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化妆品专业课学的科目有哪些
化妆品专业课学的科目有表面活性剂,胶体与界面化学,化妆品工艺学等等。
『贰』 韩束的化妆品课程怎么讲
你的上课了才知道
『叁』 微商怎样入门,全套微商卖化妆品培训课程
有心都不难的。你想看中了那个品牌,入货之后,公司都会自动培训你的。我家都是这样。
『肆』 化妆品专业需学习课程
素描与色彩基础、 应用美学、 造型基础、 设计基础、 化妆设计与工艺、 化妆品学内、容 服饰形象设计、 摄影与化妆、 国家规定的初、 中、 高级化妆师技术及理论知识 (包 括:化妆师职业道德、 产品的选择及应用、工具的选择及应用,轮廓修饰、基本打底的方法、眉型设计、眼影的晕染、眼型的修饰、睫毛的处理、腮红晕染、 唇型设计、时尚日妆、 生活日妆、新娘妆、晚宴化妆、潮流化妆、 电视人物塑造化妆、影视人物塑造化妆、T台化妆、舞台化妆、戏剧化妆, 幻彩化妆、 特级化妆、封面化妆、摄影化妆、新娘盘发、晚宴盘发、时尚造型、T台造型、古典盘发)等等。。。
可是现在如果想做一个全面性社会需要的化妆师呢 还要学习整体形象设计啦,美甲知识都要懂得 所以化妆师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行业
『伍』 现在学化妆学什么课程好
学什么课程好主要取决于发展方向,根据你的兴趣和性格特点和发展方向选择。学化妆有个人化妆课程、新娘化妆课程、明星时尚类化妆课程、剧组影视类化妆课程等。不管学哪个方向各有千秋:
新娘化妆课程
主要是基础化妆和当时日新娘妆、影楼新娘妆为主,课程内容相对基础,造型简单。就业是婚纱影楼、婚庆工作室、或者创业。相对于其他两类,课程简单,更易上手,就业门槛低,但是就业面窄,发展受限,工作中多需要推荐安瓶、鲜花、服装等,对化妆师的销售能力要求却比较高;
明星时尚化妆课程
除了生活妆,新娘妆,还需要学习明星红毯妆、彩妆、创意妆等整体形象设计课程。就业面宽,时尚造型师、明星化妆师、彩妆师、奢侈品造型师、化妆讲师、高端新娘跟妆师等。相对而言,师资好,有见明星、去电视台、剧组、拍杂志等外出实习等丰富的多样的课程,就业面宽,发展机会多。这类课程对学校、师资的要求高。
影视剧组化妆课程
除了基础化妆,额外会有老年妆、伤效、塑形、毛发制作等课程占比重大。就业面窄,剧组跟妆师、彩妆销售等,相对语言,课程内容丰富,但除了剧组实用性不高,剧组条件相对艰苦,富有挑战性,发展机会多。这类课程对学校、师资的要求也高。
学新娘化妆好还是影视剧组化妆好,或者时尚造型师好?其实不管选择什么方向,最重要是的兴趣,以及选择一个好的学校。如果一个行业,哪怕是发展前景再好,如果你不喜欢,那么做起来也是很枯燥无味的,是很痛苦的。选错了学校,浪费了钱和时间,学不到真本事。
『陆』 什么是十分钟美妆课程
课程是指学校复学生所应学制习的学科总和及其进程与安排。广义的课程是指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它包括学校老师所教授的各门学科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狭义的课程是指某一门学科。十分钟美妆课程是日本的潮流化妆品HOLLYWOOD-AIR喷笔式美妆的附属产品,是综合了国际一流的美妆师精心改编的美妆课程,只需要十分钟女孩子就可以完成整套的。
『柒』 化妆品营销和使用技术学什么
化妆品营销和使用技术主要学的课程:化妆与形象设计、基础、中高级美容专技术、医学美属容、化妆品生产技术、化妆品市场营销、顾客心理分析、美学基础、色彩与立体构成、摄影学、形体塑造、策划与创新、美容与营养、计算机辅助设计、化妆品英语。本专业为化妆品企业、美容形象设计服务业及影视化妆部门培养品牌推广高级形象设计师,培训师及管理人员。
(7)化妆品课程扩展阅读:
化妆品营销和使用技术就业方向:学生毕业后可从事化妆品企业的市场营销或技术服务工作,也可就职于美容院及综合美容休闲中心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也可从事化妆品及美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或教学工作,也可从事影视化妆、形象造型等方面工作。
『捌』 化妆师都要学那些课程呢
课程内容:化妆理论:素描、色彩学、色彩心理、化妆品及化妆用具、化妆回基础理论、 化妆工具、用答品的选择与应用、艺用解剖(面部骨骼与肌肉) 化妆技艺:化妆对象原型分析(面形及五官配置)、化妆程序、基面化妆、 局部修饰技巧(眼影、眉、腮红、唇、睫毛)、色彩运用、立体矫形化妆 妆形设计:生活妆、新娘妆、时尚创意妆、节目主持人妆 专业形象:化妆师自我形象设计求职技巧:面试技巧、影楼求职对应、彩妆。
『玖』 试写出选修《化妆品学》课程后的感想并举出你感兴趣的内容,同时请对课程 建设提出宝贵意见。
化妆品学,是研究化妆品配方组成和原理、制造工艺、产品和原材料性能及其评价、安全使用产品质量管理和有关法规的综合性学科。它又是集化学、医学、药学、皮肤科学、齿学、生物化学、物理化学、化学工艺学、流变学、美学、色彩学、生理学、心理学、管理学和法律学等相关科学于一身的应用学科。
[编辑本段]发展历史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类对美化自身的化妆品,自古以来就有不断的追求。化妆品的发展历史,大约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也称四代):
①第一代是使用天然的动植物油脂对皮肤作单纯的物理防护,即直接使用动植物或矿物来源的不经过化学处理的各类油脂。古埃及人4000多年前就已在宗教仪式上,干尸保存上以及皇朝贵族个人的护肤和美容上使用了动植物油脂、矿物油和植物花朵。古罗马人除对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的美化和保养上那不勒斯(Naples)地区已成为香业中心用于愉悦的香味外,也可在衣橱内防虫蛀,最早的芳香物有樟脑、麝香、檀香、薰衣草和丁香油等。
自7世纪到12世纪, 国家在化妆品生产上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其代表是发明了用蒸馏法加工植物花朵,大大提高了香精油的产量和质量。与此同时,我国化妆品也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古藉《汉书》中就有画眉、点唇的记载;《齐民要术》中介绍了有丁香芬芳的香粉;我国宋朝韩彦直所著《枯隶》是世界上有关芳香方面较早的专门著作。
②第二代是以油和水乳化技术为基础的化妆品。十八、十九世纪欧洲工业革命后,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药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许多新的原料、设备和技术被应用于化妆品生产,更由于以后的表面化学,胶体化学、结晶化学、流变学和乳化理论等原理的发展,引进了电介质表面活性剂以及采用了HLB值的方法,解决了正确选择乳化剂的关键问题。
