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罚款21万人民币,被没收违法所得款项。这已经不是香奈儿第一次领罚单了,在去年11月份香奈儿就因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金额20万元。香奈儿在广告中称其产品具有美白祛斑功效,实际上这款美白祛斑产品不含祛斑剂用途使用成分。
早在2016年年底起,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销售的一款名为“香奈儿奢华精粹乳霜”化妆品,在这品牌的网页广告中,大量使用了护肤功效淡化色斑的广告用语。后来又有一款名为:“香奈儿光彩晚安修复面膜”产品,在产品介绍网页中使用了“抑制黑色素”的广告用语。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配方表上面显示,这两款产品都不具备祛斑美白等功效。
而在2017年的时候,上海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对香奈儿进行过罚款处罚,查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好、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相关部门对此处罚没收所有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1万元,并罚款130万,并责令香奈儿停止销售。
其实大牌产品因为虚假广告宣传受处罚的不止香奈儿一家,此前雅诗兰黛、LV等国际知名品牌也曾经因为虚假广告受到过处罚。雅诗兰黛因为虚假广告被罚款40万人民币。雅诗兰黛在天猫商城销售的“倩碧鲜活10%维C精华”商品介绍页面中,介绍商品有改善痘印、提升肌肤自愈能力的功效,但是却没有提供相关依据,这样的广告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从而构成了商品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中国武术认为香奈儿的商标LOGO侵犯了中国传统武器八卦子午鸳鸯钺。
事情的经过每个人都应该熟悉香奈儿的标志。是两个半圆形圆环交叉形成一个非常抽象的几何图案。中国的传统兵器八卦子午鸳鸯钺的造型与香奈儿的标志相似。但是,八卦子午鸳鸯钺作为中国的传统兵器的历史是早于香奈儿的。
网友们并不认为中国武术能上诉成功早在法院没有公开审理此案之前,许多网民就已经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就是不可能成功。有人认为武器涉及没有知识产权,没有注册商标;有网友认为,创造中国传统兵器八卦子午鸳鸯钺的祖先已经去世100多年,而商标保护期只有50年,所以中国传统兵器八卦子午鸳鸯钺已经过了50年的保护期。
事件起因是香奈儿起诉华为商标涉嫌抄袭香奈儿但香奈儿败诉。此时,武术协会站了出来,称香奈儿的商标标识涉嫌抄袭中国传统兵器八卦子午鸳鸯钺,已被正式告上法庭。从武术协会公布的来看,两者很像,但这两个领域的区别也很远。
魔法战胜了魔法网民们对这一事件也感到有点好笑,称之为“以魔法战胜魔法”,因为香奈儿首先起诉华为的标志涉嫌抄袭他。直到那时,武术协会才站出来起诉香奈儿抄袭中国传统武器,这让许多网民感到非常好笑。
武术协会谣言针对此事,贵阳武术协会也出面辟谣。贵阳武术协会没有注册贵阳峰会这样的组织,所以这件事可能只是网友们的娱乐。虽然只是谣言,但是还是有很多网友觉得这样做真的很酷,魔法就是这样战胜魔法的。但是,我们还是不要随便相信谣言,更不要随意造谣。
8日,广西南宁海关查获了带有“CHANEL”(香奈儿)标识假化妆品套盒120盒,含粉饼、口红、粉底液等共1080件。持有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法证明。近日,化妆品需求量大增,海关提醒,不要为省钱而购买来路不明的商品。
南宁海关新闻发言人通报,近日,南宁海关隶属凭祥海关在中越浦寨互市区卡凤货场发现一互市申报车辆所载货物有可疑,随即对其进行检查。经仔细查验,查获带有“CHANEL”(香奈儿)标识化妆品套盒120盒,每盒内有粉饼、唇釉、口红、粉底液等,共计1080件。该批化妆品的持有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涉嫌侵犯相关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现场值班关员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暂停通关处理。
该名发言人还介绍,2016年凭祥海关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活动,共查获知识产权案件98起,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货物205万件,案值11343万元人民币。其中在货运渠道查获一批货物共计104万件,涉及侵犯22个品牌的知识产权,是南宁关区近年在货运渠道查获的数量最大、案值最高的一起侵权出口案件。
南宁海关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名牌商品,尤其是直接接触皮肤的化妆品、护肤品时尽量到正规专柜或商场购买,不要为了省钱而购买来路不明的商品,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于缺乏凭证,维权不易。
武术协会起诉香奈儿logo抄袭中国兵器,这场起诉应该不会胜诉。
说到香奈儿这个品牌,大家一定都非常熟悉,这是法国的一个奢侈品品牌,深受大家的喜欢。不过,就在此前的时候,香奈儿传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那就是它被“中国武术协会贵州分会”起诉了。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实上,根据相关消息,“中国武术协会贵州分会”之所以会起诉香奈儿,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香奈儿的logo涉嫌抄袭中国传统兵器八卦子午鸳鸯钺。“中国武术协会贵州分会”表示,香奈儿必须赔偿各种费用一共三千万元。说到八卦子午鸳鸯钺这个武器,很多人应该都清楚,这是中国的一种非常传统的武器,它在清代的时候就出现了,很多**中都出现过这种武器。如果看外形的话,八卦子午鸳鸯钺就是由两个半圆组成的,香奈儿的logo的确与之非常类似。中国武术协会贵州武术分会示通过官微表示,香奈儿的这种做法是不道德,必须予以谴责。
那么,说到这里,香奈儿的logo到底有没有侵权?
