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交通事故案例3种不一样的

2010年交通事故案例3种不一样的,第1张

  酒后驾车驶出路面,翻入河中车辆损坏

  1991年10月26日,某供电局司机刘××送人员返回途中,因酒后驾车驶出路面,翻入河中,致使车辆损坏严重,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一)事故经过

  10月26日下午16时许,该局司机班司机刘××驾驶03/00381蓝鸟小轿车去某市接送人员。反回途中,在某县城吃饭喝酒后继续行车。当车行至城南一公路210km + 800m处时,车将路边一骑自行车的李××撞倒在地,慌乱中右打方向盘,使车驶出路面,翻入距公路212m高的河中,致使车辆严重损坏,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二)违章表现

  酒后驾车

  (三)原因分析

  1、安全思想意识淡薄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严重违反《城市公路交通管理规则》,酒后开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防范措施

  1、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思想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党、政、工、团一齐抓,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深入持久地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2、组织驾驶员到事故现场召开事故现场会,用现身说法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令驾驶员在行车期间不得饮酒,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事故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行车途中饮酒后继续行车时引发的交通事故。其原因简单,责任明确,希望驾驶员能以本起事故为鉴,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出车前和行车中绝对不能饮酒,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一起电石运输火灾事

  电石(CaC2)属遇湿易燃物品,通常呈黄褐色或黑色硬块,其结晶断面为紫色或灰色,工业品中往往含有磷和硫等杂质。工业电石遇水作用除产生大量的C2H2(爆炸极限为2.5%~82%,v/v,以下同)外,还生成少量的剧毒气体PH3和H2S,当PH3含量超过0.08%,H2S含量超过0.15%时,容易引起自燃爆炸,从而引燃、引爆C2H2气体;电石遇水或与潮湿空气作用分解出C2H2气体,当受到撞击、摩擦、振动或接触明火、高热时也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因此,在电石遇水或潮湿空气发生火灾时,只能用干粉、水泥粉、干黄砂灭火,严禁使用水或泡沫等水性物质灭火。但当大量电石大面积遇水燃烧时,用上述灭火剂扑救有时也难以奏效,必须采取特殊的处置方法,消除危害。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5年6月下旬的一天清晨,一辆满载约40t工业电石的货车自内蒙古自治区某地出发,在途经黑龙江省某地时,因司机疲劳驾驶,将车停靠在一公路旁休息,距公路两侧10m处是居民区。当时,正赶上该地区连降小雨,而覆盖在电石上的一层苫布不严密,有多处缝隙,雨水不断从缝隙处灌进车厢,遇电石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了大量的C2H2,引起燃烧。待司机和押运员发现后,拿着车上自备铁锹,爬上车厢,掀开覆盖在电石上的苫布,准备将遇水着火的电石清除掉,几锹下去,2人就感觉脚底发烫,热浪扑面,而此时,因苫布被掀开,大量潮湿空气瞬间涌入,顷刻间电石车厢周围浓烟四起,着火面积迅速扩大,并伴随着从电石车厢内部发出的“砰、砰”声响,火势已无法控制,2人迅速跳下车厢,周围居民见状,立即报警。

  二、事故处置经过

  接到报警后,当地政府领导、公安、消防、交警、安监、环保等部门及当地一化工企业处置电石火灾专业人员火速赶到现场,迅速成立了灭火抢险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制定具体措施。指挥部根据分析火灾的危害程度,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严格控制过往行人及车辆,疏导附近居民,并同时要求现场所有参战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防止烧伤、烫伤和中毒。

  小雨在绵绵不断地下着。指挥部首先考虑到电石火灾的特殊性,如果用干粉只能一时将火扑灭,但电石遇雨水后又会很快复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指挥部当即命令消防队员用水冷却货车的柴油箱,待油箱温度降下后,将其卸下,放置安全处,以防受热爆炸。然后,消防队员便用工具打开货车车厢,用钩齿和铁锹把车上的电石一点一点逐渐转移到公路上摊开,利用雨水和消防给水加速反应,等待燃尽。但因电石量大,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排除险情,这样下去,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恶性事故,不仅严重威胁着当地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会长时间妨碍正常交通,将会给当地带来不利影响。

  在此关键时刻,指挥部成员认真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处置方案,最终研究决定:迅速调集当地一化工企业的1台50t吊车、2台铲车、3台翻斗车(均为柴油车)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指挥部命令吊车将货车车厢前部吊起,使其脱离底盘,1台铲车用钢丝绳把受到火势威胁的货车车头牵到安全地点,随后,吊车又将货车:车厢一侧吊起侧翻,把整车电石倾倒在公路上,2台铲车在上风或侧上风方向快速将公路上着火的电石装到3台翻斗车上(柴油箱用浸水的厚麻袋覆盖严),运到离火场2km外的污水处理池中进行专门处置,每车每次装运电石控制在2t以下,防止出现其他险情,经过近2h的运输,终于将电石全部处置完毕。最后,消防队员对现场残留的少量电石直接用大量水冲洗,直至反应完毕,余火熄灭。此时,指挥部宣布现场撤除警戒、解除交通管制。

