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的,日用化工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简称,或称日用化学品,是指生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化学产品的工业,又简称为日化。日用化工是日用化学工业产(householdandpersonalcarechemicalindustry)的简称,或称日用化学品,是指生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化学产品的工业,又简称为日化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一、本类商品范围
除高分子化工产品、作为材料使用的金属单质及部分石油化工产品外,本类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化学工业以及与化学相关工业的产品。按照各章的分列原则以及各章内所属商品的特征,可将本类分成两部分。第28~29章为第一部分,第30~38章为第二部分。分析近年考题得知第六类考试范围通常局限在具体列名的商品,以及章注、类注特殊规定涉及的商品。
(一)第一部分
本部分商品基本上是符合化学定义的纯净物,是基本化工原料。按照产品的化学结构先无机再有机的顺序分列章次。无机化学品(小部分特殊有机化学品)应归入第28章,其他有机化学品应归人第29章。纯净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可以含有“允许杂质”,它们的加入未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本部分不包括为了使产品改变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而故意加入了某些物质的产品(所加入的物质被称为不允许杂质),该类产品属于混合物。
(二)第二部分
本部分商品基本上是不符合化学定义的混合物,是具有特定用途的相关化学工业的产品,按照用途分列章次,主要包括药品、化肥、染料、香料、表面活性剂、蛋白质、炸药、感光材料以及杂项化学产品等,依次归入第30~38章。
二、化学品溶液的归类原则
(1)本类产品的水溶液与原产品归入同一品目,例如,福尔马林(1998年下半年商品归类试题第20题),因为福尔马林是有机化学品甲醛的水溶液,所以应按甲醛归入2912.I100。
(2)原产品溶于非水介质所形成的溶液时,如果加入该溶液是为了安全或运输的需要出发而正常和必需的,同时加入溶剂后不致使产品变得不适于一般性用途,而仅适于特殊用途的,此种溶液也应与原产品归入同一品目。
(3)溶于非水介质所形成的溶液,如果使产品适用于特殊用途而不适于~般性用途,此种溶液一般应归入品目38.24。例如溶于甲苯的氯氧化碳应归人品目38.24。
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一、本章商品范围
除少数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学品。本章的产品一般是根据其功能团或化学结构进行归类的。本章商品范围广泛,从简单到复杂按分子结构排列品目。本章包括绝大部分无机化学品及少数有机化学品。
应该注意掌握:本章不符合化学定义的货品范围;不归人本章的符合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学品的范围;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高纯度元素及其材料的归类原则。
二、胶态贵金属的归类
单一胶态贵金属不论是否制成药用制剂及零售包装,或制成含有胶体保护物质(例如明胶、酪蛋白、鱼胶)的胶体溶液,均应归入子目2843.1000。供治病、防病用的多种胶态贵金属混合物,或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胶态贵金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应归人品目30.03或30.04。
第29章有机化学品
一、本章的商品范围
除少数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学品。本章的产品一般是根据其功能团或化学结构进行归类的。本章商品范围广泛,从简单到复杂按分子结构排列品目。即按烃;含氧基有机化合物(第2~8分章);含氮基有机化合物(第9分章);有机一无机化合物、杂环化合物、核酸、磺酰胺(第10分章);从动、植物体提取的化学物质(第11~12分章);其他有机化合物(第13分章)。
应该注意掌握:不符合化学定义的某些产品归入第29章的,例如激素(品目29.37);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某些化合物不归入第29章,例如乙醇(第22章)。
二、按纯度(或浓度)区别归类的有机化学品举例
(1)乙烷、乙烯的体积纯度大于或等于95%时,应归人品目29.Ol,低于此值时应归人品目27.11。
(2)丙烯的体积纯度大于或等于90%时,应归人品目29.01,低于此值时应归人品目27.1l。
(3)苯、甲苯、二甲苯异构体的重量纯度大于或等于95%时,应归入品目29.02,低于此值时应归人品目27.07。
(4)苯酚的重量纯度大于或等于90%时,应归入品目29.07,低于此值时应归入品目27.07。
(5)甲苯酚的重量纯度大于或等于95%时,应归人品目29.07,低于此值时应归人品目27.07。
(6)醋酸水溶液的重量浓度大于或等于10%时(可作食物的醋代用品除外),应归人品目29.15;低于此值时应归人品目22.09。
注:归入品目27.07的化学品还应符合纯度大于50%的要求。
三、一种化合物的衍生物在子目的归类规定(略)
第30章 药 品
本章主要包括具有防治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内服或外用药品。即具有治病或防病作用的产品及本身没有治病或防病作用,但可单独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产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糖尿病食品(第四类)、药品原药(第29章)、药用的单一胶态贵金属(28.43)及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品目34.07)、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品目35.02)等。
应该注意掌握:(1)在理解品目30.03、30.04及30.06所称非混合产品的含义时,要特别注意对第28章及第29章的所有货品都是非混合产品这一规定的内涵的掌握,即依据此规定,第28章及第29章具体列名的混合物在第30章将被视为非混合产品,例如品目29.36所列混合维生素,如果未配定剂量或未制成零售包装,则不应归人品目30.03。(2)通常药品的原药(未配定剂量、非零售包装)应归人第29章,经混合或已配定剂量、制成零售包装的药品应归入本章。如5千克包装的安乃近原药应归入品目29.33;安乃近药片应归人品目30.04。(3)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脑、脊髓、肝、肾、脾、胰腺、乳腺、睾丸、卵巢等)应归入本章,若呈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则应归入第2章或第5章。(4)子目3005.1010的“橡皮膏”仅指以橡胶为主要基质,与树脂、油脂、氧化锌等混合,均匀涂布在布面而制成的粘性外贴制品,常用作固定外科敷料等,而具有药物作用的伤筋止痛膏等则应归入子目3005.1090。