在这些科学理论指导和以后人们大量的实践中,化妆品生产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过去原始的初级的小型家庭生产,逐渐发展成为一门新的专业性的科学技术。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化妆品行业才成为目前我国轻工行业中发展最迅猛,最受广大民众欢迎的诺大行业。就连美国著名的FDA(食品药品管理委员会FoodDrugAdministration)也正在考虑更名为FDCA(食品药品化妆品管理委员会Food Drug Co etics Administration)。
③第三代是添加各类动植物萃取精华的化妆品。诸如从皂角、果酸、木瓜等天然植物或者从动物皮肉和内脏中提取的深海鱼蛋白(Ainera)和激素类(Hormoues)等精华素加入到化妆品中去。提取方法中比较先进的有超临界C02萃取法,提高了有效物质的得率和萃取纯度,由此制咸的化;陵品在国外已经流行了四五十年,使人们始终追求的美白、去粉刺、去斑、去皱等成为可能,直到如今,这些化妆品有的还很受欢迎。
功能性化;陵品(FunctionalCo etics),这种化妆品又称疗效性化妆品(MedicatedCo etics或干脆称Co eceuticals),有时也称quasi,意思是介于化妆品(Co etics)和药物(Drugs)之间。
④第四代是仿生化妆品,即采用生物技术制造与人体自身结构相仿并具有高亲和力的生物精华物质并复配到化妆品中,以补充、修复和调整细胞因子来达到抗衰老、修复受损皮肤等功效,这类化妆品代表了21世纪化;陵品的发展方向。这些化妆品以生物工程制剂如神经酰胺(Ceramides)和基因工程制剂如脱氧核糖核酸(DNA)和表皮生长因子(EGF)的参与为代表。以致使丰胸、瘦身,肌肤某种程度上恢复青春成为可能。
[编辑本段]发展趋势
科技发展永无止境,化妆品行业的发展也不会停止,那么化妆品发展到它的第四代后将朝哪个方向发展呢?化妆品学这门学科很可能会与其他许多学科(材料学、医学、生物工程与农业、环境与农业、航空航天以及微电子、光电子与计算机等)一起奔向纳米时代。
纳米(Nanometer,简写为nm)是一个长度单位,一纳米等于十亿分之一米。所有物质(生命体或非生命体)都是由纳米级大小的微粒组成,即由组成物质的最基本元素分子和原子组成。纳米技术是用以分子为单位的物质微粒制造和开发新产品的技术。而这种纳米级的物质微粒往往表现出常态下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正如大家知道那样某些金属在超冷状态下呈现与常温下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这种超微粒技术又可称为分子组装技术,其目的是获得纳米级结构材料,方法是将目的物进行超微粉碎、均质、蒸发——冷凝等物理处理或将其进行气相,沉积,溶胶——凝胶、电解和高温蔓延合成等化学处理来获得。纳米技术已经应用在各个行业,给传统产业带来了巨大的革新使许多过去认为不可能的变为可能,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纳米技术也为美容化妆品行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例如使用纳米技术制得的硅及硅化合物(如Si02),其光吸收系数比普通的可增大几十倍,代替目前普遍使用的易引起皮肤过敏价格昂贵的紫外线防护剂,人们可研究开发出具有特殊功能的防晒化妆品。又如化妆品界热衷于使用SOD
(SuperoxideDi utace,超氧化物歧化酶)来抗衰老,可是SOD本身有难以让皮肤吸收的问题,用纳米技术已经使这个问题得到圆满解决;用纳米技术加工中草药能使某些中草药中的有效成分产生意想不到的治疗效果,有报导用纳米技术使中药花粉破壁后,不仅皮肤吸收好,而且其保健功效大大增加。
纳米技术在化妆品科学研究中的应用始于90年代,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日经摸索出许多方法来提高和增加化妆品活性添加物的功效,保持其稳定和鲜活,并使其顺利渗透到皮肤内层,滋养深层细胞,从而事半功倍地发挥护肤、疗肤功效。例如在化妆品原料的研究与生产方面,由于采用了纳米技术,也可将活性物质包裹在直径仅为几十纳米的超微粒中,(脂质体包裹技术Liposome Capsulized Technology)从而使活性物质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还可有效控制其释放的速度,延长释放时间,这方面的技术,目前世界上德国和瑞士领先。纳米维生素E化妆品的祛斑效果,据有关部门的临床试验表明,比一般含氢醌类化合物的被动祛斑效果快且明显,而且具有安全稳定,无毒副作用的优点。
[编辑本段]科技对本学科的推进
步入21世纪,化妆品科技发展越趋先进,传统化妆品的固有缺陷就越需通过各种新兴科学技术加以克服。如上所述,人们正在使用纳米技术解决活性物质失活和透皮吸收的问题,尽管目前化妆品流行少加或不加香精,以提倡自然减少 ,然而仍不得不添加防腐剂,因为从生产到消费的流通环节以及在以后消费者使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细菌的入侵和繁殖,所以必须添加各种化学防腐剂。这些防腐剂在杀灭有害菌群的同时,也会伤及化妆品中的有效活性成分,使得大量活性成分衰减失活,并且各种防腐剂对皮肤都有或大或小的 性。人们正试用各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公司采用了先进的高分子常温乳化剂及纳米技术结合超微乳化工艺,在严格的无菌生产环境下操作,产品中不加任何化学防腐剂,并在销售与储存中采用冷藏保鲜(0~10℃),以确保高生物活性成分不受环境温度、湿度和防腐剂的破坏,提供有高活力强渗透性的护肤品。另外日本已经在包装上引入外磁技术来代替冷藏保鲜技术,以达到更加方便的目的;美国更是对化妆品本身加以磁化技术处理,效果更趋完美。
另外,大家知道,护肤化妆品主要是由本不相容的油(相)和水(相)靠乳化剂经过均质处理形成的,但传统化妆品中的乳化剂都是化合物,包括各种表面活化剂都是化学合成的,这既不符合回归大自然(Backto Nature)的心理趋同,也不符合环保要求,而且带来对皮肤的 。近年来,人们在大豆油和山茶科植物种子中提取到的卵磷脂和茶皂素用作乳化剂制作化妆品取得一定的效果,这被称为天然表面活性剂,从动物组织中也可提取到更为有效的天然表面活性剂。几年前美国采用了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某教授创导发明的,由海洋生物中提取的全新乳化剂制成了世界首例不用化学乳化剂制成的商业化妆品,其膏体细腻、滑爽,很受欢迎。经显微摄影的相片观察,其颗粒大小分布(Particle Size Distribution)细密均匀。通过调整不同的配方和采用不同的操作工艺,可以制得不同粘度的、稳定的膏霜和乳液,效果十分理想。