  此次电石运输火灾事故的处置行动,经当地全体消防官兵及其他参战部门的共同努力,冒雨奋战8h,终将险情排除,所有参战人员和抢险车辆无一受损,避免了恶性事故的发生,保护了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这起电石运输火灾事故,将车载约40t工业电石全部烧毁,货车车厢报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5万元。

  违章开推土机致倾覆造成2人死亡

  事故发生在江西省弋阳县蛇纹石矿区三工区。当时,1名土木工在推土机司机停车休息时擅自爬上推土机玩,推土机司机没有拒绝。由于该土木工不懂推土机性能,误将调速机构挂在倒档上启动,致使推土机后退倾覆翻到5米高的陡坡下,2人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 该土木工违反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HGTA0045-85第2项第1款,关于“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发给合格证件,方准独立操作。严禁无证驾驶。……”的规定,擅自驾驶推土机;

  2 推土机驾驶员误将推土机停在陡坡边缘,并听任无证人员驾驶车辆。

  同类事故防止措施

  1. 严禁无证开车;

  2. 自己保管、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不准他人乱动。

  20吨轮胎式起重机与火车相撞事故

  一、事故简介

  1991年10月10日,Y公路工程公司在JQ高速公路施工中,发生了一起20吨轮胎式起重机与火车相撞事故,造成本单位1名职工和火车驾驶人员3名,共计4人死亡。

  二、事故经过

  Y公司将一座与当地铁路正交的分离式立交桥分包给了当地铁路局工程五段。但是,1991年10月10日上午10:00左右,铁路局工程五段请求Y公司调一台起重机帮助吊装混凝土拌和机。于是,Y公司职工B就驾驶一辆20吨轮胎式起重机(由于B在事故中死亡,所以,无法查明是谁派的任务),沿施工便道前往了立交桥基坑开挖现场(在YY铁路两侧),当行至JQ高速路STA149+282,即:YY铁路DK15+610临时道口(修建的立交桥将取代此路口)时,一列当地的前进型“444”号蒸汽机车加挂3402次货物列车,疾驰而来,将20吨重的起重机撞出35米,B和火车司机、副司机、司炉等4人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主要从公路工程公司方面分析)

  1、技术方面

  (1)B(无起重机驾驶证)通过铁路道口观察不够,开上铁路后正遇火车驶来;

  (2)临时道口无人看管(Y公司已将指挥道口的工作交给了铁路五段,并支付了看管人员工资);

  (3)该临时道口旁,障碍物多,影响起重机驾驶人员的观察视线;

  2、管理方面

  (1)Y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严格的派工制度,不履行正常的派工手续;

  (2)疏于对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管理,导致起重机能够由无证人员驾驶;

  (3)Y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以包代管,导致临时道口无人看管。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Y公司安全管理混乱,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指挥调遣没有明文规定,导致起重机由无证人员驾驶。加之,由于地方铁路过往车辆很少,忽视对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既没有和地方铁路部门就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签订专门协议,又未指派专人看守铁路道口,综上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性质

  此起事故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由于该公司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安全管理。特别是没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对铁路道口这样重要部位的安全监管措施。

  3、主要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疏于对安全工作的管理,负事故的全面领导责任。公司经营部门在分包工程时,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形成以包代管;机械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松懈,导致特种设备随意调遣;人力资源部门缺少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导致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安全部门安全检查不落实,铁路道口无人看管问题未能及时汇报或解决等均应负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公司应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2、公司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使他们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3、立即与地方铁路的主管部门签订道口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其安全监管责任。

  六、专家点评

  从此起事故的两个重要原因看,一是暴露了企业主要负责人面对紧张的施工,往往显得办法少,事先考虑问题不周到,在组织施工时忙乱,象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管理手段往往不去落实。二是暴露出安全管理工作不细致,特别是在工地领导处理事情不够严谨,往往以口头一两句话的方式布置工作,不留纪录,不做检查,人员、物资等如何落实根本不明确。因此,常常使安全工作出现空白盲点。象在这起事故中的铁路道口监管问题上,就明显出现双方误会,都以为对方在管,而实际谁都不管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现总包、分包和交叉作业等情况时必须签订书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还要特别强调一点,安全管理协议书中一定不准出现生死合同和以包代管等内容、条款。

