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相关要求规定: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山搏御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生产企业对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前4个月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3、已获备案的产品,配方未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改变原产品名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除外)。配方变更后仍使用原名称的,应当在产品外包装标识上予以注明,以逗岩区别于变更前产品。
综上所述,化妆品备案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法律依据: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目前网上备案的依据,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3年发布的第10号令《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中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一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细化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确定的立法思路,规定了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备案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产品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产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他相关资料。备案申请材料由生产企业提供。如申请化妆品首次注册或变更(如生产场所变更),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备案材料及产品注册证复印件;不需提交任何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当提交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生产许可批件。
1申请书
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将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等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下来。申请书内容包括:注册名称;产品名称和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类型、配方、生产日期、质量检验报告等。
2批准证书复印件
(1)有效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2)中文说明书(3)中文 (5)中文名称(6)中文 (7)中文产品名称(9)中文名称(10)中文名(11)中文名称(12)中文产品功能或用途(13)生产批号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进口注册申报时提交已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产品经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产品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国外产品经中国境外注册并获在华销售证明文件复印件。
3产品说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中文翻译件),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非内文公章)。
(2)检验报告(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规格、生产厂家、产地、等级、使用方法、生产批件编号)。
法律分析: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三、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法律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二条规定: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三条规定: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四条规定: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一、正面回答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2、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4、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有法律效力。
二、分析详情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
三、化妆品指的是什么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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