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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巨大心理落差下,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1目前主播带货模式风行,不过这个模式对于头部主播可能更有效,不过薇娅等网红出事后,也会倒逼这种模式发生改变,当然这种这种带货模式本身就存在风险,没有用户愿意买单呢?
上海宝山法院23日发布了一则案例通报,在电商时代颇具代表性。一护肤品公司在支付了8万余元推广服务费后参与了上述推广,但最终实际销售额仅为6瓶产品共计800余元。
如此大的心理落差下,该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宝山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官方给出的公告中显示,7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该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当晚凌晨00:07左右。推广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最后,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经纪公司向原告护肤品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对于这件事,有圈内专家表示,请主播带货这个模式对于企业本身而言非常不利,除了要出一些昂贵的坑位费外,还有要承担带货效果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一些主播如果出了负面影响,那么对自身品牌也有极大的影响。
还有圈内人士表示,对于目前风行的主播带货行为,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不信任主播带货模式,对于当前的情况来看,一些企业开始自己筹建带货模式和渠道,而这接下来也会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2据上观新闻报道,在快手平台拥有上千万粉丝的主播“广东雨神”,和香港著名导演王晶一起搞场直播,这样的阵势让不少商家心甘情愿掏钱,希望在直播带货中能带上自家产品。
然而,一家护肤品公司花了8万元“坑位费”,销售额却仅有6瓶800余元。巨大心理落差下,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大主播大导演,助力带货满怀期待
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直播当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其中,涉案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凌晨00:07左右。推广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心理落差巨大诉至法院,双方各执一词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与护肤品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未达到护肤品公司签约的目的,造成其经济损失。
因此,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具体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2820元、未及时退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又因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故还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经纪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违约行为。被告认为,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推广时段、销量。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也仅约定了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故,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络科技公司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诉讼请求。辩称公司已按照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允许该场直播推广活动使用其肖像予以宣传,并在直播前几天摄制了预热视频,为该场直播推广造势吸引人气。直播搭档并非一定要在产品推广期间出镜。原告产品的直播时段为凌晨00:07左右,这是根据签约的时间先后来安排的,同一时段还安排了一轮抽奖,人气较好。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原告的产品销量不佳,原因在于产品自身的市场认可度及质量,与直播无关。
另外,直播当天曾邀请原告方的工作人员至现场观看,工作人员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网络科技公司当庭出示了王某在直播活动开始前录制的预热视频,证明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直播推广活动,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对于该预热视频,原告护肤品公司认为直播搭档不仅要参与预热活动,也应在产品推广时段出镜以提高观看人数增加销售量。
法院:经纪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与经纪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围绕下列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被告经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其一,将协议权利义务擅自转让至第三人的问题。依据协议内容可知,原告与被告经纪公司签约的根本目的为在“广东某神”搭档“导演王某”的直播活动中安排对原告指定产品进行销售。被告经纪公司随后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活动,该行为是被告为实现与原告的合同目的而采取的行动,且直播活动中的关键因素为“主播”及平台等,仅安排直播活动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专属性。且经纪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协议,而未变更其与原告间所订协议的主体,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经纪公司存在擅自将协议权利义务转让至网络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的主张不予认可。
