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创新能力的训练成为 教育 改革的重点。而创新能力的主要决定因素就是 发散思维 能力,发散性思维是创造性思维的核心成分。在生活中有哪些发散思维例子?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生活中的发散思维例子,希望大家最喜欢。
发散思维的例子一
心理学家曾做过这样的试验:在黑板上画一个圆圈,问在座学生这是什么其中大学生回答很一致:“这是一个圆。”而幼儿园的小朋友则给出了各种各样的答案:“太阳”、“皮球”、“镜子”……可谓五花八门。或许大学生的答案更加符合所画的图形,但是比起幼儿园孩子来说他们的答案是不是显得有些单调呆板呢
发散思维的例子二1987年,我国在广西省南宁市召开了我国“创造学会”第一次学术研讨会。这次会议集中了全国许多在科学、技术、艺术等方面众多的杰出人才。为扩大与会者的创造视野,也聘请了国外某些著名的专家、学者。 其中有日本的村上幸雄先生。在会议中请村上幸雄先生为与会者讲学。他讲了三个半天,讲的很新奇,很有魅力,也深受大家的欢迎。其间,村上幸雄先生拿出一把曲别针,请大家动动脑筋,打破框框,想想曲别针都有什么用途比一比看谁的发散性思维好。会议上一片哗然,七嘴八舌,议论纷纷。有的说可以别胸卡、挂日历、别文件,有的说可以挂窗帘、钉书本,大约说出了二十余种,大家问村上幸雄,“你能说出多少种”村上幸雄轻轻地伸出三个指头。 有人问:“是三十种吗”他摇摇头,“是三百种吗”他仍然摇头,他说:“是三千种”,大家都异常惊讶,心里说:“这日本人果真聪明”。然而就在此时,坐在台下的一位先生,他是中国魔球理论的创始人、著名的许国泰先生心里一阵紧缩,他想,我们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就是以高智力著称世界的民族,我们的发散性思维绝不会比日本人差。于是他给村上幸雄写了个条子说:“幸雄先生,对于曲别针的用途我可以说出三千种、三万种”。幸雄十分震惊,大家也都不十分相信。 许先生说:“幸雄所说曲别针的用途我可以简单地用四个字加以概括,即钩、挂、别、联。我认为远远不止这些。接着他把曲别针分解为铁质、重量、长度、截面、弹性、韧性、硬度、银白色等十个要素,用一条直线连起来形成信息的栏轴,然后把要动用的曲别针的各种要素用直线连成信息标的竖轴。再把两条轴相交垂直延伸,形成一个信息反应场,将两条轴上的信息依次“相乘”,达到信息交合……” 于是曲别针的用途就无穷无尽了。例如可加硫酸可制氢气,可加工成弹簧、做成外文字母、做成数学符号进行四则运算等等,为中国人民在大会上创出了奇迹,使许多外国人十分惊讶! 故事 告诉我们发散性思维对于一个人的智力、创造力多么重要。
发散思维的例子三一片叶子
一、在孩子、男人、女人、老人看来会有不同的认识,而在不同的孩子、不同的老人看来又会不同,在不同的职业看来也会不同,还有不同的阶层、不同的地域……
一片叶子,是绿色、是椭圆、是希望、是好心情……
画家看来是一幅美丽的画
音乐家看来是清新的音符
植物、生物学家看来是细胞、是植物机理、是生态、是新物种
经济学家看来也许是一种具有极大经济价值的新品种