人类生生不息,爱清洁,爱健康和爱美丽的人类天性永不改变。人类社会在度过了几千年使用原始初级化妆品的历史后,一二百年前在自然科学和欧洲工业革命蓬勃发展的同时,化妆品工业也因得到了科学技术的有力支撑而逐渐完善了自身的学科——化妆品学(Co eticology),因而也就有了化妆品学的建立和化妆品工业在现代意义上的发展,跨入了有科学技术理论指导下的第二阶段;以后由化学萃取的进展和生物技术基因工程的参入,化妆品的发展迅速进入第三代和第四代。每一代的发展都是由科技发展推动的,随着信息化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以及未来更加光辉灿烂的纳米时代的到来,都将在化妆品行业留下其深深的烙印,带来更加蓬勃的发展。
与其它的应用技术一样,化妆品技术的发展也不是单一的,化妆品学本身就是一门跨化学,物理、医学,生物学,美学等多门学科的边缘科学,它的发展也必将是多门学科交相辉映,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利用人类多少年积累下来的各种知识和技术的条件下,才能解决化妆品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只有这样,化妆品工业才能发展得更加完善,更多地创造完美的产品造福于民。
可以做参考,其实很简单的,你就结合这些知识来概述自己的想法。不用着急哈。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 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 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管道应当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光滑无脱落,便于清洁和消毒。设备的底部、内部和周围都应便于维修保养和清洁。
第二十三条 提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方式生产。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不应产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及设备的滴漏或凝结。管道的设计应避免停滞或受到污染。不同用途的管道应用颜色区分或标明内容物名称。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第三章 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企业应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pH值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不合格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应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
第三十条 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库存的原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第三十二条 包装材料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
第三十三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分库(区)存放。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应当遵循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按规程进行生产,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生产操作应在规定的功能区内进行,应合理衔接与传递各功能区之间的物料或物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或传递过程中的污染和混淆。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中应定期监测生产用水中pH、电导率、微生物等指标。水质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并有记录;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并监测合格。
第三十七条 产品的原料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产品配方进行称量、记录与核实。称量记录应明确记载配料日期、责任人、产品批号、批量和原料名称及配比量。配、投料过程中使用的有关器具应清洁无污染。对己开启的原料包装应重新加盖密封。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生产车间的地面和墙裙应保持清洁。车间的顶面、门窗、纱窗及通风排气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
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和更衣室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1000 cfu/立方米;灌装间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 cfu/平方米,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 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 生产车间各功能区内不得存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区用途。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废弃物应分别设固定存放区域或专用容器收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进入灌装间的操作人员、半成品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应造成对成品的二次污染。半成品储存容器应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通过传递口至灌装环节。存放容器或辅料的外包装未经处理不得进入灌装车间。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号管理、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比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各项记录应当完整并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生产企业应具有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装。