其二,关于销售额过低及未与原告护肤品公司事先确认推广时段、安排的销售时段过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经纪公司的协议中对于销售额并未进行约定,且产品的销量与产品本身的市场知晓度、认可度及产品质量有较大关系,故对于销售额过低本身即构成违约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于推广时段,协议中虽仅约定了日期而未对具体时段进行约定,但被告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目的审慎、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产品销售时段安排在凌晨,该时段为大众休息睡眠时间而非消费行为活跃时段,该安排有悖于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显然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关于销售时段的安排存在瑕疵。
其三,关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王某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宣传和推广效应,是原告在选择直播场次及评估推广费金额的'重要因素,其在产品推广时段出镜能吸引更多的人气、更有利于实现原告的签约目的。综上,因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凌晨且直播过程中王某始终未出镜,法院认定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被告经纪公司的违约责任。原告护肤品公司认为因被告经纪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销售目的无法实现,故主张将所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均计入损失范围。宝山法院认为约定的直播销售活动已实际完成,被告经纪公司的行为仅为履行瑕疵,因此将所有服务费计入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应向原告退还部分推广服务费作为对原告的赔偿。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经纪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最后,关于网络科技公司是否需要对被告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网络科技公司与原告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原告产品是履行其与被告经纪公司之间的协议,与原告并未直接发生相关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被告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经纪公司向原告护肤品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看到直播带货火爆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背后可能会引发的纠纷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商家在与直播方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对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因素进行详细的约定,例如直播的时段、推广的时长、嘉宾是否出镜等,以更好地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此外,因直播带货市场火爆,利润空间较大,部分公司利用商家与承办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收取高价服务费后又与承办方签订合同由承办方具体负责安排直播活动,赚取差价,导致商家得到的服务大打折扣。商家在寻找合作对象时,应予以辨别,减少中间环节。”该案承办法官陈晔提醒道。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312月24日消息,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带或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AI财经社获悉,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与某经纪公司签订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商品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万元。
但7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期间,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销售额也十分惨淡,仅为6瓶共800余元。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包括原推广费82820元,加上其他损失共计97万余元。
在庭审中,经纪公司表示其已按照协议安排直播推广活动,协议已履行完毕。而对于推广时段、销量,双方协议中未予以约定。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仅约定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
网络科技公司也不同意护肤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网络科技公司已按照与被告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并当庭出示了王某在直播活动开始前录制的预热视频,证明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直播推广活动,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
经审理,宝山法院认为,约定的直播销售活动已实际完成,经纪公司的行为仅为履行瑕疵,应向护肤品公司退还部分推广服务费作为赔偿即可。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经纪公司应向护肤品公司赔偿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摘要:近些年,化妆品行业风头正盛,市场繁荣,发展潜力无穷,因此,不少人把化妆品行业作为创业投资的起点。代理化妆品是化妆品店经营者的必修课,代理知名品牌化妆品,不仅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同时也在无形中提升了化妆品店的档次。代理化妆品的渠道众多,怎样代理化妆品,如何做化妆品代理,是许多化妆品代理商和投资人们关心的问题。下面就为您一一介绍。一、化妆品如何代理加盟
选择合适化妆品品牌化妆品专营店成功的保障
