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琳凯亮采精华液产品介绍:
1、这款精华液蕴含特别的MelaCEP Plus+亮采复合成分,能对抗引起肤色黯沉的影响因素,改善肤色黯沉不均,显著提亮肤色,帮助展现肌肤的净透亮采。
2、提升肌肤净化能力,展现无瑕美肌感。
3、专为亚洲肌肤而研制,适合干性到油性皮肤,不含香精香料。
玫琳凯亮采精华液主要成分:
1、MelaCEP Plus+亮采复合成分,蕴含高山火绒草提取物、藻提取物、水解植物蛋白。每种成分都经过精心挑选,配比而成复合成分来达到效果。
2、高山火绒草提取物:富含抗氧化成分,为皮肤提供悉心保护,对抗引起肤色黯沉的影响因素,从而帮助均匀肤色。
3、藻提取物- 帮助改善皮肤色不均。水解植物蛋白- 显著提亮肤色,让肤质更均匀透亮。
4、己基间苯二酚:促进肌肤净化的过程。
5、海岸松树皮/芽提取物和白桦叶提取物:改善肌肤不匀净。
使用方法:早晚用洁面乳和爽肤水后,用手指沾取适量产品,均匀涂抹于脸部和颈部。
温馨提醒:对于敏感肌来说紫外线是大敌。防敏还要防紫外线,特别是在夏季,外出更要记得擦防晒。防晒霜尽量选择刺激性低的,先在前臂内侧或耳后内侧这些皮肤比较嫩的地方拭擦一点,48小时内没有产生不良反应,就可以使用了。
关于18岁是否适合使用玫琳凯产品,以及其是否会刺激皮肤、是否需要长时间使用等问题,以下是一些解答:
1 玫琳凯的产品可以供18岁以下的人使用,但请注意,这个年龄段的皮肤比较娇嫩,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因此需要选择适合自己肌肤的产品。
2 对于皮肤是否会因为使用玫琳凯产品而受到刺激,这取决于每个人的皮肤类型和状况。每个人的皮肤都有不同的反应和需求,因此,如果担心皮肤受到刺激,建议先进行皮肤测试或咨询专业皮肤医生或美容师的建议。
3 不会因为停止使用玫琳凯产品而导致皮肤变老。皮肤的状况主要与遗传、年龄、环境等因素有关,而不会因为停止使用某种护肤品而发生变化。
4 能否长时间使用玫琳凯产品也取决于个人的皮肤状况和需求。如果皮肤对玫琳凯产品感到舒适,并且能够满足您的护肤需求,那么您可以继续使用。然而,建议定期评估皮肤的需求,并随着年龄、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调整护肤方案。
总之,选择适合自己肌肤的产品非常重要,每个人的皮肤都有不同的需求和反应。如果您对玫琳凯产品有任何疑虑,建议先咨询专业皮肤医生或美容师的建议,以便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护肤方案。
网络营销方法一:提供优质的顾客服务,提高销售额
网络营销的信息沟通是双向互动性和信息阅读可读性,在这过程中同时具备选择性与便捷性。在网上营销过程中的企业可有效的针对性潜在客户和目标顾客,提供优质售前和售后服务。
从而建立起企业与顾客紧密相接的关系,留住原有的老顾客更能吸引新顾客购买产品。对于企业优质服务满意的顾客自然是乐于购买和使用企业相关的产品,从而实现通过网上服务达到增加企业销售额的目的。
网络营销方法二:更新产品信息,挖掘购买者消费欲望,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向顾客不断地提供相关产品的信息,例如新产品使用信息,产品的新功能、新性能、节能、环保以及新颖时尚等信息,并且适时合度地更换产品新信息。
保持企业网上站点发布信息的新鲜感、吸引力与亲和力,以激发挖掘新老顾客潜在消费欲望,引导消费者去购买企业的产品,从而达到增加新产品销售的目的。
扩展资料:
营销方式技巧:
提网络营销方法一:
供优质的顾客服务,提高销售额,网络营销的信息沟通是双向互动性和信息阅读可读性,在这过程中同时具备选择性与便捷性。在网上营销过程中的企业可有效的针对性潜在客户和目标顾客,提供优质售前和售后服务。
从而建立起企业与顾客紧密相接的关系,留住原有的老顾客更能吸引新顾客购买产品。对于企业优质服务满意的顾客自然是乐于购买和使用企业相关的产品,从而实现通过网上服务达到增加企业销售额的目的。
