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0〕6号)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计算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
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的,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放弃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其中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70平方米以内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被拆迁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15平方米面积的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被拆迁人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超过标准安置面积不足15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7.实行产权调换所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安置。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的房屋,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因自然减员导致1人户的,按50平方米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1.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宅合并计算)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拆迁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1、2、3、4、6计算差价和安置面积,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人均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80%购买。
3.有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4.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人口数+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20平方米+人均优惠购买面积10平方米×人口数)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2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5.被拆迁人按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安置房产权。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应安置面积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拆迁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被拆迁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三)按市政府1991年2号令标准拆迁,并在依法批准的村民规划点建造的房屋再次拆迁时,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的部分,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这里所指的户,是指该村民规划点中房屋建造时确定的户,即一处宅基地确定为一户。
(四)2002年6月3日将原镜湖区、新芜区及马塘区的部分行政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前原村民建造且居住的住宅,可按国有土地合法产权房屋予以确认并给予补偿。2002年6月3日收归国有后,即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后,其地块上住宅房屋已按国有拆迁标准进行补偿的,对原土地所有者(行政村)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无有效证照房屋
1.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及建造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只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2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及购买的房屋,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经确认有有效证照房屋
1.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只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4.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金额。
5.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6.对违规办证注销登记的被拆迁房屋,在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或建造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50%计算拆迁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后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确认为唯一住房的,每户只可申请购买75平方米以内安置房屋,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户型内不可分割而超过7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唯一住房由所在区政府确认,分别报市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备案核准。
(四)按上述规定购买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四、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计算补偿。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等房屋拆迁时,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等房屋拆迁时,先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房屋计算补偿,再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补偿。
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芜湖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芜政〔2008〕47号)实施后,已按该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按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实际年限折算的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存款利息给予补偿,该补偿金额即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价格;仍未办理有偿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应按该管理办法交纳土地年租金,交纳时限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止,应交土地年租金也可在拆迁补偿款中抵扣。
4.在拆迁期间,正在改制的单位房屋拆迁补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改制出让成本予以核实。
(二)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集体土地上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拆迁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以后建造且经街道(镇)批准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2.集体土地上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拆迁时,应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对收回下放审批权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持有商业用途证照、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对单独的商业用房可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结构、成新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属商、住一起的,结合家庭人口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补偿或安置。
五、无证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拆迁时,比照有证房屋的70%计算补偿:2000年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给予货币补偿。
(二)企业中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由区主要领导负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上报市查违领导小组审批。
(三)国有土地上2000年12月31日前、集体土地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证房屋应按地形图予以确认。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卫星遥感作参考。对建造年代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知情人证明,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行政村)、街道(镇)公示后出据意见,由区政府确认。
六、家庭人口的确定
