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分类标准如下: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研发费用共由8个方面组成: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购入专有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其它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 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研发费用资本化如同一道窄门,能过得去的不多。正如上面所讲,研发不到最后一刻,谁能预知成败呢?行百里半九十,研发过程也同此理,90%为研究,10%为开发。
站在企业角度看,因为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从节税方面考虑,企业也乐意费用化。如果会计账面上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过于高企,那是值得关注的信号,基本可以断定企业在滥用此款粉饰报表。
具体如何计算为您一一道来。
简化了计算方法
假设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
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需要多次分别计算,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只需要计算1次。
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以前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现在,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总体上提升了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计算公式
本年度“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本年度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举个例子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原方法按项目分别计算的18万元(10+8)。
研发项目跨年度的,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1
研发项目在费用化阶段,应逐年与其他费用化项目、以及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2
研发项目在资本化阶段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举个例子
某公司同时开展M、N两个项目的研发,M项目2019年进入资本化阶段,2021年形成无形资产。N项目一直处于费用化阶段。
M项目在2019、2020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待2021年M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将2019、2020、2021年的研发费用与N项目2021年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2021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
资本化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如何计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01
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2
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03
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04
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举个例子
2021年,某制造业公司结合X项目前期研究成果,出具了新型产品X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会计上确认为开发阶段且全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本年7月1日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当即投入使用,会计处理从7月开始摊销。 税务上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而本年X项目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应资本化,X项目进入开发阶段以来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共23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企业同时还开展了Y项目(费用化项目),本年发生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13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1)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40万元[(230+130)×10%/(1-10%)]; (2)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40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50万元(30+20)大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取较小值]; (3)可加计扣除比例:80%(40/50); (4)X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24万元(30×80%)
假设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确定X项目摊销年限为10年。在2021年度,企业的X项目可加计摊销额为127万元[(230+24)/10×100%×6/12]。 从2022年起,X项目每个摊销年度可加计摊销额为254万元[(230+24)/10×100%]。 Y项目2021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6万元(20×80%);总共可加计扣除146万元(130+16)。 2021年度,企业X、Y项目共可加计扣除(摊销)1587万元(146+127)。
关于化妆品行业的利润: 业内人士分析过:号称世界前几位的高级化妆品,一瓶眼霜在中国内地零售价格为九百多元/50ml,在香港售价为六百元左右,而其制造加上研发费用成本仅为人民币二三十元。而某些高级化化品那些售价几百元的眼霜和口红等成本就更低至于那些动辄几百上千的香水,其成本几乎就是香水瓶子的价钱。 网友也分析过一些品牌护肤品的一些例子:用户100元买了盒面膜,其出厂价10元,营销、推广22元,行政费用3元,税2元,中间渠道商57元,品牌商纯利63元。 其实化妆品行业确实是利润很高,但是其实有很多化妆品公司的投入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比如贵价化妆品尤其是大集团旗下的,里面核心核心成分的研发费用的投入是非常贵,而且投入时间非常的长,多则20年以上少则5年,几十亿的投入都很正常所以大集团旗下的很多品牌技术都是共享的,其次就是原料供应商的问题,比如玫瑰精油,精油的萃取技术不同所造成的成本都是成倍增加的! 再其次就是大牌的广告及代言费用基本在成本的35%左右,还有就是分销环节所产生的分销费用,就是我的货品从工厂到顾客手里的所有环节的费用,店面,装柜,货架,一线销售人员的工资,给分销公司的分账等等的费用。
记得之前,央视说iphone6的成本只有1100块,这仅仅是原料成本,上述成本都没计算,其次还有税的问题,所以iphone6定价5、6千我并不觉得贵。想要效果好又价格合理的,基本就是专业线,如美发的卡诗,美奇丝,药妆的杜克,芯翠丝等。基本没什么广告,费用基本用在研发上。大牌的化妆品还要注重化妆品的香味,使用感等,上述药妆的效果相当好,但是使用感和香味真的不敢恭维,最好的例子就是芯翠丝的乳糖酸精华,味道和使用感一般人还真的受不了,但是效果是相当惊艳的,所以就看你注重的面是什么,如果使用感好,香味治愈效果不错,不注重价格那就买大牌,只注重效果强调性价比那就买专业线。
所以暴不暴,要结合行业整体情况来看,不能只是道听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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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再加码服务再升级,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以下为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方式的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1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1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税收红利兑现更及时,纳税人有了更多获得感。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李杨表示,公司每年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10月份便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这对企业来说能够及时缓解资金压力,对发展前景更有信心,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改项目投入,提高智能化改造和新品研发力度。
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财务负责人袁云霞介绍,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计能释放650万元的现金流,辅助账体系填写量大大减少,全部研发项目可统一计算,享受过程更简化了,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的底气和信心都更足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性,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多措并举,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近期,国务院又推出了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为把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增加企业获得感,减轻办税负担,我局制发《公告》。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确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为便于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积极作用。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公告》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
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公告》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三、今年10月申报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四、如果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明年5月底前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在哪些方面做了优化简化?
答: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简化:
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二是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三是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体现2015年之后的政策变化情况,如未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填写要求,企业需自行调整样式或分析填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公告》还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六、《公告》实施以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因此,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需要说明,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七、企业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当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八、为什么要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调整后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扩围至100%需关注的地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种类
1、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为主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为主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为主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及主要政策简述(按时间顺序)
①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②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性文件;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申报和备案管理;等等。
③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1"项列归集范围定型;取得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活动会计处理;研发过程中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加计扣除处理;等等。
④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75%加计扣除。
⑤2018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仍然不可以加计扣除。
⑥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⑦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⑧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财税〔2018〕9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75%)。
⑨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则。
⑩自2021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于2021年;颁布2021版研发费用辅助账。
⑪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⑫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⑬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用的是负面清单判别标准,并且要求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适用对象和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先要进行自我排除。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经营活动
除去以上行业限制以外,要注意企业经营活动中如有下列活动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
1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_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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