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吉拉德,(原名约瑟夫·萨缪尔·吉拉德,Joseph Sam Girardi,1928年11月1日出生于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市),是美国着名的推销员。他是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认可的世界上最成功的推销员,从1963年至1978年总共推销出13001辆雪佛兰汽车。乔·吉拉德是世界上最伟大的销售员,连续12年荣登世界吉尼斯记录大全世界销售第一的宝座,他所保持的世界汽车销售纪录:连续12年平均每天销售6辆车,至今无人能破。
作为一名世界着名的演讲家,乔·吉拉德经常出现在各个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以及销售会议上。乔·吉拉德的客户众多,其中包括: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3M、IBM、惠普(Hewlett-Packard)、福特汽车(Ford Motors)、西尔斯(Sears)、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卡夫(Kraft)、邓白氏(Dun & Bradstreet)、约翰迪尔(John Deere)、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hicago)、玫琳凯(Mary Kay Co etics)、戴姆勒-克莱斯勒(Daimler Chrysler)、西瑞游艇(Sea Ray Boats)及其它全世界数以百计的广告与销售俱乐部等。
乔·吉拉德成就斐然,自1966年以来一直蝉联汽车销售冠军的头衔,是惟一以销售励志故事员的身份荣登“汽车名人堂”(Automotive Hall of Fame),并被美国成就学会(America Academy of Achievement)授予“金盘奖”(the Golden Plate Award),曾被已故的诺曼·文森特·皮尔(Norman Vincent Peale)博士(《积极思考的力量》的作者)和洛厄尔·托马斯(Lowell Thomas)博士提名“霍雷肖·阿尔杰奖”(Horatio Alger Award,白手起家)。
乔·吉拉德年纪轻轻就已经开始工作。高中退学后,他做过各种各样的工作励志名言。直到1963年,时年35岁的他走进一间底特律的汽车经销商,恳求满怀狐疑的经理给他一份推销员的工作。首日就卖出一辆车,接下来的第二个月,情况仍然非常乐观。其他的推销员同事颇有怨言,都想他被解雇。他的下一份工作就是在密歇根州 Eastpointe 的 Merollis 雪佛兰工作,直至1977年退休。在那里,他创造了一个连续15年期间的销售记录。他目前是一位公开演讲者。
营销方式既指营销过程中所可以使用的方法。营销方式包括:服务营销,体验营销,知识营销,情感营销,教育营销,差异化营销,直销,网络营销。1、服务营销服务是用于出售或者是同产品连在一起出售的活动、利益或满足感。那么美容企业就不仅是在为消费者提供美容产品,更在为消费者提供能够使消费者变得更“美”的一种服务!这原本就不应该是口头上的喧嚣,也不仅仅是单纯的一种策略,而是实实在在为消费者做出的一种承诺、一种接触、一种享受、一种理所应当的付出。 优劣势分析:美容行业本身就是一个服务性行业,提倡服务营销对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关键在于人员的选择和利用。正如与时俱进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富文所说的:“服务营销是更深层次的营销,重点在以顾客满意为中心的价值链管理上。从产品质量入手,到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按照决胜终端的要求,在细节上做文章,才能树立起企业品牌知名度。” 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提供服务和根据企业的现状来提供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矛盾的,所以企业应该平衡这个矛盾,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追求“双赢”结果。 2、体验营销 买方市场的形成让消费者需求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消费结构上,情感消费的比重提高了;内容上,个性化需求增加了;价值目标上,更加注重接受产品时的感受;而从接受产品方式看,消费者主动参与产品设计制造,消费过程变为一种体验过程。