事实上,其实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其实香奈儿的logo根本就没有侵权,最主要的一点是,八卦子午鸳鸯钺虽然的确是一种传统武器,但是一直都没有申请外形专利,侵权根本无从谈起。最重要的是,就算是申请了专利,当年发明这个武器的人也已经去世了超过一百年,早就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了,侵权自然无从谈起了。显然,“中国武术协会贵州分会”之所以会告香奈儿,其实也是为了声援华为,因为在此前的时候,香奈儿曾经状告华为公司侵权,但是还是败诉了。
《中国皮草皮革的发展与艺术》一书中写道,早在远古时期,先人们就利用动物的皮毛来制作衣物,在史料中将其记载为:“食其肉,寝其皮。”皮毛服饰其实就是现代皮具的起源,而工艺的蜕变使得皮具加工技艺也不断精进,在如今一件好的皮具可谓价值不菲。
我们最常见的皮具主料多是牛皮、羊皮和猪皮,这些材料各有特点,牛皮纹理清晰,皮革强度高,而羊皮比较柔软轻薄。最为廉价和粗糙的是猪皮,一般用于衣服或者鞋的内衬。但是在2008年,香奈儿曾推出两个限量款的猪皮包,卖出55万英镑的价格,其卖点是采用的猪皮是有纹身的。
这个故事还得从1997年说起,维姆是比利时的一位艺术家,他年轻时总是有着奇特的点子,进行了一系列有趣的创作。有一天,他和朋友在农场散步,无意间看见有小孩拿着画笔在猪的身上进行涂鸦,维姆觉得十分有趣。
回到家后,他想到自己或许可以利用这种创作形式来赚钱,于是他联系了一位农场主,买来了一头猪。不过他要做的并不是给猪涂鸦这么简单,而是要为其纹身,因为涂鸦的颜料太容易脱落。
为了能顺利完成他的创作,维姆将这只猪洗干净后剃去了全身的毛,他用买来的麻醉剂将它全身麻醉,然后把四肢绑在木板上。失去了知觉的猪只能躺在那里一动不动,任维姆“宰割”。他拿起纹身工具在猪皮上进行创作,但是每次的时间不能太久,大约2小时麻药的作用就会褪去,感受到疼痛的猪会进行激烈的反抗。
这时维姆就会把它放回猪圈,等待下次注射麻药后再继续自己的创作。这个频率大约每周一次,通常在一头猪身上完成全部创作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些被纹身后的猪会被他以高价卖掉,并且销售情况比他预计的还要好。
所以在开了先例之后,维姆开始进行了批量生产,他买回了不少活猪,每头猪身上纹的花纹也各不相同,售价随着花纹的难度和大小也有所区别。迪士尼公主、动漫人物、精美的书法,都曾被纹在猪皮上。
没想到的是,几年后维姆却因为他的创作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单,这是为何?原来,维姆曾经在一头猪身上纹上了香奈儿公司的标志,他们认为这样的创作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要求进行赔偿。
维姆急中生智,要求进行庭外调解,他与公司商量请求对方撤回对他的诉讼,他愿意提供一头纹身猪让其制成皮包进行售卖。香奈儿公司察觉到其中的商机,认为这是一种可行的方案,于是双方达成调解。
2008年,香奈儿利用从维姆那里收购的迪士尼主题纹身猪皮制作了2个限量款手提包,这款还没开售就被人以高价预定,共卖出55万英镑(约50万人民币)。
维姆的聪明才智被许多人赞扬,但也有动物保护协会的成员提出抗议,他们认为维姆是在虐待动物,香奈儿公司的这项商业活动也是不人道的。后来,香奈儿公司没有再推出类似的皮包,但维姆仍旧不顾外界质疑继续他的艺术创作。给活猪纹身究竟算不算虐待动物呢,你怎么看?