第四十四条 成品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产品的标识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贮存应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确保贮存安全。
第四十六条 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应有明显的待检标志;经检验的成品,应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注上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标志,分开贮存;不合格品应贮存在指定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成品贮存的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四十八条 成品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
第四十九条 产品出库须做到先进先出。出库前,应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检验结果是否相符。出库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并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 定期将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品名和数量进行汇总,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超过化妆品有效期半年。
不合格品运出仓库进行处理应有完整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设立退货区用于储存退货产品,退货产品应明显标记并有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并保存备查。
退货经检验后,方可纳入到合格品或不合格品区,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卫生管理组织架构,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企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定期体检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由经过培训和考核、且具有化妆品生产经验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和车间等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设置专职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员。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熟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因素和控制措施,有从事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化妆品生产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制定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化妆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建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档案。
(六)配合产品召回、不良反应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七)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参与保证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其他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负责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至少应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要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或留样柜。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企业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发现任何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应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如果某一批次化妆品被发现或怀疑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为了确认其他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需要检查其他批次产品。
对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投诉的处理,应详细记录所有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并作为对相应批次产品记录的补充。
化妆品生产出现重大卫生质量问题或售出产品出现重大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发现化妆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迅速、及时采取召回行动。召回的产品应被注明,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并单独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场所,等待处理决定。因卫生质量原因召回的化妆品,应及时处理。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化妆品退货和召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处理意见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有涉及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各项制度和文件记录,同时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有效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第七章 人员资质要求
第六十条 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生产企业的管理者应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能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认真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有关的卫生规范和要求。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六十一条 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掌握微生物学的有关基础知识, 掌握《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熟悉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了解化妆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上岗前应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六十二条 从业人员每年培训应不得少于1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
第八章 个人卫生
第六十三条 健康检查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从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二)应按规定开展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健康监护。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六十四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裤、帽、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感觉手脏时。
正确的洗手程序和方法:①卷起袖管。②用流动水湿润双手,擦肥皂(最好用液体皂、洗手液),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最好用刷子刷指尖。③用流动水把泡沫冲净,并仔细检查手背、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④必要时,按规定使用皮肤消毒液喷淋或浸泡,完成手消毒。⑤将手彻底干燥。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
(三)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穿戴制作间、灌装间、半成品储存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的工作衣裤、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四)临时进入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六十五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二)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六十六条 从事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防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生产操作过程中接触气溶胶、粉尘、挥发性刺激物的工序应戴口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二〇〇〇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进口化妆品需要的流程要和提供资料:
手续流程
准备样品/资料---送检---准备送审资料----申报---取得批件
所需资料编辑
(1)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 产品配方
(3) 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 生产工艺及简图
(5)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 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 产品说明书
(9) 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 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12)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5相关条例
2010年4月之后申报进口化妆品注册需提交哪些资料及要求:
根据最新申报受理规定规定:
1、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2、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3、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4、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5、以上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要求:
1、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并签订《承诺书》(盖公章);