以关注顾客体验为核心的体验营销战略便成为新时期企业的必然选择。它以满足消费者的体验需求为工作重点,将“体验”因子纳人营销战略,为消费者带来新的价值,丰富顾客价值系统的内容,成为体验经济时代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是21世纪营销战中最有力的秘密武器,能迅速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提升品牌竞争力。 优劣势分析:随着消费者感性比重的增加,体验营销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拉近了与终端消费者的距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消费者体验的环节太多,也容易使企业和商家有不胜应酬之感。然而,强调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并触动其内在的情感和情绪;以创造体验吸引消费者,并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建立品牌、商标、标语及整体形象塑造等方式,取得消费者的认同。 3、知识营销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重点将从生产转向研究开发,从对有形资产的管理转向对知识的管理。与此同时,企业营销方式也必然会转向更高层次,即知识营销将成为企业获得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知识营销使客户在消费的同时学到新知识、增加营销活动的知识含量;挖掘产品文化内涵,注重与消费者形成共鸣的观念价值;形成与消费者结构层次上的营销关系;培训顾客有针对性的销售。 优劣势分析:知识营销更注重知识的实用与创新,注重传授美容师较为缺乏的基础医学知识,提高美容师的专业知识;但不足之处在于方式比较单一,并且需要专家的介入才行。 4、情感营销 情感营销就是把消费者的个人情感差异和需求作为企业品牌营销战略的核心,通过借助情感包装、情感促销、情感广告、情感口碑、情感设计等策略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它注重和顾客、消费者之间的感情互动,在美容院终端通过各种沙龙、联谊会等形式,增强和客户的沟通。在一些中型企业想迅速提高企业的形象的时候,这样做是非常有必要的。 优劣势分析:销售力比较强;对于帮助美容院开展终端活动,增进与顾客的心理沟通,做好与客户情感维系等都起着很大的作用。就像广州法诗德女性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志成所说的:“情感营销以情感诉求的方式销售产品,能抓住消费者的心理,适用于一对一的诉求。市场认可度不错,不足之处在于需要动用的人员多,费用大。” 5、教育营销 美容行业的营销其实一直都和教育培训息息相关。从90年代初期美容技术培训的兴起,90年代末期美容概念培训的流行,到如今美容文化教育的膨胀,这种以培训和讲座为主要形式的营销模式所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和提升。从最初对美容师的技能培训到如今对代理商、终端美容院的素质以及营销管理能力的培训,形式越来越活,内容也越来越多,逐渐走向多层次、全方位。众多企业更是不遗余力地试图站在教育原点上对客户进行营销服务,一方面借助这种形式大力推介企业文化、产品知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满足客户的学习需求,从而激发他们的签单热情,拉动销售。 优劣势分析:教育营销不断向受众传播产品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增强了企业营销的冲击力和销售力,也提升了行业人员的素质。所以从出发点和受众心理上看,它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如果真正想将该营销模式运用到位,需要花费较长时间,企业必须具有长久发展的规划和决心,以及实施企业良性循环长线发展战略的魄力,同时还必须保证这种教育名副其实,体现引导的科学性、权威性,不能浮于表面。教育搭台,招商唱戏,否则将得不偿失。 6、差异化营销 美容行业的同质化早已不容忽视,无论是产品概念、名称、包装还是促销手段、营销模式,无不显现出雷同、跟随的发展趋势。