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
化妆品在生产环节(包括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缴税。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各种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还各不统一,所以也能理解那些昂贵的化妆品并不是因为它的质量好,有的可能是因为征收了各种各样的费用导致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
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化妆品消费税的税率为30%。计算如下: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费、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便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一)税目注释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兰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二)征收范围
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兰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等。
1、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2、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
3、口红又名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4、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
5、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烟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服脂膏等。
6、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报管式两种。
7、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8、兰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色彩有兰色、绿色、棕色等等,因兰色使用最为普通,故俗称“兰眼油”。
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兰眼油征税。
9、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
其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
10、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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