第31章肥 料
本章主要包括通常作天然或化学肥料的绝大多数产品。
在运用本章注释2~5时,应特别注意纯净化学品的归类:(1)在注释中没有具体列名的产品,即使作肥料用,也不应归入第31章,例如,不论是否作肥料用的纯净氯化铵,均应归人品目28.27;(2)在注释中已明确列名的某些产品有时即使不作肥料用,仍应归入本章,例如,不论是否作肥料用的纯净硝酸钠,均应归人品目31.02或31.05。
肥料的归类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某些矿产品或化学产品(不论是否纯净),即使明显不作为肥料使用,也归入第31章(详见本章注释2~5),例如尿素、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钾、硫酸钾、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
(2)某些含氮、磷、钾或复合肥效元素的符合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即使用作肥料,也不归人第31章(详见本章注释2~5)而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例如氯化铵、硝酸钙、碳酸氢铵、磷酸二氢钾、碳酸钾、硝酸钾;
(3)凡是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本章各项货品应归入子目3105.1000;例如,硫酸铵,以每袋5公斤包装(98年下半年商品归类试题第20题),就应归人3105.1000。
(4)微量元素肥料以及间接肥料均不归入本章,它们均应按各自的结构或属性归类。
第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
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
胶粘剂;墨水、油墨
本章主要包括:用于鞣制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不论是否与天然鞣料混合的合成鞣料以及人造脱灰碱液);植物、动物、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油漆、陶瓷着色颜料、墨水等);干燥剂及油灰等制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生漆(品目13.02.);沥青胶粘剂(品目27.15);品目29.36~29.39、29.4l、35.01~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未经过颜料化加工的人造无机颜料(第28章);已着色的打字机用色带(品目96.12)等。
应该注意,(1)第39章高聚物配制的溶剂型涂料的归类,例如: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的丙烯酸聚合物,丙烯酸聚合物占溶液总重量的45%(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0题),据第32章章注4的规定:品目32.08包括由品目39.01~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以及第39章章注2(4)的规定:第39章不包括品目39.01~39.13所列的任何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的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品目32.08)。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子目3208.2010;(2)本章的胶粘剂与品目35.06的调制胶及调制黏合
剂的区别;(3)动植物质着色料及染料浸膏等应归于品目32.03,有机合成染料应归人品目32.04,零售包装的各类染料归人品目32.12。
第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本章主要包括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无论是否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是否具有辅助治病、防病作用)。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品目13.0l或13.02);非零售包装(供润肤用)的凡士林(品目27.12);具有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等辅助用途的药品(品目30.03或30.04);香皂(品目34.01)。
应该注意品目33.03~33.07所述产品特点,例如,隐形眼镜片用药水(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7题),隐形眼镜片用药水是在佩戴过程中用以清洁、消毒或浸泡隐形眼镜片或改善佩戴的舒适感用的水剂,并不是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药物,应按未列名的化妆盥洗品归人子目3307.9000。消毒性能已超出辅助作用的室内除臭剂仍归入品目33.07。
第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料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本章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油、脂或蜡而得的产品(例如肥皂、洁肤液、某些润滑剂、调制蜡、光洁剂及蜡烛),以及某些人造产品(例如有机表面活性剂及制品、人造蜡等)。本章不包括符合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及未混合或未经处理的天然产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沐浴用制剂(品目33.03、33.06及33.07);含有表面活性剂的润滑剂及对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油脂处理的制剂(当其中石油或沥青矿物油产品占70%或以上时)(品目27.10)。
应该注意,(1)肥皂的归类;(2)消毒皂与含同样组分的消毒剂的区别;(3)“牙科用制品”(品目34.07),不包括牙科用熟石膏(应归人品目25.20)、牙科粘固剂及品目30.06的其他牙科填料;(4)表面活性剂及其含有表面活性剂的产品的归类。