然而当整个美容市场从卖方转变为买方市场后,那种以生产者为中心的企业营销体制、营销理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企业需要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生产出在性能、质量上优于市场现有水平的产品,或是在销售方面通过有特色的宣传活动、灵活的推销手段。 优劣势分析:真正的差异化营销是在了解自己产品特性、流通渠道、功效技术、推广资源等信息的基础上,集中优势资源,避开主流方式,以独辟蹊径的方式制造产品概念或者销售通路,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其成功运作最大的优势是迅速获得市场认知度、占有率,而且容易形成资源优势。但值得注意的是,容易被跟进者仿效从而沦为平庸,甚至成为培育市场的牺牲品。7、直销 保健品业、日化线到美容专业线,人们无不给予直销以极大的关注。安利、玫琳凯是国内直销典型的成功案例,它们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加上专业服务和利润倍增的模式,取得了惊人的成绩。如今不少美容企业也在尝试效仿这种模式,但真正做得成功的并不多,甚至有人对直销是否适合中国美容专业市场提出了疑问。 优劣势分析:直销是一种分销模式,它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体,没有中间销售环节或尽量减少了中间环节,可以度量销售效果,企业利用销售人员可以把产品直接销售出去。可以说,目前而言还没有哪一种模式能像直销那样,把员工的创业激情与产品消费结合的那么紧密。也没有哪一种营销模式能像直销一样,把传播效率做到极致。但是从目前的市场现状来看,直销还没有形成气候,很多消费者容易将其和非法传销混淆,产生抵触情绪。
多学
多看
多说
多上课
有什么事可以多问你的老师
亲爱的
相信自己
你一定可以的
现代人要生存、发展,就需要与他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以寻求理解、帮助和支持。介绍是人际交往中与他人进行沟通、增进了解、建立联系的一种最基本、最常规的方式,是人与人进行相互沟通的出发点。
在社交场合,如能正确地利用介绍,不仅可以扩大自己的交际圈,广交朋友,而且有助于自我展示、自我宣传,在交往中消除误会,减少麻烦。
自我介绍:在社交活动中,如欲结识某些人或某个人,而又无人引见,如有可能,即可向对方自报家门,自己将自己介绍给对方。如果有介绍人在场,自我介绍则被视为不礼貌的。
自我介绍的时机:应当何时进行自我介绍?这是最关键而往往被人忽视的问题。在下面场合,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自我介绍。
1、应聘求职时。
2、应试求学时。
3、在社交场合,与不相识者相处时。
4、在社交场合,有不相识者表现出对自己感兴趣时。
5、在社交场合,有不相识者要求自己作自我介绍时。
6、在公共聚会上,与身边的陌生人组成的交际圈时。
7、在公共聚会上,打算介入陌生人组成的交际圈时。
8、交往对象因为健忘而记不清自己,或担心这种情况可能出现时。
9、有求于人,而对方对自己不甚了解,或一无所知时。
10、拜访熟人遇到不相识者挡驾,或是对方不在,而需要请不相识者代为转告时。
11、前往陌生单位,进行业务联系时。
12、在出差、旅行途中,与他人不期而遇,并且有必要与之建立临时接触时。
13、因业务需要,在公共场合进行业务推广时。
14、初次利用大众传媒向社会公众进行自我推荐、自我宣传时。
自我介绍时应先向对方点头致意,得到回应后再向对方介绍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等。自我介绍的具体形式:
1、应酬式:适用于某些公共场合和一般性的社交场合,这种自我介绍最为简洁,往往只包括姓名一项即可。
“你好,我叫张强。”
“你好,我是李波。”
2、工作式:适用于工作场合,它包括本人姓名、供职单位及其部门、职务或从事的具体工作等。
“你好,我叫张强,是金洪恩电脑公司的销售经理。”
“我叫李波,我在北京大学中文系教外国文学。”
3、交流式:适用于社交活动中,希望与交往对象进一步交流与沟通。它大体应包括介绍者的姓名、工作、籍贯、学历、兴趣及与交往对象的某些熟人的关系。
“你好,我叫张强,我在金洪恩电脑公司上班。我是李波的老乡,都是北京人。”
“我叫王朝,是李波的同事,也在北京大学中文系,我教中国古代汉语。”
4、礼仪式:适用于讲座、报告、演出、庆典、仪式等一些正规而隆重的场合。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同时还应加入一些适当的谦辞、敬辞。
“各位来宾,大家好!我叫张强,我是金洪恩电脑公司的销售经理。我代表本公司热烈欢迎大家光临我们的展览会,希望大家……。”
5、问答式:适用于应试、应聘和公务交往。问答式的自我介绍,应该是有问必答,问什么就答什么。
“先生,你好!请问您怎么称呼?(请问您贵姓?)”