网络营销方法二:
更新产品信息,挖掘购买者消费欲望,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向顾客不断地提供相关产品的信息,例如新产品使用信息,产品的新功能、新性能、节能、环保以及新颖时尚等信息,并且适时合度地更换产品新信息。
保持企业网上站点发布信息的新鲜感、吸引力与亲和力,以激发挖掘新老顾客潜在消费欲望,引导消费者去购买企业的产品,从而达到增加新产品销售的目的。
-营销方式
玫琳凯还是挺值得去的,毕竟玫琳凯给予了员工较大的自主性和包容性,在玫琳凯工作的员工可以更好地平衡家庭和工作。而这主要是因为在今年2月,玫琳凯中国宣布开始实行混合办公模式,除了公司指定日需要全员到公司,在其他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员工每周可选择1-2天远程办公,并自主决定是哪几天,远程办公地点都不受限制,让员工除了周末以外,还能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同时,玫琳凯还推出了“灵活工作时间”制度,员工只要满足8小时办公时间,确保10:00至16:00之间核心工作时间在岗,上下班时间则由员工自己安排,像孩子正在上幼儿园或小学的员工,也能依据孩子上下学的时间对自己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让自己能有时间去接送孩子。
我曾经很喜欢率性而为,觉得这是一种潇洒。
读书的时候,上课偷看小说被抓,觉得很拽。看,我并不怎么用功,还不是考得很好!我用这种弱智的方式来显示我的聪明。
大学时读毛姆的《刀锋》,主人公拉里不工作,到处流浪,只为了探寻人生的意义。这本书对我的影响巨大,可惜我只得了其皮毛。那段时间我把“晃膀子”作为人生的座右铭,美其名曰“追求自由”,实则是任性妄为。
熬夜通宵看片、读小说、侃大山,白天接着上课,那是家常便饭,反正年轻熬得住。明知胃不好,还是会忍不住喝凉的吃辣的;明知已经够胖了,还是抵不住舌尖上的诱惑。明明都知道,为什么就是做不到呢?
“这有什么呢?何必那么死板呢?那样活得多累呀!”所以我们想吃肉时吃肉,想喝酒时喝酒,想放纵时。是啊,偶尔放纵一回又有何妨呢?就这样一次一次的何妨,我们走到了现在,成为了今天的样子。
为了改变,我来到,然后就看到了很多关于时间管理、精力管理、克服拖延症、如何坚持等方面的文章。这才意识到我之前习以为常的事情,都是毛病,得治!但是再一想,这些问题说得简单点不就是缺乏自律吗,如果是一个自律的人,这些还会是问题吗?
《学会学习》这本书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我也是来到看到有作者推荐后,才买来看的,书中介绍了16位知名人士的独家学习方法。然而我在做读书笔记的时候,发现了一个现象,这些人一生硕果累累,按道理应该会过度操劳以致成疾,但是事实却相反,有不少人都很长寿。
彼得·德鲁克,现代管理学之父,96岁;本田宗一郎,本田汽车创世人,85岁;涩泽荣一,日本第一国立银行总裁,91岁;香奈儿,100岁;涩泽荣一,91岁。
其中,香奈儿是改变了20世纪女性时尚界的革命家,她交友广泛,谈过多场华丽的恋爱,但是她却有这样两个原则,“有规律的生活与在孤单中审视自己的精神”。她从不喝酒狂欢到清晨,一到时间就马上回到家中。关于自律,香奈儿说:“女人只有学会自律,才有资格得到属于自己的一切。”
无独有偶,另一位时尚界女性,玫琳凯,终年83岁。在《玫琳凯自传》中,有大篇幅介绍了她的时间管理方法,相较于在其它专门讲时间管理的书中看到的,我觉得更为精辟。
她的每日清单,列举6件最重要的事。重点是要按顺序逐项开始,并且每份文件只能处理一次。这样可以避免挑肥拣瘦,不会把最不喜欢以及最困难的事情留到最后。
她用“三个文件夹”来保持书桌的整齐而干净:完成的、正在进行的、需要重看的。把不是非自己亲自做不可的事委派给下属完成。在家里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家务,实施考评制度,每项任务都会有时间节点。
玫琳凯才是时间管理和精力管理的高手!
