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包装既关乎产品信息的展示又关乎消费者对产品的第一感受,外包装方案的制定需要设计、生产和风控的共同参与。外包装合规是产品能够正常在市面上销售的基础,合规后的下一步才是美观和价值情怀的展示。如一味追求美观,但漏印强制标识或违反标签国标,实属本末倒置。所以,生产型企业和品牌公司应当将对设计和开发的外包装合规培训提上日程。
梳理关于产品外包装的法律法规之后,可以发现,法律层级的相关规定相对简单、笼统,这种条款背后的逻辑是对多种多样产品的普适性。但是食品、化妆品、卫生医药用品因其特殊性,对其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有专门的更为细致的约束,因此,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层面的要求层出不穷,非业内人士很难全面掌握。故,本文旨在简析产品外包装的普适性规则,并对与外包装相关的知识产权之申请提出合理建议。
一、基础法律规定
所有产品外包装都应遵守的规定有《产品质量法》第27条,《商标法》第23、24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法条不做赘述,其背后的要求可以归纳为:信息真实、展示完整;禁止混淆;不得修改商标。
信息真实、展示完整较好理解,也有大量的国标规范作为参考,生产线的企业。禁止混淆,则是禁止“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即不得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而不得修改商标,值得讨论。不得修改商标是指不得修改商标所使用的字体和排列方式,但是可以修改文字或图案的颜色。因为所有商标申请时的图样都是黑白的,应用于外包装时可以使用不同的配色方案。同时,商标周围可以加上简短的slogan,即使这句slogan没有和原商标作为组合一同申请。Slogan必须简单、直白,比如阿里那句:“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
二、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外包装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三种:商标、美术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是产品必须具备的基础标识,在产品开发、命名和实验阶段(即面市前)就应当申请一类或多类商标,抢占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早期的商标体系不够完善,很多领域的通用名称已被人注册,且没有被驳回、宣告无效或被异议。如“爆炸盐”一词,已经成为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依然可以找到8个在审有效的商标。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对于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词语,不论其是否是注册商标,使用者都不应当被认定侵权。
为外包装上的元素申请美术作品著作权,实际上是打假、控价的有效手段。这些元素可以是艺术化的字体,可以是图案,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的难度和复杂程度远远小于以产品外部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市面上的控价公司,在客户缺乏有效商标作为支撑时,都会建议申请美术作品。其发证周期小于一个月,申请成本较低,实为值得考虑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综上,外包装合规既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又需要行业内实务经验,还需要能随时了解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动态。能做此类业务的律师并不多,这也并不是一片容易开发的蓝海。企业法务们唯有深入业务,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减少产品外包装相关的合规风险,避免更换包装可能产生的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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