幻想家看来会是任何东西,也许里面有一个新的世界……
这就是一千个人看,会有一千种叶子,这就是丰富而奇妙的“人们”,这就是“意见、认识”多样性的价值。
二、一片叶子,放在不同的背景、场景里又会有完全不同的认识。
一片叶子放在春夏秋冬、放在风霜雨雪、放在山川、放在戈壁沙漠、放在南北极和赤道,放在垃圾堆里、钢铁上、饮料里,放在放在高空、放在宇宙……都会有完全不同的解释,都是完全不同的画。
世间有万物,有四时,有广大的地域地形,有生长有运动,地球之外又是广袤的宇宙;这是多么巨大的排列组合,独立的是画卷,组合起来又是多么巨大的数据库,未知性、多样性、变化性,这些让人禁不住的兴奋、渴望。
三、一个画面放在不同的场景和背景里,不同的场景背景里又加入新的元素,会有戏剧性的变化。
比如一片叶子在水里飘去,这是一幅画。然而突然却被一条鱼衔走,或者被一只小鸟叼走,或者突然停在那里不动了,或者被一个小女孩接住而夹在了书里,多么有趣。
发散思维的例子四:
一只杯子掉下来,碎了。
这个可以是个什么问题呢
1物理题。因为这是自由落体运动,多高才能碎呢
2化学题。杯子里装着酒精,掉进了火堆里。
3经济题。那是刚买的,如今碎了还要再买一个,去取钱的时候卡忘在了ATM里。
4语文题。你让我太伤心了,伤的就如同这只杯子一样……
5社会问题。杯子从大厦楼顶掉下,砸死了一个人,引起骚乱,被定性为恐怖袭击。
6心理问题。那一声破碎的声音触动了一个女孩,于是她花了一下午的时间去查询“为什么噪声会让人紧张”
7情感问题。那是男朋友送给自己的情侣杯,这个会造成一个感情风波。
8时间问题。杯子摔碎了,乱了心情,还要再买,直接提升了时间成本。
9历史问题。那是乾隆用过的杯子,有很多关于它的故事,是那些历史的唯一承载,如今破了,结果一段历史就这样彻底消失了。
10政治宗教问题。那是来我国参展的的圣杯,结果被一官员不小心打碎了,那一幕又恰好被国际记者拍到,因此成了一个政治和宗教问题。
发散思维的例子五:
老师问同学:“树上有10只鸟,开枪打死1只,还剩几只”
这是一个传统的脑筋急转弯题目,不够聪明的人会老老实实地回答“还剩9只”,聪明的人回回答“1只不剩”,但是有个孩子却是这样反应的。
他反问:“是无声手枪吗”
“不是。”
“枪声有多大”
“80分贝至100分贝。”
“那就是会震得耳朵疼”
“是。”
“在这个城市里打鸟犯不犯法
“不犯。”
“您确定那只鸟真的被打死啦”
“确定。”老师已经不耐烦了,“摆脱,你告诉我还剩几只就行了,OK”
“OK,树上的鸟里有没有聋子”
“没有。”
“有没有关在笼子里的”
“没有。”
“边上还有没有其他的树,树上还有没有其他的鸟”
“没有。”
“有没有残疾的鸟或饿的飞不动的鸟”
“没有。”
“算不算怀孕肚子里的小鸟”
“不算。”
“打鸟的人眼睛有没有花保证是10只”
“没有花,就10只。”
老师已经满头大汗,但那个孩子还在继续问:“有没有傻得不怕死的”
“都怕死。”
“会不会一枪打死两只”
“不会。”
所有的鸟都可以自由活动吗,有没有鸟巢里边有没有不会飞的小鸟”
“没有鸟巢。所有的鸟都可以自由活动。”
“如果您的回答没有骗人,”学生满怀信心地说。“打死的鸟要是挂在树上没掉下来,那么就剩1只,如果掉下来,就1只不剩。”
这位学生的话还没说完,习惯于标准答案的老师已经晕倒了!