“先生您好!我叫张强。”
主考官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应聘者:“各位好!我叫李波,现年26岁,河北石家庄市人,汉族,……。”
自我介绍的注意事项:
1、注意时间:要抓住时机,在适当的场合进行自我介绍,对方有空闲,而且情绪较好,又有兴趣时,这样就不会打扰对方。自我介绍时还要简洁,尽可能地节省时间,以半分钟左右为佳。为了节省时间,作自我介绍时,还可利用名片、介绍信加以辅助。
2、讲究态度:进行自我介绍,态度一定要自然、友善、亲切、随和。应落落大方,彬彬有礼。既不能委委懦懦,又不能虚张声势,轻浮夸张。语气要自然增长率,语速要正常,语音要清晰。
3、真实诚恳:进行自我介绍要实事求是,真实可信,不可自吹自擂,夸大其辞
使员工时刻明白自己应承担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销售人员最明白晰自己职责的时候是刚刚入职的时候。销售经理也会明确地告诉他们具体的工作内容。在这里我想提到的有两点。第一点是销售人员往往在工作过一段时间后就开始了完全属于自己的习惯性工作状态,他们可能对自己的工作内容不再清晰,或者说忽略了一些他们认为不重要的工作。这就造成了工作成果不能按照预期实现。而不良的工作成果给了销售人员消极的反馈,因此他们积极性降低。销售经理应该时常向销售人员明确他们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以确保他们能按照正确的方法做事情,而不是按照他们的习惯做事情。帮助他们进入“做正确的事情-得到正确的成果-得到积极的反馈-更加乐于做正确的事情”的良性循环,员工的积极性随之而起。有可能的时候就让下属对自己的工作写出书面报告。书面的东西是销售队伍不太喜欢的,包括销售经理自己。事实上,针对自己的工作写出书面报告,能帮助下属理清自己的工作状态,能凸显问题,也能让他找到自己改善的方向,再加上销售经理的促动,工作就比较容易开展。另外,每个人在写自己工作报告的时候,也是了解自己价值的时候。让下属参与到一些重要的讨论中来。这种做法能激励他们,并且表明你很在乎他们的想法,当然这些时候他们也可能会提出好的主意。一些销售经理的做法是专权的,他们喜欢发号施令,不愿让下属多发表意见。在紧急事件的处理上,这种做法无可厚非。而在一些区域性销售策略的拟定、方针的执行等方面,发动下属参与到讨论中来,能让他们感受到尊重,确认自己的价值。一意孤行的领导者往往会众叛亲离,而在众叛亲离之前,就是跟随者们低迷、消极的时期。所以,当员工积极性不高的时候,一定是与上级存在某种沟通上的障碍。通过讨论消除障碍,提高员工积极性,不失为一种双赢的做法。每隔一段时间对下属的工作作出正式或非正式的评估。上级的及时的评价,对于员工来讲就像学生不断地得到考试成绩的回馈一样。无论是认可、表扬,还是警醒、批评,都能对下属形成有效的促动。全部是女性从业者组成的著名直销公司玫琳凯,美容顾问们没有任何工资,但是她们会因为内部不断地展开的认可而感到骄傲,会为了穿上一件红色、粉色的上衣(象征不同职级)而充满热情地奋斗。这就是工作中反馈的重要性。在说出你的评价之前,先问问他们是怎样评价自己的。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就是一种价值的澄清。员工往往能从澄清自己价值的过程中获得警示或者是激励。我们知道,一个合格的学生,那是老师教育的成果,但是一个优秀的学生,则主要是他自己对成绩的渴望带来的。成就动机是一个人不断向前工作的燃料,而每次自我的评价都是重新加油激励的过程。规划未来的远景。未来在哪里,是每个人时刻思考的问题。当人们为了一个属于自己的远景奋斗时,他们能忍受目前自己种种不快和逆境,而始终积极。让每一位下属明白:工作就是老板。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为自己带来想要的一切。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最终让员工能自我激励,这就是管理者应做的。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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