2、销售包装:产品网上备案信息中上传的销售包装应当与备案归档资料中
的销售包装一致;
3、产品配方:产品网上备案信息中填写的配方与备案归档资料中的配方一致。
4、生产工艺:
(1)生产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
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
(2)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
(3)生产工艺简述内容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相符。
在方向选择方面,化妆品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考研方向:
1 化妆品工艺方向:这个方向主要涉及到化妆品的生产工艺、配制技术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知识。其特点是与实际生产结合紧密,适合于对化妆品生产和管理感兴趣的考生。
2 皮肤护理方向:这个方向主要涉及到皮肤生理学、护肤品的配方设计、功效评价等方面的知识。其特点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适合于对美容护肤感兴趣的考生。
3 美容化妆方向:这个方向主要涉及到美容化妆的技术、造型设计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知识。其特点是与时尚和表演结合紧密,适合于对舞台化妆和时尚造型感兴趣的考生。
4 时尚产品设计方向:这个方向主要涉及到时尚品牌的设计、市场推广和消费者心理等方面的知识。其特点是与市场结合紧密,适合于对时尚品牌管理和产品设计感兴趣的考生。
化妆品专业考研的学校有: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等。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零售额增速急剧回落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使得化妆品市场的“礼品经济”受挫;二是国际一、二线化妆品国内外的差价吸引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境外大量购买囤积使用,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
主要研究方向
1、皮肤分子生态与化妆品生物技术:通过现代生物技术分析不同年龄人群在不同状态下(如面部的敏感,痤疮;脱发、头屑,干枯断发及白发等)不同部位(面部、头皮等)的皮肤脂质和微生物组成,探讨不同皮肤脂质和微生物组成与皮肤状态之间的关系,筛选不同皮肤状态下的“地标”即生物标示物(Biomarker)。
2、皮肤医学养生技术研究: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以皮肤本态为基础;充分利用影像技术、现代科技手段,研究不同人群的皮肤本态(皮肤表观、皮肤本底、皮肤微循环等相关内容);分析、挖掘、归纳不同人群皮肤状态信息之间的特征指标。
化妆品申报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十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特化妆品告知性备案办理流程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三)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五、特殊化妆品
1、办理部门: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首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期届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3、批件样张
4、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通知补正材料——材料通过,下达受理通知——技术审批——20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查——特殊情况延期10日——10日颁发送达
5、申请材料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8)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9)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0)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其中:
(5)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
②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③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其中: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1)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生产设备清单。
6)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2 范围 3 职责 4 内容: 5 相关文件: 《微生物检验作业指导》 6 相关表格: 61《消手记录表》 62《臭氧发生器操作记录表》 63《车间清洗消毒记录表》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避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污染,确保产品质量,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库、半成品中转间、灌装间、预处理间、包装间以及净瓶储存室等)的卫生管理。 3 职责 31品管部:负责本规范的制定、修改、解释和颁布,并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2生产单元:负责本规范的具体实施和自查。 