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器械怎样创新改造新型的

家用器械怎样创新改造新型的,第1张

家用医疗器械热悄然兴起

早在很多年前,许多家庭就备有各种简单的医疗器械,如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等。这些简单的医疗器械,方便实用,特别是对于一些有慢性病患者的家庭就更为实用,随时体察病人情况,及时就医。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情况,老式的医疗器械,已经不能满足一些家庭的需要,各种简单实用、功能齐全的新型家庭用医疗器械也应运而生,走入家庭,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自动、半自动的电子家用医疗器械如电子血压计、血糖测试仪、电子体温计等相继面市。

目前,北京市各大医疗器械公司分别设有各种电子器械的专柜;大商场多数也开设了医疗器械的专柜,不但种类齐全,而且经常能看到新品出现。据百货大楼医疗器械组的组长介绍,现在家用医疗器械的销量很大,各商场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西单医药器械公司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今年销售家用医疗器械的数要比去年同期翻了一倍还多,下半年的销售势头也很旺,家用医疗器械已经走入越来越多的家庭。

三类医疗器知械许可证注册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比例,股东等身份证明;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供应商营业执照、许可证及授权书;

3、质量管理文件等;

4、2个或以上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人员证书、身份证明与简历;

5、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要求的办公场地及仓库证明;

6、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7、财务人员身份证和上岗证;

8、其它相道关材料。

医疗器知械许可证申请流程:

1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医疗器械许可证办理:https://www91kaiyecn/ylqx/

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

2014年10月28日 发布

一、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建立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机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设置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验收、养护、售后服务等组织机构和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充分的人力资源。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所经营产品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程序。

※第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批发分支机构至少应有一名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工作;零售门点应至少有一名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七条 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产品性能的售后服务人员。

※第八条 以上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并保持相对稳定。担任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从事验收、养护、经营及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十条 企业人员岗位凡涉及国家有就业准入要求的,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产品岗位的人员应在上岗前及每年度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患有精神病、传染性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异地分支机构应审查企业法人机构是否具备经营产品质量控制、配送及售后服务支撑能力。

二、场地与设施

※第十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建筑体内。经营场地不得设置在住宅内,不得在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不得在军事管理区和其他不便于监管的场所,不得兼作生活区域用。

第十五条 场所应宽敞、整洁、明亮,配备电话、传真、计算机和管理软件等办公设施,能够实现宽带上网和保证网络安全的措施;

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柜台及货架整齐,柜组标志醒目。

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需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第十六条 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且在同一建筑体内。

经营第III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类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应具有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在同一建筑体内,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经营范围不含第III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类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房屋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在同一建筑体内,面积可适当放宽。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第十七条 需要设立仓库的批发分支机构或跨市区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相对独立、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条件的仓库,零售连锁门店经营的医疗器械必须由其连锁企业总部统一配送。

仓库应在同一建筑体内,周围环境应整洁,无粉尘、无垃圾、无有害气体及污水等严重污染源,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仓库场地不得设置在住宅内,不得在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不得在军事管理区和其他不便于监管的场所,不得作生活用。

※第十八条 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若仓库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仓库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经营需阴凉储存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15平方米的阴凉库(0-20℃);经营有冷藏要求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20立方米的冷库(2-10℃);常温库温度(0-30℃)。

※第十九条 仓库应划线分区,实行色标管理,统一规定为(三色五区):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绿色;发货库(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红色;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仓库应符合产品储存要求,应做到:

(一)场地及产品清洁、卫生;

(二)保持产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地垫),须配有不少于10米的钢质货架;

(三)避光、通风和排水,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产品堆放应有明显的标志和货位卡,效期商品应按批号分类集中堆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进依次堆码;

(六)照明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七)装卸货物门外应有防止雨淋的顶棚。

第二十一条 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具有符合其特性贮存条件,如口腔科材料、易挥发的液剂、毒性产品和危险品等应按要求专室储存保管,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仓库场地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管理与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收集保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收集保存与所经营产品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企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质量方针和管理目标;

(二)质量体系审核;

(三)各级质量责任制;

(四)质量否决制度;

(五)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六)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制度;

(七)质量验收、保管及出库复核制度;

(八)效期商品、特殊管理器械和贵重器械管理制度;

(九)不合格商品管理及退货商品管理制度;

(十)质量事故报告、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十一)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相关制度;

(十二)医疗器械召回相关制度

(十三)用户访问制度;

(十四)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五)有关质量记录的管理制度;

(十六)有关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的制度;

(十七)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制定质量管理重点环节的程序文件。重点环节的程序文件应包括:

