仓管对领料单核查无误后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料。发料后要及时入账。如遇到一些不可控制的问题,也要及时解决。如在生产中发现包材有问题或数量不够,仓管要配合车间解决包材发放问题,如主管发现不拿的,主管不做口头警告直接罚款10元。仓库发放物料要注意如下:A,质量要有保证,有问题的物料原则上不准发到车间,如果一定要用,要请相关人员签字认可。B,数量要充足,把损耗计算在内,按照比例给予把握。

5,成品仓发货必须要有发货单,见单发货,原则上不允许无单及口头发货。如遇特殊情况,要有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货,事后要及时补单。发货时要认真仔细,绝对不允许有少发,错发,漏发,多发等情况发生。对于易破损品,应在包装醒目位置上特别注明。经销商退货,仓管员要核实数量,规格,种类是否与退货单一致(经销商没写退货单的话,仓管员应编写),同时应查看商品破损,新旧程度,有无变质,能否二次利用。

处罚标准:发错一次货,罚款5元,情况严重的,罚款10元---50元之间。对于经销商退货不清理数据的,罚款10元。

6仓管员应坚持日清月结,凭单入账。按时上交报表,做到库存与账面一致,作为采购和下单的参考。

7,仓管员应每月盘点一次,掌握和明了库存的实际情况。经盘点后,若发生实际库存与账面结存数量不符,应追查原因,并写盘点损溢单,经审批后调整账面数字,使之与实际库存一样。

8,仓管员要随时了解仓库的储备情况,如储备不足要及时申请采购或下单生产;如有呆滞或不需要的物料存在,要及时上报。

9,定期上报不合格物料,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10,下班前应做好门,窗,水,电的开关工作。

处罚标准:下班后不关门窗和电源的,罚款10元。

11,仓管员要保管好单据及各类文件,不允许乱扔。

12,仓管员要定期检查仓库建筑物,如发现漏水,白蚁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

13,调动或离职前,要办理移交手续,要求逐项核对点收。如有短缺,要限期查清后,方可移交。移交时要仓管员双方及主管签字确认。

14,仓管员要协助财务盘点及核查。

15,仓管员如有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仓库助理岗位职责

1,仓库助理根据订单需要,赶做当天需要发的成品。赶做的成品不允许有质量问题,如漏标,错标等情况发生。

处罚标准:赶做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罚款5元。有严重问题的罚款10---20元之间。

2,经销商退货,仓库助理可根据要求整理退货。根据货物等级做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如货物只是包装坏,但里面的东西无质量问题,换下包装可再次销售;如货物质量拿不准的,先请质检做微检,根据微检情况再决定取舍。

处罚标准:对于质量拿不准的又不做微检直接组成品,造成客户投诉,罚款10元。 3,闲暇时要熟悉产品及包材情况,练好基本功,为快速出货做好准备。

4,做好的成品要填入库单,以便入库。同时半成品组套的要写领用单,以便仓管减库存。处罚标准:违反第一次,口头警告,违反第二次,罚款5元。

搬运工岗位职责

1,搬运工主要职责是搬货,搬货要按仓管的指令堆放货物。如驻厂客户有需要,搬运工应协助解决,但不可私自接受客户搬运费。

处罚标准:如私自接受客户搬运费,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10元。接受的搬运费要交给公司。不按仓管指令乱放货物,罚款10元每次。

2,闲暇时要在仓库或车间帮忙,不可脱岗。

3,要爱惜货物,严禁野蛮搬运。如造成货物破损,将按情况处罚。

仓库奖励制度(试行稿)

为了增强仓库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素质,长期稳定,努力的在本公司工作,同时也为了减少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现制定以下奖励制度。

一,奖励方式

1,通报表扬:连续通报表扬3次记嘉奖一次。

2,嘉奖:连续嘉奖2次记特别奖一次。

3,特别奖。

二,奖励规则

1,通报表扬: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在连续2个月工作中积分考核有28分及其以上。

2,嘉奖对象:业务熟练,技能素质高,在连续6个月工作中积分考核有88分及其以上。备注:在考核时期内(指连续6个月),给公司造成损失单笔200元或累计达到300元及其以上将取消评审资格

3,特别奖:工作业务素质超群,在连续12个月工作中积分考核有178分及其以上。

备注:在考核时期内(指连续12个月),给公司造成损失单笔300元或累计达到400元及其以上将取消评审资格

三,奖励标准

1,通报表扬:部门内部书面通报表扬,并奖励现金80元。

2,嘉奖:在公司公告栏书面通告表扬,并奖励现金100元---200元,如有公司福利将优先考虑。

3,特别奖:在公司公告栏通告表扬,并奖励现金300---400元。

4,员工所受奖励和惩罚不可以抵销。

四,奖励细则

A,仓管员主要考核指标(共积分15分)