我认为两者的LOGO有相似的地方,但不完全相似。
对于标题中的问题,我有以下回答。
一、你认为这两者的LOGO是否很像?我觉得两者的LOGO有相似的地方,但不完全相似。
看显示,这两个品牌的LOGO是由两个垂直半圆相交构成的,都是一个圆,里边两个相交插的圈。
其实说实话,我看着两个LOGO根本就毫不相干,也不冲突,只是内容结构差不多而已,并且也不会让人一眼就觉得是类同。
我感觉是香奈儿有点碰瓷。
二、是否侵权。在2019年的时候,香奈儿就状告过华为,还是在欧盟那里告的,这摆明就是欺负人,但是华为最后胜诉。
商标局在2019年的时候驳回了香奈儿的上诉,称不存在相似之处,也不可能在公众心中造成混淆。
随后香奈儿还不服气,再次对卢森堡的法院提出质疑,并再一次驳回香奈儿的上诉,后欧盟的综合法院认为,商标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外观差异很大,又一次败诉。
这起商标案再2017年的时候就开始了,一直至今,香奈儿连连败诉。
三、我的看法。华为的这个商标是在2017年像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的注册的计算机商标,这样香奈儿觉得受到了侵权。
我觉得香奈儿就是在碰瓷华为,这华为什么计量,香奈儿又是什么计量,一个全球性高科技企业对比一个全球奢侈品企业根本没对比性的,所以我认为就算是相似也是香奈儿的福气,这不仅不偷着乐,还上诉,我也是服了。
像这个商标可以说到底华为都没侵权,都是香奈儿自认为相似而已,也可以说是这两个上边不能说一模一样,只能说是毫不相干。
以下依照《商标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全面赔偿原则”,就如何确定赔偿额提出分析。
关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确定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此可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确立赔偿时须要原告举证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里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第一、侵权期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侵权期间一般是2年,上述2年的起算日期是原告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日起。
第二、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上述司法解释对于计算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提供了两种计算方式。其一为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也即用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得出的数额。其二为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也即用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得出的数额。当然使用第二种方式的前提是在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另外,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即无论是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还是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中的“利润”,有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之分,很显然上述利润逐级递减。那么究竟适用那个利润作为计算基础呢
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诉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犯“雅哈”及“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终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该规定在计算相关问题时,可以作为参照。本案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主张以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额,计算的是营业利润,并非销售利润和净利润,已扣除相关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无需扣除企业的所得税。因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拒绝向原审法院提交营业利润和成本的相关证据,也未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故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关于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主张的计算方法未扣除经营成本、所得税等费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可知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利润,一般是营业利润,而对于那些以侵权为业的以销售利润为准。很显然,这样计算表明了对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倾向。
第三、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由此可见,关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上述司法解释也提供了两种计算方式。其中之一就是以被侵权人因为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乘以被侵权人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出的乘积;其中之二就是以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被侵权人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出的乘积。
就第二种计算方式与第三种计算方式比较可见,针对同样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就会得出不同的赔偿数额。例如,在一侵权案件中,被告生产了侵权商品共500件,侵权商品单位利润为10元,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为12元。原告因为被告侵权销售减少100件。在上述例证中,采取不同的选择标准,会有不同的赔偿结果。以下逐一计算,首先以所获利益为计算原则计算,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是用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得出的数额,即500×10=5000;第二假如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计算,则用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得出的数额,即500×12=6000元。其次以遭受损失为计算原则计算,也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是以被侵权人因为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乘以被侵权人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出的乘积,即100×12=1200,第二是以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被侵权人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出的乘积,即500×12=6000元。
很显然,上述计算方式中,以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被侵权人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出的乘积为最高。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对于被侵权人所获利益以及侵权人遭受损失的规定,属于选择性质的,即原告可以选择以所获利益作为计算标准,也可以选择以遭受损失为计算标准。在上述例证中,以所获利益作为计算标准,原告可以获得5000元或6000元的赔偿,但是原告获得6000元赔偿的前提是被告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核算;而在上述例证中,以遭受损失作为计算标准,原告可以获得1200元或6000元的赔偿,但是上述赔偿的计算取决于原告的选择。故,上述例证表明不同的计算方式会得出差异很大的赔偿结果,因此这就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原因。即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为了获得更大的赔偿额,原告可以选择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并采用以侵权商品数量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乘积为的计算方式。
第四、法定赔偿的确定。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上述五十万的赔偿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无锡召开了200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在依据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责任或依据其他方法确定赔偿责任需要酌定具体计算因素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于《商标法》五十六条所确定的法定赔偿,司法机关的态度是既要尊重法律、也要尊重客观事实。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有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明确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的前提下,最后实际的赔偿额超过了50万。
第五、对于商标侵权中的故意侵权,不仅仅应当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而且应当对于侵权人给予一定的民事制裁。
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诉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犯“雅马哈”及“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鉴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侵权故意较为明显,且在原审法院和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原审法院据此推定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并无不妥。因本案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和侵权所得利益能够查清,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当适用侵权产品数量乘以注册商标产品利润的计算方法或者适用50万元以下赔偿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可知,对于那些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有关侵权商品销售数量以及侵权商品单位利润等举证责任部分转移给被告,在被告拒绝举证的前提下,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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