发散思维及经典例子发散性思维指的就是在人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中,对某一问题的解决,要求产生多种可能的解决 方法 ,而不是单一方法的 思维方式 。
各行各业的人都必须要有发散思维的能力,并不是在学习中需要他,其实每个人都拥有发散思维,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使用的是否系统而已。
发散性思维的好坏,标志着一个人智力水平的高低。因此,培养和锻炼自己的发散性思维的能力,就是提高自己的智力过程。为说明发散性思维对一个人智力发挥的作用,我们讲一则利用发散性思维去处理问题的故事。
1987年,我国在广西省南宁市召开了我国“创造学会”第一次学术研讨会。这次会议集中了全国许多在科学、技术、艺术等方面众多的杰出人才。为扩大与会者的创造视野,也聘请了国外某些著名的专家、学者。
其中有日本的村上幸雄先生。在会议中请村上幸雄先生为与会者讲学。他讲了三个半天,讲的很新奇,很有魅力,也深受大家的欢迎。其间,村上幸雄先生拿出一把曲别针,请大家动动脑筋,打破框框,想想曲别针都有什么用途比一比看谁的发散性思维好。会议上一片哗然,七嘴八舌,议论纷纷。有的说可以别胸卡、挂日历、别文件,有的说可以挂窗帘、钉书本,大约说出了二十余种,大家问村上幸雄,“你能说出多少种”村上幸雄轻轻地伸出三个指头。
有人问:“是三十种吗”他摇摇头,“是三百种吗”他仍然摇头,他说:“是三千种”,大家都异常惊讶,心里说:“这日本人果真聪明”。然而就在此时,坐在台下的一位先生,他是中国魔球理论的创始人、著名的许国泰先生心里一阵紧缩,他想,我们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就是以高智力著称世界的民族,我们的发散性思维绝不会比日本人差。于是他给村上幸雄写了个条子说:“幸雄先生,对于曲别针的用途我可以说出三千种、三万种”。幸雄十分震惊,大家也都不十分相信。
许先生说:“幸雄所说曲别针的用途我可以简单地用四个字加以概括,即钩、挂、别、联。我认为远远不止这些。接着他把曲别针分解为铁质、重量、长度、截面、弹性、韧性、硬度、银白色等十个要素,用一条直线连起来形成信息的栏轴,然后把要动用的曲别针的各种要素用直线连成信息标的竖轴。再把两条轴相交垂直延伸,形成一个信息反应场,将两条轴上的信息依次“相乘”,达到信息交合……”
于是曲别针的用途就无穷无尽了。例如可加硫酸可制氢气,可加工成弹簧、做成外文字母、做成数学符号进行四则运算等等,为中国人民在大会上创出了奇迹,使许多外国人十分惊讶!故事告诉我们发散性思维对于一个人的智力、创造力多么重要。
怎样培养自己的发散性思维呢就是要勤于实践,注意有意识地训练自己,使自己的思维异常活跃。
每当遇到问题时都具有向多方位、多角度、多方法的思维的良好品质。
发散思维的特点
发散思维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在发散 思维训练 的过程要顺应其本身的特点:
一、发散思维具有流畅性的特点
流畅性就是观念的自由发挥。指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生成并表达出尽可能多的思维观念以及较快地适应、消化新的思想概念。机智与流畅性密切相关。流畅性反映的是发散思维的速度和数量特征。
二、发散思维具有变通性的特点
变通性就是克服人们头脑中某种自己设置的僵化的思维框架,按照某一新的方向来思索问题的过程。
变通性需要借助横向类比、跨域转化、触类旁通,使发散思维沿着不同的方面和方向扩散,表现出极其丰富的多样性和多面性。
三、发散思维具有独特性的特点
独特性指人们在发散思维中做出不同寻常的异于他人的新奇反应的能力。独特性是发散思维的最高目标。
四、发散思维具有多感官性的特点
发散性思维不仅运用视觉思维和听觉思维,而且也充分利用其他感官接收信息并进行加工。发散思维还与情感有密切关系。如果思维者能够想办法激发兴趣,产生激情,把信息情绪化,赋予信息以感情色彩,会提高发散思维的速度与效果。
发散思维在数学学习中的训练运用:
数学教育的根本是什么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创新思维 是数学思维能力的最高境界,而发散思维则是培养创新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下面就培养学生发散思维能力的两个案例谈一下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案例一:
你能想出什么办法,使左右两边同样多
左3支铅笔 右5支铅笔
方法一:移一移
把右边的一个移到左边,这是一种总数不变的方法。如下图:
左4支铅笔 右4支铅笔
(答案具有唯一性)
方法二:去一去
把右边去掉两个,这是一种总数减少的方法。如下图:
左3支铅笔 右3支铅笔
(答案有3个)
方法三:添一添
把左边添上两个,这是一种总数增加的方法。如下图:
左5支铅笔 右5支铅笔
(答案有无数个)
方法四:去一去和添一添
把左边添上一个,右边去掉一个,这还是一种总数不变的方法。如下图:
左4支铅笔 右4支铅笔
(答案也有无数个)
案例二:
有一个古老的 智力题 :“树上有10只鸟,打死1只,还有几只”最笨的回答是:“打死1只,还有9只。”最聪明的,也是被认为唯一正确的答案是:“打死1只,就一只也没有了,因为它们都被吓跑了。”在一次教学实践中,我还听到学生们说出了下面一些答案:
1、还有1只死鸟挂在树上;
2、还有9只,因为是用无声手枪击中的;
3、还有2只,树上鸟窝里有2只不会飞的雏鸟;
4、还有9只,在风雨交加的天气,枪声被掩盖了;
5、还有1只,这只鸟是聋子;
6、还有10只,因为它们受伤飞不起来了;
关于发散思维的 名言 警句1思考是人类最大的乐趣。 ——布莱希特
2 真知灼见,首先来自多思善疑。 ——洛克威尔
3 把时间用在思考上是最能节省时间的事情。 ——卡曾斯
4 思维是灵魂的自我谈话。 ——柏拉图
5 不下决心培养思考习惯的人,便失去了生活中最大的乐趣。 ——爱迪生
6 思维世界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惊奇的不断摆脱。 ——爱因斯坦
7 疑惑随着知识而增长。 ——歌 德
8 伟大不只在事业上惊天动地,他时常不声不响地深思熟虑。 ——克雷洛夫
9 在艺术创作中,第一个意念最佳;在 其它 的事情上,反复思考的结果最好。 ——布莱克
10 人应当相信,不了解的东西总是可以了解的,否则他就不会再去思考。 ——歌 德
1 有关于发散思维的故事
2 作文发散思维训练
3 有关于发散思维的作文
4 关于发散思维的作文
5 发散思维的作文
6 关于发散思维的作文训练
7 发散思维的经典例子
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文庆,男,汉族,1938年6月4日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石油化工容器设备防腐厂厂长,高级工程师,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大庆办事处1委付31组。
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忠仁,男,汉族,1937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里28号楼1门102号。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审查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审查处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邢鹏万,男,汉族,1959年6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第32委。
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黑龙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61-4号。