4 作业内容 41 个人卫生要求 41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生产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生病(如:发烧发热、经常掉泪、流鼻涕、严重咳嗽者)或受伤的应及时主动向主管或有关部门报告,生病或受伤人员不许进入车间上班,直到身体完全康复之后方能重新进入车间工作; 412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灌装间、制作间、配料间的工作服每天清洗一次;进入灌装间、配料间、半成品库、制作间、净瓶间必须戴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 413进入灌装间、配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库、净瓶间的人员应清洗双手并用75%酒精消毒; 414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415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必须戴乳胶手套才可接触半成品和原料; 416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食堂等),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417进出各车间应随手关门。 42 环境卫生要求 421各车间应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能存放在车间内,杂物应随时清除; 422每个工作日下班之前对各车间进行一次清扫。 423灌装间、制作间、配料间、半成品库、净瓶储存间每个工作日开臭氧熏蒸,每次不少于30分钟; 424拖把、扫帚等清洁用具应存放于相应的清洗间内,使用完毕应清洗干净,放置于固定位置; 425各车间内放置的物料不可遮挡住回风口; 426所有的设备、设施、器具表面不得有灰尘、污物; 427膏霜灌装更衣室、膏霜洗衣间每天开紫外灯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43 车间空气质量要求 见《微生物检验作业指导》。 44 预处理间卫生要求 441车间卫生管理 4411纸箱不得进入贴标间; 4412进入车间的容器及配件的外包装须在仓库拆除。 442操作卫生管理 4421中转塑料筐用后必须清洗洁净,并用纱布擦拭干净,无孔塑料筐还需用75%酒精擦拭内外壁消毒,使用前必须用75%酒精消毒; 4422消毒完毕的容器不得用手接触内壁,尽快运往净瓶储存间; 4423容器熏蒸时,容器不得超过有孔塑料筐容积的2/3。 45 配料间卫生要求 451车间卫生管理 4511配料时门窗不得开启,不得开风扇; 4512进入车间的原料外包装应擦拭干净。 452操作卫生管理 4521各种器具必须光洁、不夹带物料,使用后须清洗使用前用75%酒精消毒;不用时应放在固定位置,并遮盖,不得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 4522不得用手或衣物直接接触已消毒的容器、原料及原料的接触面;手部有伤时须戴乳胶手套方可进行操作; 4523配料前使用75%酒精的纱布擦拭容器内壁、桶口、盖子内面; 4524从原料包装中取出的多余原料不得放回原料包装内; 4525撒落的原料必须及时消除干净,必要时用75%酒精擦拭; 4526配制完成的原料及时封口、盖上外盖。 46 制作间卫生要求 461车间卫生管理 4611制作间必须保持地面洁净,减少蒸汽泄漏,降低空气湿度; 4612物料倾倒处的上方及设备上方不得滴落冷凝水,门窗不得随意开启。 462操作卫生管理 4621各种器具必须光洁、不夹带物料,使用后须清洗使用前用75%酒精消毒。不用时应放在固定位置,并遮盖,不得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 4622领料时,须检查盛料容器、塑料卡板是否符合卫生规范,容器是否封盖; 4623投料时应关闭门窗、电扇,并用75%酒精浸湿的纱布,擦拭盛料容器外表进行消毒; 4624不准用手直接接触物料、生产设备及盛料容器的内壁。手部有伤时须戴乳胶手套方可进行操作; 4625操作台上撒落的物料必须及时消除干净,必要时用75%酒精擦拭; 4626投料完毕后,必须盖上设备上的封盖,不得随便打开封盖; 4627出料前,应将盖料用的塑料薄膜在75%酒精中浸泡20分钟,并尽量抖干薄膜上的残余酒精;使用的塑料袋在臭氧间消毒至少30分钟; 4628出料前用喷雾器对出料口周围半径2米的空中喷洒75%酒精进行空气消毒;然后用75%酒精浸湿的纱布对出料口进行消毒; 4629半成品桶(包括桶盖)使用完毕后用自来水洗净,再用纯水冲净。使用前必须用沾有75%酒精的纱布擦拭桶内壁及桶盖内侧后盖上盖备用; 46210与膏体接触的器具使用完毕必须清洗干净,使用之前用75%酒精消毒; 46211每桶的半成品料出完后,应马上在膏体表面辅上一层经消毒处理的塑料薄膜,然后将薄膜与膏体间的空气赶净,并将桶壁周围的薄膜下压,保证膏体与空气无接触; 46212纯水储罐及计量罐外壁应随时保持清洁,及时擦洗;每周将储罐的纯水排空一次。 47 半成品库的卫生要求 471半成品库的室温必须保持在10-30℃之间,湿度保持在75%以下; 472半成品在存放期内不得无故打开桶盖、塑料袋和塑料薄膜;质检取样时,应速取速封;取样和观察膏体质量时,须戴口罩; 473超过检验周期的半成品需重新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灌装;检验周期见《微生物检验作业指导》。 48 灌装间的卫生要求 481个人卫生管理 4811膏霜灌装间人员更衣消手后需进入风淋室风淋10秒钟以上,才能进入灌装间; 4812工作过程中,灌装间内人员每1个小时用75%酒精纱布对手部消毒1次。 482灌装间器具、环境卫生管理 4821灌装间空气湿度保持在75%以下; 4822各种与膏体接触的器具(如勺子、铲子、中转塑料桶等)用前应用75%酒精消毒,班后必须洗净; 4823加料斗加满料后,必须加盖,半成品桶也应及时盖上; 4824传输带在工作时应每小时用75%酒精消毒一次; 4825如果有膏体落地,应立即擦拭干净; 4826半成品进入灌装间前必须用75%酒精浸湿的毛巾擦拭半成品桶外壁、桶盖; 49 净瓶储存室卫生要求 491净瓶储存室应封闭、干燥、洁净; 492对薰蒸后的容器可采用有眼筐或无眼筐存放,但用有眼筐存放时最底一层应加一层空筐或塑料卡板;薰蒸后容器在净瓶存放室内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 410 包装间卫生要求 4101车间卫生管理 41011每小时用75%酒精擦拭工作台面及传送带一次。 4102操作过程卫生管理 41021操作过程中应保持工作台面不混乱,防止包材落地; 41022工作中不可打开产品外盖; 41023车间的杂物随时清理。 5 相关文件: 《微生物检验作业指导》 6 相关表格: 61《消手记录表》 62《臭氧发生器操作记录表》 63《车间清洗消毒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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