1,每个月仓库清洁,整齐,无火灾,无失盗(得分2分)。有火灾,失盗现象(减分2分)。

2,每个月盘点差错率小于2%(得分3分),差错率大于4%(减分3分)。

3,每个月出入库输单准确及时(得分2分),输错一单(减分1分)。

4,每个月没有发错货(得分2分),发错一单(减分1分)。

5,每个月发货包装完好,客户无投诉(得分1分),客户投诉一次(减分05分)。

6,每个月整理经销商退货及时(得分2分),整理不及时,造成积压(减分1分/单)。

7,为维护公司利益,敢于与坏人做斗争,抢救公司财产等(得分1分)。

8,每个月准时上下班,无旷工(得分1分),旷工一次(减分1分),迟到早退(减分1分/次)。

9,产品和包材及时归位(得分1分),产品和包材不及时归位(减分05分/次)。

B,仓库助理主要考核指标(共积分15分)

1,每个月赶货出货及时,无差错(得分4分),出错一次(减分1分)。

2,每个月工作间清洁,整齐(得分2分),工作间脏和乱(减分1分)。

3,每个月协助仓管整理退货及时(得分2分),整理不及时,造成积压(减分1分/单)。

4,每个月出入库写单准确及时(得分2分),写错一单(减分1分)。

5,每个月准时上下班,无旷工(得分1分),旷工一次(减分1分),迟到早退(减分1分/次)。

6,为维护公司利益,敢于与坏人做斗争,抢救公司财产等(得分1分)。

7,每个月为公司减少损耗,物尽其用(得分2分)。

8,产品和包材及时归位(得分1分),产品和包材归位不及时(减分05分/次)。

C,搬运工主要考核指标(共积分15分)

1,每个月搬货及时,无积压(得分4分),搬货不及时(减分1分/次)。

2,每个月除了做好本职工作,闲暇之余乐于帮忙(得分2分)。

3,每个月搬货按仓管指令放货,没损坏货物(得分3分),损坏货物(减分1分/件)。

4,每个月准时上下班,无旷工(得分2分),旷工一次(减分1分),迟到早退(减分1分/次)。

5,为维护公司利益,敢于与坏人做斗争,抢救公司财产等(得分1分)

6,服从安排(得分2分),不服从安排(减分1分/次)。

7,客户无投诉(得分1分),客户投诉一次(减分05分/次)。

说明:

1,积分每个月统计一次,得分减去负分就是当月分数。通报表扬为2个月评选一次(连续2个月积分相加,有28分才可以通报表扬),嘉奖为6个月评选一次(连续6个月积分相加,有88分才有评嘉奖资格),特别奖为12个月评选一次(连续12个月积分相加,有178分才有评特别奖资格)。评审期必须是月份相连,无间隔,比如嘉奖,一二月份被通报表扬,三四月份被通报表扬,五六月份也被通报表扬,在这六个月内没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按照规定可被评嘉奖。如果三四月份没被通报表扬,就是七八月份被通报表扬,也将没有嘉奖评选资格。

2,按照岗位轻重,职责大小,奖金按照奖励标准分仓管员100%,仓库助理80%,搬运工50%的比列发放。

3,仓库奖励制度(试行稿)与仓库管理制度(试行稿)合并使用,比如仓管员发错一次货,除罚5元外,另扣1分的积分。

4,奖金可重复领取,如连续拿了3次的通报表扬奖,可继续拿嘉奖奖金,照此类推。

五,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申请填写员工奖励单,交到公司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发放相应的奖金。

2,员工若发生有本制度未列出之奖励及惩罚情形者,任得由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奖惩申请。

3,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若有未列事宜或涉及员工其他权利;义务之约束事项,本公司得依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4,本制度经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20110523

购买化妆品需要支付关税,这是因为化妆品一般都需要经过海关的检验和放行,然后才能进入国内市场。关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进口或出口货物所征收的税费。

在购买化妆品时,如果卖家没有明确说明已经包含了关税的费用,那么买家就需要自行承担关税的费用。一般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关税税率和起征点都不同,因此具体需要支付多少关税,需要根据商品的价值、种类、数量以及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关税政策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化妆品时,应该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如官方网站或授权的电商平台,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合法性,并避免因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购买前,可以了解相关的海关政策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了解购买化妆品需要支付的费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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