申请再审人许文庆与被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9日作出(2000)高知终字第72号二审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文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05年3月28日,本院以(2001)民三监字第20-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永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郃中林、李剑参加评议,崔丽娜担任本案书记员。2005年4月15日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明确了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2005年4月21日和8月5日,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文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吴忠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柴爱军、崔国振,邢鹏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刘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88年6月8日,许文庆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3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88103519X。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对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钢管束的内外壁进行防腐的方法,即为使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的内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然后再进行涂料涂装,其特征在于完成这一过程是采用(a)把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和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b)整个工艺流程中用于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简(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
2权利要求1中对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内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再进行涂装的工艺流程步骤包括:(1)喷吵(砂);(2)酸洗:(3)中和;(4)磷化;(5)烘干:(6)涂料涂装。
3权利要求1中对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再进行涂装的工艺流程步骤是采用化学除油代替喷砂这一步骤,其余与权利要求2所述的步骤相同。
4权利要求2或3中所述的涂料涂装步骤中,涂料用量为管程容积或壳程容积的三分之二。
该发明专利说明书称这种对石油、化工等行业中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进行防腐的方法属于金属防腐新工艺。亦称现在石油、化工行业的冷却器、换热器等管束只能对内壁进行喷砂(或化学处理),然后用有机涂料(环氧酚醛、7910、CH784等)涂装。靠涂料与金属管之间的粘附力结合,使金属表面形成钝化膜。这种防腐处理办法涂层与金属钢材基体结合力差,涂装以后能透过微量水分,与金属表面生成氧化物,涂膜起泡,开裂脱落,基体锈蚀;耐高温介质15℃以下,防腐处理工期长。本发明的构思是:在石油、化工行业的大型复杂结构设备管束内外壁经过喷砂,去掉氧化皮后,借助泵、阀、管路、溶液槽按着工艺流程联接操作使管束内外壁首先形成磷化层,然后根据不同的介质要求,不同的温度要求,选用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的特性涂料涂装。
该说明书公开了一个实施例,记载了以下技术方案:将冷却器管内壁按常规技术进行除锈、喷砂处理后,将辅助设备泵、阀、管路、溶液槽按着工艺流程示意图相联接。该实施例公开的对冷却器管内壁的防腐工艺步骤包括:(1)酸洗;(2)中和;(3)磷化;(4)清水冲洗管内壁,再用压缩空气吹;(5)烘干;(6)涂装。该实施例中还公开了管外壁防腐处理与内壁处理的区别在于四个方面:(1)将泵的出口与壳程人口相连,壳程出口分别与所需溶液槽相连;(2)通过碱洗化学除油,碱洗45分钟,碱洗温度70-9090;(3)碱洗后热水洗,然后冷水洗;(4)烘干,由冷却器管程出口进蒸气进行。
1997年3月28日,邢鹏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998年4月13日,邢鹏万在意见陈述书中又提出该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1998年6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大庆市红岗区金星防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提交的宣告“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金星公司认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这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理,于1998年12月22日发出了1999年3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的通知书。口头审理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在1999年3月10日口头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针对“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陈述了意见。
1999年6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宣告许文庆的88103519X号“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
许文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文庆提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听证原则、当事人处置和请求原则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许文庆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起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许文庆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许文庆负担。
许文庆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转送了证据材料和意见陈述,在口头审理通知中注明口头审理的范围包括“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许文庆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也对此进行了陈述。许文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许文庆负担。
许文庆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及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和当事人请求原则。
(二)第1372号决定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认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专利复审委员会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程序中,完全遵循了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钢管束的内外壁进行防腐的方法,其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而根据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对于管束内壁的防腐处理和对于管束外壁的防腐处理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难以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基于同样的理由,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3,以及从属于权利要求2或3的权利要求4也当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第1372号决定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但遗漏了本案其他部分事实。本院另查明:
(一)关于第1372号决定是否违反听证原则和当事人请求原则方面的事实。