  某污水截排工程车辆伤害事故

  事故时间:2002年4月1日20时30分

  事故地点:深圳市罗湖区

  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伤亡情况:死亡1人 龙××,男,34岁,湖北人,引道工

  事故经过:

  2002年4月1日晚上8:30左右,某污水截排工程现场,正在工作的盾构机工作温度过高发出警报,带班工长通知操作人员回地面休息,发出信号后,电瓶车司机鸣喇叭启动,此时担任出土泥斗车引导工作的劳务工龙××(工作位置在设备台车3~4节间一侧的平台)因急于跟同伴返回地面,从两斗车中间跨越至行走通道,被已经启动的电瓶车撞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

  1、龙××缺乏安全意识,违章从工作位置向泥斗车间隙中跨越,与车抢道。

  2、电瓶车警示灯位置不合适,信号不明显。

  间接原因:

  电瓶车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

  事故教训:

  1、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冒险行为。

  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

  3、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配备齐全,保持良好的机况。

  4、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原告黄××诉称,被告林××驾驶被告肖××的东风牌汽车在××市××厂内将我儿子李×压死,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三万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时左右,被告林××驾驶由被告肖××拥有的湘F××号东风液化汽曹灌车运送液化汽到××在××市××厂生活区内将原告黄××的儿子李×(12岁)压死,事故发生后,被告已交付原告小孩安葬费五千元,后因双方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林××驾驶由被告肖××拥有的湘F××号液化汽曹灌车在××市××厂将原告的儿子李×压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肖××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三万六千元(含已付的五千元),此款在本调解书签收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由被告肖中元负担。

1988、1989年两年中,太原共发生涉及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事故242起,死亡36人,致伤181人,即每天就有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每20天就有二名小学生在交通事故中丧生。1997年4月18日,太原市政府规定全市小学生放学时头戴小黄帽、建立路队制,小黄帽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地就是这一年,太原市涉及小学生的交通事故首次出现了“零”记录。1998年6月18日,不幸又发生了,8岁的小学生曹某与小伙伴们结伴上学,下了电车从车前绕过,高喊着“冲刺流星”向校门冲去时,一辆载着12吨石子的大货车将曹某撞倒并碾于轮下。这一沉痛的案例发生的原因是孩子没有按路线通行,司机在视觉盲区造成的事故。

2003年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

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6月7日1 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1 0月8日11时10分,房山区玻璃河中心小学学生刘雁飞(男,9岁)步行在房山区京保路刘李店村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适有房山区玻璃河水泥厂职工张海(男,34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张车前部将刘撞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 3日死亡。

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雪君(女,1 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铁全(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通过几年来的瓦斯综合治理,使瓦斯爆炸恶性事故在淮南基本得到了控制,而另一类形式的瓦斯灾害——煤与瓦斯突击近年来却接二连三地发生,特别是几起重大突出伤亡事故后,淮南的瓦斯再一次引起世人的关注。

本文以淮南矿区“1111”、“316”、“612”、“526”四起突出伤亡事故案例为背景资料,简要分析了现场防治突出工作存在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对矿井防突工作的几点认识。

1 现场防突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1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执行不严

四起突出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中有违背防突基本规定的,有措施制定不合理的,也有

措施执行不严的情况。

“316”因突出引起的爆炸事故,把石门揭开突出危险煤层采取措施后作非突出区域考虑,继而造成一系列违背《细则》有关规定,反揭系统不独立,未采取远距离放炮等,该案例中同时存在诸多对《细则》理解上的误区。“612”突出事故揭煤系统不合理,石门揭煤回风串入采煤工作面,严重违背了《煤矿安全规程》和《细则》有关防突规定,险些酿成更大事故。实际上,现场在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中,只重工序过程,不重落实质量的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既有理解上的问题,也有思想上的麻痹,更有工作上的疏忽。执行“炮后30min进入迎头”的规定也有水份。

12 巷道布置、掘进安排、施工过程不利于防突

对照《细则》第11条对巷道布置的原则规定,“1111”突出事故案例中的-567m轨道

石门布置,无论原设计方案还是修改后的,在处理同F13-5断层组的关系上都是值得探究的。“316”、“612”突出事故,通风系统不独立,巷道布置频繁穿过突出煤层。现场在巷道布置上注重揭煤系统的独立性,对其布置的合理性研究不够。

掘进安排要利于防突,避免两巷应力叠加,分析重力对防突利弊两方面的影响,如石门正揭或反揭、上山或下山掘进。“316”、“612”、“526”三起事故在巷道施工安排上、揭煤方向选择上都有不妥之处;在“612”事故中,若-506m七号运煤石门提前贯通,突出伤人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施工过程对防突的考虑,主要注意巷道施工质量和支护情况。片帮、冒顶、垮棚极易导致煤体失稳而诱导突出。而突出地点采用风镐作业更是万万不可,淮南因风镐作业诱导突出的有25起之多。