自营化妆品销售店铺,缺乏良好的品牌形象,没有优质的产品作为销售的保证。因此很多有投资者选择了加盟化妆品品牌专营店,依靠专营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高品质的产品实现事业发展。下面小编为你支招,告诉你如何在众多化妆品品牌选择中适合自己专营店的化妆品品牌,成就你的美丽事业。
企业实力数第一
一个化妆品企业的实力,决定了其品牌的生命力是否持久,企业能否准确为品牌定位、运作团队的设置科学合理与否都将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化妆品店经营者在选择化妆品品牌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到代理品牌的企业实力,以保障店铺的产品品质。
产品效果决定品牌未来
消费者进行化妆品消费,看重的就是产品给肌肤带来的美丽变化,如果产品效果明显看得见,必将促进产品的销售,也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于此同时,不同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投入决定了化妆品消费需求的差异性,有层次的产品供应,将吸引不同层次的消费者进店消费。因此,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决定了化妆品经营店的发展未来。
销售渠道决定营销模式
目前,国内针对化妆品专营店的营销模式主要有连锁直供和代理商经营。代理商们选择化妆品专营店这一投资模式,看中的是终端销售渠道的最大化利润。建设中间消费渠道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具有一定的风险,而专营店模式是由企业与代理商直接对话,省去中间环节,减少了成本,提高了销售效率。
产品定位是品牌的立足根本
作为化妆品品牌延展的最佳载体,产品定位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品牌形象的高低。代理商对产品的定位主要是建立在市场同类产品竞争者、消费者需求和企业实力三方基础之上,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不管选择哪个加盟品牌,化妆品专营店经营者都应该根据自身店铺的定位、主消费群体和店铺地理位置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不盲目跟风,不急功近利,始终坚持“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二、如何选择代理产品化妆品代理要精挑细选
近来年,依靠化妆品代理而致富的商家大有人在。但面对琳琅满目的化妆品产品,对于经销商而言,产品的选择是重中之重。要想投资不会变成“竹笼捞水,一场空”,精挑细选是必须的。
任何一项投资,都是选择在前,经营在后。销售出了是要将手中的产品销售出去以外,更是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产品与服务。尤其是化妆美容类的产品更应该选择合适的产品,以此打开销售的路径。
找准定位
化妆品代理产品的选择,与其说要首先选择适合的定位不如说依旧自身的优势确定产品的定位。这里提到的定位主要指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例如,如果是毕竟擅长与网络这一类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则应该选择中高端的产品做代理。如果是拥有较为宽广的人脉资源的,就切勿使用低端的产品去销售,这样会使得这些资源流失。如果是实体店,则可以按照销售对象的需求为主,面对学生群体则可以选择价位较低的产品。
品类聚焦
按照自己选择的品牌中产品,将其按照大卖场、渠道等元素进行种类分门归类。化妆品如果使用品类聚焦这一点,则可以更好地分配资源以及利用周边提供的便利资源。一定程度上可以一次作为自己与商超百货或是渠道商的谈判资本,达到降低营销管理成分的支出。
切勿为吹嘘所误
厂家推销自身的产品时,经常会有招商人员将他们推销的产品进行一番吹嘘,进而让你落入他们设下的圈套里,这样会让商家的创业资金大大的加大,并且会浪费创业实践。因此在选择代理的化妆品产品时,要擦亮眼睛,不要为他人的花言巧语所蒙骗。
三、化妆品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产品在乙方区域经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代理条件
1-1、经营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良好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信誉,能与我公司达成共识。
1-2、具有优秀的专业销售服务团队、推广产品与塑造品牌的能力。
1-3、保证代理销售任务的全面完成。
2、代理区域
3、代理期限为年,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乙方能如期完成双方签定的销售任务年进货量万元(含首批),双方另行续约。(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解决!)
4、代理价格:甲方采用全国统一零售价折供给乙方(不含税价)
5、收付款约定:5-1、乙方首期进货额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首批进货额%的定金。
5-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全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本合同正式生效。
5-3、导入期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二个月内,第三月每月需有进货及返单。
6、结算及运输:
6-1、甲方采用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乙方将订单和汇款凭证一同传真到甲方;甲方确认乙方货款到账后,以乙方订货单为准三个工作日内货从广州发出。
6-2、甲方根据乙方的订货安排发货,广州市以外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6-3乙方指定收货单位/个人(先生/女士)电话:
7、产品质量及换货
7-1、若产品出现质量或数量短缺问题,乙方应在收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说明,经甲方查实后予以换补。
7-2、因运输或其他环节所造成的丢失、残缺或残损等问题,应向相关部门索赔。
7-3、乙方自进货之日起90日内可调换20%的产品,所要调换的产品必须包装完好、内容物完整,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调货,调换产品所产生的往返运费由乙方承担。(注:参加活动产品、特价产品、特殊支持产品不设调换)
8、权利及义务
1、甲方需保证乙方在代理期间不得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其它单位供货。如有发现违规行为甲方需向乙方赔偿乙方首批进货金额的全款作为违约金,如情节严重乙方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要求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还所有库存货品。
2、甲方有义务与乙方共同承担打击代理区域内市场窜货问题。如有发现外区窜货至乙方所代理的区域,甲方有义务出面进行解决。否则乙方将根据乙方当地加盟店的3个月的平均进货额及按照加盟店正常加盟折扣35折所得利润×甲方实际解决问题的时间所得金额要求甲方赔偿其损失。