11997年3月28日,邢鹏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即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不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21998年4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邢鹏万的意见陈述书,邢鹏万在该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b)在说明书中找不到相同的描述,也没有能够清楚和准确地支持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其余几项权利要求2-4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然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同年10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许文庆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在该意见陈述书中,许文庆针对邢鹏万提出的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称: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b)部分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1998年11月23日,邢鹏万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事实和理由》,其中在有关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部分记载道:完成这一过程是采用把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泵、阀、溶液槽通过胶管和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完成这一过程是采用整个工艺流程中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
41998年6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案外人金星公司向该委员会提交的《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其中,有关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具体理由为:特征(a)中的“闭路”这一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了说明书后,得不出是闭路循环体系的推论;特征(b)要求各种处理液处于连续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然而在其说明书中并没有这样的技术特征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了说明书后,不一定想到要使各种处理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
51998年12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许文庆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其中,在“口头审理拟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栏中载明:“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61999年3月8日,邢鹏万在《请求人口头审理发言提纲》中,就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问题称: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b)是“整个工艺流程中用于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但是,在说明书中找不到能够清楚地和准确地支持这一技术特征的内容。
71999年3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的主要过程及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提供相应的笔录。
81999年3月10日,许文庆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被请求人代理词(补充)》。称: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b)中的“整个工艺流程中用于处理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当然是指对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进行处理的液体。虽然该专利方法中中和时也使用了碱,但用量很少,而且因为其浓度很低并含有酸根而无需循环使用,请求人以中和用碱没有循环流动,就认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处理液也没有闭路循环,是不正确的。
91999年3月15日,案外人汪月明以涉案专利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提交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该请求书第3项无效理由为:说明书中记载的酸洗(酸液)、中和(碱液)、磷化(磷化液)不支持权利要求1(b)中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
101999年3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邢鹏万提交的《代理词(口头审理后的陈述意见)》一份。提出: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对管束内壁进行防腐处理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所述防腐方法不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将该份代理词转送给许文庆。
(二)关于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方面的事实
1权利要求1、2、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说明书概括得出的事实。
(1)说明书第6段记载了附图说明。
(2)说明书第7段记载了管内、外壁防腐处理方法的实施例。
(3)说明书附有冷却器管内外壁防腐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对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进行了图示。
2.形成磷化层的工艺步骤即漆前表面处理技术是否为现有技术的事实。
(1)《涂装技术》第一册(王锡春、姜英涛主编,1986年6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第三章“漆前表面处理”中载明:在涂漆前对被涂物表面进行的一切准备工作,均称为漆前表面处理。漆前表面处理、涂布与干燥为涂漆工艺的三大主要工序。
在“金属的除油”一节中载明:最常用的漆前除油方法有碱液清洗,有机溶剂清洗,表面活性剂清洗,乳化液清洗等。除油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油污的性质、污染程度、被清洗物的材质及生成方式等。
在“化学除锈”部分,介绍了无机酸洗工艺,其工艺过程为:除油碱槽一热水槽一酸洗槽一冷水槽一中和槽一冷水槽一磷化槽一热水槽一涂漆保养。
(2)《电镀手册》(上册)(《电镀手册》编写组编,1977年10月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零件表面准备”一章中,有关“喷砂处理”部分写道:“喷砂是为了除掉金属制品表面的毛刺、氧化皮以及铸件表面上的熔渣等杂质。……喷砂是用净化的压缩空气将干砂流强烈地喷到金属制品表面上,从而打掉其上的垢物。喷砂的砂子要干燥,金属制品的表面也应干燥无油,否则喷砂效果将不好。”
(3)《电镀工艺》(国营惠丰机械厂电镀车间电镀工艺编委会编著,1959年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第114页还进一步列表介绍了磷化的工艺规程。即:化学去油-热水洗-冷水洗-酸洗-冷水洗-苏打肥皂处理-热水洗-磷化-热水洗-钝化处理-热水洗-蒸馏水洗-压缩空气吹干-烘干-外观检验-涂油漆。
(4)《现代科学技术词典》(下册)(1980年12月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第22页就“喷砂清理”一词解释道:“向一个物体喷吹钢砂、石砂或其他磨料以产生粗糙表面或除去脏物、铁锈和水垢等的一种表面处理方法。用含有磨料的气体喷流或液体射流从固体表面上清除污垢。”