(一)首营企业、品种审批程序;

(二)产品进货程序;

(三)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四)入库及发货程序;

(五)出库复核程序;

(六)在库养护程序;

(七)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程序;

(八)质量信息流转程序;

(九)质量查询、投诉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至少应包括:

(一)医疗器械购进记录;

(二)验收、检验记录;

(三)养护检查记录;

(四)出库复核记录;

(五)销售记录;

(六)质量查询、投诉记录;

(七)不合格品报废、销毁记录;

(八)退货记录;

(九)销后退回验收记录;

(十)仓库温、湿度记录;

(十一)仪器、设备使用、检定记录;

(十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记录;

(十三)不良事件报告记录;

(十四)人员教育培训记录;

(十五)管理制度执行和考核记录等;

(十六)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七)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表格)。至少应包括:

(一)供货方档案;

(二)首营企业、品种审批档案;

(三)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档案;

(四)销售人员档案;

(五)用户档案;

(六)产品售后服务及维修档案;

(七)产品技术资料档案;

(八)产品质量问题跟踪档案;

(九)产品质量信息档案;

(十)设施、设备检查维护档案;

(十一)人员培训档案;

(十二)员工健康档案;

(十三)不合格品报损表;

(十四)近效期商品催销表;

(十五)不良事件报告表;

(十六)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十七)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四、验配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九条 验配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应符合以上涉及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开办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分支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视光学或医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以上两类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如为医学类专业,须经相关部门或生产厂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经营需要为个人验配的企业,同时还应配备2名眼科医师或符合验配要求能力的专业验配人员。

经营助听器的企业分支机构,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医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五官科医师。同时还应配备2名专业测听师,并经相关部门或生产厂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如发现产品出现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协助生产企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或召回医疗器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经营验配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医学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医学类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产品性能的售后服务人员;并能收集配戴者配戴后的不良反应情况,有效地处理配戴者的投诉,遇有不良事件发生,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建立相关档案。

(三)经营需要为个人验配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验配能力,设置适合的验配机构,具有适合的设备、仪器。

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视力表、检影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焦度仪、角膜曲率计等设备、仪器。

经营助听器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测听室、听力计、验配专用电脑、电脑编程仪、编程线,取耳样工具一套-----取耳样材料、耳光镜组合、耳样注射枪。

(四)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且在同一建筑体内;必须设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检查室、配戴台和洗手池,场地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需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五)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分支机构,具备及时补、供货条件的,可不设置仓库,但应配有医用恒温恒湿冷藏箱。产品应全部上架、入柜、置于展示区或置于医用恒温恒湿冷藏箱内。

(六)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还应制定:验配人员职责、验配管理制度、验配产品的质量检测制度、卫生制度等。

(七)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还应制定:隐形眼镜、助听器等产品的验配程序。

五、验收结果评定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实记录,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涉及否定评定的,还应分别对不合格项进行陈述。

第三十一条 检查项目共29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13项,一般检查项目16项。

第三十二条 条款为重点检查项目(若适用),一项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一般检查项目(不含合理缺项),不合格项不超过3条,验收结论为“合格”;超过3条,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六、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企业分支机构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标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设立有进货权的分支机构按照《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设置的仓库不得与经营场地跨区县分设。

企业若设置不同地址的多个仓库,每个仓库均应独立设置,且分别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省内跨市(州)、区县设置仓库的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中相关专业是:机械、电子、医学、药学、光学、化学、生物工程、医学工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护理学、计算机等工学专业系列。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中所涉及到的场地面积均指实际使用面积。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省局2006年制定的《四川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标准由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弗锐达为您服务。

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组织机构与职能;

5.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与平面图(注明面积)以及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其企业法人集中设库的说明(可不再提交仓库的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和仓库地址的地埋位置图与平面图)。

6.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7.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③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④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⑤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⑥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其它具体要求可查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中<<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导语:近日根据要求,对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一次自查自纠。下面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自查报告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20年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我院按照检查方案中的要求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总如下:

 一、领导重视,管理组织健全

 我院成立了药品质量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药剂科设立了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确定各岗位职能,并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各环节制度。

 二、药品的管理

 1、我院已经于20年9月通过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药品采购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城镇医疗保险目录》及结合临床实际使用确定,并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由药库按照目录进行网上采购。

 2、建立供货单位档案,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合格药品。购进的药品每批次都索取合法的票据并留存。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了药品验收记录。中药饮片的购进严格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要求,从具有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范围的公司购进,验收入库时认真核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绝入库。

 3、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品法律法规制定了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制度、处方的调配及发放制度、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拆零药品调配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