3、乙方可以在其网络平台上销售甲方的护理项目,乙方可在甲方的允许下在其网络平台上销售甲方的产品,如甲方未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仍然销售,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其所有损失。同时甲方必须严格杜绝甲方产品在网络上的销售,如有发生乙方顾客持有甲方网络销售的产品及有顾客因甲方产品网络销售所产生的退款及退货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其产品及项目的3倍赔偿!情节严重乙方有权利实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还所有库存货品。
4、甲方有义务参加乙方举行的统一活动及教育培训。
5、甲方有义务遵守双方约定的价格体系,不得随意调价。
9、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如有纠纷可在双方进行调解磋商,如不能解决可在双任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乙方:___;
地址:___;地址:___;
电话:___;电话:___;
签约代表:___;约代表: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打开了发现有问题的话是可以退的。
退货原因:
(a)商品质量或包装有问题,顾客退回后,门店收货部再转退给供应商;
(b)存货量太大或商品滞销,门店消化不了,退还给供应商;
(c)商品未到保质期,即已变质或损坏。
(d)引申含义,指甩了对方,分手 。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提交仲裁机构。
第六条双方单位所提供的退货协议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退货协议(范本)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按约定退还货物。
(二)乙方责任:退还已付的货款。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协议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本协议需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有效,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二)以货款两讫之日起,结束本协议关系。
第五条纠纷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提交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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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实施指南与释义有看过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划地域。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2010年6月份实施,暂不讲解)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规定标注。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QS标记),如沐浴剂。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见100号令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编号及标准号。
在护肤品代加工行业中,护肤品OEM是较常看到及听到的词汇。护肤品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直译为原始设备生产商)简单来说可以称为“贴牌生产”,即护肤品品牌商不直接生产期品牌产品,而是委托护肤品生产商生产其品牌产品,它是现代护肤品行业内比较流行的一种生产方式。\x0d\ 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衍生出了护肤品ODM及护肤品OBM这两个词汇,那么什么是护肤品ODM及护肤品OBM呢下面小编向你一一道来:\x0d\ 护肤品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ce,直译为原始设计制造商)它不仅包含了基本的OEM贴牌代工生产,还把服务延伸到产品研发、设计制造甚至产品的后期维护上来,客户只要把产品的功能、性能或者产品的构思向ODM服务商作出阐述,ODM服务商即可把该产品从设想变成现实。这样一来,护肤品ODM便可大大减少品牌商的研发时间的同时得到自己理想的产品。在某些情况,制造商设计完成的产品有可能会被别的品牌的企业相中,并要求贴上该企业自己的品牌名称或者在其产品设计的基础上做一些小改动来贴牌生产、销售。\x0d\\x0d\ 护肤品OBM(Orignal Brand Manufactuce,直译为原始品牌制造商),是指护肤品OEM厂家或者生产商创立自有产品品牌,生产、经营销售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比如万盈公司便拥有自主品牌“蒽菲 AFRÉES”优生骨胶原产品,并获得了各大销售商的信赖以及众多消费者的青睐。
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退货的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所有款项后,合同解除。”现在你已经将货品退回,甲方理应返款,其抗辩称公司的财务制度在改革,要多等一个月,这(财务改革)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不能对抗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你,你完全可以凭借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即要求对方在收到你的退货以后十日之内付款,否则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返还货款,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一定的损失(如对方迟延退款给你造成的损失)。
至于诉讼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一般由自己支付,除非你与甲方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否则一般要由自己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当然,走诉讼这条途径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因此建议你先与甲方进行协商,并向对方提出你所主张的理由(如上所述对方已经构成违约,并作出适当警告,如果起诉将对甲方不利,而且其名誉会受到影响)。如果对方仍不予认可,一般只能诉诸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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