第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本章主要包括蛋白质及蛋白质衍生物、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酶及酶制品以及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的产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酵母(品目21.02);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第30章);硬化蛋白(品目39.13)。
应该注意,作为(1)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由氨基酸及氯化钠混合物构成的水解蛋白质以及除去脱脂大豆粉某些成分而制得的浓缩产品应归人品目21.06;(2)治病或防病用的血份应作为药品归人第30章(例如人血浆)。
第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发射药及配制炸药;雷管、火帽、引爆管等引爆时所需的辅助产品;用爆炸、发火、易燃或可燃材料制成的用以产生光、声、烟、火焰或火花的制品(例如技术用烟火制品、火柴、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以及某些特定的易燃材料制品)。
易误归人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雷酸汞(品目28.38)及三硝基甲苯(TNT) (品目29.04);闪光灯材料(品目37.07)以及通过化学发光现象产生光效应的物品(品目38.24);硝化纤维素(品目39.12);军火(品目93.06)等。归类时应该注意木屑粘结块等燃料不属于易燃材料制品,应归人品目44.01。
第37章照相及**用品
一、本章的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摄影感光硬片、软片,不论是否己曝光或已冲洗;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不论是否己曝光(须未冲洗);摄影用的各种化学制剂、闪光灯材料及符合条件的某些未混合产品。本章不包括废碎料。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已冲印的感光纸、纸板及布(第49章或第11类)、摄影及**用品的废碎料(按其构成材料归人相应品目)、零售包装的硝酸银(品目28.43)、摄影用闪光灯泡(品目90.06)等。
应该注意(1)可直接使用的印刷用已冲洗硬片,例如,胶版应归人品目84.42;(2)非感光的硬片及平面软片应按材料归类,不应归人本章。
二、归类原则
(一)摄影及**用品的废碎料的归类
本章产品的废碎料即摄影及**用品的废碎料一律不归入本章。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摄影或**用品废碎料应归人品目71.12;其他的摄影或**用品废碎料应根据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塑料的应归人品目39.15;纸的应归人品目47.07等)。
(二)摄影用化学产品的归类
符合品目28.43~28.46规定的产品(例如贵金属盐及其他产品)不论如何包装,也不论作何用途均应归入品目28.43~28.46(例如零售包装的硝酸银应归入28.43);其他已混合或已配合的摄影用化学产品以及可立即使用并附有说明的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摄影用未混合产品应归入品目37.07;其他未混合产品应按其属性归类(例如化学品归第28章或第29章、金属粉末归入第15类)。摄影用上光漆、胶水、粘合剂及类似品不视为摄影用化学产品,应分别归入各自的品目。
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是第六类的最后一个章,包括不能归入第28~37章的许多化学产品及相关工业产品、配制品及副产品。除人造石墨等极少数产品外,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
本章主要包括具有第30~37章所列用途以外的化学“制剂”及各种混合物。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废油(品目27.10);废药物(品目30.06);第28~29章的“检定参照物”。
应该注意“混合”是本章货品与第28、第29章某些货品的本质区别。例如,由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占55%、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占45%组成的塑料增塑剂,与分别单独报验的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与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归类是不同的。混合物构成的塑料增塑剂应归人3812.2000;而单独报验的两种酯将分别归入第29章的两个列名子目,即归入2917.3400和2917.3200。
二、检定参照物的归类
1.对于可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的检定参照物应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
2.其他检定参照物若既可以归人品目38.22又可以归入本目录其他品目应优先归人品目38.22。
我国是贸易大国,每年向世界各国出口各种各样的产品。
根据中国海关编制的出口商品目录,将我国出口的商品分为二十大类: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活动物、肉及食用杂碎;
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
乳;蛋;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其他动物产品 。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活植物:茎、根;插花、簇叶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等水果的果皮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谷物: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等;面筋 油籽;子仁;工业或药用植物;饲料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动、植物油、脂、蜡;精制食用油脂。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肉、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糖及糖食 可可及可可制品