13 地测工作不能适应当前现场防突需要

突出同地质构造的关系是众所周知的。大构造对矿井突出危险性分布起控制作用,小

构造往往又是突出发生点最显著的地质标志。有些未曾发生突出的非突出煤层,遇构造时可能导致突出。四起突出事故的自然原因,构造都是其主要因素。

“1111”事故的教训是对大构造附近衍生次一级构造的常规地质现象认识不足。地测技术工作不细,层位预计严重失误,现场地质工作未跟上,是导致“612”突出事故的主要技术原因。同时,现场因层位预计失准和控制不力而造成误揭煤层的隐患屡见不鲜,地测技术工作对矿井防突的影响是致命的。

14 未能有效采集突出发生前的征兆信息

从突出的发生过程不难理解,突出决不是一触即发,必然要经历一个准备、发动、发

展的阶段。突出的突然性是相对的,其延期性才是绝对的,突出发生前,一般都有一定的(声、气、状)系列征兆。突出征兆同突出危险性预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是指突出发一前的一系列异常迹象,此时突出已不可避免,但至突出仍有一定时间段。

“316”、“612”两起突出事故幸存者回忆,突出前征兆显著。从多起突出事故的瓦斯监测曲线分析,也有“奥妙”可循。“316”事故,迎头发现显著异常后,人员撤退及时,却未能幸免于爆炸之中;“612”事故撤退过程却出现路线错误。及时发现突出征兆,对避免突出伤人意义重大。

重要的是,如何搞好现场突出征兆的采集、分析、反馈工作和利用防突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突出征兆警示作用。

2几点认识

(1)自1959年淮南发生第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至今矿区已发生突出事故120余次。近几年,非突出矿井相继升级为突出矿井,有些原本非突出煤层也转变成突出煤层,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隐患威胁越来越大,矿区防突必将成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2)淮南五起突出伤亡事故,都是在1990年后即矿井全面实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后发生的,这足以说明我们防突综合保障体系的脆弱性。每起突出事故发生后,特别是造成伤亡的,人们更希望从自然因素和防治手段的局限性寻找原因。但事故调查中所暴露出的技术不当、管理疏忽、思想麻痹是显而易见的。寄希望于在短期内防突手段上有大的突破是不切实际的,充分利用已掌握的突出规律和现有防治手段,准确执行《细则》规定,技术细致、管理到位、思想重视,突出事故是可以控制的。

(3)强调开采设计、巷道布置及日常地测工作对现场防突的意义。开采设计必须为落实防突措施创造条件,巷道布置应充分考虑《细则》第11条的原则要求,防突工作力求从技术源点抓起。建立可靠的地测防突服务机制,地测技术必须超前、及时细致、准确。地测防突的核心内容是:能指导生产的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对已掌握的构造做到可靠控制和及时预报;准确可靠的层位预计和控制体系;现场地质变化的及时掌握与反馈。

(4)矿井突出程度日趋严重,这是自然规律。近十年来,防突技术、防治手段都没有大的改变,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矿井防突机构(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却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弱化。同时,现场防突工作也决非一个机构、少数人员所能为,制定有效的“防突→设计、地测、生技→通风、放炮、抽排、监测→施工”工序间的信息反馈和约束机制更为重要。

(5)必须重视矿井防突队伍的素质。组织全矿区范围技术、管理干部认真学习、深入研讨《细则》各项要求、规定是当务之急。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重庆、湖南等突出严重地区以及与淮南同等突出危险程度的平顶山矿业集团在防突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定期组织防突工业务培训和全员职工防突基本知识轮训,全面提高他们的防突意识和实践技能。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2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案件经过

  2009年9月22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时05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以上几起事故案例,当事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更没有停车让行,造成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二、私家车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车驶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23日00时20分,封某驾驶山东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桥路段时,驶入逆道与对行姚某驾驶的运载危化品的辽宁省牌照“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 “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桥墩及路灯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封某及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封车乘车人张某及姚车乘车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1日15时30分,张某驾驶天津牌照明锐小客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黄口超限站南口处驶入逆行,与对行王某驾驶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月11日16时30分死亡。

  2009年5月15日6时55分,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凤酒店对面时驶入对行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宫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11月23日16时00分许,江苏省驾驶员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号牌长城吉普车沿芦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超车驶入公路西侧对行车道,车前部右侧与对向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夏利轿车右侧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轿车侧滑进入公路东侧车道时与一辆河北省号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车上乘车人王某及其2岁女儿当成死亡,乘车人冯某、王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夏利车驾驶员李某、乘车人付某及齐某车上乘车人石某受伤。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安全法》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钓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2、小客车不按车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15日,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酒店对面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2月21日15时25分左右,梅某驾驶无牌照燃油三轮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接近民权门桥口时,遇李某骑自行车在其左前方骑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人汤某违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自身防护能力较低,且非机动车车道通行情况较为复杂,一旦机动车失控,容易给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较大伤害。