第195页就“中和”一词解释道:“向酸性溶液加入碱,或向碱性溶液加入酸,使溶液为中性(不是酸性,也不是碱性,pH是7)。”
(5)邢鹏万在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陈述意见正文》中称:“涂装技术的常识告诉人们,为了防腐,可以对金属表面涂装涂料,在涂装涂料之前,应对金属表面进行漆前表面处理,除去金属表面的污物(包括油污、锈、垢、旧漆等),然后进行磷化处理,使金属表面形成磷化层,以使涂层与金属表面结合得牢固。对金属表面除污的方法包括机械清除法(例如喷砂等)和化学清洗法,化学清洗法中包括碱洗和酸洗等。这些常识在任何一本有关涂装技术的书中都有,例如对比文件2(注:即前文所说的《涂装技术》第一册),尤其是第三章‘漆前表面处理’,详细记述了上述常识。”
以上事实,当事人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第1372号决定是否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和当事人请求原则,以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一)关于第1372号决定是否违反听证原则和当事人请求原则问题。
1关于违反听证原则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果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该款规定的条件,即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但是,请求人依据该款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审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节84规定的所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即听证原则,就是要给予当事人就这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特别是作为作出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必须要给予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机会。
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本院补充查明的事实看,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和案外人金星公司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开始,到1999年3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进行口头审理结束时止,二请求人所主张的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主要理由可以概括为: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所述的“闭路循环体系”,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可以是闭路的,也可以是不闭路的;区别特征(b)所述的各种处理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处理液的流动并不是连续而不间断的。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程序中所陈述的意见,也是针对上述无效宣告理由进行的。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和案外人金星公司并没有提出如第1372号决定第4页第21-26行“请求人认为”部分所述的无效宣告理由。
从本院补充查明的有关程序方面的第10项事实可以看出,第1372号决定中的这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实际上是根据原审第三人邢鹏万1999年3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代理词(口头审理后的陈述意见)》归纳而成的。这些内容的实质含义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将管束内壁和外壁的防腐处理方法概括为一个技术方案,而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对于管束内壁的防腐处理方法和对于管束外壁的防腐处理方法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将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在口头审理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所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与案外人金星公司在此之前所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对比,二者显然是不同的。
但是,由于这部分无效宣告理由是在口头审理后由原审第三人邢鹏万提出的,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未将该份代理词转送给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因此,许文庆称其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中,不知道不了解第1372号决定第4页第21-26行“请求人认为”部分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有事实根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恰恰是根据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在口头审理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所提出的新的无效宣告理由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这在第1372号决定第4项理由中表述得很清楚。相反,请求人提出并经被请求人陈述意见的无效宣告理由,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所述的“闭路循环体系”不闭路,特征(b)所述的各种处理液不是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等,在第1372号决定中却并没有给予处理。《审查指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中规定了专利授权和专利无效复审的操作规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遵守。《审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节84规定:“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对申请再审人许文庆不利的第1372号决定之前,没有证据证明给予了许文庆就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程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原审第三人邢鹏万辩称,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在无效程序中,已经针对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和(b)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解释和申述理由。然而,从查明的事实看,无论是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历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包括1999年3月10日提交的《被请求人代理词(补充)》,还是第1372号决定所归纳的“被请求人认为”部分,都是针对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所述的“闭路循环体系”不闭路,区别特征(b)所述的各种处理液不是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等问题所进行的陈述。对第1372号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1将说明书实施例所述的针对管内壁的方法和针对管外壁的方法概括成管内外壁的处理方法”这一无效宣告理由,许文庆并没有获得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第三人邢鹏万还称,在专利复审委员会1999年3月10日进行的涉案专利口头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许文庆针对第1372号决定所依据的具体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解释和申述理由,并且在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口头审理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代理词中记载有上述内容,但这一辩称,并无证据支持。