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在年少时即立志要成为全世界最富有的人,最终心愿得成,终年98岁。在他的自传中,我看到的是一个特别能克制、隐忍的人。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有规律的生活、克制、时间管理、精力管理,本质上都是对自己的一种要求和约束,即为自律。
当然,自律的人,未必都能长寿,但是长寿的人,多半都是比较自律的。
《少有人走的路——心智成熟的旅程》一书中,则把自律之于人生的重要性上升到了更高的程度。
书中从自律的四个原则详细阐明了自律怎样作用于我们及我们的生活。
推迟满足感
推迟满足感,意味着克制,不贪图暂时的安逸,先苦后甜。
如,吃东西时,是从最喜欢的部分开始享用吗?学生时代,是主动先做完功课,再去看电视吗?
文中指出,那些缺乏“先吃苦,后享受”意识的少年,很容易成为“问题学生”。他们说话和做事,全凭一时冲动,不愿思考,缺乏耐心。
承担责任
人生一世,正确评估自己的角色,判定该为何人、何事负责,既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无法逃避的问题。
评估责任归属必然让我们感到痛苦,从而产生回避倾向。只有自律可以让我们克服逃避的想法,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尊重事实
尊重事实,是自律的第三种原则。我们越是了解事实,处理问题就越是得心应手;对现实了解得越少,思维就越是混乱。
道理很明显,但是多数人仍然漠视事实。因为通向事实的路并不平坦,需要付出努力。也只有自律的人可以克服种种困难,不停地探索、扩大和更新自己对于世界的认识。
保持平衡
保持平衡意味者富有弹性的约束机制。以生气为例,不加控制的生气无疑是有害的。但是要获得正常的生存,生气又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反击方式。从来不会生气的人,注定终生遭到欺凌和压制,直至被摧毁和消灭。
要使心智成熟,就必须在彼此冲突的需要、目标、责任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保持平衡的最高原则就是“放弃”。
自律就是一种自我完善的过程,其中必然经历放弃的痛苦。只有放弃,才能腾出空间,接纳新的想法和观念,实现自我平衡。
但相当多的人都没有选择放弃,他们不想经受放弃的痛苦。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不自律,也有它的美。我在后手劫的《穿过欲望的飞刀》中看到他对古龙的分析:
古龙无疑不是一个自律的人,他用生命为燃料,这是另一种美,不是谁都能欣赏的,更不是都能承担的。
我们想要哪种呢?
跟着感觉走,还是用理智说话?做想做的,还是该做的?
一切只看你想要走多远而已!
说到玫琳凯,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作为一个拥有五十多年历史的知名国际化妆品企业,美国人对玫琳凯的评价一直很好。且玫琳凯自进军中国市场后,已将中国市场发展成了玫琳凯在全球最大的市场,更是有不少人加入了玫琳凯,成为了玫琳凯的一员。作为一个国际企业,竟然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美国人对玫琳凯的评价也是赞叹不已,今天就让我们一起看看玫琳凯究竟有何魅力!
美国人对玫琳凯的评价怎么样 实力强大拥有无限未来
虽然玫琳凯进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但实际上它成立于1963年。当时公司创始人玫琳凯女士,为了打破职场上男女不平等的一个状况,成立了玫琳凯这家公司。玫琳凯拥有国际领先的研发能力,每年都会投入数百万美元做科研,打造安全可靠的护肤品、化妆品和保健品,并且每个产品从原料、包装材料,到成品,每个步骤、每个批次都经过多道严格的测试,从而确保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达到安全和高品质的标准。近年,玫琳凯公司更是花费了5年时间,投入了超过一亿三千万,在杭州打造了玫琳凯全球第一个,同时也是达到药品生产质量标准要求的营养品生产基地,帮助呵护身体内在的活力,引领全民健康。

美国人对玫琳凯的评价怎么样 美力WE事业让女性拥有更好的未来
很多人只知道玫琳凯这个品牌和产品,但却不知道玫琳凯有一个专属女性的发展平台,那就是美力WE事业。这个平台没有门槛,也没有办公地点的强制要求,更不需要每天朝九晚五的坐班浪费时间,完全由自己来灵活安排时间。即使没有创业经验也无需担心,因为美力WE事业会针对个人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培训,同时还有1V1老师带课,线上也可学习课程知识,轻轻松松就能入门,靠自己努力获得更好的生活与人生。发展57年来,已经有全球百万女性参与其中,一起携手相伴,在这份属于自己的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价值所在。

美国人对玫琳凯的评价可以说是非常高,他们更是羡慕玫琳凯赞助了《发光的姐姐》 ,让玫琳凯成为了女明星的私人美容顾问,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玫琳凯,可以说玫琳凯未来的发展是非常光明的。如果你也对玫琳凯有兴趣,不如一起加入吧!