  3、机动车闯停止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7月22日05时20分许,河北省驾驶员曹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客车,沿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明道交口时遇红灯未停,因躲闪不及将正在由东向西正常通行的骑自行车人郑某撞倒,造成郑某当场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曹某驾驶重型货车通过路口时,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号是红灯本应停止等候,但曹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造成发现骑车人时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4、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2月1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长安牌小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兴立交桥上时车辆失控撞到与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轿车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东兴立交桥中心隔离带撞到桥西侧防护墙上,刘某当场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时30分许,本市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灰色夏利轿车载着3名乘车人沿津滨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部河南省号牌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朱某受伤。

  2009年9月5日14时30分,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比亚迪轿车沿津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因酒后处理情况不当,将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李某、赵某撞倒,造成陈某、李某、赵某三人受伤,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5、无牌无证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宝白公路行驶,超速通过东刘各庄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三、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25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东兴桥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河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处,路口超速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沿孙台村内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宝坻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侧翻等,不仅对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骑车带人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高某驾驶天津牌照“跃进”牌小货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津岐公路棉纺三厂门前,遇张某驾驶自行车驮带李某从东北向西南骑行,高某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部相撞后,适遇吕某驾驶天津牌照“长安”小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吕某车前部与张某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及驮带的李某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当日死亡及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本案例中驾驶自行车的张某斜穿公路,且车后附载1名年逾50岁的人员,遇双向同时来车时,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以致酿成惨剧。自行车后附载的人员由于自行车的不稳定性和乘坐自行车的姿态限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做出应急动作,危险性远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3、行人违法横穿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华润万家超市前天桥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张某在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卫国道时,被沿卫国道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市快速路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横穿,但张某在设有过街天桥的路段上,仍然冒险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造成过往机动车在快速行驶中反应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8年12月27日17时30分左右,一名行人违法横穿京沈高速公路时,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部北京号牌的捷达牌轿车撞倒身亡。

  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大多车速较快,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横穿高速公路时,高速行驶车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003年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

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6月7日1 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1 0月8日11时10分,房山区玻璃河中心小学学生刘雁飞(男,9岁)步行在房山区京保路刘李店村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适有房山区玻璃河水泥厂职工张海(男,34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张车前部将刘撞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 3日死亡。

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雪君(女,1 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铁全(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案例10《交警认定驾驶员应负全责,缘何高速公路也要赔偿》

2007年7月10日,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拓宽施工正在进行中。当天凌晨4时35分许,湖南邵东人刘某驾驶牌号为浙AG5C67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杭甬高速公路宁波往杭州方向92公里+600米处,车辆突然碰撞到硬路肩上设置的施工条石(水泥诱导块),由于该处正进行道路拓宽工程,并未设置防护栏,车辆冲出路面后翻车,造成驾驶员刘某受伤,车辆受损,坐在副驾驶室的四川人陈某当场死亡。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驾驶员刘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过错,无事故责任。不久,死者家属将刘某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就高速公路公司而言,因其所属的杭甬高速公路系经营性的收费高速公路,其虽然承担了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但其也应当承担与其收费相对应的安全保障等义务,如其在实施路面拓宽工程影响车辆行驶的时候,也应当比未实施工程时尽到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在路段拓宽施工过程中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警示桩、诱导块等安全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但由于其在施工道路段未设立减速标志,对事故现场等较高落差路段也没有设置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亦没有将正常行车道与施工路段有效隔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将其应尽的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转嫁到车辆驾驶者的身上,致使车辆驾驶者需比道路未实施工程前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即车上乘坐人员需承担部分原来所不用承担的风险;而且,本案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恰恰也是肇事车辆冲出未设立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的拓宽工程路段而翻车,故高速公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由于刘某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对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刘某的行为是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作为该高速公路的营运人和维护人,在道路拓宽工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缺陷,也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就双方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比例,以刘某承担90%,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为宜。