原中国专利局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规定:“在口头审理中,由合议组组长指定合议组成员进行记录。必要时,合议组可以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指派一名书记员进行记录。担任记录的人员应当将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入‘口头审理笔录’。”“在口头审理结束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人案卷。”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不出前述争议事实的“口头审理笔录”或者其他类似的证据,已经给予了许文庆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适当机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原审第三人邢鹏万看来,只要请求人笼统地提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通知中笼统地告知口头审理的范围包含有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就涵盖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所有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无效程序中的当事人即使没有就这些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特别是作为作出无效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也认为给予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遵循了听证原则。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只是一项抽象规定,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也只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一项概括理由,是针对所有专利权而言的。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则是具体的和具有针对性的。所谓给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就是在行政程序中要给当事人就这些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特别是作为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如果没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就缺乏针对性,因而也就无从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就本案来说,第1372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其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将管束内壁与外壁的防腐处理方法概括为一个技术方案,而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对于管束内壁与外壁的防腐处理方法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程序中,应当给予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就这一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才可以认为遵循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而仅仅以请求人笼统地提出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通知中告知当事人口头审理的范围包含有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就认为给予了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遵循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则难以令人信服。
因此,综观这一争议问题的全部事实,申请再审人许文庆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违反听证原则的申请再审理由,较之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邢鹏万所主张的反驳理由,更加充分和有说服力,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违反请求原则
申请再审人许文庆还认为第1372号决定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当事人请求原则,理由是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并没有提出如第1372号决定第4页第21-26行所述的无效宣告理由,该项无效宣告理由是由案外人汪月明提出的。然而,从查明的事实看,第1372号决定第4页第21-26行所述的无效宣告理由虽然与案外人汪月明所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在内容上有相同之处,但是,原审第
皮亚杰理论对幼儿教学启示如下:
皮亚杰认为儿童的发展需要有丰富的环境,儿童获得知识的过程是在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主动建构的,因此他们对那种传统的教学方式提出了批判,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整个教学过程以教师、课堂和课本来展开,教师就是传授知识的工具,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学生被看作是接受知识的容器。
学生应做的就是不断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知识,皮亚杰对这种教师主动地教而学习者处于被动消极的状态的教学提出了批判,他认为儿童的发展需要丰富的环境,教师应去为学生的学习创造条件,创造适合他们主动探索的环境,让他们在亲身的实践中去主动建构他们的知识。
活泼、好动、充满好奇心,喜欢自己探索事物等这些都是幼儿固有的天性,然而在一些教师的课堂中这些天性都被抹杀了,每节课开始的时候,教师嗓门一开,幼儿就会一致的坐直,把小手放在背后,笔直的坐在座位上,俨然以学乃至初中的课堂一般。
幼儿园应该以游戏活动为基本活动,这是《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的,这是对儿童天性的尊重,是符合幼儿发展规律的正确的教育方法。幼儿教师应明确幼儿是学习活动中的主动建构者,学习活动应围绕学生展开。
教师自己应做的就是事先制定好教学计划,设计好主体活动,创造适合的环境,让幼儿在丰富的环境中主动的去建构知识,通过游戏教学的方式,让教学活动轻松愉快的开展。
积极主动的探索事物是每一个幼儿向往的,他们不希望别人在他们不需要帮助的时候去打扰他们,我们应该尊重幼儿主动学习的权利,当然这也是遵循幼儿发展规律所应当做的,只有遵循其身心发展规律,才能促进幼儿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尊重幼儿,发挥指导者和引导者的角色才是幼儿教师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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