谷物粉、淀粉等或乳的制品;糕饼 蔬菜、水果等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杂项食品 饮料、酒及醋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饲料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盐;硫磺;土及石料;石灰及水泥等 矿砂、矿渣及矿灰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沥青等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等的化合物
有机化学品,药品,肥料
鞣料;着色料;涂料;油灰;墨水等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 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塑型膏等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炸药;烟火;引火品;易燃材料制品 照相及**用品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塑料及其制品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棉花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木及木制品;木炭 软木及软木制品
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木浆等纤维状纤维素浆;废纸及纸板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蚕丝
羊毛等动物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棉花
其他植物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化学纤维长丝 化学纤维短纤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线绳制品等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刺绣品等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刺绣品等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其他纺织制品;成套物品;旧纺织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帽类及其零件
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加工羽毛及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矿物材料的制品 陶瓷产品 玻璃及其制品 。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仿首饰;硬币;珠宝、贵金属及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钢铁 钢铁制品 铜及其制品 镍及其制品 铝及其制品 铅及其制品 锌及其制品 锡及其制品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贱金属器具、利口器、餐具及零件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器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 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部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铁道车辆;轨道装置;信号设备 车辆及其零附件,但铁道车辆除外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附件 钟表及其零件 乐器及其零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家具;寝具等;灯具;活动房 玩具、游戏或运动用品及其零附件;杂项制品
第二十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1在生产国或原产国开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件。
2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安全控制要求
3产品安全风险物质的评估材料。
4生产工艺和简图(指特殊类产品)。
5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科学文献资料(指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
6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被委托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证明。(仅指委托加工的情况需要提供)申报周期4-5个月(普通类)6-7个月(特殊类,美乳和育发除外)美乳8个月,育发8到9个月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税则号列货物描述实质性改变标准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第3章 *0303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0304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清除内脏和剔骨刺*0306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0307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第5章 *0504动物肠衣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8章 *0801腰果仁去壳和去皮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
制品第17章 *1701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第18章 1804可可脂、可可油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1805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1806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24章 *2402雪茄烟及卷烟由烟草制成*2403其他烟草制品由烟草制成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