案例11《高速公路未尽清扫义务造成车祸承担赔偿责任 》 2002年2 月6日凌晨,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奇公司)司机庄某驾驶桑奇公司的小客车在行驶到河南省京珠高速公路496KM西半幅超车道上时突遇一石块,躲闪不及与石块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跑偏,与一大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蒋某重伤致残。 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后蒋某将庄某、桑奇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47万余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高速公路公司没能及时清理路面石块造成事故发生,导致蒋某重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车人庄某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桑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53万余元。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驾车人庄某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谨慎驾驶并保持高度注意力,事故发生时路面平坦、视线良好,因庄某未及时发现路面上的石块并躲避造成事故发生,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庄某是桑奇公司司机,事发时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桑奇公司承担。根据二者过错的大小,高速公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桑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但各从不同侧面反映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从以上案例来看,都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往往要经过公安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在交通警察的认定中,有时司机要承担全部、主要、次要或同等、无责任等,但绝大部份事故中,司机主要是依据合同关系起诉,高速公路却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法院判定高速公路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条规定,除非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高速公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首先要证明道路设施没有管理、维护上的瑕疵,形成了举证责任倒置。然而,高速公路要想做到所有设施没有瑕疵,几乎没有可能,索赔者提出合同关系和管理瑕疵,却十分奏效,这也成了高速公路的致命软肋。  然而,事故的发生、损失的形成,是车辆、行人、高速公路管理者或其它侵权人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单靠某个部门、某个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努力是做不到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取决于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素质的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的增强。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仍然要尽量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周边区域的宣传,为社会和谐多尽一份义务。

  中国城市地铁建设正逐步进入稳步、有序和快速的发展阶段,各种类型的地铁事故也频繁发生。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地铁安全事故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地铁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篇1:“23”机场线线列车救援

 发生时间:2013年2月3日20时29分

 发生地点:东直门至三元桥区间

 事故类型:列车救援

 事故定性:A类一般事故

 事故影响:造成停运7列,到晚5分以上2列,调表6个。

 事故经过

 2013年2月3日,机场线车务中心乙3组司机杨某、郑某,副司机徐某某担当107车1090次运营任务,20:29分东直门站发车,以A1车为头,司机发现该车全列牵引无流,重新建立模式后故障消失。运行至百米标003处再次出现无牵引无制动现象,使用紧急按钮停车,重新建立模式后故障消失。继续运行至百米标007处再次出现无牵引无制动现象,使用紧急按钮停车,再次重新建立模式后故障消失。继续运行至百米标012处再次出现无牵引无制动现象,20:41分接行调命令,107车原地等待救援不许动车,21:01救援列车与故障列车连挂完毕,由三元桥下行站线推进至大山子库线,导致机场线运营一度中断。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司控编码器异常,导致列车加、减速指令与牵引、制动PWM值无输出,造成列车无牵引无制动。

 (二)间接原因:一是管理和维修人员对机场线车辆故障的分析排查深度和广度不够,导致部分整改工作不彻底。二是对机场线车辆整体状况和存在的隐性问题掌控不到位。三是部分管理人员对提高车辆稳定性、可靠性和维检修质量和水平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导致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

 事故处理

 (一)机场线车务中心作为车辆维检修主体单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管理责任。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场线车务中心主要领导、相关主管领导及有关班组负责人进行考核;

 (二)安全质量管理部作为车辆技术、质量和维检修管理的主责部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同等管理责任。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安全质量管理部主要领导、主管副部长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三)生产调度室作为 安全生产 主管部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生产调度室主要领导、主管副主任进行考核。

 整改 措施

 1主管领导带队,成立技术攻关小组,组织人员认真排查隐患,分析查找故障根源,确定整改方案和计划并监督指导落实。

 2完善机场线车辆维修维护规程和标准,落实检修工艺标准,加强日常检查、测试等工作。

 3加快完成直线电机、APU防雨雪措施的落实工作。

 4以此次事故为案例开展安全大讨论。各级管理人员要查找自身管理不足之处,要深抓思想根源,坚持深入基层、真抓实干,深入开展“向管理者不作为、管理不到位宣战”、“向违章违纪宣战”和“向漏检漏修和维修不到位宣战”活动,努力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各项 规章制度 ,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稳定安全运营。

地铁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篇2:“117”5号线列车救援

 发生时间:2013年1月17日7时53分

 发生地点:北苑路北站

 事故类型:列车救援

 事故定性:B类一般事故

 事故影响:造成停运20列,到晚5分以上34列,中途清人折返5列,通过1列,加开临客1列,调表43个。

 事故经过

 2013年1月17日,2033次TP401车担当运营任务。列车运行至北苑路北站TMS显示时间7时53分,距离停车标约30厘米时,起紧急制动。司机试验RM模式、EUM模式推牵引,均显示EB紧急制动不缓解。断开ATP 保险 1、2,ATO保险5秒后闭合。再次试验RM模式、EUM模式仍显示EB紧急制动不缓解。 7时54分,与行调联系说明情况,处理故障,同时打开车门让乘客乘降。