麦予甫丰富女性人生是我的使命创业励志故事
2007年迁入恒隆广场新址后,玫琳凯中国也迎来了又一次全新的发展。作为玫琳凯中国的掌舵人,麦予甫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在过去11年中,正是他把玫琳凯中国带上了一个又一个新的高度。站在过去的成就与荣誉之上,麦予甫会否日渐生出高处不胜寒之感?未来,他又将带领玫琳凯中国往何处发展?麦予甫的回答是:“丰富女性人生,将是我毕生的使命。”
玫琳凯大中国区总裁麦予甫
回想起11年前刚接受玫琳凯邀请时的情景,麦予甫不胜感慨。那时,整个公司只有几十名员工,所有的员工都很年轻,大家一起挤在一栋小写字楼内的'数间办公室内办公。当时麦予甫是上海一家著名合资企业的营运总监,但他还是选择了这家在中国刚刚起步的公司。
说到玫琳凯的创业史,麦予甫娓娓道来。1960年代,一位名叫玫琳凯·艾施的美国女性在公司里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一名男性下属被提拔为她的上级,并且薪水是她的两倍。玫琳凯当时的工作非常出色,然而因为她是一名女性,公司便不愿给她更多发展机会。经历了这一切后,她辞职了。1963年9月,玫琳凯拿出自己仅有的5000美元积蓄,创办了一家旨在帮助所有女性获得成功的公司,她用自己的名字为这家公司命名,并把“丰富女性人生”作为公司的使命,这便是玫琳凯公司的起源。
45年后的今天,从达拉斯一间仅有50平方米的店铺中起步的玫琳凯,已发展成为一家业务遍布五大洲3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全世界有180余万名女性的生活因为玫琳凯而变得更丰富精彩。
“先进的技术、管理的经验都可以复制,唯有企业文化是无法复制的。”在麦看来,玫琳凯公司的成功与其企业文化价值观密不可分。玫琳凯信奉“你希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别人”的黄金(161,2。99,1。89%,吧)法则,倡导“无条件帮助别人”的乐施精神,遵循“信念第一、家庭第二、事业第三”的生活优先次序,并希望所做的一切能够“让别人感觉自己很重要”,这些看似与商业无关的话语,却正是玫琳凯在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持续发展的“独家秘诀”。
正是因为深信并认同玫琳凯的文化,1997年麦予甫放弃了稳定的事业,来到了玫琳凯中国,并自1998年起掌舵至今。
麦予甫最喜欢的是玫琳凯女士曾经说过的一句话:“玫琳凯公司所获得的成功远远不是金钱、一幢幢高楼和企业资产所能概括的。玫琳凯公司真正的成功之处在于它能够改变女性的生活,让她们对自己的生活充满希望。”
回到中国
麦予甫对自己不够标准的普通话向记者表示歉意。他解释,自己来到中国后才开始学习普通话,因为他出生在广东省的一个华侨世家,所以自小只会讲广东话。
像沿海地区的很多家庭一样,麦家的祖辈很早便到美国谋生。上世纪50年代末出生的麦予甫,4岁时便被祖父母带离广东到香港和澳门分别生活了数年,并于1976年全家移民到美国。尽管好几代都是移民,但麦家还是保留了浓厚的中国传统:家里人说的是广东话,一日三餐吃的是中国菜,过年过节也都沿袭中国人的风俗。麦予甫年幼时还曾练习过毛笔字,至今还常写上几笔。这些都让麦予甫毫不怀疑地觉得“自己是一个中国人”,不管生活的地方在哪里。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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