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30章 3003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
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
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
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
货品),已配定剂量或(包括制成皮肤摄入
形式的)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1章
肥料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
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
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
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
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
剂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上海进口化妆品需要哪些清关资料:
1首先呢,目前进口化妆品实行的是备案制。即常说的进口批文,这个在北京药监局办理进口批文是进口的敲门砖。个人觉得如果看好这个市场并且想长期做这块的企业,可以尽早办这个批文。
2拿到了进口批文,对于国内清关就简单很多。需要在海关做个企业备案,主要是对进口企业的信息做个登记这样子便于监管。
3关于进口资料这块主要需要,产地证,卫生证,成分检测报告等常规性文件。
化妆品的进口流程:
1、化妆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凭证(批文) (发货前办理)
2、化妆品港口信息备案 (发货前办理)
3、准备单证 (收货人提供)
4、发货到港 (收货人安排或报关行安排)
5、换单 (报关行操作)
6、报检
7、报关
8、交税
9、海关放行
10、商检查验/中文标签审核备案
11、加贴中文标签
12、抽样检测
13、放行送货
14、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常用化妆品海关编码:
33030000香水及花露水
33041000唇用化妆品
33042000眼用化妆品
33049100痱子粉爽身粉
33049900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
33049900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如面膜)
3305护发品
33051000洗发剂(香波)
3305100090其他洗发剂(香波)
3307沐浴用制剂及其他化妆盥洗品
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又称 国际化妆品原料。由1940S的美国化妆品行业提出区分和描述化妆品配料问题,从而成立标准理事会,开始为化妆品配料建立名称和规格。
1940S,美国化妆品行业提出区分和描述化妆品配料问题,美国盥洗品协会(即后来的CTFA,现在的Personal Care Products Council)成立标准理事会,开始为化妆品配料建立名称和规格。
1960S,消费者和政府对个人护理用品提出成分鉴别要求,CTFA为化妆品配料建立统一命名体系。
直至1996年,欧洲议会出版Commission Decision 96/335/EEC(补充着色剂,植物制剂等的名称)。随后,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中国等都认可INCI,日、韩、中还将INCI译为本国文字。世界其他国家直接引用INCI。
扩展资料:
化妆品原料成分:
1、保湿成分
甘油,维他命B5,维他命E,乳酸,矿脂,海藻提取物,丙二醇,聚乙二醇,透明质酸(玻尿酸),荷荷芭油,氨基酸,水解胶原蛋白花生四烯酸,各种维生素等各种植物油脂。
2、美白成分
维他命B3,维他命C,果酸,曲酸,乳酸,鞣花酸,熊果苷,甘草、桑树的提取物,氨基酸多肽,VC及其衍生物、水杨酸及其衍生物、凝血酸、VB3、甘草黄酮、光苷草定,芦荟,樱桃,柠檬。
抗皱成分
维他命A,维他命C,维他命E,胶原蛋白,弹力蛋白, 植物胎盘素,六元胜肽,透明质酸(玻尿酸),氨基酸多肽(胜肽),石榴多酚,辅酶Q10,虾青素,原花青素,葡萄籽,橄榄叶,石榴,绿茶,白茶。还有中草药的人参,银杏,灵芝等。
参考资料:
首先你需要有如下化妆品进口报关经营单位资质:
-具有海关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发货人备案证书
-具有外管局收付汇资质
-营业执照必须具有与化妆品相关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化妆品进口报关税与证
-监管证件
A:入境货物通关单
F: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商品归类
33章的分类: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税率范围:65%-20%
关于化妆品标签问题:
1、消费品使用说明_化妆品通用标签(GB_52963-2008)规定了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及要求
2、标签设计注意事项
●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 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 标签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日期标注等
五、化妆品进口报关流程
签订合同----贸易代理----合同收付款---订箱出口国装箱---出口国报关---国际运输---国内进口报关---国内送货---仓储进、存、出仓---国内配送---外管局收付汇
化妆品进口注意事项
-货物发货前,请提供品名/成分/用途,以便于确认海关商品编码,从而明确是否涉相关证明
-如商品较复杂,海关编码书上无具体列明,建议企业做商品归类,可以保护企业避免因日后税差问题进缉私局
-产品明确海关商品编码后,如涉及相关进口证明材料,请事先办理好,再发货资料齐全后,货物最小包装上贴好中文标签,就可以发货
进口报关咨询欣海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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