 7时55分,司机接行调预清人命令。接到预令后司机先查看紧急按钮、查看风压表均显示正常。使用ATP切除仍不缓解,牵引制动控制保险断开后重新闭合仍不缓解。闭合ESS闸刀试验,仍显示EB紧急制动不缓解。闭合关门旁路、常用制动不缓解保险、开门旁路、带铅封闸刀破铅封后试验故障依然存在。 7时58分TP401车2033次司机接行调命令TP401车在北苑路北站清人。司机向行调请求救援。清人完毕后司机关闭车门,8时将头尾开关打到“尾”位,跑到尾车将头尾开关打到“头”位,进行尾车牵引制动试验,尾车试验正常。

 8时11分,2034次司机使用电台联系不到行调,立即给行调打电话,接调度命令在北苑与2033次连挂,2034次北苑清人。北苑路北站至天北回太段,车次为2701。复诵调度命令无误后2034次司机向乘客做好相应广播,使用风闸,建立RM模式,以3km/h速度进行连挂并进行了试拉。同时,2033次司机返回头车,与救援列车司机联系,通知改按站间自动闭塞,对标停车后清人。救援车司机听从被救援车司机指挥按信号、线路情况走车。8时20分,连挂列车凭出站信号机闪动绿色灯光发车。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司控器警惕按钮行程开关接线存在断点,接线已断裂。

 (二)间接原因:一是管理和维修人员对5号线车辆隐患重视不足,此类故障已经发生多次,未引起相关人员足够重视;二是未能完善单司机制实行后车辆故障的应急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维修人员对提高车辆维检修质量和水平的认识不足,未能避免此类故障再次发生。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5号线检修中心共考核4043989元,责任人安某考核1422829元,班长菅某某考核204428元。

 5号线检修中心科级扣减月岗位工资的1712%。责任单位员工共担额按责任单位月岗位工资总额321%扣减。安全质量部共考核978833元。 其它 部室和单位科级共2532968元,除5号线检修中心外其他单位员工共担70169元,考核共计14572692元。

 整改措施

 1完善5号线车辆维修维护规程和标准,落实检修工艺标准,加强日常检查、测试等工作;

 2完善相关车辆故障应急处置办法;

 3结合1月其他事故开展安全大讨论。

地铁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篇3:“922”西单电梯事故

 发生时间:2011年9月22日18时11分

 发生地点:三西单站站台3号电梯

 事故类型:违章违纪

 事故影响:导致乘客在电梯上头部拥堵、挤伤

 事故经过

 2011年9月22日11时55分,西单站带班值班站长在站台巡视时发现西单站站台3号电梯故障,有异响,立即停梯,关闭电梯上下围栏,并挂故障牌;同时报机电人员维修,写报修记录。12时00分机电第二项目部电梯维修中心主任唐某某、维修员南某某接到西单站客运人员报修电话,于12时20分到达西单站。机电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车站工作人员的描述,对地铁故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在电梯头部疏齿板处有3个小锣钉,进行了清除处理,开启扶梯试运转,看到扶梯运转正常,便向车站工作人员 报告 修复完成。此时机电工作人员在未打开该电梯上方护栏门的情况下,打开了该电梯下方的护栏门,且该电梯处于运行状态。恰好有列车进站,乘客乘坐3#扶梯,由于该扶梯上头部护拦门未完全打开,形成拥堵,发生乘客挤伤。

 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对现场勘查、现场人员问询,并查看录像,调查判断,得出结论如下: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电梯上头部护栏门没有打开是造成乘客拥堵、挤伤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机电维修人员对扶梯故障处理后,没有按照电梯维修规定进行全面运转检查,也没有按照电梯运行规定与客运人员进行交接;同时也反应出机电公司在人员管理、 安全 教育 方面存在缺失以及维修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整改措施

 1 进一步加强全体员工教育培训力度,尤其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掌握和执行落实。

 2加强运营分公司与设备分公司故障处理应急演练,优化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现场应急处置水平。

 3立即对各线扶梯进出口护拦进行全面检查,统计汇总单向门位置数量,制定双向开启方案后,全面进行整改。

 4将所有运行扶梯护拦门置于开启状态,进行临时邦固。

 5将此次事件制作成案例,对全员进行一次教育,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举一反三查隐患”活动。

地铁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篇4

 ——“118”1号线列车救援 发生时间:2013年1月18日10时50分 发生地点:万寿路站 事故类型:列车救援

 事故定性:B类一般事故 事故影响:造成停运6列,到晚5分以上4列,中途清人折返1列、清人回段1列,调表36个。 事故经过

 10时50分,司机杨某、副司机柳某驾驶G446车在万寿路站,进行正常作业后列车不启动。司机检查各开关位置、保险无异常,短接SK1闸刀进行牵引试验无效,到尾车更换操纵台进行试验,列车能够缓解但仍然全列牵引无流。10时55分行车调度员发布列车清人救援命令,11时02分救援列车连挂完毕,11时05分从万寿路站开出。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一是331d#号线在布线时因电缆绑扎不到位且预留电缆线较长,线缆在司机台内处于自由状态,列车运行中不断摆动并与周边金属部件接触,造成线缆绝缘外皮破损,致使导线与金属部件间拉弧并将线缆烧断。二是车辆制造过程中,由于厂家接线未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对线缆进行绑扎,错误采用临时布线的方式连接331d#号线。

