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服装化妆品如果都是送人的,那么根据税收规定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一般发票上做好不要出现上述的字样。
只能是纸质的,购买方不能是个人,只能是组织(企业、公司)购买方必须准确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销售方必须将这些信息打印到专票上。
销售方也必须在专票上填写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开具专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不能报销(除了农产品专票)。
扩展资料:
以下几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1、没有填写企业税号的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不得报销入账。
2、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3、发票章盖得不规范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4、发票开具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5、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以下个人抬头发票可以入账报销: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以及医药费票据等。个人通讯费直接并入工资核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进口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离岸价+运费)/(1-保险费率)
举例,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价格条件为FOB洛杉矶US$10000,已知运费为100美元,保险费率为 03%,进口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人民币对美元的买卖中间价为100美元一820元人民币。则:进口关税=(10000+100)/(1-03%)×10%×82=83069元,进口增值税=[(1000+100)/(1-03%)×82+83069]×17%=1553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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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免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
参考资料:
个体工商户为单位买日用品开发票,因为购买的日用品,要根据购买方的性质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取。如果是个人,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企业,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必须有税号。税号,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将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可以重开没有购买方的纳税识别号不能入账,必须从新开具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电子发票用填税号,这个是必填的,政策都有规定要填写税号才能开具发票。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务局的签名机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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