 4、对验收合格的入库药品,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放置在不合格库(区)。库管员认真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

 5、不合格药品存放在不合格区内,并登记好不合格药品台账。

 6、实行药品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挂牌警示。报各使用科室进行促用。

 7、 购进的麻醉及精神药品按规定管理,专柜存放,设有防盗设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账记录,账物相符。

 三、药房的管理

 1、药房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将药品进行分类摆放与储存,配备了冰箱、温湿度计、空调等养护设施。

 2、按照要求药房每日对陈列的药品进行养护,做好养护记录台账,每日上、下午定时监测温湿度,并做好记录,如超出规定范围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3、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调配、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调配处方时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对有疑问、配伍禁忌、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审核与调配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

 4、药品调配区域符合卫生要求和调配要求。药品拆零使用工具清洁卫生、使用符合要求的拆零药袋并做好药品拆零记录,拆零药品在发放时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及效期等。

 5、药监部门曾多次对本院药品进行抽样检查,未发现假劣药品,全部合格。

 6、医院每年组织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了健康档案。

 7、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有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8、每年药剂科人员都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医学教育培训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了培训档案。

 四、医疗器械的管理

 1、我院从合法的医疗器械企业供货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建立供货单位档案,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合格医疗器械。

 2、建立了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购进日期、供货企业、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注册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

 3、按照相关要求索要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格证和注册证。

 4、医疗器械设立了专柜,按照类别分类储存并标识清楚。

 药品质量和管理责任重大,在下一步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将以自检自查为新起点,扎实有效地提高药品质量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正规的生产厂家需要具备的证书应有:

1、公司营业执照,这是最基本的东西。

2、各种仪器检测认证,要知道每样东西都要检测认证合格才能出厂销售,比如出口欧洲还有欧标CE。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没有此证都是国家不允许销售的,如果被查出来不仅仅是没收仪器,罚金有的高达十几万,因为几百几千,而受到上万的处罚。

国家规定中一类二类是不用备案的,而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也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针对三类的,所以有无证书影响是很大的。

扩展资料:

根据规定,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部门/人员或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指机械、电子、医学、药学、生物工程、化学、护理学、计算机等理、工、农、医、药类专业,下同)。

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经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1、批发或批零兼营企业

  (1)企业负责人:大专学历以上(含大专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2)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计算机等专业,下同)

  ①经营植入介入类或诊断试剂类产品及经营类别超过10个类别的应设立不少于3人的质量管理机构,其余可设专职质量管理员。

  ②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3)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4)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①从事角膜接触镜验光及定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眼镜验光员和眼镜定配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②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助听器验配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③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仅销售早早孕试纸类产品的零售企业,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植入介入、诊断试剂或十个类别以上专职。

  (6)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零售经营企业:

  (1)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①经营类别超过10个类别的,应设立不少于3人的质量管理机构,其余可设专职质量管理员。

  ②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③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仅销售早早孕试纸类产品的零售企业,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经营人员

  ①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②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③从事角膜接触镜验光及定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眼镜验光员和眼镜定配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④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助听器验配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4)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①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

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②兼营医疗器械的〈如药品与医疗器械〉不得相互挤占经营面积,应设置医疗器械专区或专柜〈货架〉,并有明显标识。③经营场所应当整

洁、卫生。):

  1、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验配类批发企业);经营一次性耗材类产品仓库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医疗器械零售: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库房。专营验配类企业不小于30平方米;

  3、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①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②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③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④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4、经营场所应配备固定电话、传真机、资料柜、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书》(此表由网上申报后打印);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工作简历、质量负责人工作简历证明和离职证明(含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内容);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

  5、批发或批零兼营企业需提供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仓储、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身份证和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者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简历、离职证明;

  6、《拟经营产品情况表》;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9、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标注实际使用面积和尺寸,应设置医疗器械专区或专柜〈货架〉,并有明显标识。)、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

  10、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11、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12、《授权委托书》;

  13、被授权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4、市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近五年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近五年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考核证明》;

  15、所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6、非法人企业还需提供所隶属的法人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证明;

  17、兼营药品的经营企业还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8、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需提供质量管理人员的主管检验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工作简历证明或离职证明(含工作经历内容)

  19、从事角膜接触镜验光及定配工作的应提供眼镜验光员和眼镜定配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的应提供助听器验配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申请所需书面材料一套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完整、清晰,依上述提供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有《申请材料封面》和《申请材料目录》。

  2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要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按指印和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3凡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供原件供窗口受理审查时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的,由核对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后将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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