 (二)间接原因:一是检修工艺落实不到位。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古城检修中心领导班子,在检修工艺落实管理中存在漏洞,对职工思想和技术业务教育不足,致使多个修程均未发现车辆存在的故障隐患,最终导致列车在运营中救援。二是职工责任心较差,岗位意识淡薄。古城检修中心在40万修、月修、周检及车辆隐患排查过程中,均未发现该部位线缆绑扎不到位及预留线缆过长的问题。充分说明古城检修中心职工自身岗位责任意识淡薄,在维修工作中不认真、隐患排查不力,不能主动发现车辆存在的故障隐患。三是加强检修标准化的落实。此次事故的发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检修中心标准化管理工作存在死角,职工在作业中对车辆接线未能按照规定工艺要求进行绑扎,中心质量检验工作也未严格按规定流程检查,致使车辆带故障隐患上线运行。

 事故处理

 一是G446车331d#线在运营中折断,主要原因是古城检修中心职工闫某某在周检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检修工艺,致使列车带故障隐患上线运营,最终酿成列车救援的事故。古城检修中心职工闫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二是对古城检修中心按照B类一般事故进行考核。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提高各检修中心的职工岗位责任意识。

 2要求各检修中心立即对车辆重点部位进行普查,认真查找可能造成车辆重大故障的隐患,确保车辆质量稳定。

 3各检修中心、乘务中心,要认真 总结 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再次梳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完善职工作业流程、工具码放、行车备品管理等环节的标准化规章。

 4各乘务中心继续加强对乘务员的故障处理培训,提高乘务员对车辆基本性能的了解,切实提高乘务员应急故障处理的实际操纵能力,减少车辆故障对运营线的影响。

  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1·1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04年1月11日19时20分,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组织攸县煤炭局、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攸县公安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

  (一)矿井的由来及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于1993年开办,于2003年重新核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刘建军,四证齐全。

  码井煤矿位于黄丰桥镇乌井村内,采用平峒暗斜井开拓,主井和风井均为平峒,设计能力3万吨/年。在风井安装了2台75KW轴流式通风机。平峒采用小矿车运输,暗斜井采用06米的矿用提升绞车提升,年生产能力3万吨,职工110人/天。使用2台90KW柒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二)事故前矿井安全状况

  6号暗斜井于提升钢丝绳于2003年12月15日更换。由于轨道变形严重,钢丝绳与天轮处的木支架摩擦厉害,轨道之上没有设置地滚子,所以到2004年元月11日时,钢丝绳断丝严重。由于矿井已于2003年12月28日放假,放松了对钢丝绳的检查,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现钢丝绳已不能被使用。

  二、事故的发生经过和抢救过程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2004年1月11日16时,矿安排罗中平、曹国新、李立新三人在6号下山清理巷道,朱清塘(女、无绞车司机操作证)在井下开绞车。李立新在主平峒椎矿车,曹国新和罗中平在6号下山下部车场上矸石。曹和罗在井下共收了三矿车矸石。至19时,已绞上来两矿车,在挂第三车前,罗先上去了,留下曹在下面挂钩。曹挂好第三车后,打了两下铃,便搭上矿车一起升井。当矿车运行至距暗斜井井口20米处时,与矿车相连处的钢丝绳断开,装满矸石的矿车跑车。在距起平处4米的地方矿车被卡住。曹在矿车的右下方,头在矿车上,身子被矿车卡住。事故发生时,李和罗均在上部车场,当时是19时20分。

  (二)事故的抢救经过

  李和罗发现出事后,马上跑了下去。两人用力去推矿车,没有推动,于是一起出井喊人进行抢救。矿方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派人下井,把曹抢救出来时,曹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曹国新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搭矿车升井。

  2、钢丝绳已被严重磨损没有及时更换。

  (二)间接原因:

  1、在停产检修期间,没有制定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在井下清理巷道时,没人检查钢丝绳,安全员下井不带瓦检仪,提前出班。

  2、井下绞车司机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同时绞车司机为女职工。

  3、现场管理不到位:井筒断面、轨道铺设质量差;钢丝绳与多处接触,磨损严重。

  4、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致使职工缺乏应有的安全常识。

  四、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3、更换合格的绞车司机并持证上岗。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素质、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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