(一)家庭人口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接受劳教或服刑人员)。家庭人口结构应当合理。寄居户、空挂户以及拆迁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二)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子女因种种原因迁出或符合入户条件尚未入户的,长期在被拆迁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他处无住房的,经本人申请,经公示确认后,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
享受政策后,拆迁人应将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号、户籍情况登记造册,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派出所,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已按本规定享受拆迁政策的,在以后的拆迁中不再享受。
(三)随征收土地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地居住或经街道(镇)、村将其安排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的,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
(四)国有土地上一本户口在同一拆迁地块有两个以上产权证,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应以产权人户口计算安置房面积。
集体土地上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块)拆迁时,对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
七、三榜公示 所有拆迁地块的被拆迁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给予补偿安置。一榜由社区(村)在拆迁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在《大江晚报》上公示。三榜公示应当在公示内容确认前进行;三榜可同时公示,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中应公布拆迁人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拆迁人在报送拆迁地块摸底资料时,随文报送三榜公示情况及结果。
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
1.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它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 .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拆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拆迁人是否为“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八、为推动拆迁工作进程,对积极搬迁的被拆迁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不分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国有土地按有证建筑面积最高奖励200元/m�0�5,集体土地以按确认补偿的建筑面积(混合、砖木结构)最高奖励150元/ m�0�5(各区负责的拆迁,奖励资金在拆迁总额5%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拆迁人可根据拆迁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九、国有土地被拆迁房屋人均不足15平方米、集体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不足20平方米,被拆迁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拆迁安置房的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十、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当年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成立证照确认小组,确认小组由市国土局(负责集体土地)、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国有土地)牵头,市监察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派员组成。确认小组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相关证照、公示结果、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对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的,应严格查处;骗取产权登记的,应依法予以注销。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违规发证,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6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拆迁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SPAN></TD>
江西吉安永丰县魏家村的村民在水土保持生态林地劳作 刘浩军摄/光明/视觉中国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是我国最大的生态移民易地扶贫集中安置区,图为当地村民在采摘草红花 新华社发
在我国,深度贫困地区和生态敏感地区在地理上高度重合,即贫困区要么是在生态脆弱的地区,要么是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区。生态退化是区域内贫困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贫困反过来又可能加剧生态的破坏,两者形成了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
作为可直接对农户产生经济效益的环境政策,生态补偿为解决生态脆弱地区的贫困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能够兼顾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减贫增收的双重目标。近年来,各地大力推动生态补偿扶贫,并对现金直补、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担任生态保护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
当前生态补偿扶贫政策存在局限性
生态补偿的初始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遵循基于自然要素或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进行补偿的原则,其生态目标和减贫目标容易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导致生态补偿扶贫实践中出现补偿标准偏低、小农户参与存在障碍、减贫缺乏长期性等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生态补偿的补偿层次单一,主要为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补偿或直接面向农户的纵向补偿,且全国遵循统一的补偿标准,缺乏灵活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贫困地区发展成本更高的贫困人口而言,现金补贴的扶贫效果不明显,甚至会进一步加深贫困程度。另一方面,在生态补偿项目区内,贫困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吻合度高,自然资源禀赋较差导致许多贫困小农户被限制在政策门槛之外,不能从中受益。此外,现有直接给予农户现金补贴、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担任生态管护岗位的补偿措施,虽然可以短期内让贫困人口收入大幅增加,但这些项目缺乏对农户生计长期发展的支持,脱贫稳定性不足,造成生态补偿扶贫存在一定局限性。
为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真正转化,让贫困人口从生态保护与修复中得到更多实惠,实现脱贫攻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双赢,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扶贫的机制设计。
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
由于可用于发展的要素资源短缺、人力资本水平低下,并受到文化、交通、环境等因素影响,贫困地区参与生态补偿项目的农户转移就业难度较大、收入渠道有限,主要依靠土地耕种为生。在当前补偿标准偏低的情况下,建议加大对贫困地区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投入,引导生态补偿资金、国家重大生态工程项目资金向这些地区倾斜,进一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资金投入水平以及对贫困县的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支付权重。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国家、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等项目的补偿标准,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仍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为主,尚未形成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政府部门应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和公众参与到生态补偿中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大补偿的力度和范围。在具体实践中,可通过设立生态补偿扶贫基金的形式,开拓社会资本的进入渠道。
2019年3月,国家林草局发起设立了“林业草原生态扶贫专项基金”,聚焦定点扶贫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重点贫困地区开展生态补偿、国土绿化和生态产业扶贫。基金首期共获得由国家林草局七大院、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春秋航空公司捐赠的启动资金1750万元人民币。由政府部门牵头设立基金、企业进行捐赠,既能体现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正面形象,又能获得相关税收优惠,大大提高了其参与积极性,将成为社会力量持续支持和深度参与生态扶贫工作的有效形式。
充分发挥岗位型补偿的扶贫作用
