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2017年12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 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共计61项,由原实施机关依法委托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赣江新区范围内实施。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主动对接,规范管理,优化流程,落实责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承接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在本《决定》发布后三十日内完成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衔接落实。
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者其他实际情况需要对本《决定》附件目录中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取消、下放或者调整的,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目录中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予以适时调整。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赣江新区行使的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61项)
附件
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赣江新区行使的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61项)
序号项目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备注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权限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赣府发〔2017〕7号)省发改委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仅为赣江新区范围内独立干线管网项目2省级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省级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省发改委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3权限内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省发改委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行政确认《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5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行政确认《国家质监局 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6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行政确认《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7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其他权力事项《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省教育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8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教育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9省级示范幼儿园评审行政确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号)省教育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10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行政确认《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2〕8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首批示范普通高中评选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12〕59号)省教育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11建设公墓审批行政许可《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省民政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1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省林业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13在湿地区域引入林业生物新品种的许可行政许可《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省林业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14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审核转报其他权力事项《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号)省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15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审核转报其他权力事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省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16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审核转报其他权力事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省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17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认定行政确认《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省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1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26号)省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19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其他权力事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省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20医疗机构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核准其他权力事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省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2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行政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2省内书刊印刷委托书的备案行政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3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行政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赣府字〔2013〕6号)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4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而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行政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赣府字〔2013〕6号)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5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行政许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6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26号)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7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行政许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26号)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8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行政许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26号)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9创建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其他权力事项《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体青字〔2013〕92号)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体青字〔2013〕91号)省体育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30省级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核其他权力事项《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青字〔2013〕10号)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31药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26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相应条件之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32药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相应条件之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33化妆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相应条件之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3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相应条件之前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35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相应条件之前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36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备案(除注射剂生产企业外)其他权力事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相应条件之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37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其他权力事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相应条件之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38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其他权力事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公告》(2013年第49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相应条件之前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39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其他权力事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相应条件之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40药品广告备案其他权力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相应条件之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41游艇俱乐部备案审查其他权力事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省地方海事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42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省港航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除赣江以外43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0号)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4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报省水利厅备案45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省水利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4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其他权力事项《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省水利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47省级权限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48省级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及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省水利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49权限内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许可行政许可《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50权限内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省人防办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51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行政确认《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2010〕4号)省科技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报材料赣江新区初审后直接报省科技厅52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内部权力)其他权力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经省自然资源厅转报省政府审批,由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53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其他权力事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省商务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54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行政确认《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台办公告2013年第12号)省商务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5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其他权力事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省商务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56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初审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省商务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报材料赣江新区初审后直接报至省商务厅57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初审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省商务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报材料赣江新区初审后直接报至省商务厅58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初审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省商务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报材料赣江新区初审后直接报至省商务厅59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其他权力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省商务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60设立普通技工院校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省人社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6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省人社厅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意思是:此产品批件信息不作为执法依据。
备案注销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2、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上市前告知性备案,省级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备案凭证。
扩展资料:
化妆品备案凭证的注销申请:
应由原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已注销化妆品备案凭证的产品名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参考资料:
不是进口产品。
进口化妆品需要获得在国家卫生部注册的“卫妆进字(年份)×××号”或“卫妆备进字(年份)×××号”,且在产品的外包装上须有中文标识方为合法进口化妆品,请消费者注意识别,谨防上当买到水货产品。
因为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口,所以没有中文标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
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要加贴包含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使用期限等信息的中文标签,有中文标签表明产品是正规渠道进口的。
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消费者应谨慎购买。即便商家声称“海外代购”,但进货渠道不明,货品质量很难辨别。
扩展资料: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化妆品时要注意:
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汉字标注的许可批号或备案号、原产国名、地区名(指香港、台湾、)、制造商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沂源县食药监局提醒消费者,在挑选化妆品时,要有防伪防劣意识,注意检查化妆品是否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要注意化妆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异味,有无形状改变等。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汉字标注的许可批号或备案号、原产国名、地区名(指香港、台湾、)、制造商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证是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三证是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此三证在化妆品标签上都会有所体现。
,进口化妆品上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此标签经审合格后才能颁发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标注的中应为规范汉字,即简化字,字体高度不小于18mm。
第二,对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上应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如“国妆备进字J20124321”;对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上应有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如“国妆特进字J20132105”。
第三,产品标签上应贴有CIQ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要通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才可以在销售,并在产品包装上加贴检验检疫CIQ标识。
-进口化妆品申报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要求。
护肤品申请药监局备案必须通过的条件分别是: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扩展资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_《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厂使用酒精给厂区,设备,工人消毒是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但是,化妆品厂如果对某类产品进行酒精消毒,必须符合改产品工艺流程报备,如果没有此项报备,需要向质量监督局或卫生部门报备批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化妆品备案是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执行,虽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卫生部发布,但其管理已经转移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以需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卫生部1989年11月13 日颁布,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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