优先让贫困户担任生态管护岗位,是突破自然资源禀赋限制的有效手段,对于贫困人口帮扶有更好的靶向性;同时,生态脆弱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原住民世代生活在此,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社会网络和交流沟通方式,相对于外出打工,农户显然更倾向在当地就业。为此,建议在贫困地区进一步完善各类生态保护区的管护岗位设置,鼓励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优先聘用周边贫困农户从事服务性岗位或季节性工种,充分发挥岗位型补偿的扶贫作用。以贵州为例,目前全省66个贫困县选聘了6万名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可得到1万元的劳务补助,使6万个贫困家庭25万贫困人口每年人均稳定增收2400元,实现了农户在家门口就业和全家脱贫。
生态管护岗位对文化和身体素质等均有所要求,家庭劳动能力较弱的农户可能无法达到参与门槛。为扩大该项政策的受益面,还需进一步拓展岗位型补偿的范围。可以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草)、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项目,提供更多参与门槛较低的临时性就业岗位,将无法达到现有生态管护岗位参与要求的弱势群体吸纳进去。
发展兼具生态、经济效益的农林产业
打赢脱贫攻坚战,需要建立稳定脱贫的长效机制,鼓励、扶持农户发展产业是关键和核心。在生态补偿实践中,建议结合项目实施,支持农户依托当地优势资源发展兼具生态、经济效益的农林产业,实现“造血式”扶贫效果。在新一轮退耕还林(草)、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项目中,可鼓励农户发展精品水果、核桃等经济效益高的经济林产业,让农户后期可通过售卖林果获得持续性收入。云南红河州依托退耕还林着力打造经济林产业带,目前已初步形成北部以核桃、桉树、油茶、林果为主,南部以桤木、杉木、橡胶、茶叶为主的多个产业带(群)。2018年,全州共实现林业产值1867亿元,农户人均拥有4亩以上的特色经济林,林业人均收入超过2500元。
此外,可鼓励参与生态治理项目的农户适度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每年批准一定指标允许砍伐出售以获得经济收益;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农户在退耕地上间种豆类、中药材、菌类等经济作物,打造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产业基地,并对具有高附加值的林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配套开展森林旅游开发,充分整合资源要素以实现森林价值最大化利用,帮助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收入渠道。
探索多元化、综合性的补偿机制
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从健全碳排放权抵消制度、发展绿色金融等九方面进一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格局。生态补偿扶贫需要充分统筹这些新手段来扩大政策的减贫效应。
广东肇庆基于农户参与公益林补偿可获得持续稳定现金流的特点,于2018年4月成功发放了省内首笔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质押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年度公益林补偿款的7倍,并设定多种灵活的还款方式,有效破解了公益林项目补偿金额较低、森林资产闲置无法有效变现等问题,将未来若干年可预期补偿收入转化为现实收益。通过绿色金融手段实现市场化生态补偿,让“沉睡”的生态资源变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既能让参与农户获得生态红利,又能增强其参与生态保护的内在动力。
还可结合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积极开展碳汇交易扶贫工作,推动有碳排放权配额需求的单位、企业与贫困地区进行碳汇交易。在这方面,贵州鼓励、引导经济发达地区的单位和具有碳交易配额履约任务的企业购买本地贫困地区的林业碳汇减排量。2018年,全省深度贫困地区实现新增碳汇量50万吨以上,参与贫困户每年可增收1350元。
需要强调的是,在给予农户现金补贴的同时,还应注意完善多层次、综合性的补偿机制,加大对农户所在村庄、合作社的基础设施投资,进一步支持农民劳动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及创业,扶持贫困区后续产业发展,统筹建立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种方式在内的综合性补偿模式,以此扩大生态补偿的减贫效应。
(作者:靳乐山,系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吴乐,系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科研助理、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
要买房子的小伙伴注意了!
10月8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 《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对今后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有了新的规定!
对大家来说, 绝对是利好的消息! 赶紧往下看↓
昨天(10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后简称《办法》 )。按照《办法》,今后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能少于300平方米。
什么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这个概念其实已经由来已久了,这次的《办法》明确提出,南宁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都需要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网络
按照《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位置、空间、设施设备、消防、建设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还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网络
没有履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保证建成后能够顺利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该和城区人民政府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网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资料时,没有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办法》不只在规划建设上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建设完成保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上也有相关管理规定↓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有以上行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社区有了相应的养老服务,
大家的生活质量也会随之提升~
为《办法》点赞!
记者:雷俊
来源:930老友记
关于移民搬迁的补偿标准是国务院第471号文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条例规定补偿标准为: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移民安置: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一、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1易地扶贫搬迁的集中安置方式主要有城镇安置、产业园区安置、旅游服务区安置、农民新村安置、插花安置及投亲靠友等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是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
2《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规定,要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
(最多18字)
二、扶贫搬迁安置房要钱吗
房地产开发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被拆迁方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谓有偿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对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方式销售不动的行为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以拆迁还建的房产,作为房地产开发方,在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地还建。被拆迁方还建房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方原有土地使用权一部分的。如:某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协议:所开发的商品房的一楼门面房全部归被拆迁方所有,二楼以上为开发商所有。那么一楼门面房就应视同开发商销售给拆迁方的不动产,在核定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时,不应当按一楼门面房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作为计税营业额,因为公允价值中是包括一楼门面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而作为开发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并不存在:被拆迁方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拆迁方的这一过程,对被拆迁户还建的这一部分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其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户所有;也不应当按所还建的建筑物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因为其销售取得的经济利益并非是其建筑物。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为被拆迁方的房产,所以,应当按被拆迁方房产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其营业税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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